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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問題
關于長政辦發〔2011〕8號《長沙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11年4月1日實施)文件,其中第33條第2例,“其中個人負擔額按下設分段與自負比例累加計算:1萬元以下的個人自負比例按一、二、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分別為12%、9%、5%;1萬元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自負比例按一、二、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分別為8%、5%、4%,退休人員按以上自負比例的60%負擔”
問題1.自負比例累加計算是什么意思?
2.按上政策的意思是,如果個人在各類醫院花了9000元的費用,就可以報銷88%、91%、95%嗎?花了15000元的話就可以報銷:92%、95%、96%嗎?
按現在的情況,好像最多只能報銷80%,以上我理解的意思是不是有錯誤?
請大家幫忙,萬分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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