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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否可以由試用轉正的評定依據
我3月中旬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勞動關系期限為一年,其中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到5月14日止。5月14日的時候公司讓我填了份轉正申請。5月29日的時候的時候我發現自己懷孕一個月了,并告訴了部門領導。結果6月1號領導就找我談話說能不能考慮先不要孩子,否則就跟我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是我沒有通過試用期。我覺得沒過試用期只是單位的一面之詞,如果沒過試用期為什么試用期以后還讓我繼續工作呢。因為懷孕解雇我可定是違法的,所以單位肯定會咬定我沒過試用期有理由的。我現在打算去勞動部門投訴。請問試用期轉正還需要什么證據嗎?還是既然已經過了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也沒有辭退我就說明已經過了試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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