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危化品運輸過程中因燃燒、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武侯區危化品運輸安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七不上路”的內容
(一)車況不好不上路;
(二)駕駛員、押運員的手續不齊、身體不適不上路;
(三)缺員(缺押運員)不上路;
(四)天氣狀況惡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裝存在問題不上路;
(六)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危化品貨物性質不清、情況不明不上路;
(七)對承運的危化品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上路。
第三條“七不上路”制度的執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運輸企業督促駕駛員、押運員共同負責落實;
(二)危化品運輸企業安排專人通過GPS監控車輛的運行動態,并記錄車輛的運行線路,車速等情況,適時提示駕駛員、押運員安全行車。
第四條危化品運輸企業“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職責
(一)危化品運輸企業是危化品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安全管理科,有專職安全員和專門的安全工作經費、車輛等設施設備。
(三)對承運的不同種類的危化品分別有專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有人員穩定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企業每年應組織駕駛員、押運員脫產培訓3-5天,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駕駛員、押運員簽到參加的.安全學習會,廣泛開展“安全優質服務明星駕駛員(押運員)”競賽活動,教育駕駛員、押運員依法運輸,做到無正規生產廠家的危化品不運、無合法經銷手續的危化品不運、不知道其化學特性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危化品不運。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調度車輛和駕駛員、押運員,由企業安全管理干部對其進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對嚴重違法違章,私拉亂承運危化品,或通過GPS監控到駕駛員、押運員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企業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監督管理
(一)運政執法重點監管危化品運輸,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和權限,依法查處危化品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和違法行為。
(二)道理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危化品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加強對危化品運輸企業的行業監管。
第六條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區交通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從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2
為了進一步加強油罐汽車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懂管理,懂技術,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安全行車10萬公里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三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學習油品安全知識,掌握油品裝卸操作規程,經專業培訓考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公司每月至少組織駕駛員一次安全學習教育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演習,不斷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運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金額應在人民幣100萬以上,車上貨物保險及自愿保險以最高價值投保,其他保險項目視實際情況投保。
第六條、油罐必須實行周期檢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車油罐《計量檢定證書》及計量容積表,并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保證油罐質量符合要求,配備附件性能完好,運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條、油罐汽車的火花熄滅器完好有效,配備兩個以上干粉滅火器。
第八條、按公司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涂規定標識,車門噴涂企業名稱及編號,車頂安裝危險品標識燈箱。
第九條、油罐車進出罐裝,卸油現場應有現場工作人員引導,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數量,檢查設備完好狀況,油罐汽車停靠位置準確、安全,熄滅發動機,周圍20米范圍內無明火。
第十條、罐裝時,鶴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裝,以防止在行車中溢油。
第十一條、甲乙類油品裝油完畢后,必須穩油2分鐘后才能提升鶴管,然后撤除靜電接地線。
第十二條、卸油時,駕駛員應協助卸油工接好靜電接地裝置,連接輸油管線,備好滅火器材。卸油時必須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
第十三條、卸油前,穩油15分鐘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內,能自動卸油的'不準泵送卸油。
第十四條、卸油畢,排空管線余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設備,辦妥交接手續并記錄。
第十五條、雷雨期間暫停進行甲乙類油品裝卸作業。
第十六條、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不能按電喇叭,修車,不能敲擊金屬,石塊等,對器具做到輕抬輕放,照明必須使用防暴燈具。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配合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遠離車輛,要加強巡視,嚴格現場明火管理,嚴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條、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改裝不用油品應按規定進清洗。清罐時應按清罐要求進行,以防中毒和氣體爆炸事故。
第十九條、停車期間,油罐汽車應與高壓線,高大建筑物,樹木,人口稠密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條、駕駛員要穿著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纖類服飾。
第二十一條、油罐汽車應實行定點停放,滿車避免高溫暴曬。
第二十二條、車隊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罐發生事故,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并即使上報主管部門。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3
第一章公司概況
深圳市喬元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零陸年四月廿四日,注冊資金為50萬元,經營范圍是塑膠五金模具的技術開發、生產加工、銷售、上門維修,化工原料、化工產品購銷,國內貿易,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法定代表人是譚富華,深圳市喬元星科技有限公司已購置1輛廂式貨車,駕駛員1名:唐小燕。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總則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細則
一、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譚小軍,職務:經理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和貫徹政府分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度相應的防范措施。
(二)第二負責人胡佳,職務主管,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現場能力。
(三)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為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第三章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貨物運輸的流程圖:
一、貨物裝載
(一)貨物要堆碼要整齊,捆扎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二)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三)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后,敞蓬車輛如需遮蓬布時必須嚴密,綁扎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傷人。
二、貨物運輸
(一)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二)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貨物卸載
(一)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二)當車輛停穩熄火后方可卸貨。
