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優秀15篇)
在當下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是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是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造成影響的管理手段和技術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業雖然建立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業的管理制度只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檢查而設立的一紙空文,甚至有的企業完全沒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實體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而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則是由用人單位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如職業衛生管理委員會、管理領導小組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衛生管理組織,也可以指定某些職能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職業資格的公共衛生醫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相關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衛生的第一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組織領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職業衛生事故。
2、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
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的職責是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不同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的工作,對其在職業衛生方面應該承擔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3、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各職能部門都會涉及職業衛生職責,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是按照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本部門職業衛生責任制的落實,并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是在本人職責范圍內做好職業衛生工作,并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
4、車間主任和班組長
車間主任和班組長是搞好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關鍵。車間主任和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車間和班組的職業衛生工作,是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單位對職業衛生的規定和要求,督促車間和班組的職工遵守有關職業衛生的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帶領職工切實做到遵章守紀。
企業實施職業衛生責任制存在的問題:
1、企業沒有建立職業衛生責任制。
一些企業對職業衛生工作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職業衛生管理、宣傳、治理等工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片空白。將職業衛生工作作為臨時性任務指派給部門去完成。這樣就造成工作不夠系統,沒有連續性、沒有針對性,達不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目的。
2、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但規定不夠全面,沒有層層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業答為只在給職工做了健康體檢就是職業衛生了,只要求某個部門聯系、組織體檢工作,沒有將體檢后續的如職業病統計、職業禁忌癥的調離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實下去,使得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全面展開。
3、只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忽略了全員參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意見建議、勞動者在職業衛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未得到體現。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責任制度應具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領導機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說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衛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11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并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貯存場所等設置警示標識。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了解警示標識的含義,并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范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并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文件要留檔備查。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皮膚有刺激性或經皮膚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并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注意高溫”、“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溫作業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低溫”、“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標識。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于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于10cm。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范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除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設置
公告欄應設置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置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內存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和告知卡。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粘貼、印刷或者噴涂警示標識。
警示標識設置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標識的規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執行。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維護更換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后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
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后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
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檔案材料,并將其存放于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范圍。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確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的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待遇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等)。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職業病危害的狀況,又能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有的放矢,為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制度中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還應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詳細編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內容:(職業病危害的場所、人員、使用原材料、工藝流程、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明確申報的部門、時段、時間及備檔有關要求。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對于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職業衛生水平、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職工職業衛生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一、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分類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大體分為以下幾類: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的基本知識培訓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3)轉崗、復工人員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4)各級管理負責人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5)職業健康知識專業管理人員培訓
(6)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7)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8)嚴重違章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衛生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察。
3、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去的相應的資質。各級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
4、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泄漏、跑冒、著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衛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并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人員范圍、教育培訓時間、全年教育培訓累計時間。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再培訓要求。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及保存備檔期限。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名稱、所在場所及部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專職維護檢修人員。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檢修注意事項。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周期。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故障的臨時措施和上報有關事項。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生產作業活動中存在許多風險因素,除采取有效的衛生工程防護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殘余風險存在,需要采取適當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有效的防護,減少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與危害。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按照職業病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確購買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單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購買后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相應要求: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周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設備、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明確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后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明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布地點及事宜。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51號令:
建設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第十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內容。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49號令。
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勞動合同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項目與體檢周期滿足《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標準要求。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并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編制要點: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按照規定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明確勞動者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目的: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
編制要點
明確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流程。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針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用人單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責任人、組織機構、事故發生后的疏散線路、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救護方案等(包括特殊應急救援藥品的準備、沒有救援條件的單位是否與最近有救援條件的醫療單位簽訂救援協議等)
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并保證其完好
定期演練—演練記錄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編制要點
明確崗位及性質:
明確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的危害因素、產生原因、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本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維護注意事項。
編寫時參考以下資料:
1、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中,應有中文說明書,在醒目位置設置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2、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中,應有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產品包裝應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均應編制相關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編制要點
1、符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要求;
2、應在整個規章制度體系下的其他制度內容協調一致;
3、符合用人單位的現狀,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復審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其有效合法。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
目的: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職業衛生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職業衛生檔案的保管:
1、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
2、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3、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
1、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2、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復制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其它情況:
1、本規范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應當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完善,分類歸檔。
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3、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規范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4、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電池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目的和范圍
為了強化勞動保護用品在員工工作時的.保護作用及維護員工利益,和職業衛生管理及操作規程.
