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合同 篇1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時候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單位合同 篇2
不可以,而且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勞動法》第 16條、《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試用期只是表示你與該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勞動關系,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對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單位合同 篇3
一、前言。
醫療衛生單位既是從事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活動的企業,又屬于事業單位的一種。故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既具備普通事業單位合同的特點,如法律性、權威性、廣泛性等,又具有醫療衛生單位自身的特殊性,如合同內容多樣性、合同格式復雜性、合同條款會涉及的醫學名稱等。
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交易更加頻繁,在各種市場經濟的交往中,為了促進交易能順利進行,使雙方意見能達成共識,需用文字表達出來,即形成合同,合同屬于交易雙方對最終形成的交易模式的真實記載。合同不僅能體現出雙方基本交易的條件,而且是整個談判中的思想產物。合同管理工作就是對雙方交易過程進行監控,以確保交易能順利進行,合同簽訂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因此對簽訂雙方具有絕對的約束力。由于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類型比較復雜,涉及的知識面較廣,信息量較大。因此,對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需將其落實到具體的機構、人員中,從而形成比較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統。
二、醫療衛生單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大部分醫療衛生單位都未制定出與合同管理相關的制度或規定,或者制定出的合同管理的制度,存在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合同管理混亂。同時簽訂的合同存在文字不規范、雙方責任表述不清等問題,造成合同糾紛案件頻發的現象,給醫療衛生單位的名譽及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二)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部分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并未經過專業培訓,管理知識不足,無法勝任合同管理工作,導致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混亂。同時醫療衛生單位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員時,只注重其醫療衛生知識的考核,對于管理知識比較忽略,從而不利于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未履行合同專用章制度。
部分醫療衛生單位并未制定專門的“合同專用章”,在簽訂合同時,一般用單位的行政公章或職能部門的公章來代替。由于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圍比較廣泛,也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從而使合同管理工作缺乏權威性,也會在出現合同糾紛時,造成責任不清等問題。另外,在醫療衛生單位簽訂的合同上加蓋單位職能部門的公章,在相關法律法規上,這種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對單位部隊合同進行追認,那么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不具備法律效應。
(四)合同履行監督力度不夠。
大多數醫療衛生單位在簽訂合同后,一般由業務主管部門來履行合同條約,但是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以及完成工作的質量是否達標等相關事宜,卻無相關的部門或人員對其監督。如果發生合同糾紛,那么醫療衛生單位就將處于劣勢地位。同時,合同履行的狀況中,是對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任務,那么就將帶給醫療衛生單位巨大的損失,是我方未履行合同中的義務,那么一旦對方將我方告上法庭,就會使醫療衛生單位的名譽受損。因此,合同履行的監督工作顯得比較重要。
(五)合同日常管理混亂。
合同管理人員由于不具備專業的管理知識,加上管理方法比較欠缺,故在合同的日常管理中,經常會出現合同未按類別分檔保存、合同殘缺、合同出現褶皺或損壞等問題,導致醫療衛生單位無法判別對方合同有無違約現象,會被對方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對方有違約現象,我方業務相關證據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完善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單位需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將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權力與義務根據職能劃分到各部門中,讓各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能,實現合同管理的最優化,并將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具體方法為:
(1)制定可行性較高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走向規范化道路。
(2)健全合同管理內控制度:
合同管理內控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可確保合同管理工作能有效地進行。因此,醫療衛生單位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結合醫療衛生機構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合同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內容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的談判、擬定、會簽、審批和簽訂,以及合同的專用章管理與日常管理等。醫療衛生單位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從而分清管理的層次,明確部門的職責,規范管理的程序,使合同管理工作長期處于動態控制的狀態。
(二)提高管理人員的能力及綜合素質。
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模式為:院辦公室統一歸口管理為主,各業務部門(如設備科、藥劑科、總務科等)分口管理為輔。同時在合同簽訂之前的審簽中,還要涉及到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及法律顧問等。因此,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比較復雜,涉及的部門及工作人員較多,如果這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素質不高,工作能力不強,那么會降低合同管理工作的質量。醫療衛生機構需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管理能力,具體方法有:
(1)可對外招聘管理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管理經驗豐富的人才,讓其從事合同管理工作。
(2)提高內部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可對管理人員實行一對一的合同管理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周末召集合同管理人員開展知識素質教育,提升管理人員的文化水平,向其普及與合同相關的法律知識,并加強其與人溝通的能力培訓。通過以上的培訓,讓合同管理人員具備掌握合同的法律知識及簽約的相關技巧,提升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水平。
(三)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
單位公章與單位簽字等同,在合同簽訂中,如果沒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進行簽字,只需蓋上公章或者合同章,該合同就具有法律效應。而單位公章的使用范圍較廣,不利于合同的管理。因此,在醫療衛生單位需制定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在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制度中需明確規定,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只有加蓋合同專用章才有效,印章需讓專人保管,并嚴格審批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四)加強合同會簽及審查力度。
依法簽訂合同,可使合同具備法律效應,能為醫療衛生單位避免或減少合同糾紛事故打下基礎,也可降低合同管理的風險。合同簽訂之前的會簽及審查工作,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這是由于合同簽訂后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一旦在簽訂中出現失誤,就會給醫療衛生單位造成損失。由于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類型比較復雜,信息量較大,因此,在簽訂前需與醫務部、審計科、財務科等共同協商,對合同的重要條款實行會簽及審查;重大的經濟合同還需向法律顧問咨詢,從而對合同進行完善。
四、結束語。
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屬于醫療衛生單位管理事務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它與其他行業的合同管理不同,不只是具備承諾和簽約等簡單的內容,而是一種長期、全面、科學的管理。醫療衛生單位能實現對合同有效的管理,就可以提高醫療衛生單位的管理水平,產生極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在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中,除了要形成系統的管理制度,還需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并重視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單位合同 篇4
聘用單位(甲方
受聘人員(乙方)
甲方(聘用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職務: 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歷: 類別(專技、工勤): 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魯廳
【20xx】43號)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業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從事 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德醫風,熱愛衛生事業。
3、搞好本職工作,服務熱情,態度端正,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能力,完善本科室、本崗位工作任務。
4、服從領導,團結同志,積極完成領導安排的臨時工作,樹立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理念。
(三)乙方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四)在聘期內,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同意后,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三、崗位紀律
(一)甲方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以適當方式公告,告知乙方,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依據。
(二)甲方可按照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罰分明。
(三)乙方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四)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批評教育,并視情節嚴重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工資福利
(一) 甲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及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
小,兌現工資待遇。乙方工資構成:基礎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 甲方根據相關規定未乙方辦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
五、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十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3: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4:違反法律規定及有關政策規定需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隨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公負傷,治療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經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診斷為現有醫療條件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聘用合同的終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按照國家規定退休或退職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銷、撤銷或者解散的;
5:因政策調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
