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管理規定(通用15篇)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考試的管理,營造優良考風,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達到以考風促學風的目的,在新課改形勢下從嚴治考、遵章治考,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考試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考試管理規定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考試工作的管理,嚴肅考紀,端正考風,促進優良教風、學風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對《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湘大教發[20xx]25號)進行修訂。
第二條考試是對學生學習情況進行檢查,也是對教師教學效果進行檢驗的一個重要方法。考試必須做到真實、嚴格、公正、合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本專科學生的課程考試(指各類教學環節的考試)及有關國家級、省級考試等。
第二章考試組織
第四條考試的組織與管理由教務處負責。
第五條考試期間學校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考場巡視組,指導檢查全校的考試工作,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各學院、教學部成立考試工作小組,具體指導和組織本單位的考試工作。
第六條經教務處同意各學院、教學部自行安排的考試必須于考試十天前報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七條每個考場應安排主監考員一名和監考員若干名。主監考員由任課教師所在學院、教學部安排,監考員由學生所在學院安排,原則上每30名考生應安排一名監考員。
第八條監考員應按照《湘潭大學考場規則》認真組織考試,嚴格監考,并如實填寫《湘潭大學考場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考試結束后,(主)監考員應及時將一份交學校考場巡視組或教務處考試中心,另一份放入試卷袋內;并認真清點試卷和答卷,及時送交相關部門。
第三章考試方式與時間
第九條考試方式有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和口試等。課程考試應采取平時考核與期末綜合考試相結合、考核知識與考核能力相結合的原則來確定考試方式。除按考試大綱規定采取閉卷筆試的課程外,其它課程由主講教師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以及教學要求提出考試方式,報學院、教學部分管教學的領導批準。
第十條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口試時間一般為每人15分鐘。考試時間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一條國家級或省級考試的考試方式和時間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考試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學生考試資格由任課教師和其所在學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試的資格:
(一)未辦理免聽手續,缺課累計達到或超過課程規定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業次數或數量累計達到或超過應交量的三分之一的;
(三)課程的實驗教學環節考核不合格的;
(四)抄襲他人作業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任課教師應于考試前一周將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姓名、學號及原因報學生所在學院,各學院審核匯總后報教務處考試中心備案,并及時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四條被取消考試資格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該課程重考資格,學生必須重修或改修。未辦理選課手續或未經批準而修讀課程者不得參加考試,否則成績無效。
第十五條國家級或省級考試考生資格審查按上級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章重考、重修考試、緩考和曠考
第十六條學生正常修業課程(第一次修讀本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未超過畢業最低學分要求的課程)考試不及格,必須參加下一學期初該課程的重考。如不按時參加重考,視為自動放棄重考機會,過期不補。重考成績在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計。重考后仍不及格者應重修。專業課、專業基礎課的重考、重修考試,由各學院自行組織并集中評卷;公共課的重考、重修考試和評卷由教務處考試中心組織。
第十七條學生因故無法參加考試,須在考前填寫《湘潭大學緩考申請表》并附有關證明,經所在學院分管教學的領導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否則以曠考論處。已辦理重考、重修選課手續者不得緩考。學生緩考的課程應按重修辦理選課手續。
第十八條各學院必須于考前將教務處批準同意緩考的學生名單及時通知任課教師、監考員和學生本人。
第十九條不按規定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處。凡曠考的學生,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并取消該門課程的重考資格,必須參加重修考試。
第六章命題與制卷
第二十條主講教師應根據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的要求命題,并制定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命題應科學、客觀、合理,題意準確,文字通順,圖表清晰,題量適中,難易程度適當。
第二十一條全校性公共必修課和內容相對穩定的專業必修課,原則上應建立試卷(題)庫。其它課程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應建立試卷(題)庫。
第二十二條已建立試卷(題)庫的`課程,主講教師應于考試日前十天報告教務處考試中心調用試題。如需補充、修改試卷(題)庫,也應提前十天完成。
第二十三條未建立試卷(題)庫的課程,主講教師應出兩套份量和難度相當的試題(含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重復內容所占分值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0%,經學院、教學部分管教學的領導審核簽字后,在考試日前十天交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二十四條同一學期由多名教師講授且教學要求相同的課程,應由開課學院、教學部統一命題。
第二十五條筆試試卷在命題時應統一按照湘潭大學考試試卷標準格式打印。
第二十六條考試試卷由教務處考試中心統一印制。主考教師應于考試日的前一天到考試中心領取試卷,并對試卷管理的全過程負責。發現試卷錯漏、印制不清或印數不夠等情況時,應及時與考試中心聯系并予糾正。
第二十七條試卷內容必須嚴格保密。教師不得針對試題向學生指定考試范圍和重點,不得暗示和泄露試題內容;考試中多余的試卷應如數交回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七章閱卷與成績評定
第二十八條統一命題的試卷由開課學院、教學部組織集中閱卷;其它試卷的閱卷方式由學院、教學部決定。
第二十九條閱卷必須嚴肅、認真,使用紅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評分要公正、合理、準確,不得隨意加分或扣分。成績評定后,原則上不得更改,確需更改的,更改者必須簽名。
第三十條考試成績按百分制或五級等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百分制以60分及以上視為合格,五級等分制以及格及以上視為合格。
第三十一條課程成績的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沒有實踐環節的課程,平時成績不超過20%;有實踐環節的課程,平時成績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
第三十二條教師評卷結束后應及時將考試有關材料(含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考試試卷、學生考試成績冊、考試情況統計表、考場情況登記表、試卷分析信息表等)歸檔,交本單位教學秘書統一保管至學生畢業后兩年,以備必要時查閱。學生考試成績應在考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登錄并打印紙質成績單交教務處教務科。
第三十三條各學院、教學部如需銷毀考試試卷,須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四條學生可以通過湘潭大學教務管理系統查詢本人成績,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分或查卷。
