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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一)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于無償合同。
(二)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三)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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