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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研報告

時間:2024-01-18 07:27:03 報告范文 我要投稿

司法調研報告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不同種類的報告具有不同的用途。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報告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司法調研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司法調研報告

司法調研報告1

  一、當前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鄉鎮司法所是政法機關維護治安、服務群眾的基層單位,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基層司法所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為基層人民群眾服務,直接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窗口和服務平臺;二是擔負著指導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法制宣傳、

  依法治理、指導法律服務等重要職責;三是在推動基層民主與法制、維護公平正義、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著基礎性、預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隨著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不斷深入,司法所的社會價值也日益彰顯。基層司法所在規范化建設方面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在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中仍存在著不少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司法所職能強化和人員不足問題的日趨突出。基層司法所擔負著組織和開展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等多項職能,無論是哪一項工作,都與維護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任務多、壓力重、責任大。現實是,就xx縣而言,全縣15個鄉鎮僅有18個司法助理員專項編制,基層司法行政隊伍的專職工作人員嚴重不足,這個現實問題成為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瓶頸。就全市、全省來看,基層司法所人員嚴重不足的現象也十分普遍,這與當前基層司法行政的工作要求極不相符。這一突出問題如無法從體制上有效加以解決,基層司法行政職能就不能真正落到實處并取得實效,明顯不利于司法行政事業的長遠發展。

  二是開展業務工作和兼顧其它工作的突出矛盾。我縣司法所本身人員缺乏卻都參加了鄉鎮的中心工作,而鄉鎮中心工作也相當繁重,必然容易造成司法行政本職工作時間受到擠壓,牽制了做好司法行政本職工作的精力,這個現實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因素。而有的司法所人員能力較強,兼任鄉鎮的綜治委(辦)主任、信訪專干等其他職務,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司法行政基層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三是加強硬件建設和經費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就全縣范圍來說,基層司法所經費無法落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我縣司法所自開展規范化創建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件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但是由于我縣經濟比較落后,縣、鄉兩級財政都比較緊張,普法經費尚難以全部落實,致使普法宣傳形式單一,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經費就更難落實了,而司法所目前的管理體制是以縣司法局管理為主,司法所想從鄉鎮籌集辦公經費就更加困難,可以說基本上就沒有得到過經費保障,從而致使司法所辦公經費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購買辦公用品、用具,正常業務開展所需的材料費、燃油費、水電費、各類制度、四級政法專網月租費、宣傳圖板等開支等,這個問題一直影響著司法所長職能的發揮,困擾著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四是隊伍建設新要求與管理監督難的`突出矛盾。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目標對隊伍建設的要求是,建立一支政治堅定、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司法行政基層隊伍。就當前的現實來看,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托鄉鎮。局機關只能通過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的形式,對基層司法所的人員及業務開展進行面上了解和管理,卻無法進行深入接觸與對接服務,在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祥情。

  五是司法助理員兼職法律服務工作的問題不容忽視。就我縣而言,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很多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部分司法助理員兼職從事法律服務業務.司法助理員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或司法所長和法律服務所主任一人兼,往往使司法所對法律服務所的指導、管理、監督流于形式,因為自己對自己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一般難以實現.帶有長期性、持久性工作性質的人民調解、兩勞幫教、法制宣傳、依法治理等司法行政工作量大、任務繁重.如果司法所專注于法律服務業務,全面深入地開展司法行政工作只能是一句空話,也容易造成自己對自己指導、管理、監督放任,從而釀成不良的法律后果.

  二、解決矛盾的對策與建議

  對于如何解決當前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存在的各種矛盾,我認為應著重從以下五個方面采取對策:

  1、爭取領導和相關部門的更加重視和有力支持。

  司法所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在維護社會穩定和實施依法治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部在《司法部關于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的意見》中提出,要積極爭取地方編制充實司法所,保證每個司法所有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同時要努力爭取縣、鄉兩級財政的大力支持,將司法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因此,基層司法行政的隊伍建設,必須圍繞這一根本目標,結合現有政策與工作實際,加強攻尖與協調,強化隊伍建設措施,制定長遠發展規劃,推動隊伍人事改革。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司法助理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堅決落實從優待警,從優秀司法助理員中選任副科級司法所所長,不斷提高司法助理員的政治、經濟待遇。

  2、按照“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保安全”的思路,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提高司法所隊伍整體素質。

  大力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是全面推進基層司法工作的關鍵.一要不斷總結工作成績和經驗,進一步完善基層司法隊伍建設,規范司法所建設.要密切與鄉鎮黨委、政府和縣司法局的關系,建立一支朝氣蓬勃的基層司法工作領導班子,加強基層司法工作隊伍的黨建工作,發揮黨員同志的先鋒模范作用,學先進、樹典型,不斷增強隊伍的凝集力和戰斗力.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的要求,大力加強司法所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紀律作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

  3、努力提高基層司法助理員的基本素質,逐步建立基本素質教育培訓制度。

  干好任何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所以隊伍建設是永恒的主題.從司法所的隊伍建設的實踐來看,搞好隊伍建設,關鍵是把素質能力建設貫穿隊伍建設的全過程,努力提高干部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我認為對司法助理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應采取多層次、多渠道、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寧精匆雜的原則,可以采取短期培訓長期培訓相結合、書面知識培訓和系統知識培訓相結合、司法機關內部培訓和自學深造相結合、全員短訓和長期輪訓相結合的培訓體制。鼓勵自覺學習和上級組織學習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質教育為中心的教育培訓制度,要把計算機和四級專網廣泛應用于司法干部教育培訓中,既可以提高時效,減少環節縮短時間,節約教育培訓成本,又可以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靈活性.要提倡和鼓勵基層司法助理員自覺參加各種形式的國民法律本科教育。充分調動廣大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學習積極性,注重培訓實效,盡快造就一支適應形勢需要的高素質的基層司法行政隊伍。

  4、通過圍繞中心創績效不斷優化工作壞境。

  司法所要積極圍繞和服務于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緊緊抓住維護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探索做好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和新方法,找準立足點,選好切入點,把握好結合點,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主動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廣大群眾解難。以有為創有位、以有位促有為的同時,切實以工作實效不斷優化工作壞境。當前,就要緊緊圍繞建設平安xx、和諧xx,充分發揮普法依法治理和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構建“平安xx”、“和諧xx”中的法律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作用。

  5、加強業務建設,發揮職能作用。

  基層司法所建設,業務工作是根本,只有認真抓好業務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才能得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才能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開辟更加廣闊的前景。基層司法所要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業務工作,大力拓展工作領域,努力把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把司法行政工作與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職能優勢,以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果贏得老百姓的信賴。突出抓好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增強宣教效果,努力提高廣大基層干部依法行政和廣大人民群眾學法、懂法、護法的意識和能力;積極參與法律六進、“民主法治示范村”等普法依法治理活動,積極營造健康和諧的社會環境;全面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及時排查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盡量把工作做在前頭,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和示范引導作用。

  6、健全管理體系,強化司法所規范化管理。

  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切實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努力實現組織機構、管理體制、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所務管理的規范化。牢固樹立管理意識、健全管理體系、落實管理責任,把管理滲透到司法所建設的各個環節。基層司法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政治和業務學習制度、例會制度、崗位目標責任制度,以及業務公開公示制度等,確保各項工作規范有序。

司法調研報告2

  一、規范司法行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

  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人民檢察院如何貫徹落實好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大力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著力提升辦案質量、隊伍素質和司法公信力,是當前面臨的重大而緊迫的課題。

  第一,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司法水平往往反映出這個國家或地區的法治水平,關系到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形象。而司法辦案的規范化程度直接反映出司法的水平。因此,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使廣大司法人員自覺把每一起案件辦成鐵案、精品案、和諧案,既是彰顯司法的公正高效權威的應有之義,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現實需要。

