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定
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定
第一條
凡銷貨或服務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并依序填入當天之“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同時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不得漏開、短開或多開。
第二條
遇銷貨退回或重開發票時,均應將原開統一發票的收執聯收回作廢,并填制“銷貨退回通知單”,以赤字填入當天的“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列為其減項,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原開發票日期,并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
第三條
遇銷貨退回應于銷貨發生的60天內依規定手續向當地稅捐稽征機關辦理抵繳,如超過60天者不得辦理抵繳已繳的營業稅及印花稅。故遇有銷貨退回或發票重開而其日期超過60天以上者,應由客戶賠償稅捐損失;退貨或發票遺失其原因如系外務員疏忽所致,則稅捐損失應責由外務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
于銷貨當天若未能收回帳款時,交貨人(送達統一發票者)應與客戶約定收款日并將填妥的“統一發票簽收單”交由會計員妥善保管,“統一發票簽收單”應具備下列各要點:
(一)交貨人(送達統一發票者)于“統一發票簽收單”上簽名。
(二)經辦人(成績歸屬者)于統一發票副聯簽名。
(三)填明約定收款日期及約定付款條件。
(四)客戶正式蓋章后其簽收人簽名。
第五條
每筆未收款均應附有“統一發票簽收單”。若有銷貨當天未交出該簽收單或缺少規定要件的記載等情事,會計員應于次日上班早會前報由單位主管糾正,務必按規定辦理,
否則應由單位主管簽名負責。
第六條
會計員收回“統一發票簽收單”后,應即將其“約定收款日”及“付款條件”逐筆登載于“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的有關各欄中備查。
第七條
會計員應將“統一發票簽收單”按“約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妥為保管,遇有攜出收款時應設登記簿由取單者簽名備查,若于當天未能收回帳款時應即向取單者收回注銷登記。
第八條
凡帳款約定收款日到達者,會計員應主動轉告帳款歸屬人或請單位主管派員前往收取。如有客戶要求延期付款情事發生時,前往收款人應將重新更改約定收款日填明于“統一發票簽收單”中,并將該單交回會計員注銷登記,及更改“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上的記載。
第九條
凡應收帳款其約定收款日不得超過一個月,若有超過此一期限者,會計員應報備單位主管在簽單上簽字同意。
第十條
帳款收回時,會計員應即將其填入當天“出納日報表”的“本日收款明細表”欄中,并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憑此銷帳及備查。
第十一條
收回現金者,應于當日或翌日上班時如數交會計員入帳,若有延遲繳回或調換票據繳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議處;收回票據的開票人若非與統一發票抬頭相同者,應經同一抬頭客戶正式背書,否則應責由收款人親自在票據上背書,并注明客戶名稱備查,若經查明該票據非客戶所交付者,即視同挪用公款議處。
第十二條
票據到期日距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不得超過30天者,其超過30天以上者應由經辦人填具“交貨通知(請示)單”并依權責劃分辦法處理。凡帳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
時應由經辦人提出與客戶所立的合約書經單位主管呈報執行副總經理核準。
第十三條
凡銷貨退回或前開發票作廢者,若未取回原開發票收執聯作廢者,不得重開統一發票,惟經書面呈報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每月3日應詳填“各員未收款明細表”(凈額)兩份,由經辦人逐筆親自簽名承認未收,其約定收款日據統一發票開立日期超過1個月以上者并應注明原因,填妥后一份寄總公司財務部查核,一份呈報單位主管加強催收。
第十五條
“各員未收款明細表”總合計的金額應與月底當天的收款明細表的本日未收款余額的數字相符,逾期1個月及2個月以上未收款明細表隨同“各員未收款明細表”一并呈報。
第十六條
凡遇客戶惡性倒閉,或收回票據無法兌現或未事先言明,而于收款時尾款不付等情事,無法取得客戶正式簽屬的“銷貨折讓證明單”時,均視同壞帳處理。壞帳的發生,除按外務人員待遇辦法等規定的賠償辦法辦理外,該筆交易的成交獎金不準發給,其已發給
者則應予追回。
第十七條
凡為維護市價事先與客戶約定高開發票,銷貨折讓者,或事后同意客戶尾款不付等情事發生,除應報請單位主管同意外,并應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詳填原因,由客戶證明實收金額及證實簽章后,交回各單位會計員處,該筆交易原交易應辦退回同時再記一筆實收金額的銷貨記錄,其銷貨折讓后的金額若低于最低價者,仍須補辦低價請示手續。成交獎金之計算則依實售金額計算。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呈總經理核準公布后實施,修訂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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