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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之后還會有試用期嗎?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實習期之后還會有試用期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實習期之后還會有試用期嗎?
我是一名應屆畢業生,雖然還有好幾個月才畢業,但是我已經找到了實習單位,是一家做模具的廠,我要在這里實習到畢業為止,但是聽說我實習過后,還有一個月的試用期,我想我都實習那么久了,應該就不用再試用了吧,有沒有人遇到過實習之后還要試用的啊?
答:當然需要。
試用期是指甲乙雙方簽署勞動保障合同之后用人單位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可以辭退或正式任命應聘者崗位的階段。一般而言一年的合同最多可以有3個月的試用期;而3年的合同最多可以有6個月的試用期,員工可以在試用期間離職無需賠償違約金。注意實習合同不等同于甲乙雙方勞動保障合同。實習與見習也是有本質區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習期和試用期區別
一、對象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備內容。
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
由此可見,試用期中的對象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期則只適用于在校學生。
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三、期限不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并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
四、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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