  第二,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是有效應對社會轉型期復雜形勢變化,切實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必然要求。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矛盾凸顯。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結構深刻變動、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并以勞資糾紛、拆遷沖突、金融犯罪等案件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機關;另一方面,國際敵對勢力不愿意、不甘心中國的發展強大,他們熱衷炒作司法個案、制造各種事端無限放大人民內部矛盾。司法機關就必須審慎處理各類案件,通過大力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提升司法行為的嚴格規范、理性文明程度,公正高效徹底地化解社會矛盾,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三,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是強化隊伍素質,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更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隨著微博等互聯網工具的快速發展,原來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孕育、發酵才能在一定范圍內傳播的訊息,現在幾小時甚至幾分鐘就能舉國皆知,使一些偶發事件引起直接利益和非直接利益沖突,能夠迅速形成社會熱點問題,直接誘發社會公眾的習慣性質疑。面對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力度不斷加大、廣度不斷拓展的新形勢,必須要大力加強規范化建設,提升隊伍素質和司法能力,樹立司法的公信和權威,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打下堅實的組織基礎。

  第四,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是有效解決司法突出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對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不僅要求裁判結果公正,還要求訴訟過程的公開、便捷;不僅要求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還期待對司法活動的主動參與和監督;不僅要求提供實體上的司法保障,還要求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和環境。只有通過大力加強規范化建設,才能真正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二、規范司法行為的措施和成效

  我院作為基層檢察院,自20xx年以來,在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1、自偵部門

  在規范執法程序方面,20xx年以來,我院以辦案工作區的規范化建設為依托,建立了“檢警一體化”的辦案模式和“檢醫聯動”制度,完善了辦案用警審批制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安全陪護制度。結合相關法律及辦案紀律進行細化,制定了詳細的反貪辦案流程,從案件受理、初查方案制定、初查立案、偵查計劃、安全預案、偵查終結等各辦案環節進行細化處理,明確各環節的具體工作要求及標準。通過一系列辦案措施的推行確保了辦案安全,未發生任何辦案安全事故,有效推動了辦案工作合法有序的開展。多年來在我院辦理的自偵案件中無干警違法違紀的控告、申訴記錄,也沒有發生任何辦案程序違法的現象,干警的執法規范和程序公正意識也得到提高。

  在辦案制度建設方面,我院針對自偵案件辦理強化了監督和決策機制的建立,自偵案件自初查開始必須邀請紀檢組派員適時介入進行全程監督,發現苗頭傾向性問題、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重大復雜案件邀請偵監、公訴部門適時介入,分析取證方向、制定證據標準;為提高辦案質量,反貪局、反瀆局內部建立了案件審查機制,指定一名從事過公訴工作,經驗豐富的同志擔任案件審查工作,從案件辦理的各個流程、證據合法性等方面及時提出問題嚴把質量關,提高了案件質量;為確保自偵案件各環節工作的有序開展,建立并長期保持了局務會討論案件制度,一案一分析、一案一總結制度,對每件案件的辦理過程及時進行分析,結案后及時進行總結;為嚴把自偵案件“出口”關,還建立了自偵案件檢委會決定制度,自偵案件不論案值大小、案件簡繁,偵查終結必須經檢委會研究決定。通過嚴格執行辦案監督和決策機制,多年來我院所辦自偵案件無不起訴及無罪判決案件,辦案干警的偵查能力,證據意識得到了強化。

  2、偵查監督部門

  (1)強化審查逮捕環節的監督職能,狠抓逮捕案件質量。在審查逮捕過程中認真履行審查逮捕和訴訟監督的職責,全面把握逮捕的三個條件,注意防止和克服“構罪即捕”的觀念,既嚴格審查犯罪事實證據,又注意審查“有逮捕必要性”的事實和證據。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嚴格適用“逮捕必要性”條件。加強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律師意見的工作,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案件堅決不予批捕。認真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標準(試行)》,堅持逮捕案件質量分析制度。深化不批捕說理工作,提高釋法說理的質量和水平,規范說理文書格式。

  (2)繼續深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偵查監督的各個辦案環節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把嚴格執法與執行刑事政策有機統一起來。對嚴重刑事犯罪要從嚴予以打擊,該批捕的堅決依法及時批捕;對輕微犯罪或有從寬情節的犯罪要寬緩處理,嚴格把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努力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法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簡化辦案流程,提高辦案效率。探索建立當事人達成和解刑事案件辦理機制和對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中一些罪行輕微的人員適當從寬處理的機制。

  (3)堅持力度、質量、效率、效果相統一,大力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既要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嚴、放縱犯罪的問題,又要監督糾正違法立案、刑訊逼供、濫用強制措施等執法違法、侵犯人權的問題。建立健全立案監督案件跟蹤監督機制,提高案件的偵結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和重刑率。繼續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網上銜接,信息共享”機制的建設,及時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3、公訴部門

  (1)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實現刑事審判權的制約。工作中,注意區分嚴重犯罪和輕微犯罪、被告人主觀惡性程度、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并根據被告人犯罪的實際情況依法提出從寬、從嚴的具體量刑建議,全面實現公訴案件的刑事審判權的權力制約。

  (2)繼續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刻領會“寬嚴相濟”的內涵,當寬則寬,當嚴則嚴,積極探索刑事司法改革的有效措施,大膽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辦案。對交通肇事案和故意傷害(輕傷)案啟用檢調對接機制,進行刑事和解,對被告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會和諧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3)結合實際,制定了公訴見習制度。以公訴工作為抓手,以點帶面,以崗帶人,鼓勵本院其它部門的檢察干警到公訴部門進行崗位見習、辦案見習,促進了檢察人才交流,提升了檢察干警綜合業務能力,充分展現了檢察職業形象,全面提升了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

  (4)采取多種措施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針對諸多刑事被害人由于種種原因無法得到賠償和救助,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的現狀,開辟救助被害人的公訴“陽光救護通道”,從而幫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緩解燃眉之急,維護了公平正義,彰顯了司法人文關懷,也搭建了一條警民情深的“愛心橋”。

  4、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1)突出重點,加大對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訴力度

  認真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把辦理抗訴案件和再審檢察建議案件有機結合起來,注重案件質量和效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選擇最佳的監督方式,切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息訴服判,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

  在辦理當事人申訴案件工作中,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提請抗訴條件的,認真向申訴人宣傳法律,講明檢察機關不予抗訴的理由,做好勸導工作,引導申訴人息訴服判,自覺服從和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

  (3)發揮職能,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每年3月,都深入農村、社區、企業開展主題宣傳月活動。每次宣傳活動都深入漁門、永興、箐河、溫泉、格薩拉等偏遠鄉鎮,與基層群眾接觸,宣講法律,散發宣傳資料,教育和引導廣大農民群眾樹立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鼓勵農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農民群眾提供有效的法律宣傳服務。

  5、監所檢察部門

  (1)加強日常監督,維護監管場所安全。堅持深入“三大現場”,加強日常巡視檢察和安全防范檢察,加強對監管場所監管民警遵守各項制度的檢察,及時掌握和有效化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各類矛盾和問題,堅決糾正違法違規監管行為。

  (2)加強羈押期限監督,防止超期羈押。以杜絕為目的,以預防為手段,抓好防止超期羈押工作。

  一是對超期羈押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建立起多層次的監督制約工作機制;

  二是督促各辦案單位嚴格執行換押制度;

  三是建立入所告知制度,我們將刑事案件各訴訟環節的.羈押時限制成卡片,發放到每個監室,讓新入所的在押人員知道各訴訟環節羈押期限的法律規定,使他們增強法律意識,自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是實行電腦自動化管理,將在押人員信息全部錄入“看守所檢察辦公自動化系統”軟件,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時,自動提示,實時掌握在押人員各訴訟環節的期限情況,防止超期羈押的發生。

  (3)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確保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采取多項措施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一是實行羈押期限及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對新入所的在押人員進行權利義務、駐所檢察主要職責、刑事訴訟辦案期限告知。

