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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被借調后社會保險費由誰繳納?
借調職工的繳費途徑不變,應由原單位繳納。保費來源渠道,則有區別。
方法/步驟
1
一般情況: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4條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2
特別約定的情況:如果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的`勞務合同約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由借調單位承擔,交給原用人單位,由原用人單位負責繳納,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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