(二)聘用合同終止后,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并辦理相關手續。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向甲方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爭議發生之日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個人檔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單位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發包方:承包方: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身份證號:電話:電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特點,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方的室內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內容及做法:工程項目設計施工圖。
1.3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承包方式為:承包方包工、包料。
1.4工程期限________個工作日,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5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造價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以上價格未含稅費,所有稅費由發包方負責)。
第二條工程管理本工程實行承包方全面負責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工程項目安全責任有乙方負責。
第三條施工圖紙雙方商定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提供:
(1)發包方自行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詳見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2)發包方委托承包方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詳見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第四條發包方義務
4.1開工前________天,為承包方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家具、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家具、陳設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4.2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及材料供應。
4.3負責協調施工隊與周邊鄰居之間的關系;
4.4不拆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4.5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
第五條承包方義務
5.1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操作規范、防火規定、施工規范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5.2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5.3保證室內上、下水管道的暢通;
5.4工程完工后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第六條工程變更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書面變更協議(或變更項目預算表),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7.1由發包方負責提供材料、設備。發包方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承包方,雙方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
7.2由承包方負責材料、設備的搬運工作,承包方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時與發包方辦理交接跟檢驗手續。
第八條工期延誤
8.1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發包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不可抗力;
(3)發包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因發包方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因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工期順延。
8.3發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應順延。
8.4因承包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在三日內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體整改方案的,返工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期協商順延,同一質量問題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順延。
第九條質量標準:
雙方約定本工程施工質量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
收規范GB50210-20xx>,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由省裝飾協會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認證,經認證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經認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第十條工程驗收和保修
10.1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幾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施工改造完工,開關插座定位驗收;防水層經48小時試水不漏;
(2)泥工粉砌新墻完畢,墻、地磚鋪貼完工;
(3)木工吊頂,木制品完工;
(4)油漆工程完工;
(5)全部工程完工。承包方應提前兩天通知發包方進行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應通知發包方驗收,發包方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在工程款結清后,辦理移交手續。
10.3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12個月,12個月后收費保修。保修內容為本公司施工過的項目,因外力引起的損壞和其它單位提供的設備,工程項目收費維修。
第十一條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簽定后,發包方按約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50%預付款,即_________元;水電改造完工后,發包方按約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35%進度款,即___________元;逢單項工程完工驗收后,油漆工程完工后發包方按約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10%余額款,即_________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支付余款5%,即_________元.
11.2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發包方。發包方接到資料后三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驗收單(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并簽字,發包方應在簽字后三天內向承包方結清每期工程進度款。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2.1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2.2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工裝裝修合同范本成品而造成損失的,
由發包方負責。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12.4發包方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進度款的(驗收簽字三日內),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發包價2‰元,七天后乙方可中止合約。
12.5由于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發包價2‰元。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幾項具體規定
14.1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承包方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的地點,發包方負責支付垃圾清運費用,有關單位向發包方收取的各項收費和押金由發包方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附則
16.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終止。
16.2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份。
承包方(簽字、蓋章):發包方(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單位合同 篇6
一、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何風險
由于事實勞動關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及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時都存在較大的風險。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雙倍工資風險職工入職,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超過1個月未滿1年,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有的用人單位喜歡鉆所謂的“法律空子”,在勞動者入職時,往往會和勞動者口頭約定幾個月的試用期,一旦試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猶豫地“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職工解聘。《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都有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81號)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在現實案例中,由于用人單位急于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往往最后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了事。
二、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現有規定看,在不同的情況下,企業有著不同的義務,如果企業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則面臨著不同的風險: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1)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口頭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業已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義務。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報酬。
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不雇傭勞動者的義務和權利,且不承擔任何懲罰性的責任,但應支付報酬。(注意:企業在此種情形下,只能不雇傭勞動者,這不僅是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否則即要承擔帶有懲罰性的責任。)
風險:對于企業來說,此時還不會發生經濟上的損失。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于上一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的,法律即視為企業未履行自身的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在此時仍然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但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此時,企業已經沒有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法律視為企業已經與勞動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對措施:
1、企業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就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2、從證據的角度來說,企業一定要保留已經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相應證據,并作為人事檔案資料存檔。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謂有苦難言。
單位合同 篇7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好多勞動者咨詢,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xx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合同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一般勞動者辭職時所寫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勞動者來證明離職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證據。
在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對單位沒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補償的問題有所了解,一般來講單位是需要做出補償的,而這個補償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