  二是實行檢察官約見制度。在押人員申訴、控告和舉報時,隨時可以約見檢察官。

  三是實行檢務公開制度。在監管場所,設立檢務公開欄,在監區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確保在押人員權利。

  四是實行檢察官接待日制度和檢察長接待日制度。在監管場所設立檢察官接待日,接待在押人員親屬,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現場解答疑難問題。

  五是堅持和在押人員談話制度。駐所檢察官堅持同在押人員進行談話,了解在押人員的思想動態,引導他們以健康心態面對現實和未來。

  6、紀檢監察部門

  (1)圍繞公正執法、嚴格辦案,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保證檢察權正確行使,促進司法公正。針對近年來教育活動和執法大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我們不斷完善監督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堅持和完善“一案三卡”監督制度,把對執法辦案的監督逐步從事后監督擴展到事前監督。積極開展檢務督察工作,根據檢務督察辦法,圍繞檢風檢紀、檢察業務、檢察事務管理等方面,重點督察執行上級或本級院黨組所作的決定;撤案、不捕、不訴、判無罪的案件;執行檢察紀律、執法作風、檢令暢通、各項內部制度等的情況。深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在繼續監督“三類案件”的基礎上,還把“五種情形”也納入監督范圍,從實體和程序上強化了人民監督員對檢察官執法辦案的監督。

  (2)狠抓紀律作風建設。切實加強對檢察隊伍的管理,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監督。建立健全廉政檔案、領導干部問責、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加大檢務督察,實施了院領導帶班查崗促作風轉變工作制度,主要督查機關各科室人員的日常工作時間、工作狀態、著裝等具體行為。堅持從嚴治檢的方針,不斷加強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增強全院干警廉潔從檢的意識。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開展檢務督察,認真落實“一案三卡”制度,不定期對執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20xx年以來無一人違法違紀。

  7、綜合部門

  (1)深化檢務公開。重點抓好辦案公開,抓好偵查監督、公訴、反貪、反瀆、控申、民行等主要業務部門,重點公開告知事項、立案、不捕、不訴、抗訴、申訴、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具體業務工作。實行權利告知義務制度,主要業務工作流程和應告知事項全部公開上墻,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增強執法透明度和親和力;偵查技術用房集偵查監控指揮、網絡辦公辦案、多媒體示證、檢務公開、多功能視頻會議室和監所監控管理等六大系統于一體,案管大廳成為集案件登記、接收分流、律師閱卷、案件查詢等功能為一體的服務窗口,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執法規范,深化檢務公開。

  (2)充分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主流媒體加強宣傳。通過報送新聞稿件、“陽光檢察”電視欄目等形式,加強檢察宣傳,及時、準確、正面報道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情況。同時,積極推進基層派駐檢察室建設。按照“統籌兼顧,因地制宜,量力而建”的原則,科學制定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規劃,著力將派駐基層檢察室打造成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律咨詢、聯系基層群眾、強化法律監督的便民法律服務平臺。

  (3)實行電子檢務公開。重視和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利用LED大屏幕將檢務公開的內容在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同時,通過網站,拓展檢務公開的新途徑,開設業務工作、檢察新聞、檢察信息、理論調研、工作動態、檢察文化等多個欄目,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會群眾展示檢察工作的基本情況,進一步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4)組織檢察開放日活動。為搭建與社會各界理解與溝通的平臺,每年定期舉辦“檢察開放日”活動,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社會各界參觀檢察機關,采取看展覽、聽講解、看宣傳片、聽報告、開座談會、解答咨詢等多種方式,使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更加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

  三、基層檢察機關規范司法行為的思考和實踐

  (一)矯治不規范的行為。

  認真查找執法不規范之處。要仔細地對照法律規定,查找檢察執法活動中存在的違反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行為。從檢察業務的各個環節全面查找,突出重點,從職務犯罪偵查、公訴、偵查監督、民事行政檢察和控告申訴檢察環節去查找。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對查找出來的問題,要深刻反思原因,總結教訓,邊查邊改,要突出整改人民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問題,讓人民群眾看到實效。

  (二)建立檢察業務規范運行的長效機制。

  規范執法行為不但執法行為要規范,而且實現執法行為規范化的方式也要規范。只有程序的預設,才能保持檢察業務運行的一貫性和連續性,克服檢察權力行使中的隨意性,才能實現深層次的規范,解決深層次問題,建立檢察業務規范運行的長效機制。以下幾項機制是保障執法行為規范運行所必需建立和完善的:

  (1)辦案流程的明細程序。建立和完善辦案流程的明細程序,可以使不具體的法律規定通過制度具體化、明細化,將法律的模糊空間壓縮到最小的程度。近年來,我院按照高檢院和省、市院辦案規范化的要求,對公訴、偵查監督、偵查、控申、監所、民行檢察等各項業務的操作流程予以明細化,對案件的受理、初查、立案、結案,傳喚、訊問、取證、扣押、凍結、強制措施,閱卷、提審、復核、文書制作、送達,案件的請示、研究、審批等步驟和時間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案件質量保障機制。規范執法是案件質量的保障手段和表現形式,案件質量是規范執法的應有內容和積極追求。基層檢察機關應當以規范為載體,努力完善案件質量保障機制,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

  就我們的探索來講:

  一是建立合格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將辦案質量以具體的指標量化,引導辦案人員追求案件質量的最佳化。

  二是推行辦案風險評估機制,認真總結了刑事檢察實踐中案件質量問題的前兆性特征,梳理出可能影響批捕起訴案件質量,造成質量問題的隱患苗頭,科學地設計應對措施,將質量隱患消除到最低點。

  (3)執法責任的落實和追究機制。檢察機關執法責任制就是檢察機關各部門和個人在各自執法范圍內要做好份內工作,否則就應當承擔過失并受到責任追究的有關制度。實行執法責任制是保障檢察權力運行規范、有序的重要手段。基層檢察院應當按照執法責任制的內涵要求,建立執法責任公示制、執法檢查制、案件評查和典型案例評析制、辦案回訪制、執法評議制、崗位回避制、執法情況報告制、錯案責任追究和執法過錯追償等制度。

  (三)強化對檢察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

  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否則,將會產生不利的后果,內部監督體系包括檢委會、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科長對案件的把關,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機關的領導協調,本院紀檢部門對辦案過程遵守紀律狀況的檢查,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與偵查等部門之間的以業務為紐帶的互相制約。外部監督體系包括黨委的領導、人大的權力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人民監督員的依法監督和社會各界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

司法調研報告3

  為了更好的促進社區矯正工作向合理化、人性化、智能化、效率化的方向發展,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的進步,進一步深化三項重點工作,我們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現狀以及如何進一步推進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監督進行調研,并到先進地區進行了學習和考察。

  目前,我縣社區矯正工作已全面鋪開。社區矯正工作的隊伍建設基本健全,但是在與時俱進、充分利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推進社區矯正信息化辦案、管理方面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隨著社區服刑人員數量的不斷增加,社區矯正的工作量越來越大,對社區矯正的管理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社區服刑人員具有覆蓋面廣、分布散等特點,對社區服刑人員實現區域管理、檔案管理、考核管理等工作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因此,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信息管理監督系統勢在必行。

  根據我局對全縣社區矯正相關人員的走訪摸底和調查研究,結合衡水市司法局組織的赴邢臺寧晉縣考察學習的經驗,對我縣社區矯正的管理監督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在全縣范圍內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即 司法警務通 平臺。我局認真貫徹落實衡水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統的.通知》,實現社區矯正管理工作人員、社區服刑人員、社會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及其幫教小組人員等集團內通話免費,對社區服刑人員實現區域管理、警示告知、檔案管理、考核管理、權限管理信息交互等功能。通過 司法警務通 平臺,我們可以在設定時間內了解社區服刑人員是否離開規定的活動范圍,若超出,平臺會自動報警、自動備案、自動發送信息通知社區矯正工作者。同時,集團網服務還可以實現矯正工作者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有效溝通,實現內部辦公,及時下達指令,有效提升辦公效率。建立社區矯正信息管理系統既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又能夠提升工作效能,促進社區矯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和智能化。 司法警務通 平臺的建立,必將有效的推動我縣社區矯正工作的快速健康發展。

