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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就別拿試用期說事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常常對勞動者承諾先試用一段時間,然后根據企業狀況或個人表現再簽勞動合同。這可能還是受到上面提到的“同居”觀念的影響。在我國,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即只有先簽訂了勞動合同,才能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再約定試用期。而一個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其本質就是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并不必然享有真正意義試用期的權利與義務。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就約定了試用期的情況認定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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