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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嗎?,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負有法定的舉證義務,即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甲公司未能充分舉證。其次,甲公司以朱-小姐8月31日未來公司上班為由,解釋為何在勞動關系轉正后通知朱-小姐解除勞動關系,理由不能成立。
作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應及時通知勞動者,可通過各種方式,如電話等。由于公司未盡到應盡的義務,故判決甲公司支付朱-小姐3200元補償金。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并非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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