(三)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四)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后返回。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4
為了保證鎳礦自907輔助斜坡道運輸安全、高效,規范在此范圍內所有車輛的運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度,針對本工程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車輛均為大型運輸設備,輕型車輛做相關說明。
一、駕駛員要求: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認定,否則不得操作駕駛車輛。
2、所有車輛使用前,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檢查,以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填寫《車輛啟動前檢查表》。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下井執行運輸任務。
3、駕駛員必須在平地進行剎車檢查,并在進入主下斜道前(945硐口)必須再檢查一遍剎車。
4、駕駛員必須在各類警示、標示牌,并按照規定用對講機報告車輛運行位置。
5、行人必須主動避讓車輛,若無安全位置,行人應發出停車信號,司機必須在離行人3米以外停車讓行。
二、車輛管理要求:
1、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系統和無線通訊裝置。
2、車輛若具備條件必須配備足夠亮度的旋轉警示燈,安裝警示燈的車輛在井下作業時必須打開旋轉警示燈。
3、車輛在井下行駛檔位不得超過三檔,上、下斜坡時必須掛二檔駕駛且中途不得換擋,通過彎道和岔口之前要減速慢行。井下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
4、所有車輛在井下運行時都必須為四輪驅動狀態。
5、同向行駛的車輛間距必須大于30米,907岔口至945硐口段車輛間距不得小于50米。
6、井下行駛嚴禁超車。
7、按照車輛通行權原則行駛,通行權低的'車輛必須讓行通行權高的車輛,嚴禁違章強行。
車輛通行權自高至低依次為:救護車、439卡車、413卡車、mt20xx、重慶巨能運輸卡車、服務車、裝載機、其他輕型車輛。
三、故障及異常情況處理
1、不允許在主斜坡道、輔助斜坡道上停車或從事修理工作。
2、如果設備無法移出禁停路段,必須在工作點的上方和下方至少20米以外的地方,設置明顯的警示帶或路障,并用對講機向值班工長班長報告停車點的位置,值班工長應立即發出禁行指令,以防止其他車輛進入造成擁堵。
3、車輛發生故障,駕駛員應立即報告值班工長和移動維修,盡可能將車停靠在巷道一側以防其滑走,確保閃光燈一直亮著,在方向盤上掛上(黃色)的“停止使用”標簽。在未得到明確指令前不不可移動車輛。
4、若車輛起火,立即停車并關閉發動機,用車上的自動和手動滅火器進行滅火,并通知當班工長。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5
一、公司承運危險貨物貨物車輛,其車況必須達到一級技術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設置危險品運輸標志。其消防設施、安全生產工具配套齊全有效。劇毒品運輸必須用箱式貨車。
二、承運車輛必須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營運證,方可參加營運。駕駛員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資格證并配備具有資質的押運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入戶及年審必須辦理保險,各項險種必須按規定保足保全。其中:第三責任險5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按承運的.不同品種標準投保。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定期檢測、保養并確保年審合格。
五、危險貨物運輸槽罐車車輛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持有年檢記錄、罐檢報告及廠家生產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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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是我公司安全工作事先防范的重要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的執行對于發覺和阻塞安全漏洞,消退擔心全隱患,加強預防措施,落實單位的安全制度有著樂觀的推進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發生率。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安全檢查制度如下。
1、安全檢查必需要有方案、有步驟地舉行,明確檢查內容和辦法,增進各項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舉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擔心全因素要準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具體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看法,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并對整改狀況舉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退事故隱患,對檢查狀況要仔細舉行分析總結,準時對檢查狀況舉行通報。
3、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則制度的建立完美、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規矩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狀況,并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預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覺隱患要準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急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舉行獎懲。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7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李瑤琴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8
由公司人力資源和行政部、環境與健康安全部、礦山管理部等部門專題研究了石灰石車輛超載安全隱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則
1.嚴格控制載荷明顯超出車箱平面的車輛嚴禁入廠的原則;
2.核定單車平箱載荷作為安全載荷基數,單車檢斤后超出安全載荷基數一噸以上的,以減去核定安全載荷基數后的載荷量的供貨金額(礦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貨價)作為對礦山承包商的安全處罰,罰款作為為公司安全基金。
3.對于單車連續或出現三次以上安全處罰情況的,將被視為藐視三嶺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將取消其在三嶺公司從事運輸的資格;對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載荷的車輛發現運輸超平箱的,處罰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資格。
二、分工和責任
1.由礦山管理部負責通知礦山承包商關于公司治理石灰石運輸車輛超載安全隱患的處罰措施;
2.由門衛負責檢查車輛載荷狀況,禁止裝載明顯超平箱的車輛入廠。對符合載荷平箱的車輛入廠時,由門衛簽發載荷檢查合格單,車輛憑此單方可入廠進行檢斤;
3.由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和礦山部共同確認現有運輸車輛的裝載平箱標準,然后由地中?記錄標定為單車的`安全載荷基數;
4.由磅秤房負責對持有門衛簽發的載荷檢查合格單的石灰石運輸車輛進行檢斤,在記錄單上標記實際載荷與安全載荷基數的差額,并報礦山部石灰石管理員;
5.由礦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員統計單車的檢斤記錄,統計出單車安全處罰結果后報送財務部(對礦山承包商進行處罰)、礦山承包商、采購部,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6.對于因違規,被取消三嶺公司石灰石運輸資格的車輛,由礦山部管理部向礦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該車運輸資格的通知,并報人力資源部、安全環保部備案;
7.此方案自發布之日實施。
三、罰則
管理石灰石運輸車輛超載安全隱患的各相關部門,嚴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職責,若發生瀆職行為,將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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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學調度公司車輛,確保客運車輛符合運行線路、道路狀況要求,防止因調度不當造成駕駛人疲勞駕駛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結合公司經營范圍,制定本制度:
一、我公司到道路運輸經營范圍:縣際班車客運(四類);縣內班車客運(四類)(農村客運);縣際包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運距都在100公里以內。
二、公司經營科在安排運輸任務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班線車輛按照核定的線路,班次運行;
(二)車輛類型等級為普通級以上,車輛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三)車輛座位必須11座以上;
(四)經驗收合格符合開行班線車輛的'村道(5米以下)座位不超過14座;