司法調研報告4

  我市司法所建設已經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深入了解當前司法所建設中遇到的現實影響和亟需解決的問題,從司法所管理體制問題、司法所業務建設和職能發揮、司法所隊伍建設和人員管理、司法所保障工作等方面,采取座談研討、調查統計的方式,廣泛聽取各個層面的意見和建議,經分析研究形成了初步的調研情況報告。現將基本情況綜述如下:

  一、全市司法所建設現狀

  (一)司法所辦公場所建設。目前,全市共111個司法所,辦公房總面積為27916平方米,所均面積達到251平方米。擁有獨立辦公房司法所48個,占總數43.2%。司法所達到200平方米以上的68個,占司法所總數61%。全市司法所現有電腦569臺、打印機218臺、復印機77臺、電話機314部、傳真機126部、照相機127個、攝像機32部,能夠較好保障工作需要。

  (二)司法所人員情況。現有工作人員759人,平均每所6.8人。其中公務員370人,事業編57人,聘用人員332人。行政編和事業編人員占司法所人員總數56.3%。中共黨員542人,占總數71.4%。大專以上學歷621人,占總數81.8%,其中研究生學歷12人。40歲至50歲、40歲以下人員,分別占總數34.8%、43.1%。

  (三)司法所經費保障情況。從調查的情況看,司法所的工作經費保障以街鎮為主,區司法局為輔;行政和事業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主要由街鎮保障,專職調解員的經費主要由街鎮保障,矯正社工的經費基本上由區司法局保障。

  (四)司法所標識制作情況。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全市已有99個司法所制作了標識,占總數的89.2%,大部分區已全部完成標識制作,因辦公房調整或條件不具備暫緩制作的司法所,也在抓緊制作之中。

  二、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在市、區各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司法所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于司法所管理體制調整的不到位,加之司法所建設中遇到的一些實際情況,一些影響和制約司法所深入發展的問題逐漸顯現。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所管理體制調整不到位。到目前為止,司法所管理體制調整比較好的有江寧區、浦口區和高淳區。但大多數區的司法所管理體制調整未到位,主要表現在區司法局對司法所的人員管不住,業務工作難開展。有的街鎮調整司法所長,事前不征求區司法局的意見,待人員調整后,再打個招呼,有的甚至連招呼都不打。有的區司法局召開司法所長例會,到會的司法所長連一半都不到。

  (二)司法所隊伍不夠穩定。從調查的情況看,雖然當前我市司法所人員數量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隊伍老齡化,45歲以上人員占總人數的48%,另外,專職調解員隊伍老齡化的問題比較嚴重;二是流動性大,有的區司法局在一年之內,所長都進行了調整。三是人才留不住,有的區司法局剛招錄了幾名公務員,沒干多長時間就調走了。

  (三)司法所經費保障不落實。經費保障渠道不一,預算不明確,基本是在綜治經費總盤子內,可多可少,沒有固定標準。雖然,20xx年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下文,要求規范司法所經費保障,但省里一直未下文明確,這給我市落實司法所經費保障帶來了一定困難。

  (四)司法所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區司法局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不夠,尤其是近年來,司法所大量補入專職調解員和矯正社工,這些人應該說基本素質是不錯的,但由于沒有及時開展崗前培訓和平時工作的指導,有的人對工作流程不熟,對工作規定不清,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開展。

  (五)街鎮在建設政法綜治中心的時候,對司法所建設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有的基層單位在建設“政法綜治中心”時,強調“集中辦公”,由于街鎮辦公房有限,為了建設“中心”,只得將原先劃給司法所的辦公用房重新調整布局,擠壓了司法所的辦公用房。

  三、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一)統一認識,進一步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通過調研,明顯感到司法所管理體制調整比較好的區與未調整到位的區相比,司法所隊伍相對穩定,業務工作明顯增強。下一步,一方面要進一步統一認識,使大家真正認識到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的必要性,積極采取措施,認真落實有關規定要求;另一方面,通過研究制定一些相應的'配套辦法,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流動升遷方面做出相應的明確,盡量解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后顧之憂,更好地推進司法所管理體制調整,同時,針對各區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幫助解決實際問題,逐個突破,深入推進。通過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突破當前制約司法所發展的“瓶頸”問題,實現全市司法所發展新的跨越。

  (二)健全機制,加強隊伍建設。研究制定管理辦法,著力優化司法所隊伍結構,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司法所人員管理體制,形成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一是對于司法所人員進出設立門檻。在把好“入口”方面,利用公務員招錄、部門選調、轉業安置等途徑,將具有法律專業、善做群眾工作、年齡40歲左右的優秀人才選錄到司法所工作;在暢通“出口”方面,一方面要支持司法所人員參加街道和區級兩個層面的崗位競爭,另一方面要通過年度考核,逐步將年齡偏大、難以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調離司法所;二是完善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嚴細的管理目標和措施,把管理滲透到各個環節。重點加強對聘用人員的管理,制定日常考核管理辦法,落實管理責任;三是建立績效考核機制。通過年度考評,對表現突出的司法所工作人員實施獎勵,以充分調動司法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加強規范,樹立整體形象。繼續推進司法所標識系統建設,盡快全面完成司法所標識制作,強化司法所的外觀形象。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司法所人員的工作服裝,規范執法和服務行為,展現司法行政基層隊伍的良好風貌。進一步統一司法所的內務設置,對司法所公示內容、制度上墻、檔案管理等方面做出具體要求,規范內部秩序,加強內部管理。通過進一步提升司法所規范化水平,樹立統一、規范的整體形象,促進司法所依法、正確履行職責,提升社會對司法所的認知度。

  (四)明確標準,加強司法所經費保障。完善司法所經費保障制度,確保司法所辦公經費、專項經費、人員經費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適時進行調整,保持合理增長,做到專款專用,以滿足司法所正常工作的需要。積極協調市財政局,制定基層司法所經費保障辦法,明確基層司法所各項經費的保障渠道和最低標準,保證基層工作各項業務支出。將區縣、街鎮兩級調處中心、專業性調解委員會聘用的專職調解員的聘用經費和日常運行經費、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調解員補貼經費納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五)厘清責任,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針對基層司法所人員不斷補充的實際情況,厘清市、區兩級的培訓對象和責任,加強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進一步完善司法所人員的培訓機制。市局重點抓好司法所長的培訓工作,每年利用10天左右的時間,采取綜合培訓或專題培訓方式,舉辦1-2期司法所長培訓班,著重提高司法所長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區司法局重點抓好司法所一般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培訓形式以專題培訓和以會代訓為主;培訓時間,以每季度組織一次為宜;培訓內容,側重與司法所工作職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注重工作技巧的熟練運用。加強業務指導,及時發現并糾正司法所業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發掘司法所在圍繞中心、為民服務中的閃光點,予以總結推廣。

  (六)爭創一流,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以創建省優秀司法所為抓手,進一步加強司法所業務建設,促進各項工作全面開展,不斷釋放司法所職能優勢。要堅持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在關注民生、服務群眾中有所作為,在法治建設、平安創建中有所作為,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中有所作為,使司法所成為基層黨委、政府信得過、靠得住、拉得出的一支重要隊伍,在基層政法體系中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

司法調研報告5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加強司法所建設對于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至關重要,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近些年來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新形勢下,要更好地服務政府黨委中心工作,服務群眾民生,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工作職能,進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設中深層次問題,為司法行政事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打好基礎和創造條件。