第三十五條需要查卷的學生,應于每學期開學第一周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查卷的課程應為上一學期所考試的課程),經所在學院和教務處批準,由教務處組織統一查閱。查卷結果將在教務處網頁上公布。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各學院、教學部每學期應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的考試試卷進行檢查、抽樣分析,將結果在本單位通報并上報教務處。學校每學期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并公布結果。
第八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十七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湘潭大學考場規則》和有關考試紀律。
第三十八條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為考試違紀、考試作弊和擾亂考試工作秩序三種。學校對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給予相應紀律處分,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受處分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取消該門課程的重考資格。
第三十九條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從監考員安排的;
(二)拒絕出示考試有效證件的;
(三)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四)自帶答題紙或草稿紙的;
(五)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六)未經監考員允許借用他人考試工具的;
(七)在考場及考場附近喧嘩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但情節輕微的;
(八)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打暗號或手勢的;
(九)他人拿自己的試卷、答卷、草稿紙未加拒絕或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十)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的;
(十一)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十二)其他違紀行為。
第四十條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含把有關考試內容寫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試時視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他人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考試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流有關考試內容的;
(四)傳、接、拿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其他考試材料的;
(六)強拿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七)使用通訊設備的(開啟視為使用);
(八)由他人代的試或替他人考試的;
(九)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十)策劃組織作弊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為。
第四十一條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直接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涂改、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教師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四)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扭打、誹謗、誣陷教師、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學生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第一至第七款之任一種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第八至第九款之任一種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有第十至第十一款之任一種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有第十二款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第四十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第一至第四款之任一種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有第五至第六款之任一種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有第七至第十款之任一種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有第十一款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五條學生有第四十一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六條學生有第四十二條所列擾亂考試工作秩序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學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生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或應受到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一)受到或應受到三次記過處分的;
(二)受到或應受到一次留校察看處分和一次記過處分的。
(三)受到或應受到兩次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校外違反考試紀律的,學校按相應條款處理。
第九章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四十九條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認定及處理由教務處負責。
第五十條監考員應將考試違紀、作弊學生的姓名、學號及違紀、作弊的主要情節在《湘潭大學考場情況登記表》中如實記錄并簽名,在明確告知學生本人違規記錄的內容后,連同試卷和其他物證材料及時由學校考場巡視組交教務處考試中心。必要時可附加補充說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巡視人員發現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員說明情況,由監考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視人員應在《湘潭大學考試巡視匯報表》上如實記錄并簽名。
第五十二條在其他情況下發現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由教務處負責組織調查。經調查核實,視其情節輕重,按相應條款處理。
第五十三條教務處將違反考試紀律學生的情況通報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由學院對其進行教育并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材料(含違紀或作弊情節及思想認識)于3個工作日內交教務處考試中心。教務處審核有關材料后形成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五十四條對學生違反考試紀律作出處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文件,送交學生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七天,即視為送交。處分決定文件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十五條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湘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對在考試組織工作中有違紀、作弊或失職行為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學校將根據《湘潭大學教學事故及差錯處理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湘潭大學興湘學院考試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湘大教發[20xx]2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考試管理規定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農業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度。
第三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試開展的原則。