(五)臨時包車必須符合以上規定
三、發班時間及運行規定:
(一)區域化經營的線路車輛實行的滾動發班,途徑三級以下路面的車輛發班時間不得在夜間22:00時-6:00時;
(二)所有班線車輛,包車客運車輛嚴格要求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
(三)包車客運車輛有途徑三級以下路面不得在夜間22:00時-6:00時行駛。
(四)調度人員安排加班車輛必須保證駕駛人運行時間未超過第(二)項規定。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10
一、公司第一責任人(或第一責任人委托第二責任人)每季度至少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1~5日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培訓教育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
二、各科室每月組織不少于一次安全例會,組織學習、布置任務、查找不足、排除隱患、防范未然。
三、公司安全學習員每月十五日、三十日對公司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培訓,不能與會的要補學,每月至少下鄉一次,對鄉下駕駛員學習。特殊情況必須電話學習,并做好學習通話記錄。
四、不按期組織學習的管理員,每次處以50元以上罰款,連續三次未進行,交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處理,造成后果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學習期間,嚴禁無故遲到、早退、中途溜崗,否則每次處以20元罰款,擅自缺席者每次處以50元罰款,連續三次缺席的職工將無條件解除勞務合同,駕駛員將停車反省、待班處理。
六、主持學習的`安全員,必須有內容、有形式、有記錄、有簽字,嚴防走過場,搞形式主義或代簽字。否則每次處以50元以上罰款。
七、安全管理員的安全管理范圍,每月的學習面必須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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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是指在一條道路上,在一定的時間段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數量或者特征與該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顯突出的某些地點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是指在山嶺重丘區公路的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臨巖等危險點段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損毀、難以保證車輛正常通行、危及行車安全的某一地點和某一路段。
第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分管領導為組長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區公安交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相關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兼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安、交通運輸、安監、建設、財政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是當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責任主體,總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組織協調和資金籌措等工作,對重點公路危險路段排查整治進行掛牌督辦。落實安全設施專項經費,鼓勵各鄉鎮及有關部門在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督促有關部門認真開展新、改、擴建公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作。
(二)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成員單位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路段進行會審,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計劃安排項目立項,落實責任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三)縣區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并將詳細資料按程序報送同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會審。
(四)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管轄路段內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隱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縣區公路管理部門負責管轄路段內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隱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六)縣區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危險路段和隱患點段的整治工作。
(七)縣區安監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督查,重點公路危險路段整治工作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掛牌督辦。
(八)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排查內容:
(一)低于規定標準或符合規定標準但疊加、連續使用極限值設計的公路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路段;
(二)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安全防護設施缺失以及設計、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鐵路道口、高速公路及國、省道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不合理,特別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設置及限速值設定,國、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讓行標志,彎、坡及通村過鎮等人口聚集區路段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等;
(四)農村公路特別是鄉村道路線形未與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設施缺失以及事故多發點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以及行人過街設施缺失等點段。停車位等標線設置是否合理;機動車輛停車場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頻發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排查。
第六條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分年度制定整治計劃,每年1月底前,由縣區公安交警部門牽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收集隱患路段交通事故數據、公路技術參數和道路基礎設施資料,并報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根據排查資料,召集成員單位進行研究,制定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確需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籌措。縣區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的財政預算內安排資金專項用于非經營性公路危險路段的排查整治。具體由交通運輸與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安排。
第八條經營性公路危險路段和隱患點段整治立項計劃,由各級公路經營投資公司制定并出資整治。
第九條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對上報的整治項目組織論證后提出整治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應根據人民政府批準的整治計劃,按照“先重后輕,先急后緩,實用高效”的原則,分解落實整治任務,制定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應在整治項目完成后,報請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組織工程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工程措施、安全設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驗收合格后形成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對不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職責或者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單位,由縣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組成調查組,進行責任倒查;對查證屬實并負有責任的領導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不力、制度不落實,受到上級領導批評、新聞媒體曝光的;