2、職責
2.1制造部為歸口管理部門;
2.2各車間及相關環節為配合部門.
3、職業衛生管理措施及方法
3.1在冊員工應每兩年發放兩套冬裝和兩套夏裝工作服;
3.2工作服發放規定:5月1日后發夏裝,10月1日后發冬裝.
3.3每月1日按工序的需求發放勞保用品時,員工應簽字,確定領用時間及數量.
3.4具體各工種發放勞保用品標準見附表.
3.5套板、卡盒、配板、入槽、取盒、燒焊工序每年發放布圍裙兩根,圍裙佩帶
時間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
3.6操作規程:
3.6.1生產員工在生產車間,從事工作時必須佩帶勞保用品,在飲用食物時需先洗手,每天更換口罩、手套,車間內部檢查時,第一次檢查到未佩帶勞保用品的、或未更換清潔的口罩、手套,指出糾正,給予批評,并上墻通報,第二次檢查到未佩帶者,給予考核5元/次并上墻通報.
3.6.2公司組織檢查時,發現有員工未按規定佩帶勞保用品,按5元/人計算對車間負責人進行考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xx部負責xx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xx部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xx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并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xx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x 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4
一、成立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負責,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三、凡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要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四、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不適應,及時調離本崗位。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接觸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五、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如實記錄員工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
六、工會組織配合本單位積極開展職業衛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認真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指導,對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
為了進一步強化學校內部管理,為學生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環境,讓全校女生學得放心,住得放心,保證她們身心免受侵害,為此,特制訂如下制度,希望全體女生自覺遵守。
一、紀律管理制度
1、每間寢室必須按學校要求,按時點名就寢。
2、按時就寢起床,就寢后不能講閑話,吵鬧,放錄音機,搞活動,點蠟燭,熄燈鈴響后不再開水,不許洗衣服等。
3、任何人不能在寢室里高聲大叫或故意起哄。
4、寄宿生未經班主任同意不準在校外住宿,晚自習下課后,全體女生均不能外出。
二、女生安全保衛制度
1、每間寢室必須選好寢室長,由寢室長保管好鑰匙把門鎖好,否則丟失東西由其負責。
2、嚴格執行學校的作息時間,防火防盜,不得使用電器,。睡覺前一定要插好門拴,保證寢室安全。
3、全校休假時,寢室一律不開放,女生必須回家,不準留在寢室里。
4、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嚴禁出現亂偷亂拿別人的'錢物。
5、加強值日值班,禁止外來人員直接進入女生宿舍。
6、女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識,不得隨意外出,確實需要外出,必須向生指老師請假,由班主任批準后,應結伴而行,方可離校,但不能到不安全的地方去。
7、晾曬衣服晚上一定要收好,否則丟失后果息負。
8、上課時間寢室每天必須鎖好門,關好窗戶,任何人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進入寢室。
9、配備手電,夜間起床方便要相互照應,至少三個同行。
10、男生不得擅自進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單獨進入男生宿舍。確實有事,需要到異性宿舍的,必須經過教師同意。
11、女生不能單獨進入男教師宿舍,男教師在辦公室與女生談話或輔導功課時,必須開門。
三、衛生制度
1、寢室每周進行兩次大掃除,一天一小掃,由寢室長安排。
2、室內要求地面清潔,四周墻壁無塵跡,蜘蛛網,不許亂打釘子,掛衣服,不得私拉電線,開關。
3、不許在走廊上倒水,洗漱等。
4、被子統一一個方向疊成四方形,枕頭放在被子上面,東西擺設成一直線,鞋子、毛巾掛放一條線。
5、講究衛生,不亂扔果皮紙屑,不將飯菜帶進寢室。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6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預防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實行統一的綜合、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件進行教育、批評,嚴重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行政責任外,報公司環保安全部、以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經濟處罰,并責令其整改。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3、各施工單位需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職業衛生工作,明確職責。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衛生規范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文。
7、建設項目施工完后,在試運行12個月內須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衛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9、各部門、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教育,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建設項目工程部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與施工人員簽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并以書面寫明。
11、各部門、施工單位必須為本單位人員提供符合防止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絕緣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業人員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不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12、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單位應設置報警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應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建設項目工程部、環保安全部提出申請,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準的計劃進行;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盡可能遠距離操作;在安裝放射源處,劃定范圍,拉好警戒線、懸掛醒目的警示標志。在建設有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過程中需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施工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4、在采購設備和材料時,采購單位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15、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16、對施工、試生產現場易產生粉塵、焊接弧光、噪聲、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各作業單位在作業時應及時監測,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17、施工單位應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存放處、使用處和道路的揚塵防護,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道路及時灑水,清理路面。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杜絕施工人員超時作業。
18、各施工單位應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施工現場機件、物品擺放規范,施工項目結束后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得將建筑垃圾堆放在工業垃圾池,不得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保持現場整潔。