第四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啟用前的試題試卷(含副題)、試題雙向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屬于秘密級國家秘密。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試題試卷命制工作方案、題型題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試合格標準,屬于工作秘密,未經農業部批準不得公開。
第二章保密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農業部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六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命題,試卷的印制、保管、交接和運送,答題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閱卷評分、考試結果公布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考區、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保密規定執行情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保密培訓。
考區、考點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卷、答題卡的運送、交接和保管,試卷的啟用,以及答題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環節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本人或者法律上規定的近親屬參加當年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不得參加當年考試命題,試卷監印、運送、保管、接收,監考,評卷以及考試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命題及試卷印制
第九條命題應當采取入闈方式,實行全過程保密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命題用計算機、移動存儲等設備,以及命題過程中形成的試題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等所有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的存放和運送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條命題人員應當簽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責任書》,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關試題試卷、標準答案的內容及其他命題工作信息;
(二)未經批準,不得相互了解、交換、接觸各自負責命制的試題試卷、標準答案及其他命題工作信息;
(三)不得對外擅自泄露本人參與命題的信息及其他命題人員名單及身份;
(四)在考試前不得參與或者授意他人進行與本專業考試命題有關的培訓工作;
(五)不得參與編寫、出版相關輔導用書和資料。
第十二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卷應當在國家保密局批準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制單位印制。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與試卷定點印制單位簽訂試卷印制保密協議。
第十三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與試卷定點印制單位履行試卷交印手續。
第十四條試卷清樣、試卷的包裝封面應當標明秘密級標識。包裝應當使用專用密封簽密封。
第十五條涉及考試的光電磁介質的制作、交接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第四章試卷運送和保管
第十六條試卷應當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逐級運送。
第十七條試卷采用直接押運方式運送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專人負責運送全程監控;單車運送時三人以上押運,兩輛車以上運送時每車不得少于兩人押運;
(二)專車運送,嚴禁搭乘與試卷運送無關的人員,嚴禁搭載與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三)押運過程中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人,隨時報告運送途中情況;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向同級獸醫主管部門、公安、保密部門報告,并立即上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條以火車、航空等其他方式運送的,應當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試卷接收單位應當對試卷數量、密封情況進行清點查驗,并與運送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在接收試卷后至每場考試開考前,應當將試卷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場所保管,該場所可以同時用于保管答題卡。
第二十一條試卷保管應當實行24小時雙人守衛值班制度。保管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試卷的領取、分發和銷毀
第二十二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指派保密工作人員,負責對試卷的領取、分發和銷毀過程實施保密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試卷的領取、點驗和分發,并與監考員辦理分發登記手續。
保密工作人員應當對試卷的領取、點驗和分發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并對試卷袋密封情況進行查驗。
第二十四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安排專人對試卷、備用試卷、答題卡進行清點、封裝、移交和保管。備用試卷和答題卡應當專門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員應當對試卷、答題卡的清點、封裝、移交和保管場所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五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二日內,將備用試卷和答題卡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送交考區獸醫主管部門,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用試卷和答題卡后二日內,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送交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條試卷應當在考試結束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全部銷毀,填寫銷毀記錄。
第六章閱卷評分
第二十七條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正式拆封啟用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啟封。
第二十八條閱卷應當在相對封閉的場所進行,并全程監控。閱卷數據應當及時備份。
第二十九條成績數據庫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保密責任
第三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承擔的相關工作,并根據其性質、情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參與考試命題、印制、運送、監考、評卷等環節工作的其他人員,有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承擔的相關工作,并視其性質、情節向其所在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將考務工作委托專業考試機構承擔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農業部xx年xx月xx日印發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考試管理規定 3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范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規定。
期中、期末質量檢測工作
一、命題和印制
1、期中考試由學校統一命題。
2、語文、數學、英語等學科的期末考試均采用縣教研室統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
3、考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了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一閱卷。
二、組織和監考
