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紀合同范文匯編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行紀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行紀合同 篇1
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行紀合同 篇2
委托方合同編號
行紀方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行紀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辦事項,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代辦事項(具體約定是寄售、代購、代銷貨物,還是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代辦事項的具體要求:(凡屬寄售和代購代銷貨物,應明確具體貨物品名、規格、型號、質量、數量,以及最低銷價或最高購價和時間要求。)
第三條貨物保管責任及費用承擔
第四條酬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第五條違約責任
第六條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委托方行紀方
單位(人)名稱(章)單位(人)名稱(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頒布日期:
行紀合同 篇3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6.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7.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行紀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委托方
行紀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行紀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辦 事項,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代辦事項(具體約定是寄售、代購代銷貨物,還是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代辦事項的`具體要求:(凡屬寄售和代購代銷貨物,應明確具體貨物品名、規格、型號、質量、數量,以及最低銷價或最高購價和時間要求。)
第三條 貨物保管責任及費用承擔
第四條 酬金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委托方:單位(人)名稱(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電話:
電報掛號: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帳號:
行紀方單位(人)名稱(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電話:
電報掛號:郵政編碼:開戶銀行:帳號: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紀合同 篇5
委托人:姓名、住址等情況。
行紀人:名稱、住址等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精神,為完成行紀事務,自愿訂立本合同。
一、行紀事務(包括標的物、指示價格等)。
二、驗收。行紀人接受代銷物,行紀人購進代購物委托人接受代購物時均須驗收。
1、驗收時間及參加人員。
2、驗收標準。
3、驗收發現問題時的通知義務。
三、酬金及有關費用。
1、酬金支付的時間及方式。
2、有關費用的`范圍及支付方式。
3、委托方不支付酬金及費用時的責任。
四、風險的承擔。
行紀人除能證明是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自己過錯造成的外,對自己占有期間財產的損毀滅失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委托人和行紀人應對其占有期間的財產妥善保管。應對因疏于保管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行紀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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