19、生產布局應符合《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1—20xx,有毒與無害作業須分開。
20、該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設計;項目工程部應嚴格按照設計專篇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與設計相符,項目檢驗部、生產準備部和監理公司應當檢驗、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裝、試車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其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標識、標牌和中文說明。
22、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23、高溫季節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避開高溫施工,并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用品。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
24、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試生產準備部應對該項目工作崗位職業危害暴露情況進行評估,并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25、在該項目試運行階段,生產準備部應將試運行中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各部門,對試產中存在的問題項目部應及時整改。
26、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采取相應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項目部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應予以整改回復;對查出存在職業衛生隱患的單位,下發整改書后仍不整改的,將根據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7、項目計劃協調部負責提供相關職業衛生資料,交檔案管備案。
28、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將職業衛生管理資料統一成冊,分類管理、逐一歸檔。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7
1、新工人上崗前,醫療部門必須進身體健康檢查,不適于從事礦山井下作業時,不得錄用,患有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疾病者不得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2、對職業病和其他病患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
3、在淋水的井筒內作業,要設防水圈,井下巷道內淋水,要導入排水溝,人員來往的巷道經常清掃雜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巖壁,保持井下衛生:
4、地面和井下各作業地點附近必須設飲水站,及時供應清潔開水,并設專人供應飲水,飲水容器必須有保溫裝置并加蓋上鎖,送保健食品的'器具要經常消毒,巷道內的空氣必須新鮮不受污染;
5、每一個中段應在項板巖石穩定,回風巷道處設置廁所,經常清掃和消毒,保持井下衛生:
6、井上和地面各作業地點的噪聲水平,不得超過90 分貝(a聲級);
7、各坑口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并備有電話、急救藥品箱和擔架,班組長應學會急救知識,醫務部門每年要進行培訓;
8、井下鑿巖必須濕式作業,不能出干貨,爆破后要洗· 刷巷道:
9、必須搞好礦區環境衛生,作到文明生產;
10、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要提交職業病危害預防評價報告;
11、每年要對職業病重點人員進行醫療診斷,對接觸危害人員進行普查,必須對職業病重點人員建立健康監護擋案;
12、井下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于20%,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
13、對井下通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溫度、濕度、噪聲等應定期檢測,發現超標,應及時采取措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本單位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本單位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施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事機構、勞資機構、工會組織;分廠、車間決策機構、分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事機構、勞資機構、工會組織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分廠廠長、主管分廠安全生產工作副廠長、分廠安全生產的機構的負責人、車間主任、主管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副主任、車間安全生產機構的負責人、班組長、職業衛生安全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工作,并負責向本單位決策機構報告工作;分廠、車間、班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向分廠、車間決策機構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由本單位的決策機構任免;分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或人員由分廠、車間決策機構任免,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章 職業病防治計劃、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條 年初根據上一年度的職業病防治評估報告,制定本年度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六條 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根據職業病危害種類的變化和新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及時修訂。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條 組織制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及時根據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工藝、技術的變化和新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的出臺及時修訂和公布。
第四章 建設項目
第八條 設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統稱建設項目)時,從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中招標,由中標者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第九條 按照規定的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審核、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設備、工藝、材料
第十條 購買可能產生職業病設備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索要警示說明和警示標識。
對本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根據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情況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出售可能產生職業病設備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提供警示說明和警示標識。
首次使用或者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禁止使用國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職業病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將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數據的變更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負責職業病危害申報數據的統計、匯總、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申報。
建設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
因采用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在變更之日后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申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改變的,在改變后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七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檢修、維護和定期檢測
第十三條 針對職業病危害的發生源,設置有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經常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定期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有效狀態。
