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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師培訓平臺
培訓就是培養+訓練,通過培養加訓練使受訓者掌握某種技能的方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浙江教師培訓平臺,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浙江教師培訓平臺1
一、登錄
登錄浙江教師培訓管理平臺,網址為:http://122.225.201.248/login.aspx學校用戶初始密碼與賬號名相同;教師用戶初始密碼為該教師身份證號碼的末6位。
二、學校用戶操作要點
1.教師信息管理
(一)教師信息校對
(1)確保教師人員數量的準確性,做到一個不多,一個不少。
(2)教師個人信息校對,特別是身份證號碼的校對。
(3)教師其它信息的添加與修改。教師個人可以修改的信息為“任教學科”、“手機號碼”、“辦公電話”,這部分信息的添加可在教師獲得個人登錄賬號后由教師自行添加。
(4)如需修改某位教師的個人信息,請選中該教師對應的記錄(該記錄高亮顯示),然后選擇操作菜單中的“修改”按鈕,在“教師基本信息維護”窗口中修改相應信息后點擊“提交”保存修改;點擊“重置”放棄本次修改;點擊右上角的“X”退出“教師基本信息維護”窗口
提示:現行版本教師個人信息的校對和修改操作只能單個進行,即只能校對一個、修改一個、保存一個,再修改下一個教師,比較麻煩,已向上級部門反映。另現行版本存在一些Bug,如出現“請重新登錄”的信息或“教師信息維護”窗口的信息空白或混亂,請點擊窗口右上角的“注銷”按鈕重新登錄。
(二)教師信息維護
(1)登錄管理:教師賬號和昵稱的管理
教師已有賬號則為“修改”操作
教師沒有賬號則為“新建”操作
(2)密碼重置:教師忘記賬號密碼后,通過“密碼重置”功能可將密碼重置為初始密碼(該教師身份證號碼的末6位)
(3)教師調入、教師調出、增加、刪除
“調入教師”和“增加”的'區別在于這個教師的信息在我們操作前數據庫中是否存在該教師的記錄,“增加”教師指的是該教師的信息原先數據庫中是沒有的,“調入教師”是指該教師的信息原先數據庫中是存在的,“調入教師”可從“外校”調入,也可從“自由人”中選擇,在“調入教師”之前可用“查詢”功能通過查詢該教師的“姓名”或“身份證號碼”快速定位該教師數據庫記錄,教師信息查詢支持模糊查詢。
提示:在數據庫建庫階段(即現階段),不使用“教師調入”、 “教師調出”功能,統一確認不是本校的直接刪除,缺少的直接增加。
(4)教師變動:教師離職或退休
2.教師報名信息審核
教師培訓報名申請的審核,“通過”或“拒絕”,如拒絕還應輸入拒絕教師通過審批的原因。
三、教師用戶操作要點
1.密碼修改
建議教師第一次登錄后修改初始密碼,將鼠標指針移動到窗口右上角的教師姓名上方,會彈出“修改密碼”按鈕,點擊進入“用戶密碼修改”窗口。
2.個人信息維護
教師可校對本人信息,但教師本人有權限修改的只有“任教學科”、“手機號碼”、“辦公電話”,如其它信息有誤,請向學校管理員反映。
3.自主培訓報名
詳見“培訓管理平臺使用手冊.doc”。
備注:
為便于學校管理人員相互交流培平臺使用經驗,各校老師可以利用“今目標”軟件進行相互交流,QQ群也會在最近建好。
浙江教師培訓平臺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教師培訓針對性和實效性,根據《教育部教師工作司關于開展教師培訓學分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全日制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以下簡稱中小學校)的在職專任教師和校(園)長。
第三條教師參加經條件審核通過的教師培訓機構舉辦的培訓、中小學校組織開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學分,及相應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學歷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動、承擔教師培養培訓和支教工作等轉換的學分,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教師參加未經條件審核的優質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也可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但須事先報經所在學校同意。
第二章學分的數量要求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每5年為一個周期,周期內累計取得的培訓學分不得少于360學分。教師可自主安排學習進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訓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自主選課)。
新錄用的教師,試用期內須參加不少于180學分的新任教師培訓,其中實踐培訓不少于80學分。新任教師培訓學分不列入教師周期培訓管理學分。
新任校(園)長須參加不少于300學分的任職資格培訓,其中
集中培訓不少于90學分。新任校(園)長任職資格培訓學分可按50%計入教師周期培訓管理學分。
第五條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學分可通過四種途徑獲得:自主選課、指令性培訓、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轉換等。其中自主選課為教師通過“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培訓管理平臺”)自主選擇的培訓;指令性培訓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教師必須參加的特定項目培訓;校本研修為中小學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師隊伍發展需要,組織實施的培訓活動;其他形式轉換為教師學歷提升、參加教科研活動、承擔教師培養培訓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師事先報學校同意自主選擇參加未經條件審核的優質特色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
