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的通告[優選]
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引導文明養犬,構建和諧社會。根據《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通告如下:
一、全縣養犬管理工作實施分區管理,縣城城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鄉鎮(含巷口鎮農村)為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制度,犬只未經免疫、登記,不得飼養。一般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二、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養犬人應當自飼養之日起15日內,攜犬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三、武隆人民廣場、武隆世紀廣場和縣委、縣政府周邊50米內為禁止遛犬區域,24小時均不得遛犬。重大節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需臨時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由縣人民政府臨時發布。
四、提倡依法文明養犬和飼養絕育犬,不得虐待、遺棄犬只。五、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時,犬只必須使用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并由成年人牽引;
(二)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養犬人應當及時清除;
(三)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所有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電梯時,應當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戴嘴套;
(五)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疾病預防和醫療費用,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六)犬只出現興奮、狂暴、流涎、具有明顯攻擊性等疑似狂犬病癥狀的,養犬人應及時捕殺,并向動物檢疫部門報告;
(七)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五、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滅。有過傷人記錄的犬只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
六、流浪犬或無人牽引的犬只,視為無主犬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收容。
七、禁止無證銷售犬只,或者超范圍從事犬類經營。
八、各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協助縣政府主管部門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九、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教育、勸阻,并責令整改;自20xx年7月1日起,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十、凡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x社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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