(一)在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時,必須制定檢修、維修方案,有關部門審批,確保檢修、維護人員及相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
(二)對不能及時處理的問題及時有關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場所、設備、裝置、器材、用品組成的系統。包括防塵、防毒、防噪聲、防振動、防署、防感染、防濕防設備和用品、自動報警裝置、沖洗設備、現場急救用品、應急撤離通道、必要泄險區、應急救援設施、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
第八章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檢測、評價
第二十四條 及時對監測器材進行維修、校對,確保本單位的監測系統處于正常狀態。按照規定的時限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和評價。
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的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控制效果評價。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結合《衛生工作規范》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五條 從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招標確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本單位提供日常檢測工作,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向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六條 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過國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九章 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保養、報廢
第十七條 個人防護用品的購買由有關部門根據各單位的需要,負責提供采購計劃。計劃應當包括采購防護用品的種類、功能、標準、數量。采購部門根據采購計劃,從合法的個人防護用品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采購具有安全標志合格/或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對采購用品的質量驗收、保管,確保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指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有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的組織、人員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保養,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對報廢的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收回,并作記錄。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條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和患有某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不得從事某某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崗位(工種)每xx年進行崗位(工種)輪換。
第十一章 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轉移
第二十三條 轉移職業病作危害業時,接受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本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復。有關部門,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復進行審核。未提交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復或者未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轉移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對本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未經本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十二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條 在招工和調轉締結、變更勞動合同時,通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時勞動者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職業衛生相關的條款。
第十三章 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六條 對新上崗前(包括轉崗)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不定期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二十七條 對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成績登記備案。 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八條 車間、班組,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不定期的職業衛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部門、組織、人員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新上崗、轉崗、離崗情況的統計,并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組織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到有資質職業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健康檢查結果,同時為每個勞動者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對患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勞動者通知有關單位不得安排接觸某種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調離到某種接觸崗位,并妥善安置。
對勞動者出具健康監護的有關資料,對確診職業病人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負責人,組織救護受害的勞動者,并負責保護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二條 接到事故報告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會同有關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啟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有關協助政府事故調查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并妥善進行善后處理。
第十六章 職業衛生檔案
第三十四條 職業衛生檔案的整理、分類、存檔。
職業衛生檔案是政府監管部門和本單位進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和歷史意義的材料[建設項目檔案(預評價報告、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設計審查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批復)、職業病危害申報檔案、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大綱、培訓教案、考試試卷)、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檔案等]。
第十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依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本單位、分廠、車間、班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
第三十六條 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
(二)查閱或者復印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部門、分廠、車間、班組和個人停止違章行為。
第三十七條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按照職責范圍的職責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八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九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發現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行為,不履行職責。