第三章學分的結構要求
第六條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及教師專業成長規律,中小學教師類別分為:幼兒園教師、小學教師、中學教師、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層次分為:初級培訓、中級培訓和高級培訓;培訓維度分為:專業理念與師德、專業知識、專業能力。
第七條一個周期內,教師參加各類自主選課與指令性培訓不少于240學分,其中自主選課一般不得少于190學分;至少要參加一次基礎學分為90以上的集中培訓;校本研修一般為120學分;其他形式轉換中,教科研活動轉換學分一般納入校本研修學分管理范圍,學歷提升、參加一個學期及以上縣域外支教工作、特級和正高職稱教師參與教師培養培訓工作轉換的學分,可納入校本研修學分管理范圍,也可納入自主選課范圍(必修要求學分除外);經審核認定的學分納入自主選課范圍。
第八條《幼兒園教師分層培訓學分結構指南》、《小學教師分層培訓學分結構指南》、《中學教師分層培訓學分結構指南》(具體見附件,以下簡稱《學分結構指南》)為各類中小學教師周期
內參加培訓規定了指導性要求,教師一般應根據所屬層次、類別及從教學科,按照《學分結構指南》建議的培訓維度和領域學分要求,在學校幼兒園統籌規劃指導下,選擇參加培訓。參加培訓的教師若選擇跨層次、類別、學科及培訓維度、領域項目培訓,須事先報經所在學校同意。
第九條教師培訓按修讀方式分為必修、限定選修和任意選修三類。必修學分為周期內教師根據有關規定必須修讀的課程(項目)取得的學分;限定選修學分為教師根據自身專業發展階段、類別和任教學科,選修限定領域內課程(項目)取得的學分;任意選修學分為教師根據自身專業發展需要自主選擇領域和課程(項目)取得的學分。
第十條《學分結構指南》為一定時期內對教師培訓學分結構的具體規定,一般每5年修訂一次,但期間可根據教育和教師隊伍建設的需求進行微調。
第四章學分計算辦法
第十一條培訓學分是教師參加培訓的學習質量和數量的綜合計量單位:
培訓學分=計時學分?課程(項目)系數?考核成績系數。
計時學分=基礎學分-請假折算學分
計時學分根據培訓時間折算,課程(項目)系數和考核成績系數根據課程(項目)性質及教師參訓考核成績的不同給予不同賦值。
第十二條基礎學分與請假折算學分的確定,根據培訓課程(項目)實施時間確定基礎學分,一般每1學時計1學分,每天培訓不超過8學時。請假折算學分一般每1學時計1學分,教師參加培訓請假的有關規定按《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培訓質量管理規程(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課程(項目)系數的確定,不同層次和性質的'課程(項目)系數,參照表1建議并報相應培訓管理部門批準執行。本表中未盡類別,由各地自行規定。
表1不同層次和性質課程(項目)的系數規定
第十四條考核成績系數的確定。教師培訓考核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擋,對應的考核成績系數分別為1.2、1.0、0.0。
第十五條課程(項目)系數實施分級認定制度。培訓課程(項目)限定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認定;跨縣(市、區)的,由設區市教育局負責;跨設區市的,由省教育廳負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核教師培訓課程(項目)時,須首先認定培訓學時和課程(項目)系數(或基礎學分),并在教師選課時公布。
第十六條教師參與各類培訓及轉換學分采用最高限制計入辦法,自主選課和指令性培訓按實計入,但一個項目最多計180學分;網絡培訓最高計入50學分;到企業實踐最高計入120學分;參加“其他”類領域課程(項目)學習最多計入30學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計入120學分,學校自我培訓質量高,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最高可計入150學分,同時相應減少自主選課或指令性培訓學分要求。特級和正高職稱教師、省級名師工作室
主持人等承擔的教師培養培訓任務轉換的學分,每年最多計36學分;參加學歷提升教育取得學歷文憑后,最多可計180學分(不可跨周期)。具體認定細則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教師參加一個學期及以上縣域外支教工作的,按每年120學分的標準折算計入,此學分不影響教師回原單位后參加培訓的權益,支教后教師可自主選擇是否參加其他培訓。
第五章培訓考核與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各類培訓課程(項目)和活動,都要建立細化的考核標準和可操作的實施辦法,將參與度、培訓紀律、作業完成、實際取得的培訓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標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考查與相結合,投入時間與實際成效相結合,真實反映受訓教師的學習態度、能力達標狀況和實際提升效果。
第十九條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和實施考核。自主選課與指令性培訓,由實施培訓的機構或部門負責;校本研修由教師所在負責;教科研活動由教科研部門或行政部門負責,學校(園)配合;到企業實踐由學校和企業共同負責。承擔教師培養培訓和支教工作等,由組織相關工作的部門、機構和學校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優秀比例不超過25%。
第二十一條參訓教師完成培訓學習任務、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培訓學分。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教師每年度及周期內取得的培訓學分及結構達到本辦法之規定,相應教師培訓考核視為合格。
第六章學分的登記與確定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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