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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欺負勞動者,其主要表現在不勞動合同、單獨簽訂所謂的“試用合同”,隨意決定試用期期限,有意拉長試用期,在試用期隨意解除合同等等。在這些違法違規的行為中,前四種行為法律法規有相當明確的規定,當發生這種情況時,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勞動檢察、勞動仲裁等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隨意解除合同的行為,更多的人自認倒霉,而不去抗爭。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在這個問題上勞動者也有辦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小建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在兩個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請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說,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說到后來,公司干脆說:你在試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請公司把上述說法寫進解除合同的協議,公司真的落了筆。
小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維持勞動關系。原來小建是個極有心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幾份有力的證據:公司招聘時對他這個崗位的具體要求的廣告,他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關于崗位要求,公司崗位責任制對他這個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兩個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質與公司崗位責任要求的對比 ……他提供的證據證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錄用的條件,公司不能以試用期為名解除合同。相反,公司在這些有力的證據面前顯得蒼白無力,無法證明小建不符合錄用條件。結果當然小建贏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公司對小建恨得咬牙切齒卻又無可奈何。
小建這個心眼長得好,因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無條件的,而必須證明對方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動者要不被在試用期隨意炒魷魚,必須證明自己符合錄用條件。從小建成功的經驗,我們可以知道,為證明自己符合錄用條件,證據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其一,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開媒題的廣告,您可以將它拷貝下來;如果是現場招聘,您可以抄錄下來)。這是最主要的證據,而后面的證據只是附加證據。
其二,勞動合同對你崗位的要求。要想使這點成為證據,就要求你在與單位簽訂合同時,盡可能寫得詳細,而不要是沒有任何說明的干巴巴的崗位名稱。這個證據是為了將來你有可能證明自己完全是按合同的規定完成了合同對崗位的要求。如果合同寫得不明確,你可以利用單位有關的崗位要求、管理的規章制度來證明你的崗位要求(最好有具體的質量與數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試用期工作數量與質量的記錄。在這點上你更要做個有心人,因為有的工作是無法用數量來衡量的,你可以把自己與同一崗位的人做個對比,用來證明,你在這個崗位是稱職的,是能夠勝任的。
有了以上三個證據,如果發生用人單位無辜解除你合同的話,你可以“防守反擊”并取得成功。
我們應當承認,在勞資關系中本來就處于絕對劣勢的勞動者,在試用期處于更軟弱的地位,在試用期內我們除了兢兢業業、夾起尾巴做人、干活,手快腿勤做個小媳婦外,更要多長個心眼,眼清心細筆勤,做個試用期的備忘錄,以便在發生自己被隨便炒魷魚時,你能拿出證據,用人單位是無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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