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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合同的效力并不是一直維持最開始的那樣有效或無效,實踐中,可能因為其他的一些因素導致合同的效力發生改變。那么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具體有哪些呢?
1、法律因素
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不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適時的對價值體系做出調整是必要的。由于立法的變化、新法的實施及舊法的廢止,導致成立的合同因適用新舊法,效力認定上出現不同結果。如:成立的合同依據成立時的法律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依據新實施的法律為無效合同等。
2、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
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發生變化也會帶來合同效力的變化。如:在可撤銷合同中,一方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知道后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訴訟進行中,對方對欺詐事項進行補救,消除欺詐因素,即賴以撤銷合同的因素不復存在。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外部事實,諸如追認行為、事后取得處分權事實、簽訂合同后取得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等。
3、法律因素及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共同作用
即在合同存續期間,同時存在法律因素及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的變化。
影響電子合同效力的因素
從電子格式合同的相關案例的判決可得出,實踐中影響電子格式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兩個:充分告知和充分理解。
(一)充分告知
在電子格式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網絡商家的充分告知義務是至關重要的,只有給予消費者充分的告知,才能使消費者能夠了解到該格式合同的存在,從而作出是否締約的選擇。關于充分告知,主要存在以下兩大問題:
1.沒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
電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采取一些不太恰當的手段,以欺瞞消費者,如故意將不合理的條款用細微文字書寫;或者合同條款制作得非常繁雜龐大,將不合理的內容隱藏于其間,不易引起人們的注意或難以準確理解其法律含義,很容易使相對人在不經意的情況下作出了非真實的意思表示。
2.沒有保證相對人有審查的機會。
在電子商務中,電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該保證相對人在訂約前或訂約之時有充分的時間了解合同的內容并有權作出是否締約的決定。如有的商家沒有在有關頁面上設立“法律聲明”之類的欄目,允許相對人在瀏覽頁面時查看或將合同內容設置為相對人購物的必經環節,以致相對人沒有審查的機會。又如在訂立合同時,規定相對人需要保守商業秘密,但只有在相對人付款后,才能了解涉及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此時除非相對人拒絕接受應有退款請求權,否則,應認為合同提供方未給予審查機會。
(二)充分理解
充分理解就是對于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內容,消費者能夠充分理解這些合同條款的意思。根據合同解釋的客觀理論,一個合同條款能否執行并不取決于尋求法院司法救濟的人實際上如何理解爭議中的條款,而是取決于一個理性的人是否能理解該條款的含義。因此對于充分理解這個因素,可理解性的標準應當是以一個理性的人來考察。但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這個因素是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的判例,之后新的判例賦予了消費者退貨權,所以,該因素對電子格式合同的效力并無多大影響。
從上面的分析可知,電子格式合同的效力的有無基本上都是取決于程序性的義務,即要求商家在和消費者訂立格式合同的過程中應盡相應義務以保證消費者在了解自己將要有所作為以及作為之后,會產生一些后果的情況下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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