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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困惑中
9.18到一家新單位入職.
先簡單介紹面試情況:經過四論面試(HR、部門經理、行政副總、技術副總),對方表示對我滿意。于是與HR談工資待遇。HR給的口頭offer(注:沒有書面的東西):一年合同,試用一個月,適用工資是X(我還可以接受的數目),轉正后大概是1.3X左右,每個月8號發工資。
10.8到銀行查了一下,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帳戶上的工資遠遠少于當時談的那個數目,大概才1/3。我有點氣憤,覺得被忽悠了。如此少的錢,可能只有一個解釋:公司認為我是9.18才到公司上班,未滿一個月,而公司是10.8發工資的,所以就按大概半個月期限來給我發試用期工資。
于是就產生一個問題:比如說,假設我是9.1號上班的,因為公司是每個月8號發工資,那么是否我的試用期工資只能算9.1-9.8這幾天的?----------諸位是否覺得不太合理?
按道理講,如果之前已經談好了試用期的工資,那不管我什么時間來上班的,到發工資的時候應給發足額的工資,而不是按我正式上班到發工資那天的時間段來算。-------------------諸位是不是覺得這樣比較合理?
我現在覺得很郁悶,錢已打到卡里,現在去找有關公司人員談這個問題是否合適?不知道諸位有沒有遇到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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