(二)對應該排查出來的隱患沒有排查出來,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嚴重失職、瀆職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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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道路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和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出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運輸、貨物運輸、汽車客運站、駕駛培訓學校、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道路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治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措施、治理、時限、監控、資金保障及使用、預案等事項,并組織落實。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省道路運輸局負責指導全省道路運輸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
各市(州、地)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
本轄區道路運輸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各縣(區、市)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轄區內企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均有權向管理機構舉報。
第八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隱患排查范圍
第九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內容見《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表》(附件一)。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章工作的職責
第十條企業必須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明確并落實企業、部門、車間、班組(崗位)和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建立各個層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責任制。
第十一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安全生產、道路運輸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程,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從業人員,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時排查治理本企業營運、動態監控系統、維修作業、駕駛培訓等生產經營環節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從業人員招聘、學習教育培訓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
第十二條企業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家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認定,制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提請本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落實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必要的.應急預案。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治理。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隱患治理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體措施;
(四)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職責分工;
(六)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治理,保證事故隱患整改所必需的資金,及時協調解決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企業被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治理整改的同時,及時向該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必須建立隱患整改評價制度。對于各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或者各級管理機構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企業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論證;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向下達責令停產停業監察指令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號的書面申請,經該部門審查同意后,并辦理掛牌督辦的銷號手續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同時將整改結果報屬地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制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逐條登記、建檔,每月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月1日前向屬地管理機構報送《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情況表》(附件二)。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縣(市、區)各級道路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九條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管理機構必須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及本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督促、指導屬地企業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登記建檔、整改治理、落實責任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管理機構接到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或調(檢)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查處,并下達《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對企業下達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對治理整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隨時掌握整改情況,改期限屆滿或企業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復查,形成整改驗收報告并填寫《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整改復查意見書》(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臺帳,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對重大事故隱患應建立檔案,主要內容為:監督檢查記錄或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驗收報告等。
第二十四條對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無法靠企業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以及企業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提請掛牌督辦。
第二十五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受理事故隱患舉報。
第二十六條各級管理機構在組織開展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互相配合,對所發現或接到報告的事故隱患,即交有關責任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二十七條各市(州、地)管理機構應當每月3日前將屬地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統計分析情況和《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道路運輸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暫行制度的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規定由省道路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自20xx年4月11日起施行。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道路運輸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運輸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根據危害及整改難易程度實行分級認定,事故隱患一般分為兩個等級: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或及時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經營,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認定。
