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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社會保險金的訴訟時效問題
我有個朋友離職了,因為她們公司是按照平均工資繳納社會保險金的,所以她向勞動仲裁提出補繳的申請,可是她的提出申請時間超過了60天,所以仲裁沒有受理,讓她去法院起訴。
但是法院受理后,開庭竟然說我朋友的申請超過60天時效,不能使用民事訴訟的時效,這樣是否超過60天后哪怕上法院也不能獲得相關的賠償?那作為勞動者可以用什么方式獲取自己的利益呢?現在她還要去起訴單位欠她的工資,她擔心不會也說她超過時效吧,我覺得法律應該多保護弱勢群體,單位總不見的超過60天就什么責任都沒有了阿!
希望有關法律人士給與一定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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