第十八章 獎懲細則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實際工資收入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訂獎懲細則。
第十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各分廠、各工段、各班組、各崗位、根據上一級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結合各自職業衛生管理職責制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報上一級部門審查,審查通過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9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廠長、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想勞動者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0
一、成立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楊繼有副組長:惠守溫、呼志強
成員:安監、調度、技術、通分、地測、機電、供應、財務、工會、醫院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二、管理職責
職業衛生工作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相互協作,分工負責。各部門主要管理職責如下:
1、領導小組辦公室:
①主要負責對各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參與職業衛生檢查、監督和考核。
②具體負責組織召開職業衛生會議,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與獎勵及相關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并定期上報有關資料。
③負責制定和完善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責任制度、管理辦公會議制度、目標管理制度、管理考核獎罰制度。
2、安監站:
①主要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安全健康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②負責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及對職業衛生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③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監測評價和資料的檔案建立。
④負責制定及完善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
⑤參與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考核、獎罰和相關制度的實施。
3、人力資源科:
①負責組織煤礦作業場所接塵作業人員、有毒有害場所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教育培訓工作,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據健康監護的資料和勞動者的申請履行職業病的診斷與認定工作中的相關職責。對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崗位調換。及時向地方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職業病待遇的認定。
③對勞動者上崗前、更換崗位時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制定職業衛生培訓計劃,并建立相關培訓檔案。
④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參與職業危害監測設備、防護設施、個人(勞動者)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
⑥負責制定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制度。
4、生產、技術、通風等科: ①負責井下粉塵濃度的測試、建立觀測點、定期監測。
②對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的產塵點進行監控,并制定降塵措施。
③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標準化檢查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管理。
5、企管科:
①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涉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②嚴格執行職業衛生與健康投資計劃,保證新增或更新職業危害防治系統、設施設備的添置,需要投入的具體項目做到輕重緩急、合理安排。
③負責制定及完善職業衛生與健康的投資計劃、職業衛生與健康工作標準化檢查標準的制定、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6、供應科:
①主要負責職業衛生投入保障,保證新增或更新職業危害防治系統、設施設備的添置。
②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等計劃的實施。根據每年度提出的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計劃、需要投入的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
7、財審部門:
①負責建立穩定的職業衛生投入資金渠道,對公司提出的職業衛生投入項目積極落實資金,確保職業衛生資金投入及時到位,做到職業衛生投入實行專款專用。
②負責制定職業衛生與健康的資金管理制度。
8、工會:
①負責在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設置醒目的職業衛生、職業危害告知公告;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參與職業衛生工作的考核獎罰;依法組織員工代表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及時糾正侵犯員工享有職業衛生保障的行為;對職業衛生工作提出建議和改進意見;對員工(勞動者)反映的職業衛生問題積極與行政領導溝通和協調,以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力和企業的發展。
②負責制定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告知制度。
9、醫院:
①負責職業危害事故、職業病統計資料和匯總報告、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管理(包括職業病人的治療管理)、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醫療救護工作。
②依據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資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等監測資料的結果,及時提出職業衛生工作意見或改進建議,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③做好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前的準備工作;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④做好職業危害事故、職業病統計資料的匯總報告。依法向上級疾病控制、衛生監督部門如實申報職業危害項目、職業危害事故。
⑤負責制定:職業危害事故醫療救援制度(預案)、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職業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統計報告制度。
要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的關系,充分認識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職業衛生工作。要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標準化檢查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管理,控制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努力降低、減少各種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確保安全生產和廣大員工的職業健康。
要根據本單位部門的職責要求,正確履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協作,主動配合,落實專兼人員,確保職業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1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廠長、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想勞動者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2、單位要督促和安排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或參加學習講座,以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3、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和防護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訓記錄.
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合方可上崗操作.