第四條道路運輸企業事故隱患實施認定的主體為行業管理部門或道路運輸企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是指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道路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監管行為時,根據事故隱患認定標準做出的認定行為;企業自我認定,是指道路運輸企業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動中,根據事故隱患認定標準,查找事故隱患,并做出相應認定的行為。
第五條事故隱患的認定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杜絕形式化。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事故隱患:
(一)制度制訂和執行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不完整;
2.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書未完全簽訂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實行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4.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整改落實不到位;
5.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未達到相關規定標準;
6.應急預案中車輛、人員、設備、資金等落實不到位;
7.季節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專門部署;
8.未實現有效的車輛、人員檔案管理;
9.對車輛、旅客或危險貨物未投保相應的.法定保險。
(二)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但未完全明確安全管理機構職責和要求;
2.安全管理機構網絡不明確,相應人員落實未完全到位。
(三)人員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持證率不符合規定要求;
2.有聘用無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
3.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崗位培訓次數未達標;
4.未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駕駛員實行有效監管,不能保證必要休息時間;
5.未采取有效措施對運輸違章和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進行教育處理。
(四)車輛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未嚴格進行車輛維護和安全例檢;
2.未在有效日期內辦理車輛技術等級鑒定及年度審驗手續;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裝的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對車輛行車過程動態監管力度不夠;
4.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裝標志燈、標志牌情況。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2.未專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雖設立安全管理機構,但未明確職責的;
3.無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或雖設有安全管理人員崗位,但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5.企業采取承包經營未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的;
6.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相應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參加營運的;
7.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8.未按照站級標準要求實行行包安檢、出站門檢和車況門檢的;
9.違反規定運輸國家禁運、限運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因素的。
第八條各級運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和企業安全生產自查中發現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舉報。主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立即組織核實和認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條本辦法所指道路運輸企業包括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認定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14
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組長:,成員:、、。組長主抓安全運送操作,落實安全運送活動。
1、仔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規矩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學問,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削減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送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李瑤琴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招聘符合道路運送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樂觀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緣由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催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情況良好。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15
一、每月生產工作例會:
每月上旬召開,由公司全體人員參加。
會議內容: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文件精神和會議要求,對公司重大安全決策進行具體落實,總結安全工作經驗和教訓,針對性地分析近期的.安全勢態,研究決定對策,部署本月或下階段的安全工作重點。
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每年年初召開,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人員和全體職工參加,
會議內容:總結上年度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簽訂新一年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三、安全生產緊急會議:
根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精神或針對發生重特大惡性事故而召開的臨時安全生產緊急會議,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人員及確定的其他對象參加。
會議內容:傳達貫徹上級安全會議精神或安全事故情況,針對情況部署,階段性的.安全生產任務。
四、會議由公司安全副主管主持。
五、會議內容應做出會議記錄,形成會議記錄材料存檔,到會人員必須進行簽到登記。
六、參加會議的對象無特殊情況下不得請假,不得遲到、早退。因故無法參
加會議的,應向公司經理請假,對無故不參加或遲到、早退的人員,將給予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置,并計入會議記錄材料內。
車輛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疫苗儲存、運輸,加強疫苗質量管理,保障預防接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的疫苗儲存、運輸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的疫苗儲存、運輸管理還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的疫苗儲存、運輸管理還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三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配備從事疫苗管理的專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并接受相關業務培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建立疫苗儲存、運輸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
第四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儲存、運輸的設施設備
第五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裝備保障疫苗質量的儲存、運輸冷鏈設施設備。
(一)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根據疫苗儲存、運輸的需要,配備普通冷庫、低溫冷庫、冷藏車和自動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等。
(二)設區的市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配備普通冷庫、冷藏車或疫苗運輸車、低溫冰箱、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等。
