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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辭職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我在南京工作。
2003年我應聘行政秘書崗位進入現在這家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上也注明了崗位。
今年公司開設了一個營業點,五月份十號開業,五一放假前一天公司領導才找我去談話,說調我去營業點從事業務員的工作,理由是我來公司時間長,對公司的業務比較了解,新的營業點需要一個“老人”去,并且那里是上一天休一天,可以有時間多照顧家里(因為我母親生病,常要家里醫院兩頭跑),原本我不想去的,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也就同意了,于是五一假后我就到了營業點上班,但是公司并未給我辦理任何合同變更的手續。
新的營業點才開了一個月時間就被撤銷了,我和另外的同事都被安排到另一個網點上班,那里離市區很遠,雖然是上一天休一天,但是每天的工作時間是早八點到晚九點(最近才改成晚八點),因為離家實在太遠,現在我不想繼續在這里工作了,想辭職,請問,如果我現在辭職,但我有疑問想請教:
勞動合同上標明了工作崗位,如果單位隨意變更勞動者崗位,雙方在協商無法達成一情況下,勞動者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像我現在這樣的情況,我已經工作了一段時間了,現在想辭職,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必須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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