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保險合同3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險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合同 篇1
1.平安如意女性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婦女疾病項目表”所列癌癥,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該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須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同一次手術或同一手術項目的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滿3年前結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單年度滿3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結婚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結婚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2年后至滿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單年度滿5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ˋ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10年、15年和20年3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1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如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醫療、結婚津貼及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滿3年前結婚者,須提供結婚證明。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2年后至滿5年前生育者,須提供準生證明和出生證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九、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十、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及生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他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十一條、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后,第二條“結婚津貼保險金”及“子女教育津貼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于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于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后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復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按()項辦法解決:(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癌癥(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征,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除惡性黑色素瘤)。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保險合同 篇2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于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后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紅利事項
第八條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責任免除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歐斗及酗酒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保險合同 篇3
摘要: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當以矯正因違約方的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為導向。本文將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進行探討。并且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議,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維護法律的明確性。
關鍵詞: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統一性;溯及力
一、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對于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對解除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實質上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溯及力主要體現在保險費的返還和保險金的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險人應當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同樣地,投保人也應當返還保險人已給付給其的保險金。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否定說認為,保險合同的解除應當是沒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論。合同法規定,對于繼續性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無溯及力,原因在于繼續性合同已經進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還性,而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后,是沒有溯及力的。[1]肯定說則認為,保險合同解除后應當是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雖然是繼續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繼續性合同在性質上是明顯不同的。對于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無主要涉及的是保險金與保險費的返還問題,保險金與保險費不僅僅是可以返還的,而且,如果不返還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極大的不公平,也無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健康發展。[2]折中說贊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無溯及力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比如認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應當區分是違約責任還是非違約責任等等。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學依據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總是通過預設違反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從而對多種多樣的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法律為社會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為模式,使社會秩序能夠得到維護。但是一旦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為其設置的行為模式,違背了社會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時,法律會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管制與矯正,而這種管制與矯正也正好符合正義的.要求。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是保險法通過預設當事人違反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后的利益進行分配,以矯正因投保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是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實現對保險法律關系的規制與維護,實現公平與正義。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行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設置的科學與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實現與否。法律效果規定地科學,將不僅僅可以矯正并且恢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實現對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時,也可以對違反義務一方的投保人進行警戒和懲罰,使其在預想違約之前考慮到違約的后果,從而對其行為有一定的規制。具體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剝奪所得的利益和進行懲罰。從剝奪所得的利益來說,剝奪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換句話說,就是保險人既不用承擔保險責任,也不用退還保險費用,而且對于已支付給投保人的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利要求返還。此設計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于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過錯的行為中獲得利益,否則,將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進一步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說,由于投保人沒有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利益沒有實現,那么由違反合同義務的投保人進行承擔這種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從進行懲罰來說,對投保人進行懲罰,就是對投保人的違約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應當足夠的嚴厲,從而實現對違約方違約的阻止的客觀效果。
三、關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議及理由
現行的《保險法》就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而是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應當看到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即在加強靈活解釋能力的同時也喪失了法律確定性的特征,這實在是得不償失。本文認為,我國的保險法應當確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一體溯及力,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時也應當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非人壽保險(即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典型的補償被保險人損害的功能,因為投保人的過錯而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投保人保險費。保險人不返還投保人的保險費,是作為對違約投保人的警戒和“懲罰”,并不是否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對于人壽保險中的人壽險,理論上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應當隨著年齡的增大而增加,這是因為人的年齡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應當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增長呈正比。但是在實踐中,由于人的收入與人的年齡的增長成反比,即人的年齡越大,人的收入能力越低。此時為了解決人的收入能力、保險費用、承保的風險三者之間的矛盾,保險人就采取了均衡保險費用的方式去計算保險費用,即將整個保險期間應當繳納的總保險費用,平均地分配到各個保險期間,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險費用都是一樣的,從而也就避免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時候繳納更多的保險費用。這樣,在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高于保險人實際的保險成本的時候,對于那“高出保險成本的”部分費用就“存”了起來,具有了儲蓄的性質,對于此部分費用和其產生的利息,就是我們所說的人壽險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投保人對此責任準備金是享有權利的。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期間,由于某種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終止時,保險人應當從保險責任準備金中去除退保手續費用,剩余的退還給投保人。此時保險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險人因為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仍然是有權利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時期間的保險費,這也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體現。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險合同解除之后應當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根據“危險承擔說”,保險人的義務并不是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都有保險義務。保險人對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承擔,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經濟憂慮和精神憂慮,此與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具有對價性,同時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可以有多種的方式來實現。不僅僅包括返還原物這種最基本的狀態,而且也包括給付以替代物返還或者是作對等的補償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之前所承擔的危險責任,通過收取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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