(三)接種單位應當配備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等。
第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的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管理和維護要求:
(一)用于疫苗儲存的冷庫容積應當與儲存需求相適應,應當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設備,備用制冷機組、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
(二)冷藏車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三)冰箱的補充、更新應當選用具備醫療器械注冊證的醫用冰箱。
(四)冷藏車、冰箱、冷藏箱(包)在儲存、運輸疫苗前應當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
(五)自動溫度監測設備,溫度測量精度要求在±0.5℃范圍內;冰箱監測用溫度計,溫度測量精度要求在±1℃范圍內。
第七條: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應當建立自動溫度監測系統。自動溫度監測系統的測量范圍、精度、誤差等技術參數能夠滿足疫苗儲存、運輸管理需要,具有不間斷監測、連續記錄、數據存儲、顯示及報警功能。
第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冷鏈設備檔案,并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運行狀況進行記錄。
第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評估轄區內冷鏈設施設備的裝備和運行狀況,根據預防接種工作需要,制定冷鏈設備補充、更新需求計劃,參考“冷鏈設備維護周期和使用年限參考標準”,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補充、更新冷鏈設備設施。
第三章: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監測
第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必須按照疫苗使用說明書、《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等有關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要求儲存和運輸疫苗。
第十一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按以下要求對疫苗的儲存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一)采用自動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對冷庫進行溫度監測,須同時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進行一次人工溫度記錄(間隔不少于6小時),填寫“冷鏈設備溫度記錄表”。
(二)采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溫冰箱)進行溫度監測,須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間隔不少于6小時),填寫“冷鏈設備溫度記錄表”(。溫度計應當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次應當測量冰箱內存放疫苗的各室溫度,冰箱冷藏室溫度應當控制在2℃~8℃,冷凍室溫度應當控制在≤—15℃。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可以應用自動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對冰箱進行溫度監測記錄。
(三)可采用溫度計對冷藏箱(包)進行溫度監測,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可以使用具有外部顯示溫度功能的冷藏箱(包)。
第十二條: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對疫苗運輸過程進行溫度監測,并填寫“疫苗運輸溫度記錄表”。
(一)記錄內容包括疫苗運輸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稱、生產企業、規格、批號、有效期、數量、用途、啟運和到達時間、啟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啟運至到達行駛里程、送/收疫苗單位、送/收疫苗人簽名。
(二)運輸時間超過6小時,須記錄途中溫度。途中溫度記錄時間間隔不超過6小時。
第十三條:對于冷鏈運輸時間長、需要配送至偏遠地區的疫苗,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疫苗生產企業提出加貼溫度控制標簽的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疫苗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疫苗的穩定性選用合適規格的溫度控制標簽。
第十四條: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記錄可以為紙質或可識讀的電子格式,溫度記錄要求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四章:疫苗儲存、運輸中的管理
第十五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供應或分發疫苗時,應當向收貨方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類型、起運和到達時間、本次運輸過程的疫苗運輸溫度記錄、發貨單和簽收單等資料。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或疫苗配送企業提供的'《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復印件,進口疫苗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收貨時應當核實疫苗運輸的設備類型、本次運輸過程的疫苗運輸溫度記錄,對疫苗運輸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稱、生產企業、規格、批號、有效期、數量、用途、啟運和到達時間、啟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等內容進行核實并做好記錄。
(一)對于資料齊全、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二)對資料不全、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疫苗,接收單位可暫存該疫苗。待補充資料,符合第一款要求后辦理接收入庫手續。
(三)對不能提供本次運輸過程的疫苗運輸溫度記錄或不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購進。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溫度異常的處理,按照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執行。
第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當按照規定的溫度要求儲存,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第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按照有效期或進貨先后順序供應、分發和使用疫苗。
第十九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并記錄。對超過有效期或儲存溫度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應當采取隔離存放、暫停發貨等措施。
第二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并記錄,對包裝無法識別、超過有效期、不符合儲存溫度要求的疫苗,應當定期逐級上報,其中第一類疫苗上報至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第二類疫苗上報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對于需報廢的疫苗,應當在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相關規定統一銷毀。接種單位需報廢的疫苗,應當統一回收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銷毀、回收情況,銷毀記錄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疫苗的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五章:疫苗儲存、運輸中溫度異常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疫苗應當在批準的溫度范圍(控制溫度)內儲存、運輸。疫苗生產企業應當評估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出入庫、裝卸等常規操作產生的溫度偏差對疫苗質量的影響及可接收的條件。符合接收條件的,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接收疫苗。
第二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采用冰箱、冷藏箱(包)儲存疫苗的,在存放、取用疫苗時應當及時開關冰箱、冷藏箱(包)門/蓋,盡可能減少疫苗暴露于控制溫度范圍外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在特殊情況下,如停電、儲存運輸設備發生故障,造成溫度異常的,須填寫“疫苗儲存和運輸溫度異常情況記錄表”。疫苗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啟動重大偏差或次要偏差處理流程,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并將評估報告提交給相應單位。經評估對產品質量沒有影響的,可繼續使用。經評估對產品質量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在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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