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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簽約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簽約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合同,為此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但是委托人在與監理人簽定合同時,不能機械地套用范本,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審批制度。設立監理單位,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其次,《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對各類監理人員都作了相應的資質要求,作為合同一方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要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
二、監理合同應該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
在監理合同范本專用條件部分有關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的內容的條款中,委托人往往只要求監理人對工程質量進行監控。而在有關監理人權利的條款中,卻根據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賦予了監理人有關工程造價和進度的一系列權利,顯然造成了權利義務的不對稱。還應注意的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三、注意保持前后條款的協調性。
在監理合同范本中,第4、6、10、11、15、16等條款中,都有“按合同約定或需要專用條款另行約定的”內容。而合同主體在套用范本時,往往遺漏了需要再行約定的部分,使上述條款存在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缺陷,因此,我們在使用監理合同范本時,要注意保持前后條款協調一致,對需要補充的條款,必須另行作出具體詳細的約定。
四、區分監理人責任條款中的過失和故意。
監理合同范本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監理人的過失導致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即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此條款對委托人有失公平,因為要證明監理人主觀上責任是非常困難的,且合同范本中并沒有規定證明責任由誰承擔。我們認為,對監理人沒有監理資質、與承包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絕履行監理義務等故意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固然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對于監理人的過失行為,只要造成損失,就推定其主觀上存在故意,除非監理人有足夠證據證明此行為是由其過失所致。委托人在與監理人簽約時要對這一點明確約定。
五、委托人的代位求償權。
根據范本第二十九條,監理人在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但是,如果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監理人遭受損失,委托人在補償監理人后,有權代替監理人向第三人追償。范本第二十九條并沒有委托人代位求償權的規定,為了保證委托人能夠順利行使代位求償權,在簽約時應對委托人代位求償權作出明確約定。
六、合同解除權的約定。
監理合同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合同,當服務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需要或是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監理合同范本沒有規定委托人的合同單獨解除權,我們認為監理合同可以約定在下列情況下,委托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1、監理人及其派出的監理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2、監理人與承包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3、監理人轉包或分包本合同項下的監理服務。
七、合同價款的計算問題。
范本專用條件部分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監理人正常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和額外工作報酬的計算方法,這是出于合同簽定后實際情況可能發生變化,導致監理業務需要延長時間、暫停或終止。這實際上意味著委托人要單方面承擔將來可能出現的風險。我們在審查監理合同時通常建議委托人采取總包價的方式,多不退,少不補,不論監理工作是否需要延長時間、暫停或終止,總之,監理人的各種報酬都這個價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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