1、考試由校教導處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周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各教室座位按照橫8豎S排列形式調整為單人單座單列(每考場40人),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
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準后報校長辦公室。
2、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考教師。監考人員必須于開考前10分鐘到崗,其中一名教師到考場檢查環境、維持秩序;另一名教師到教導處領取試卷,然后直接到達監考教室。開考前5分鐘宣布考試時間并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班級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兩位監考教師分別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場內不準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若試題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用粉筆抄在黑板上,不準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報時除外)。一年級試卷需要讀題的,只讀兩遍原題,不予任何說明。
5、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要提醒學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時間。考試時間終止時,應立刻收卷,認真查點試卷份數,準確無誤后及時送交教導處。
6、期末考試時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全校和年級組的巡考,巡考人員全程關心試卷領用及監考職責發揮的規范性情況,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巡考人員應事先了解當次考試的總體安排與具體要求,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嚴肅認真地執行巡考任務。
三、裝訂和批閱
1、考試結束后,由教導處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2、由教導處組織安排閱卷工作,分年級分學科在閱卷組長的主持下閱卷,閱卷原則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業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組長負責,先學習研究試題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一評分標準,然后進行閱卷。
閱卷過程中要嚴格參照統一的評分標準批閱學生考卷,避免錯批與漏批,如有爭議與矛盾之處,由同學科組討論,并由學科分管行政人員確定。判卷過程中要做到標準統一,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任何個人無權自行修改評分標準。
3、為方便輸分工作,閱卷老師要正確記載小分與總分。任何教師無權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數。確需更正的,須報請組長批準后,本項判卷人和組長分別簽字才能生效。
4、試卷復查完畢不存在異議后進行拆封,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教師進行成績錄入,拆封后,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后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為書面報告和分數的成績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方面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并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為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教導處。
考試管理規定 4
考場規則
一、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筆記本、紙張、計算器、計算尺、傳呼機、手提電話、文曲星、電腦詞典等電子學習工具進入試室,只準帶必需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尺等。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鐘進入試室,對號入座。
三、遲到30分鐘不準入場,沒有特殊情況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答題,除答題卡按規定使用專用鉛筆外,其余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在規定的空格內,字跡要工整、清楚。答題不得書寫在非指定位置和草稿紙上。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缺頁、空白等,可以舉手示意,待批準后詢問。監考員應公開回答。
六、考生得到試卷后,首先在試卷、答題卡規定的地方填(涂)寫姓名和考號。在試卷、答題卡的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寫姓名、考號或作標記。違者試卷、答題卡作廢。
七、考生在試室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答卷,不準有夾帶、傳遞、換卷、冒名頂替、以任何形式給他人作暗示等,以及其它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八、考試結束鈴一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按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整理好,并將反扣在桌面上,雙手放置桌下,待老師收齊試卷、答題卡后方可離開試室。
九、違反以上規則者,以作弊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試卷作廢、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
監考員守則
一、監考員在每科開考前2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簽到并領取試卷,核對科目無誤后簽收。
二、考前15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試室,并要求學生把相關的書籍資料全部收好或放在指定位置,組織學生學習《龍城初級中學考場規則》,逐一分發草稿紙、答題卡及試卷,指導學生正確填涂姓名、班級、考號,并在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時間、試卷頁數等。
三、監考員在試室內不準從事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吸煙、閱讀書報、看題、做題和閉目養神等。
四、監考員要認真組織好考試,嚴格監考,杜絕防范考生各種形式的作弊現象,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應提醒考生注意,考試結束鈴響后,應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點齊后,方可允許考生離開。
六、每場考試結束后,監考員要對試室全面清查干凈,關好燈、風扇、門窗才能離開。監考員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考場記錄表》交驗卷員驗收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務辦公室。
監考員工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鐘,監考員到保密室領取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作好監考準備。
二、考前15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試室對號入座。向學生宣讀《考場規則》,清點試卷份數,做好發卷準備,并在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時間、試卷頁數。
三、考前10分鐘,監考員發放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并指導考生在試卷密封線內和答題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確用筆填涂姓名、考號。監考員應仔細檢查每位考生在試卷、答題卡上填涂的考號、科目是否正確,對于錯寫錯涂的,必須令其當即改正。
四、考試開始鈴響,才允許考生答題。監考員在試室講臺上注意考場紀律,認真監考。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六、考試結束鈴響后,監考員立即宣布停止答卷,收齊試卷和答題卡后,考生方可退出試室。收試卷、答題卡時按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缺考的用紅筆寫好考號,放在相應位置。
七、監考員清點試卷、答題卡無誤后,認真填寫好《考場記錄》,然后檢查試室是否有遺留物品和試卷等,最后關閉燈、風扇、門窗。
八、監考員必須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考場記錄》交驗卷組人員驗收,驗收無誤后,方可離開。