  一、以創建為抓手,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自從x年起,中央工作會議、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反復強調要加強司法所建設在內的“兩庭一所”建設,在全社會形成了關心、重視、支持司法所建設的良好局面。近年來,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創建目標,江蘇省司法廳先后提出了在全省范圍內“省優秀司法所”和“省規范化司法所”創建目標,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范司法所”和“星級司法所”評定創建目標。通過這一系列的創建活動,引起了地方基層政府對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投入,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通過系列創建活動,全區司法所在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和體制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改觀。以x區為例。以前,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不足60平米,個別所甚至只有一間辦公室,司法所人員隊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員,有些業務工作職能停留在臺賬上,司法所人員管理體制主要隸屬于屬地街道辦事處;在創建之后,x區7家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達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員數量平均達到了7人,個別所工作人員數夠達到10名,通過“三定方案”,落實和理順了司法所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體制,各項基層司法行政業務的開展有聲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實現省規范化司法所創建目標,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優秀司法創建目標,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5星級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4星級司法所。

  二、新形勢下的困惑

  當前,平安社會建設、和諧社會建設對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司法所建設必然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期,同時,也給司法所建設帶來了新的挑戰,帶來了困惑。這就需要我們認清形勢,客觀看待成績,正視問題和差距,尋求和探索進一步發揮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徑。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機關職能。司法所的許多工作以說教為主,工作對象是普通民眾,具有很強的群眾性。隨著具有刑罰性質的社區矯正工作的逐步開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職能屬性越來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體系的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現階段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具備任何強制性職能。由于缺乏依據和可操作性,基層工作人員感到迷茫和困惑。

  2、如何定位核心職能。司法行政系統內定司法所職能共九項,江蘇省司法廳提出了司法所工作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隨著地方基層政府近年來維穩任務加重,司法所大量精力投入到了化解矛盾糾紛和社會維穩工作中,出現了與綜治、信訪、法制等部門職能往往會交叉、疊加。實踐中,一些基層工作人員找不到工作重點,不明白司法所的主業到底是什么,結果是“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響了司法所職能的充分發揮。

  3、如何確定歸屬。經過上一輪的機構改革后,通過“三定方案”,從上到下早已明確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但是文件和實踐、內容和形式、管人與管事仍然存在問題。名義上理順了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實際上,除了司法所長是由司法局任命外,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員基本上是由所在街道政府配備,人員還是不能由司法局自主進行調動,經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仍由街道來提供,造成了文件編制歸屬于區司法局,人員心理歸屬于街道政府。

  4、如何有效執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工作要求。當前司法所工作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對于司法所實際工作的要求有共同點,但是側重點各不相同。地方政府對司法所工作要求的側重點在于有效地處理群體性糾紛;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求司法所完成自身系統各項要求指標。于是存在兩種不正確的傾向:一種是只管部門工作,游離于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之外;一種是把自己當成是是街道干部,而不是司法行政干部,認為圍繞中心就是做黨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本職工作反而退居其次,不服務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管理,

  5、如何建設一支專業化隊伍。現在工作對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專業化趨向比較明顯。但是現在進入司法所人員隊伍缺乏專業衡量,什么人都可以進來干一干,這樣隊伍穩定性也不強,人員流動性大,實際工作中,司法所人員什么都干,結果什么都不能深入,什么都干不精、干不好。

  6、如何樹立自身形象。對于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職能,有的領導干部、公職人員并不清楚,群眾更不用說了,不少人認為司法就是法院,司法腐敗就是司法局的腐敗。這與司法行政系統缺乏統一形象不無關系。有的單位也采取了進社區宣傳司法所職能,宣傳方法不對頭,被其它部門搶了先機,宣傳效果打了折扣;由于種種原因,外界對司法所工作的認同度與我們的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三、理性定位,服務群眾,樹立形象

  針對當時司法所進一步發展所面臨的困惑,應明晰司法所在三個方面的定位。具體來說,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司法所目前承擔了大量的群眾性工作,在當前基層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要把基層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的一線實戰平臺,要明確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

  一是真正理順管理體制,實現以司法局管理為主,實現管人、管事、管財的'統一,做到“喊得應、找得到、調得動、管得了”,保障司法所職能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是以社區矯正工作為突破口,明確司法所干警的執法主體身份,賦予其警察待遇,同時帶動司法行政機關地位的整體提升。

  2、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服務屬性。司法所是區縣司法局派駐街道政府、服務街道政府工作的司法行政機構,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司法所的職能定位到以民為本、為民服務上來,而不是利益驅動。司法所工作人員要認清服務基層政府和服務司法行政大局根本上是一致的,定位好服務屬性,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正確處理好部門工作與基層政府中心工作的關系,司法所與黨委政府的關系,既不能喪失自我,盲從中心,也不能夜郎自大,脫離中心。

  二是處理好建設與服務的關系。要堅持硬件和軟件建設并重,建設和管理相結合,發揮職能和搞好服務相統一,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發揮司法所的平臺作用,把司法所建設成為基層黨委政府和基層群眾的法律服務中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協調中心,切實發揮職能作用。

  三是處理好司法所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系。在基層服務工作中,司法所不具備力量“單打獨斗”,處理好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系,整合基層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實行資源互享、優勢互補、信息互通,形成基層服務和維穩的工作合力。通過基層部門之間的互動,促進司法所業務發展。

  3、清晰定位司法所的專業化屬性。專業才能專注。司法所作為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由于隊伍力量不足,發展了規模龐大、為數眾多的社會工作隊伍,如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中的志愿者隊伍。在新形勢下,對志愿者隊伍的引導更需要專業化工作人員的指導,不然就會“使其昏昏令人昭昭”,因此,對業務的專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強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引導,增強專項編制,規范崗位設置,促進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緩解當前司法所“事多人雜”的困境。

  二是落實政府責任,推廣實行“以錢養事”、政府購買專業化服務等作法,由政府出資購買專業化公共服務。引導專業社團和專業人士加入基層司法行政業務;

  三是加快司法行政業務立法,如在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等工作中,要盡快制定出全國性的法律,將各項工作的職責、任務和保障法定化,對業務的專業性予以明確和規范,推進司法所工作更好更快發展。

司法調研報告6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基層司法行政系統隊伍的特點;當前隊伍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形成問題的原因;解決問題的主要思路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其中,主要內容包括:隊伍特點,工作頭緒的多樣性和專業性、人員流動頻繁,影響了隊伍的穩定、現有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與形勢任務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存在問題,理論知識水平還不高、工作主動性有待提高、創新意識不夠、作風扎實程度不夠、管理力度不夠、隊伍建設經費不足。問題的原因,理論、業務學習抓得不緊,思想觀念不夠解放,組織、管理體制不夠科學。主要思路,進一步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繼續加大學習教育培訓力度,加強組織制度管理,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爭取支持,壯大基層司法所隊伍,重視自律能力建設,加強保障機制建設,繼續加強與街鎮黨委的協調配合,進一步落實政法專項編制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基層司法行政系統隊伍是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領導下的一支有組織的群體,這一群體承擔著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的重任,是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長期以來,在黨組織的不斷教育管理和精心培養下,基層司法行政隊伍日益成長壯大,素質不斷提高,并逐步走向成熟,他們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伴隨著時代的變化、歷史的發展,新的形勢、新的任務,給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能否適應新時期新任務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中不辱使命,不斷作出新的貢獻,隊伍建設是關鍵,是根本,也是保證。因此,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行政隊伍成為當務之急,我們必須從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深化對隊伍建設重要性的認識,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強化司法行政隊伍建設,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一、基層司法行政系統隊伍的特點

  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既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基層的延伸,又是基層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它受黨委政府領導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履行著法制宣傳、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具體的工作職能。這些職能職責有的是司法行政公務員承擔的,有的是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的,有的則是公務員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共同承擔的。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組織系統和復雜多樣的業務工作職能,使基層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

  (一)工作頭緒的多樣性和專業性

  司法行政機關的各項工作職能,都是通過業務科室和基層科(所)細化為司法行政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司法鑒定人的工作職責來具體實現的。這些職責分類細,分工明,且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互不交叉,不同的機構,不同的業務,不同的工作崗位又有各自不同的專業資格條件、業務范圍、工作規范和專業化要求,使司法行政系統隊伍群體呈現出工作頭緒的多樣性和專業性的特點。

