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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勞動合同
收到公司錄取電話通知,但是,試用期只簽署試用合同,試用期合同不涉及轉正后的職位,薪水福利等信息,是否合法?特別是,公司以崗位培訓需要為理由,要求我在試用期做非正式期職位的工作(我應聘的是市場,試用期他們要求我做銷售以熟悉市場和客戶).所以試用期合同只體現銷售崗位的薪水福利構成.
這樣的合同有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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