試卷保密制度
為了做好考試的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特制定考試保密制度:
一、命題人員不得將試題及標準答案向他人泄漏,不得在同一本參考資料上出大量題目,不得向命題科目的師生借閱參考資料,不得在辦公室公用電腦上打印試題。
二、油印人員印刷試卷時不得有其他人在場,必須關門印刷。印刷完的試卷須馬上送往保密室。油印剩余的'蠟紙和廢卷須當場銷毀。
三、分卷人員在保密室分卷,分卷后的余卷和廢卷由教學處處理,不得將試卷帶出保密室。
四、存放在保密室的考試試卷及標準答案必須鎖在保險柜內,并要鎖好柜門,鎖好保密室鐵門。
五、各備課組評卷時必須保管好試卷,不得丟失。
六、中考或其他國家級考試,應建立保密值班制度。
七、考試保密工作事關重大,實行責任追蹤制。
關于閱卷的有關規定
一、閱卷按“集中、流水”進行。
二、閱卷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
三、在集中地點閱卷,不得私自帶出他處閱卷。
四、閱卷時備課組統一使用正分或負分的計分方法。
五、各備課組閱卷前必須填寫好《試卷流水評卷情況登記表》交年級,年級統一上交教學處;同時不得私自決定調整分數,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需呈報教學處批準。
六、分數要盡量細化,計算題要分步驟計分,不得將幾大題籠統寫成一個分數;各大題的分數統一寫在固定位置上。
七、閱卷要嚴謹、認真,避免漏改、錯改或合分不準確。
八、閱卷完畢后各備課組要對試卷進行復查,確保閱卷質量。
九、實行閱卷追蹤責任制,若出現閱卷錯誤,將進行追蹤,細究責任。
考試管理規定 5
一、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定,端正考風考紀,以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誠實的考試態度,認真答卷或操作。
二、考生應自帶必要的文具用品(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板)。其它物品如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計算尺、計算器、手機等,均不得帶入考室。否則,一經查出,一律作夾帶舞弊論處。
三、考生應按統一規定時間到指定考室參加考試,考前15分鐘、打預備鈴,考生進入考室,對號入座,分發試卷時,考生不得離座,接卷后,除在試卷指定位置填寫班級、姓名和考號外,不得作其它任何標記。按試卷規定的折疊線將試卷折疊好。考試鈴響后,考生才能開始答題。
四、開考2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考室;每場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考室。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如遇試卷的分發錯誤或試題的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句,但不能涉及答案內容。
六、考生出入考室,應保持肅靜。在考室內,不談笑、不左顧右盼,要集中思想,獨立思考,認真答題。答題一律使用規定的筆具,注意字跡清楚,卷面整潔,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一律無效。
七、考生交卷前,一律不準離開考室。出考室后,不準再進入考室續考,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談笑、議論。
八、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放好,全體起立,順序離開考室,不準將試卷帶走。
九、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凡有交頭接耳,偷看他人答案,夾帶、換卷;冒名頂替,伙同他人作弊者,一律按《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還要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十、考生要聽從監考人員和巡視員的指揮,并積極配合監考人員和巡視員工作。
考試管理規定 6
為做好初中學生學業考試工作,促進學生全面、健康、主動發展,我校制定了《翟鎮初中中學學生學業考試工作管理規定》。
考試安排
一、全校性的學業考試每學期組織2次(期中與期末)。
各年級按照實際安排所有所學學科的測試。地理、生物為初二學生在初二學年末考試科目,信息技術為初三學生初三學年第一學期末考試科目。
二、初二學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參加生物、地理、歷史考試的,可允許其初三時隨初二學生參加生物、地理、歷史學科的考試;初三學生開考的學科不安排重考。
三、文化課學業考試標準和考試綱要,由市教育局教研室依據學科課程標準,結合我市教學實際制定。
四、學業考試試題的命制和題庫建設,根據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市教學研究室提供的'樣稿結合我校實際有備課組審定。
五、為保證學業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考試過程中,我校組織專人進行考場巡視,及時處理徇私舞弊行為。
評卷
一、文化課考試科目的評卷工作。組織教師統一閱卷。成立分學科評卷小組和閱卷質量監控小組。
二、學業考試成績分為A、B、C、D、E五個等級,得分為滿分的85%(含)以上為A等,80%以下至70%(含)之間為B等,70%(含)以下為C等,60%以下為D等,不足60%為E等。
三、學業考試成績經學校教導處審核后下發。此前,任何教師不得公布學業考試成績。
獎懲
一、要建立健全學業考試獎懲制度。
二、在學業考試工作中,如發生試題泄密、考場舞弊、監考人員違紀、考試紀律混亂等問題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
三、每考場設主監一人,副主監兩人。考點要設置五組一室:即保密組、保衛組、監考組、信號組、后勤組和考務辦公室;要抽調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紀律性強的同志參加。監考教師要恪守《學業考試監考職責》。
四、每一考場安排30名考生,實行單人、單桌、單行。室內除必備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物品和字跡。
五、考試前兩天,安排對監考人員集中培訓。學習有關文件、規定,明確監考任務、要求,宣布考試紀律,熟悉監考工作程序及考試時間、信號和試題、試卷的交接手續。
六、考試前一天,組織張貼考場編號、考生座號、等考場分布示意圖。《學業考試考生守則》、《學業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員處理辦法》和考試科目時間表及有關注意事項等要張貼在醒目處。在考場門外放置一張課桌,以備考生存放物品。考場使用前后,要認真進行清理,做到“五凈”即桌洞凈、墻壁凈、黑板凈、窗臺凈、地面凈。
考試管理規定 7
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范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特制定以下期末質量檢測考試管理規定。
一、命題和印制
1.一般情況下,語文、數學、英語、科學學科的期末考試均采用區教研室小學部統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其他學科一般采用濱北教委教研室統一命題的測試題。
2.考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了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一閱卷。
二、組織和監考
1.期末考試由濱北教委教研室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周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各單位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各教室座位按照橫7豎N排列形式調整為單人單座單列,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
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準后報
濱北教委。
2.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考教師。監考人員必須于開考前10分鐘到崗,其中一名教師到考場檢查環境、維持秩序;另一名教師到教導處領取試卷,然后直接到達監考教室。開考前5分鐘宣布考試時間并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兩位監考教師分別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場內不準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若試題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用粉筆抄在黑板上,不準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報時除外)。
5.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要提醒學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時間。考試時間終止時,應立刻收卷,認真查點試卷份數,準確無誤后及時送交教導處。
6.期末考試時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全校和年級組的巡考,巡考人員全程關心試卷領用及監考職責發揮的規范性情況,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巡考人員應事先了解當次考試的總體安排與具體要求,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嚴
