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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試用期的有何規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1、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于試用期的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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