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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或在試用期內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即使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用人單位也不能依據所謂勞動合同約定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另外,該意見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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