肅認真地執行巡考任務。
三、裝訂和批閱
1.考試結束后,由濱北教委教研室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2.由教研室組織安排閱卷工作,分年級分學科在閱卷組長的主持下閱卷,閱卷原則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業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組長負責,先學習研究試題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一評分標準,然后進行閱卷。
閱卷過程中要嚴格參照統一的評分標準批閱學生考卷,避免錯批與漏批,如有爭議與矛盾之處,由同學科組討論,并由學科分管行政人員確定。判卷過程中要做到標準統一,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任何個人無權自行修改評分標準。
3.為方便輸分工作,閱卷老師要正確記載小分與總分。任何教師無權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數。確需更正的,須報請組長批準后,本項判卷人和組長分別簽字才能生效。
4.期末閱卷過程中要進行復判。復判教師要嚴格復查首閱人的所有判卷內容。復查中發現錯漏,集體研究,及時糾正。需要糾正的事項,由復查人與首閱人溝通,由首閱人修改并與組長、復查人三方簽字。
若有分歧由判卷組長裁定。如發現判卷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判卷人和復判人要在卷封的相關欄目中簽字。
5.試卷復查完畢不存在異議后進行拆封,由教研室統一安排教師進行成績錄入,拆封后,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后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為書面報告和質量等級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方面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并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為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濱北教研室。
考試管理規定 8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考試的管理,營造優良考風,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達到以考風促學風的目的,在新課改形勢下從嚴治考、遵章治考,最終達到吳校長提出的“五好教育”的目標,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規則
1、學生應按時進入相應考室在指定座位就坐,凡遲到十五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并作“缺考”論處。除考試必需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特別是手機等信息工具,否則按違紀處理。
2、答卷上不得亂寫亂畫,不得亂涂機讀卡,凡違反者作為違紀處理。機讀卡填涂錯誤的,該科成績記為零分、全校通報批評并且扣班級量化分。
3、考試過程中必須服從監考教師的管理,不得頂撞監考教師,違反規定者視其輕重給予記大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4、考試過程中,不準擅自挪動座位,不準擅自離開考場,特殊原因必須外出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不得趴在課桌上睡覺,若經監考教師提醒不改者按違紀處理。
5、學生必須嚴守紀律,獨立完成答卷。考試中不準互相交談,不準左顧右盼,不準互打暗號或者手勢,不準有抄襲、幫助他人抄襲、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等行為,不準在考場中窺視、夾帶、換卷以及傳遞紙條、使用通訊設備和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作弊行為。
6、嚴格遵守考試時間,學生不得提前答卷,考試結束時應按時交卷,不得拖延,經催促不交者作“缺考”論處;將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帶出考場的,一律視為“缺考”。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前不準在考室附近議論答卷情況和高聲喧嘩。
7、若發現違反考場規則或考試作弊者(包括提供條件給他人作弊者),監考教師應立即收繳其試卷,令其退場,在試卷上簽字注明“作弊”字樣,并將情況書面報告政教處。無論其達到目的與否,該科成績均按零分處理。
二、違規處理
1、考試中出現違紀的學生,由監考教師及時上報年級組、政教處,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并在全校通報,記入學籍檔案。
2、學校舉行的入學考試、月考、半期考試舞弊者將被取消考試資格,由家長帶回家停課反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所有成績記零分處理。一學期內有兩次此類作弊行為發生,學校給予留校察看至勒令退學處理。
3、市級統考、診斷考試,省級學業水平測試舞弊者,作弊科目記零分,給予留校察看處理,再次違反者予以勒令退學處理。
考試管理規定 9
考試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學校檢測學生學業情況,評估教師教學情況的重要手段;學校所有考試由教務處統一組織管理,由年級部、備課組協助實施。
一、考試的組織與控制。
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主要學科的階段考試期中前后各一次,年級列入工作計劃,由教務處統一調度安排。畢業年級的畢業考試、模擬考試由學校統一安排,統一練習由年級部安排。年級部與備課組不得擅自增加考試次數。期中、期末考試是階段形成性測試,是教學目標達成檢測,應根據課程標準的階段性要求組織復習和命題,試卷應體現7:2:1的尺度,整卷難度(正答率)不低于0.75。
二、考試的命題與制卷。
1、由教務處和年級部結合備課組意見確定命題要求,具體包括:①命題范圍,②試卷結構,③能級要求,④難度設定,⑤區分度設定,⑥試題創意,⑦參考資料。
2、由教務處指定專人負責命題工作,命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命題要求命題。此外,還須使用統一眉頭,注意將班級、姓名、學號、座位號等項目統一設計在試卷密封線內,試卷頁數較多,須設計答題卡,以便利閱卷。
3、打印好的試卷,命題人要認真做好校對工作;在考試過程中,命題人須始終在場,以便隨時更正試卷命題上的疏漏。
4、試卷的參考答案,文科主觀題須按要點設分,理科計算等題目須分步設分。命題人將打印好的試卷樣稿和參考答案校對無誤后一并送教務處。
5、命題人在整個命題、打印過程中必須嚴格保密,謹防泄漏。
6、油印室對試卷須在夜間封閉印刷,嚴禁非印刷人員在場。
三、監考。
1、考前10分鐘(首場考試和英語考試考前20分鐘)到試卷收發室領取試卷,考前5分鐘發放試卷。遲到扣款10元,曠監扣款50元。
2、監考老師在組織考生考試前,首先組織考生嚴格按座位模式圖就坐,收繳考生攜帶的.書本、資料。然后檢查考生的校徽或證明,檢查考生的姓名、學號或座位號的填涂情況(供核對用的座位模式圖由巡視人員屆時收發)。教室前面的講臺上嚴禁擺放任何書本、資料或試卷,學生所帶的書本、資料等考試禁帶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外,違者扣款5元。
3、監考老師在監考時有下列行為均視為違紀:①監考前飲酒,②看報紙、雜志、書本、試卷,③做試卷,④備課、批改試卷或作業,⑤打瞌睡,⑥抽煙,⑦提前收卷,⑧擅離考場,⑨接打通訊工具,⑩其它與考試無關的行為。違者視情況扣除教學常規考核分1—5分,并扣款5—50元。
4、堅決制止考生中途離場和提前繳卷,必要時可將前門關閉,以保證整個考區秩序。監考人員必須認真監考,確保考場良好的考紀和秩序,如因監考不力而被巡視人員抓獲作弊的,除予以通報批評外,每發現1例扣款20元。
5、終場前5分鐘,監考老師逐份收繳答題卡。終場信號結束后,收繳試卷:指定每行最后一名同學收繳試卷,監考老師維持好收卷秩序。試卷收繳后,監考老師安排考生做好考場及走廊的衛生保潔工作。
6、監考人員必須按座位號從小號到大號的順序整理好本考場所有試卷,做到不差、不亂、不倒試卷(缺考考生的試卷由監考人員填寫好姓名和座位號,插入整本試卷應放位置;缺考考生的答題卡由監考老師到試卷收發室代為填涂),認真填寫好“考場記錄”,一并送繳考務人員統一裝訂。
四、閱卷。
1、按照教務處規定的閱卷時間參加閱卷,服從閱卷組長統一分工,任何人不得遲到、早退、缺席,待本閱卷組試卷全部批閱、合分、復核結束,閱卷老師方可離開閱卷地點。屆時教務處進行開始和結束兩次點名。遲到扣款10元,曠閱扣款50元。
2、閱卷組長(負責本組閱卷工作的組織、檢查和總復核,不批閱具體試題)要科學分工批閱任務,逐本查核“閱卷分工表”的填寫情況,以備查核。試卷批閱有硬傷或“閱卷分工表”缺填、漏填的追究閱卷組長責任。
3、合分時,必須首先查看試題是否全部批閱結束;合分結束,本閱卷組成員實行交叉復核確保準確無誤。教務處在登分前將隨機抽一個班級學生進行逐份復核,有1份記分或合分有差錯,對小題批閱人或總分復核人扣款2元。
4、閱卷時必須嚴格按照標準答案評分,注意標準答案的相關變式。如需改動標準答案,必須報請閱卷組長同意。
五、登分。
由教務處落實專人負責登分、合成(第Ⅰ卷答題卡得分和第Ⅱ卷主觀題得分)工作,登分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地完成等分工作,并確保準確無誤。
六、統計。
由教務處落實專人負責分數的統計工作,統計人員必須按照指定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地完成統計工作,并確保準確無誤。