  (二)人員流動頻繁,影響了隊伍的穩定

  這一問題在基層司法所比較突出。首先,由于基層工作性質決定,臨時性、階段性工作比較多,司法所人員常被抽調,導致人員在編不在崗、在編在崗但身兼多職的問題時常出現。同時,部分街、鎮司法所人員的調整變動較為頻繁,造成工作銜接不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地區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開展。其次,由于基層單位在現有人員中,選擇年齡、專業符合司法所進人條件的非常困難,為保證整體工作質量,只得寧缺毋濫,導致個別司法所編制空缺遲遲不能到位。再次,司法所為個人提供發展的空間較小,職數有限(只有1個科級職數),人員工作積極性受到影響,使得基層司法行政隊伍存在人才流失的問題。

  (三)現有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與形勢任務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我國目前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特別是黨中央提出要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任務后,司法行政機關承擔著日趨繁重的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越來越重,責任不斷加大,對各項工作的要求起點高、標準高,而現有人員的綜合素質與理論業務水平就出現與之不相適應的矛盾,特別是創新思維、開拓進取的意識不夠,主動性不強。

  二、當前隊伍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加強隊伍建設,使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得到了較大提高,工作作風得到明顯改善,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是一支靠得住的隊伍。但必須從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新要求的高度,認真審視了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理論知識水平還不高

  少數干部理論水平還不高,用理論指導實際工作差距更大,對法律、政策掌握得不全、不深、不細,不透,一知半解,對學習政治理論不感興趣。

  (二)工作主動性有待提高

  部分干部沒有理清有為與有位、務虛與務實的關系,總是埋怨在政法系統中地位低、職能軟,缺乏一種以有為爭有位的思想基礎和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干勁,對待工作存在應付了事的現象;有些職能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還需要進一步虛功實做,避免流于形式,有些職能如人民調解工作還缺乏務虛之功,缺少在實踐基礎上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探索,這都影響了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創新意識不夠

  少數干部滿足于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對新時期如何進一步推進司法行政工作缺乏研究和探索,開展工作還習慣于老思維、老辦法,缺乏新意。

  (四)作風扎實程度不夠

  少數干部平時對基層指導幫助較少,對工作落實的情況和質量掌握不及時,對基層情況了解的不全面、不細致,浮在面上忙于應付。少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差,辦事效率低,服務基層的熱情不高,群眾觀念不強。

  (五)管理力度不夠

  對基層司法所干部的教育管理只局限于開會培訓,對他們的思想狀況掌握得不多,管理的力度不夠,制度制定的多,落實的少、督查的少。

  (六)隊伍建設經費不足

  雖有一定的投入,但由于經費緊缺,大部分經費投入用于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工作上,用在隊伍建設的'經費不足,經常性遇到集中培訓籌備經費難以解決的問題。

  三、形成問題的原因

  (一)理論、業務學習抓得不緊

  少數干部對新時期加強學習的重要性認識還有偏差,緊迫感不強,學習的自覺性不高,工學矛盾處理不好,由于工作頭緒多、任務重,平時主要精力和時間放在處理日常事務上,沒有分出精力和時間來抓自身的的理論、業務學習。

  (二)思想觀念不夠解放

  少數干部對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和職能作用認識還不夠充分,研究探索針對新時期工作特點的思路不夠,還習慣與憑經驗和老習慣辦事;有的同志進取意識不強,甚至存在一定的畏難情緒,認為司法行政工作屬于“軟職能”,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工作熱情不高。

  (三)組織、管理體制不夠科學

  干部考核機制不夠健全、完善,崗位職責不夠清晰明確,人員配置不夠優化合理,干部能進不能出,出工不出力的現象依然存在……這些組織、管理體制上的弊端都嚴重制約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式發展。

  四、解決問題的主要思路

  關于如何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集中解決突出存在的問題,全面提高隊伍素質,把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成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隊伍,更好地擔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應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政治理論學習

  通過集中進行政治理論的學習,強化自身的馬列主義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對政治理論學習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增強學習的自覺性,認真學習馬克思列 寧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注重學習鄧小平同志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模范執行和堅決維護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要把政治理論學習作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內容之一,增強干部學習政治理論的自覺性和良好的氛圍。

  (二)繼續加大學習教育培訓力度

  改革培訓方式和培訓內容,重點實現從知識型培訓向能力型培訓的轉變,堅持把領導人才、業務骨干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作為培訓重點,優先予以安排。開展創建“學習型司法行政機關”活動,形成全員學習、終身學習的良性機制,努力培養更多的高、精、尖人才。要堅持在實踐中培養人才,通過開展輪崗鍛煉、實戰訓練和崗位練兵,培養大批業務能手和崗位標兵。要堅持培訓與使用相結合,把業務培訓作為上崗、任職、晉升的必要程序。要加大投入,繼續實施人才發展戰略,設立專項經費,遴選一批理論基礎扎實、具有創新潛力的優秀年輕干部予以重點扶持。

  (三)加強組織制度管理

  一是制定各類人員崗位任職資格標準,創造有利于人盡其才的用人環境,完善崗位職責規范制度;二是健全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競爭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規范工作行為和工作程序;三是嚴格準入制度,完善人員進出口管理機制,試行年度考察制度,從理論和實務等方面對干部素質進行考察,對于不合格的人員要果斷地通過離崗、調離、辭退、開除等多種渠道,及時清理出司法行政隊伍;四是通過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等措施,優化部門內設機構之間的人員配置,選好配強中層干部,力求達到最佳組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強領導班子建設

  這是隊伍建設的關鍵環節,只有領導干部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在各個方面發揮模范作用,才能帶出好隊伍,取得好業績。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工作,始終堅持抓班子帶隊伍的工作思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隊伍的管理機制。一是配齊配強班子,增強凝聚力;二是堅持集體領導,增強戰斗力;三是管好班子成員,增強號召力。強化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團隊,認真落實黨支部理論中心組學習制度,狠抓理論專題學習,適時開展形勢任務教育,努力提高領導干部的政策水平。

  (五)爭取支持,壯大基層司法所隊伍

  采取增加司法所編制、下派鍛煉、系統進入先入所、開展技能培訓考試等舉措,進一步壯大基層司法所隊伍,提高基層干部的整體素質,充實基層法制宣傳、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置幫教工作力量,努力實現司法所人員“三個一”,即每所至少有一名法律業務骨干,一名檔案管理及計算機技術員,一名具備法律知識、協調能力、綜合分析、創新能力較強的復合型人才。

  (六)重視自律能力建設

  司法行政干部作為國家公務人員,履行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責任重大,尤其是從事法律服務的干部,責任重大,必須全方位開展隊伍教育整頓,切實加強自律,做到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常除非分之念,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凈凈、認認真真辦事。首先要堅定公正執法、為民執法的觀念,提高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自覺性。其次要以制度建設促進隊伍建設,從薄弱環節入手,加強規范化建設,通過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促使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再次,繼續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完善各種監督制約機制,尤其是要突出司法行政領導干部的示范帶頭作用,狠抓落實,扎實推動司法行政隊伍的自律能力建設,真正為推進跨越式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而不懈努力。

  (七)加強保障機制建設

  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是強化隊伍建設的基礎,要努力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在人、財、物上給予充分保障,切實解決司法行政經費難問題;加大對基層司法所基礎建設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堅決貫徹“從優待警”的政策,保證落實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充分調動干部的工作積極性,確保隊伍充滿朝氣和活力。

  (八)繼續加強與街鎮黨委的協調配合,進一步落實政法專項編制。

  嚴格按照區編辦、人事局的文件要求,嚴把進口關,疏通出口關,確保基層司法行政隊伍的穩定性,保證編制到位,人員到位。

司法調研報告7

  司法改革是十二五時期的重要任務,完善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內不合理的成分,進而建立科學合理的司法體制非常重要。對照上級的要求,豐縣人民檢察院認真調研,形成調研報告。

