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合同3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自學考試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一、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原債權人就不再是當事人,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債權轉讓協議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
“對債務人不生效”,是指債務人同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必須接受。
“對債務人生效”,是指債務人只能對新債權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②原債權人可以拒絕受理;
③如果原債權人受領,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產生不當得利關系。
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
例:甲將10噸貨物讓給乙,而乙將100噸貨物贈與丙,后丙殺害了乙的兒子,乙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乙行使撤銷權后,乙丙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不存在,這時,乙不能主張甲將貨物交付于丙的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即:只要轉讓成立,事后發生的原因行為無效,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5.債權轉讓后,債務人的權利(第82、83條)
債務人有兩個權利:
①抵銷權援用;
②抗辯權援用。
二、債務轉讓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為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并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對于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于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采無過錯原則;對于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并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合同的保全(第73—75條)
1.代位制度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怠于”有特殊含義:唯有以訴的仲裁的方式追討債權,才是“非怠于”;否則,均為“怠于”。
(1)代位權的實現條件:
①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③甲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經危及到乙的債權實現。
(2)代位之訴: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原來的債務人成為第三人;
②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
④如果原告勝訴,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勝訴后,未參加訴訟的'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原告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按比例清償;
⑥原告因代位之訴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可優先受償。
⑦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范圍內提起代位之訴,這時,債務人也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不能合并處理,應告知債務人另行起訴。
2.撤銷制度
(1)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區別:代位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以消極方式逃避債務,而撤銷的訴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以積極行為逃避債務。
(2)引起撤銷之訴的情形有三種:
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③債務人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
(3)撤銷之訴的效力:使債務人的行為無效。
(4)撤銷之訴的程序問題: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原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為第三人;
②管轄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債務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④期間: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為1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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