七、考試的質量分析。
考試后一周內,備課組須完成學科質量分析,學科質量分析由備課組集體討論研究,由備課組長執筆寫出書面報告;年級部和教務處須完成整體質量分析,主要包括成績統計、試題分析,教學目標達成和考試意圖實現情況分析、主要存在問題分析、下一階段改進措施等項目。
違反上述各環節相關規定,視情況扣除教學常規考核分1—5分,并扣款2—50元;有重大失誤的,扣款50元,年度綜合考核一律降一等。
考試管理規定 10
為了規范高中部的教學常規,確保各項教學工作的有序運作,現對各教學環節作出如下要求和規定。
一、早讀。
星期一、三、五讀語文,星期二、四、六讀英語。如遇調休,按相關通知精神執行。早讀時,課任老師需將早讀內容和要求寫在黑板上。遲到的扣教學常規管理分1分,扣款5元;缺課的扣教學常規管理分2分,扣款10元。
二、備課。
1、備課須備教材、備學生、備學法,教案須分課時設計,每個教案在書寫上相對獨立。
2、在阜中本部未擔任過一輪循環教學的老師,需在備課筆記上備詳案(每個教案不少于3個整頁),并在教案后撰寫“教后感”。
3、高三各學科使用教學案一體化,各課任老師在其基礎上進行個性化備課。
4、對備課筆記的檢查有三種形式:⑴教務處會同年級部進行的按月檢查;⑵管理人員聽課后的隨機檢查;⑶教學視導進行的專項檢查。
對檢查情況教務處將定期以“教學簡報”的形式予以通報。對檢查中發現的或學生反映的違規情況,校領導、教務處將對當事人進行警戒談話,并給予扣分、扣款處理。
三、上課。
課任老師提前3分鐘到教室門前候課。遲到的扣教學常規管理分1分,扣款10元;曠課的'扣教學常規管理分2分,扣款20元。如因公、因事、因病需要調課的,須到教務處辦理請假和調課手續,否則視為私自調課。履行相關手續后,課務如出現問題,按照規定追究接手人責任;私自調課的,課務如出現問題,按照規定追究原課任老師責任。
四、作業。
同一備課組須保持統一,并在《作業批改記錄》上記載學生作業的共性問題和個案問題。批改等第:英語學科使用“A、B、C、D”,其它學科使用“優、良、中、差”,作文使用百分制。課堂作業的次數、選材、完成形式等具體要求由各備課組根據教材和高考模式的變化情況統一確定。
對課堂作業和課外作業的檢查:⑴根據學生的反映進行隨機檢查,⑵教務處會同年級部每月到各班級檢查1次。檢查的情況除予以書面通報外,對突出問題視情況予以扣分和扣款。
五、聽課。
實行“先登記(到教務處⑵室)——后聽課——再督查(由教務處對照登記情況進行逐一核查)”制度。各類人員聽課要求如下:
1、教務處的主任:每周不少于5節(主任因兼任高三年級部主任,任教高三文科雙班政治,每周不少于3節)。
2、青藍結對的新教師:每周不少于4節。
3、在阜中本部工作未滿三年的教師:每周不少于3節。
4、其他老師:每周不少于2節。
聽課情況每周通報,不能按要求執行的,每少聽1節,扣教學常規考核分1分,扣款5元。
六、周練。
命題老師必須提前一天將周練試卷核對無誤后(注明考試時間)印刷好,打印好答案及評分標準下發給各位課任老師。周練時間由備課組長統一安排周練或上課,私自與本組不統一者,每次扣款20元。監考遲到扣款10元,缺監扣款15元,監考時離堂或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扣款5元。
1、基礎年級:周練做到批改、講評不隔課。教務處和年級部每周到各班級學生中檢查、了解1次。不及時批改、講評者,每次扣教學常規考核分1分,扣款10元。
2、高三年級:周練批改由備課組長統一組織,分工流水閱卷,缺席者每次扣15元。
七、業務考試。
凡在學校本部工作未滿3年的新進教師,都必須與高三學生同步參加摸底考試(具體考試時間屆時通知),教師試卷與高三學生試卷混裝后由高三年級部統一流水批閱,成績記入個人業務檔案,作為評定是否勝任循環教學的一項指標;青藍結對的老師,成績納入“百分制考核”。
[說明]
1、各學科除課堂布置的作業外,不得在晚自修時間到教室抄題或散發其它作業。
2、各學科老師只能在辦公室給學生答疑,不得在晚自修時間到教室給學生個別答疑或集體輔導。
3、考試學科老師不得搶占非考試學科的課。
如違反上述三項規定,除給予通報批評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外,扣除當事人執教班級階段性考試學科均分2分。
考試管理規定 11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我校考試的公平、公正,提高教學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體師生的考試活動。
二、考試組織和管理
第三條 考試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各學院(系)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試前,教務處應制定詳細的考試計劃,包括考試時間、地點、監考人員等,并提前通知考生。
第五條 考試期間,教務處應派出監考人員對考場進行管理,確保考試的順利進行。
三、考試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考試形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口試、實驗考試、論文答辯等。
第七條 考試內容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反映教學目標和要求,注重考查學生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四、考試紀律
第八條 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不得遲到、早退。
第九條 考生進入考場后,應將身份證、學生證放在桌面上,以便監考人員核查。
第十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不得作弊,不得與他人交談、傳遞物品。
第十一條 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答題,交卷前應檢查答題卡是否填寫完整、準確。
五、考試成績和復查
第十二條 考試成績由教師評定后,由教務處統一公布。
第十三條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在成績公布后三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復查申請。
第十四條 教務處應在接到復查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教師在閱卷、評分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教師違紀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七、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我校教務處所有。
以上是我校關于考試管理的詳細規定,旨在規范考試行為,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提高教學質量。希望全體師生能夠遵守這些規定,共同維護良好的考試秩序,促進我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健康發展。
總的來說,考試是檢驗學生學習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反饋。因此,我們必須對考試進行嚴格的管理,確保其公平、公正,真實反映學生的學習情況。同時,我們也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自我學習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使他們在考試中能夠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華和能力。
考試管理規定 1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我校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教學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所有考試活動,包括期中考試、期末考試、補考、重修考試、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等。
二、考試組織與管理
第三條 學校設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考試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教務處處長、各學院院長、教師代表等組成。
第四條 教務處是學校考試工作的具體執行機構,負責考試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學院應成立考試工作小組,由院長擔任組長,教學副院長、教師代表等組成,負責本學院的考試工作。
三、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 考試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反映學生的知識掌握程度和能力水平。
第七條 考試形式應根據課程性質和教學要求,采取閉卷、開卷、口試、實驗、實踐、論文答辯等形式。
第八條 考試成績應以百分制計算,60分為及格線。對于不及格的'學生,應給予補考或重修的機會。
四、考試紀律與違規處理
第九條 學生應遵守考試紀律,不得作弊。對于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將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教師應嚴格執行考試規定,不得為學生提供試題答案,不得縱容學生作弊。對于違反考試規定的教師,將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考試安全與保密
第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考試安全管理,確保考試過程的安全和穩定。
