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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校招中應屆生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轉正的問題?
想問一下,如果是明年畢業,今天下半年開始的15屆校招中,如果10、11月份就簽了offer,那么:1.應屆畢業生跟單位簽勞動合同嗎?還是只是簽三方協議?
2.從簽署之日開始,是按試用期算還是按實習期算?如果按試用期算的話,三方上會寫簽約年限嗎?比如說簽幾個月還是一年還是幾年。這樣試用期就會有長短限制了。如果按照實習期算的話,那么這時候的實習與你大二大三找的實習都沒什么不同了,是嗎?
3.還有一個轉正的問題,在干部身份上的轉正是與見習期有關,通常本科生見習期為一年,那么這個見習期從什么時候開始算呢?是按照畢業證拿到之日算起還是簽三方之日即第一份工作開始之日?
4.在公司內部試用期結束之后就成為正式員工,這算是另外一種轉正嗎?這時候是不管你這時候有沒有到畢業時間有沒有拿到畢業證你的工資都會明顯與試用期不同嗎?(恕我不知道這兩個期間的其它明顯不同,只能以工資來衡量)
問了這么多小白問題,還希望聘才職業圈上的高人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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