6、單位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7、做好各類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檔案管理工作.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范圍:全體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購銷售部、行政保衛科
4、程序:
4.1總則
4.1.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4.1.2第四條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4.1.3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4.1.4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4.1.5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4.2機構與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4.2.2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
4.2.3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4.2.5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4.2.6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4.2.7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4.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4.3.1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4.3.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4.3.3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4.3.4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4.3.5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4.3.6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4.3.7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4.3.8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XX〕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XX〕250號)執行,并由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4.4.1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4.4.2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4.3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4.4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4.4.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并進行觀察。
4.4.7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4.8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4.9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防部門自休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4.4.11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5作業場所管理
4.5.1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4.5.2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4.5.3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4.5.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4.5.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4.5.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4.5.9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4.5.10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4.5.11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4.5.12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4.6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4.6.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4.6.2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
4.6.3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4.6.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7.1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4.7.2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4.7.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7.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4.7.6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4.8附則
4.8.1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4.8.2對放射線、噪聲、劇毒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8.3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4.8.4銷售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8.5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創造舒適、衛生、整潔的工作環境,加強衛生管理,樹立公司良好形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區域劃分為辦公區域、公共區域、職工、食堂和其它區域,具體分工為:
1、經理室衛生由辦公室負責打掃
2、各部室的衛生由本部室人員負責打掃
3、辦公區公共區域衛生由各部室按照劃分的衛生區域進行打掃
4、職工宿舍、衛生按照制定的值日表執行。
5、食堂衛生由廚師負責打掃。
6、其它區域衛生由辦公室負責安排。
第三條:辦公區域、職工宿舍和食堂區域衛生工作要做到以下方面:
1、門窗玻璃、窗臺、窗欞無灰塵
2、地面清潔干凈,無污染、污水
3、樓道、辦公室四周墻壁及其附屬物、裝飾品無蜘蛛網、灰塵
4、書櫥上無灰塵、污漬、書櫥檔案櫥內書籍資料排列整齊,無灰塵,櫥頂無亂堆亂放現象
5、桌椅擺放端正
6、辦公桌上無灰塵,物品擺放整齊
7、微機打印機等設備保養良好干凈,暖氣管道、照明燈、電風扇、空調等電器干凈,無灰塵
8、室內、樓道墻壁干凈無涂抹痕跡
9、辦公樓前及院門周圍衛生要定期打掃,持續衛生,無紙屑、無垃圾等廢棄物品
10、廁所無異味、無蠅蛆、無尿堿,無積水,無污物。
第四條:各部室要按照劃分的區域,認真搞好衛生工作。
第五條:公司員工應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理解相關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因衛生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宿舍或其他衛生區域在抽查或檢查時連續兩次得分倒數最終一名,宿舍衛生有問題者扣除該宿舍所有居住人員每人10元工資,其它衛生區域衛生有問題,扣除職責部室負責人20元工資。
第七條: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衛生區域進行抽查、檢查、評比。
第八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有關衛生管理的制度同時廢止。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的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1.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主要有哪些職責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的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預評價,以及在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對職業衛生管理責任制等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的落實,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對本企業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年度總結.全面掌握本企業從原料、中間體及成品等生產全過程、生產各環節存在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是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對職業危害防治層層負責的制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實踐證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的企業,各級領導重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在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采取勞動保護措施,控制職業病危害,改善勞動條件,職業病的發病率就會降低.反之,就會因職責不清,互相推諉,職業危害防治無人負責,而導致職業病危害嚴重,職業病不斷發生.
3.什么是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位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該法還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為了使職業健康檢查工作進一步規范化,《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后,衛生部頒發了與該法配套實施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衛生部頒布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職業健康檢查應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的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4.什么是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5.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如何報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20xx年衛生部令第25號)的規定,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①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重大與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
②一般事故,應當于6h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收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并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對外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6.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如何處理
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①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③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④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⑤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⑥配合衛生、安監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安監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⑦落實衛生、安監部門要術采取的其他措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
1.前期預防
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要求.
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應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凡有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2.防護與管理
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3.個體防護用品
根據接觸毒物的種類、濃度和作業性質、勞動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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