  一、在檢察機關內部,哪些領域、崗位權力過于集中,容易出現問題

  以豐縣檢察院為例,該院共有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公訴科、偵監科、辦公室、研究室、政治處等16各科室,另外還有3個駐鎮檢察室。這些內設機構共同構成了豐縣檢察院這個組織,推動檢察工作的正常運轉。

  在這些內設機構中:權力過于集中的崗位是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公訴科、偵查監督科四個科室。這些科室具有法律賦予的重要權力,用之不當增會給當事人造成重要的損失,對其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要的威脅。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兩個科室承擔者自偵案件的查辦,享有偵查權,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稍不注意可能會侵犯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是高危崗位。偵查監督科承擔者對嫌疑人的批捕職能,稍有疏忽則有可能錯捕、濫捕,嚴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后果嚴重的有可能會造成國家賠償,造成不良的影響。公訴科承擔著審查起訴職能,享有不起訴權,若審查起訴不當則會嚴重損害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檢察機關的形象。

  二、如何合理配置檢察權,加強監督制約

  (一)合并現有主要部門,合理劃分綜合部門

  一是成立職務犯罪監查局。將現行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職務犯罪預防、控申四個部門整合成統一的檢察機關反腐職能機構。受理公民控告(舉報),是反腐執法的基礎和前提,辦理貪污賄賂案件和瀆職侵權案件是反腐執法的直接體現,預防則是通過反腐執法的適度延伸,鏟除誘發犯罪的病灶,實現反腐執法功能、效果的化。“四位一體”的反腐機構設置模式,正是反映了這一客觀規律。

  二是成立公訴局。將現行偵查監督、公訴兩個機構整合為一個具有追訴性質的法律監督職能機構,行使目前由公訴、偵查監督和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履行的部分職能。檢察機關不僅應當享有刑事案件的公訴權,而且也應當享有代表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民事公訴權與行政公訴權。公訴局的機構設置,為民事、行政公訴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探索空間。反映了公訴工作全面、協調發展的趨勢。這樣,更能從整體上凸顯公訴職能的"客觀性義務"和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法律監督性質。

  三是設置訴訟監督局。將現行民事行政檢察、監所檢察等部門職權予以整合,除繼續履行上述機構的職能外,應增加從公訴局分離出來的訴訟監督職能和內部執法監督職能,以行成對外(公安、法院)對內(檢察執法)同時并舉的全方位訴訟監督。具體職權是:負責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事項;負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抗訴;對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國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訴訟;以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民事抗訴程序中的當事人和解等方式實施民事行政監督;負責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負責對檢察機關自身的辦案活動和辦案質量實行監督。

  四是設置行政部門機構。根據現有的機構具體可整合為三個部,即人力資源部、業務調研部、行政事務部。

  (1)人力資源部是政治部門的改稱,仍然主管政治工作、宣傳教育、司法警察和干部管理。

  (2)業務調研部是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和檢務督察部門的結合體,具體職責包括按照《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工作規則(試行)》規定的職責范圍工作并負責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檢察業務調研;負責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提交檢委會研究的案件進行會前審查;對檢察機關業務部門的工作進行督察。

  (3)行政事務部。行政事務部是辦公室和行政裝備部門合并成立的,仍然主管文件、信息、行政后勤、財務、統計等工作。

  (二)規章立制,強化內部監督制約

  要進一步后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通過各種規章制度強化對內部監督。

  一是明確紀檢監察部門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在執法監督工作中,明確監督的對象和重點,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紀檢監察部門執法監督的主要對象是反貪污賄賂部門、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控告申訴部門等行使檢察權的主要業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執法監督的重點是當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批準(決定)逮捕、不起訴和公安機關提請復議、復核的案件、撤銷案件、錯案賠償的案件;上級或其他專業部門否定檢察技術部門鑒定的案件;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下級院提出請抗訴,上級院決定不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本地區辦理的大案要案;上級批轉、領導交辦、人大轉辦、新聞媒體曝光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等。

  二是明確紀檢監察部門執法監督的主要方式方法,正確處理程序和實體監督的關系。依據上級檢察院頒布出臺的《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監督辦法》,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實施意見,在把內部執法監督延伸到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的同時,正確處理好程序監督和實體監督的關系,既要重點監督辦案程序,及時預防和糾正檢察干警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又要注意監督案件實體,及時發現案件質量中存在的問題,把兩者有機的統一到內部執法監督工作中來。

  三是充分調動業務部門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的積極性,著力構建自身執法監督機制。為了充分發揮業務部門在內部執法監督中的作用,我們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明確規定了部門負責人在內部執法監督工作中的.職責: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對部門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負總責,監督本部門干警嚴格依照法律、檢察紀律的規定履行職責;干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除追究本人的責任外,還要依照黨風廉政建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通過從調動部門負責人積極性入手,不斷規范業務部門的自我監督。

  三、如何建立將檢察人員晉升、獎懲與其公正司法的業績考評相掛鉤的制度

  (一)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

  在獎勵制度方面:

  1、實行積極獎勵制度。對工作表現優良、取得單項或綜合成績的,注重予以獎勵;在年度總結表彰、公務員評優,向上推薦先進立功等過程中,對表現優秀的青年干警予以傾斜;注重選拔和培養青年干警群體的先進典型,發揮典型示范效應。

  2、推行中層助理制度。在各部門設置中層助理職位,對工作表現優秀、發展潛力大的優秀青年干警大膽提拔任用;新提拔的中層助理設置考核期,期間進行定期考察;對任職期間表現突出、能力提高較快、綜合條件比較成熟的中層助理,根據工作需要優先予以提拔重用。

  3、建立破格提拔制度。本著“不看資歷,注重素能”的原則,針對在部門工作業務中表現突出,爭先進位中貢獻較大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秀的干警,在干部提拔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大膽破格提拔使用。

  4、引入競爭機制。對檢察干警的使用提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細化競爭機制,量化具體標準,形成敬業履職、全面提升和創新創優的良好導向。

  在懲罰機制方面:對在檢察工作中表現較差的干警,第一次進行誡勉談話,寫出書面檢討,向院黨組和紀檢部門認真反省;第二次則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留崗查看;第三次則進行調離檢察崗位。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檢察干警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跟蹤調查,及時將調查結果向院黨組匯報。出臺《執法辦案風險源點防控管理辦法》,加強對執法辦案的監督制約,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二)制定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

  爭先創優是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創先爭優的大背景下,檢察工作要適應時代的要求,積極創新管理模式,創新工作方式,積極推動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針對當前考評中的不合理因素,認真的調研分析。

  建立業務科室考評和綜合科室考評分開機制。檢察業務是檢察工作的重心,一切要以檢察工作為重。在業務科室考評上要認真結合省院、市院關于業務考評的要求,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合理的考評細則。激勵業務科室認真開展檢察工作、創新開展檢察工作,實現檢察業務工作的跨越和進步。在綜合科室考評方面,要注重引導,建立達標機制。綜合科室是服務保障部門,在檢察機關內部相對不如業務科室重要。對綜合科室設立相應的標準,綜合科室到年終達標即可。把綜合科室徹底解放出來,竭力發揮其綜合保障職能,推動檢察業務工作的發展,最終推動檢察工作的發展。

