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合同法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根據作用的不同,合同條款可分為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就是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如果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它又叫必備條款或必要條款。而至于合同主要條款的范圍,向來沒有定論。從《民法通則》大范圍的必備條款到合同法草案中的小范圍的主要條款,以至最后在合同法中取消了合同主要條款的規定,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合同,它們的主要條款是不一致的。那么如何判斷合同的主要條款呢?一是看合同的類型,二是看當事人的意愿。
一般來說,任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標的,欠缺合同的標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而對于其他條款如價款或報酬、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等,都可以在履行過程中再確定,而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但當事人要求這些條款必須確定的,如果未就該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就不能成立。
合同的普通條款,又叫一般條款,是指不影響合同成立的條款。
【合同法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相關文章:
合同法免責條款有哪些06-23
免責條款07-03
司法考試合同法格式條款的特別規制07-02
交強險條款07-03
保險附加條款寫作范本07-03
擔保法 流質條款07-02
合同條款07-03
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還需要提哪些條款07-11
結婚保證書細則條款06-27
新安全法條款解讀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