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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失業最多領24個月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共同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累計繳費年限確定: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滿4年不足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滿5年不足6年的,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滿6年不足7年的,領取15個月失業保險金;滿7年不足8年的,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滿8年不足9年的,領取17個月失業保險金;滿9年不足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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