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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賠償責任的三個構成要件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為權利主體生存必備條件之一,已成為法律上的完整人格的一部分,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交通事故精神賠償責任的構成有三個要件:
(一)損害事實。
在民法上,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就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
要構成損害事實,首先這種損害應具有可補救性。一方面,從量上看,雖然損害已產生,但須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補救的。另一方面,從質上看,損害在本質上應是對權利的侵害所產生的后果,同時也包括了對利益的侵害,但所請求保護的利益,必須構成權利的內容,或至少與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有密切聯系。其次,這種損害應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損害應是已發生的,是真實存在的。比如不能懷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隱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賠償。另外,這種損害事實應能依據社會一般觀念和公平意識予以認定。
(二)因果關系。
侵權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要件,就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兩者間存在嚴格的時間順序,即原因在前,結果在后。在具體的糾紛中,引起損害發生的原因并非完全是單一的行為或事件,因此在確定因果關系時,應分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單一原因和復雜原因,等等。
(三)過錯。
從主觀方面看,對于自然人來說過錯體現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但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具備意識能力和判斷能力而不存在過錯。從客觀方面看,過錯表現于受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的意志外在化為行為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另外,過錯的形式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無論何種情況均能造成對他人的精神損害,只是在通常情況下,過失的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較小或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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