第十二條 學校應嚴格考試保密制度,防止試題泄露。對于泄露試題的行為,將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對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修改和補充,由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經校長批準后實施。
以上是我校關于考試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希望所有師生能夠嚴格遵守,共同維護我校的考試秩序和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我們相信,只有公平公正的考試,才能真正反映出學生的學習成果,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同時,我們也期待每一位師生都能以誠實守信的態度對待每一次考試,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氛圍。
考試管理規定 13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我校考試工作的公正、公平,提高教學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所有參加考試的學生和教師。
二、考試組織和管理
第三條 考試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各學院(系)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試前,教務處應制定詳細的考試計劃,包括考試時間、地點、監考人員等,并提前通知學生和教師。
第五條 考試期間,教務處應派出專人對考場進行巡查,確保考試的順利進行。
三、考試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考試形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口試、實驗考試、論文答辯等。
第七條 考試內容應與教學大綱相符,試題應由教師根據教學大綱和教學進度自行命題,或由教務處統一命題。
第八條 試題應具有一定的難度和廣度,既要考察學生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也要考察學生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考試紀律
第九條 學生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不得遲到、早退。
第十條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不得作弊,不得互相交談、傳遞物品。
第十一條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不得查閱書籍、筆記、電子設備等。
第十二條 學生在考試結束后,應將試卷和答題卡按規定的順序放好,等待監考人員收卷。
五、考試成績和評價
第十三條 考試成績由教師評定后,由教務處統一公布。
第十四條 考試成績是學生課程學習的重要依據,但不應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第十五條 對于考試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學校應給予其補考的機會。
六、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學校應根據其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第十七條 對于命題不當或評分不公的教師,學校應給予其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
七、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對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我校教務處所有。
以上是我校的考試管理規定,希望所有學生和教師都能遵守,共同維護我校的考試秩序,提高我校的教學質量。同時,我們也希望學生能通過考試,真正掌握所學知識,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考試管理規定 14
一、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定,端正考風考紀,以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誠實的考試態度,認真答卷或操作。
二、考生應自帶必要的文具用品(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板)。其它物品如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計算尺、計算器、手機等,均不得帶入考室。否則,一經查出,一律作夾帶舞弊論處。
三、考生應按統一規定時間到指定考室參加考試,考前15分鐘、打預備鈴,考生進入考室,對號入座,分發試卷時,考生不得離座,接卷后,除在試卷指定位置填寫班級、姓名和考號外,不得作其它任何標記。按試卷規定的折疊線將試卷折疊好。考試鈴響后,考生才能開始答題。
四、開考2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考室;每場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考室。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如遇試卷的分發錯誤或試題的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句,但不能涉及答案內容。
六、考生出入考室,應保持肅靜。在考室內,不談笑、不左顧右盼,要集中思想,獨立思考,認真答題。答題一律使用規定的筆具,注意字跡清楚,卷面整潔,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一律無效。
七、考生交卷前,一律不準離開考室。出考室后,不準再進入考室續考,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談笑、議論。
八、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放好,全體起立,順序離開考室,不準將試卷帶走。
九、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凡有交頭接耳,偷看他人答案,夾帶、換卷;冒名頂替,伙同他人作弊者,一律按《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還要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十、考生要聽從監考人員和巡視員的指揮,并積極配合監考人員和巡視員工作。
為做好初中學生學業考試工作,促進學生全面、健康、主動發展,我校制定了《翟鎮初中中學學生學業考試工作管理規定》。
考試管理規定 15
考試安排
一、全校性的學業考試每學期組織2次(期中與期末)。
各年級按照實際安排所有所學學科的測試。地理、生物為初二學生在初二學年末考試科目,信息技術為初三學生初三學年第一學期末考試科目。
二、初二學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參加生物、地理、歷史考試的,可允許其初三時隨初二學生參加生物、地理、歷史學科的.考試;初三學生開考的學科不安排重考。
三、文化課學業考試標準和考試綱要,由市教育局教研室依據學科課程標準,結合我市教學實際制定。
四、學業考試試題的命制和題庫建設,根據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市教學研究室提供的樣稿結合我校實際有備課組審定。
五、為保證學業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考試過程中,我校組織專人進行考場巡視,及時處理徇私舞弊行為。
評卷
一、文化課考試科目的評卷工作。組織教師統一閱卷。成立分學科評卷小組和閱卷質量監控小組。
二、學業考試成績分為A、B、C、D、E五個等級,得分為滿分的85%(含)以上為A等,80%以下至70%(含)之間為B等,70%(含)以下為C等,60%以下為D等,不足60%為E等。
三、學業考試成績經學校教導處審核后下發。此前,任何教師不得公布學業考試成績。
獎懲
一、要建立健全學業考試獎懲制度。
二、在學業考試工作中,如發生試題泄密、考場舞弊、監考人員違紀、考試紀律混亂等問題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
三、每考場設主監一人,副主監兩人。考點要設置五組一室:即保密組、保衛組、監考組、信號組、后勤組和考務辦公室;要抽調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紀律性強的同志參加。監考教師要恪守《學業考試監考職責》。
四、每一考場安排30名考生,實行單人、單桌、單行。室內除必備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物品和字跡。
五、考試前兩天,安排對監考人員集中培訓。學習有關文件、規定,明確監考任務、要求,宣布考試紀律,熟悉監考工作程序及考試時間、信號和試題、試卷的交接手續。
六、考試前一天,組織張貼考場編號、考生座號、等考場分布示意圖。《學業考試考生守則》、《學業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員處理辦法》和考試科目時間表及有關注意事項等要張貼在醒目處。在考場門外放置一張課桌,以備考生存放物品。考場使用前后,要認真進行清理,做到“五凈”即桌洞凈、墻壁凈、黑板凈、窗臺凈、地面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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