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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小企業會計準則 明確擴大適用范圍
昨晚在整理一些資料,其中一項是包括目前我國的會計制度框架結構,我曾在《新舊會計準則差異》里整理過相關資料,但由于最近幾年出臺的法規政策不停的更新,恰好又在網上看到了這篇文章,所以想轉過來大家一起看看,畢竟在中國上市公司、集團公司等大中型企業還是占少數,小企業占到近7成。
我國對于小企業的劃分標準:
以工業企業為例(同時需滿足 ):
1、人數:300人以下
2、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
3、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下
所以,不要以為銷售上億、資產上億就算是中型企業,如果人數達不到300人,還是算小企業。
所以,有可能是從注冊資金10萬元的到資產過億的,都有可能被劃歸到小企業里喔。
不過對于銷售過億,資產達到中型企業標準的,即使職員人數未超過300人,也建議采用企業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
對于人數少,資產少、銷售額也少的小企業,可以簡化采用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小企業會計準則。當然,以上只是我個人的建議,僅供參考和大家一起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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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原文如下:
《小企業會計準則》日前由財政部正式公布。和小企業此前適用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準則》除了明確并擴大了適用小企業的范圍外,最大的改變就是不再要求小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且對其對外投資的核算方式進行了簡化。分析人士表示,此規定進一步放寬了對中小企業風險控制的要求。
對于小企業的界定一直是各方關注的焦點。《準則》明確了小企業的確定標準,同時覆蓋面更大,避免了原先對行業劃分的局限性,規定除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以及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外的其他小企業,均可選擇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在對于《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間的銜接上,最終公布的定稿較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銜接更為緊密。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小企業連續3年不符合標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時,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最終定稿中則規定若企業規模發生改變,則需在次年1月1日起就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準則》最大的改動,則在于對企業的各項資產均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具體而言,即短期投資不需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收款項不再計提壞賬準備,存貨也無需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相關的轉讓損失和呆賬、壞賬損失均在實際發生時予以確認。
分析人士表示,原來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對于各項減值準備均予以確認,這一方法與所得稅法中的資產損失的認定存在差異,從而形成了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暫時性差異,需在申報納稅時進行調整。而《準則》的規定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中允許扣除的資產損失界定標準基本相同,消除了原本小企業存在的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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