司法調研報告8

  近年來,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緊緊圍繞“法治南京”建設目標,依照部、廳和市有關法制工作部署,立足服務與保障南京基本實現現代化,建立健全法制工作規章制度及執法監督檢查機制,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司法行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法制環境。最近,吳愛英部長提出,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中發揮職能作用,省司法廳在《爭當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排頭兵工作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大幅提高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綜合考評得分,在百分制考核中占比達到10%,市里也進行了為期4個月的行政執法大檢查活動,充分顯示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們必須及時適應工作變化,充分認識加強和規范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不斷推動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邁上新臺階,實現新發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在思想要求上形成一致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項具有全局性、基礎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和規范執法執業行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正處在難得的發展機遇期,今后隨著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職能不斷增多,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對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還會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我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與司法行政改革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認識到做好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統一思想。根據當前“法治中國”建設要求和省廳排頭兵考核的實際需要,要徹底糾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可有可無的片面認識,法制工作是涉及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是所有職能部門涉及其中的事,法制工作的好壞也是所有局領導的責任。因此,我局每一位領導、每一位干部、每一個處室都必須樹立法制工作是自己的職責所在、工作所系的觀念,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配合抓,法制機構牽頭抓,業務部門重點抓,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明確要求。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知識性、程序性較強,上級和同級主管部門較多,工作任務繁重、要求較高,既要完成省司法廳布置的各項工作,又要落實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辦交辦的任務。我們必須根據當年法制工作重點,結合各項具體業務工作,明確目標和任務,把法制工作的“剛性”和具體業務的“彈性”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法制工作落到實處。三是創造條件。市局、各區局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處(科)室,也沒有專職法制工作人員,致使省、市法制部門布置工作時上下、左右不對口,開展工作難度較大,要向省內排頭兵考核先進城市看齊,把設立獨立的法制工作機構擺上議事日程。在人員上,要選擇政治覺悟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專職法制干部。在機制上,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法制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體制機制障礙,建立一整套法制工作制度,形成工作體系。在保障上,不斷加大對法制工作的技術、經費等投入。推動法制工作發展水平與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形勢相適應。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在體系建設上取得成效

  我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在多年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經驗,形成了一套比較有效的工作方法,但是我們必須要認真總結提煉,上升為切實可行的八項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形成我市法制工作規范高效的運行制度體系。一是領導民主決策制度。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定期共同專題聽取法制工作匯報,召開專門會議增強全局依法行政意識,全面推進我局法制工作明確方向。在遇到重大行政決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出臺時,局黨組要進行集體討論、民主協商并形成制度,確保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二是執法人員準入制度。利用省、市行政執法證件定期換發的要求,建立領證人員的執法、學習培訓、考核、獎懲情況專項電子檔案,同時實行執法人員動態調整,保證在崗執法人員全部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行政復議崗位辦案人員要具備省行政復議資格,基本實現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三是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實行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立項管理,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備案,定期通報反饋制度。積極推動規范性文件的前置審查工作,建立審核意見反饋機制和已出臺文件修正解釋機制,使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得到保證。四是行政爭議解決制度。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完善行政審查、復議辦案程序,改革創新行政復議審查方式,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進一步加強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認定工作,不斷強化自我糾錯功能,確保

  行政處罰主體合法、程序完備、事實證據充分、處罰行為公正、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五是學法用法培訓教育制度。將學法用法作為領導干部和機關公務員日常工作的必修課,列入市委中心組及機關學習計劃和公務員年度學習考核內容,扎實開展集中學習培訓和考試活動。學習內容可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律基礎知識以及本系統、本部門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氣。六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百分考核制度。根據《江蘇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質量考評辦法》,我局也要將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工作列入對區司法局和市局各業務部門的年度考核目標,通過查看區司法局網站、現場查看辦公場所規范化設施和是否制訂法制工作相關制度,結合平時抽查情況,政務公開情況,按時答復局長信箱情況等,將執法質量、執法監督、執法基礎建設等列入百分考核細則,促進各項業務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強力推進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和服務能力水平全面提升。七是法制工作信息報送制度。要求各區司法局、市局各業務部門、各直屬單位高度重視法制工作情況報告和信息報送工作,嚴格按規定要求及時報送法制工作情況、動態、經驗、總結、問題、決定和統計數據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以便及時了解和掌握情況,指導工作。八是法制工作理論研討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調研,將法制工作做為重要課題,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將調研課題分解到有關部門、責任到人,安排布置調研任務。并組織專門力量,深入基層進行調研,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地完成調研文章,指導法制工作。

  三、充分結合工作職能,在實現載體上持續創新

  法制工作不是一項單純的業務工作,應該創新實踐載體,與具體的業務工作相結合,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發揮法制工作的職能作用。一是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把活動中激發出來的工作熱情、進取精神轉化為做好法制工作的動力,把開展活動取得的成效體現在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在法律法規應用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在加強法治中國、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機關建設等方面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進一步完善開門制定司法行政政策法規的體制機制,體現群眾訴求,積極爭取群眾對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群眾滿意度和社會認知度。堅持從思想作風切入、從突出問題改起、從實際工作做起,進一步加強執法(業)監督管理,推進規范執法(業)、文明執法(業),為民服務。暢通行政救濟渠道,提升行政復議公信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二是與法制宣傳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法制宣傳職能優勢,緊緊抓住我市爭創“六五”普法全國先進的契機,進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宣傳力度,做好領導干部、公務員隊伍學法用法和普法品牌建設兩項重點工作,重點組織實施“法律人在行動”等系列法制宣傳活動,繼續發揮“18法律咨詢廣場”法制宣傳主陣地作用,為深化依法行政工作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三是與重大專項活動相結合。在開展“雙進雙聯”法律服務專項活動中,充分整合法律服務和糾紛調解資源,建立法律服務進企業工作協調機制和服務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為我市加快經濟方式轉變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在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中,積極鼓勵各區局和基層單位發現、培育和推出先進典型,樹立充滿活力、務實高效、公道正派、廉潔執法的良好形象。四是與信息化管理相結合。一方面,認真落實市行權辦“權力事項公開統一規范”的要求,對公開事項的內容和形式進行有效統一,做好市局行政權力事項數據與市行權辦監察系統的對接工作。另一方面,按照省廳執法質量考評辦法,制定我市的具體實施意見,對執法事項進一步確定工作考核點和考核分值,為構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運行機制提供強有力的基礎保障。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和行政執法公開,確認公示我市司法行政全部的行政權力執法事項,實現行政權力網絡化運行,促進權力運行更加公開、規范。五是與加強隊伍建設相結合。全系統緊緊圍繞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重點加大對《公證法》、《律師法》、《人民調解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的執法檢查力度,并把握年度檢查、名冊公開等有利時機,突出加強行業機構、人員執法(業)行為的檢查考核,加強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等隊伍建設,有效避免和減少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的發生。

司法調研報告9

  司法鑒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發揮著其他證據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和鑒定市場的不規范,司法鑒定的啟動、質證、審查判斷等問題已經成為民事審判的難點之一。為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本文以20xx年至20xx年間鎮海區人民法院審結的涉及司法鑒定的民事案件為研究對象,對司法鑒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現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以期對完善證據制度提供實證。

  一、司法鑒定結論的應用現狀

  (一)關于鑒定類型

  從統計數據看,20xx年至20xx年間,鎮海法院每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占案件總數的8.3%。其中,人身傷害類糾紛、建設工程類糾紛為鑒定結論使用最為頻繁的領域,分別占同類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鑒定類型是傷殘等級鑒定。

  (二)關于糾紛解決方式

  因司法鑒定較強的科學性,使得涉及司法鑒定的案件呈現出濃郁的專業色彩,雙方當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對司法鑒定結論均表現出不同程度的依賴性。當事人對解決這類糾紛的方式選擇具有局限性,因雙方當事人認可、信服司法鑒定結論而撤訴的案件較少,大多數當事人因林林總總的原因依賴于法院的判決,以判決結案的案件占71.2%。當事人選擇以判決結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來權益保護意識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匱乏、訴訟中民事調解協議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當事人提起司法鑒定時缺少合意、司法鑒定結論在庭前開示及質證不夠規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結論的接納程度。

  (三)關于鑒定結論采信情況

  統計表明,無論是一次鑒定的案件(占總數的76%)還是再次、多次鑒定的案件(占總數的24%),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異議數均占到了相當的比例(62.5%)。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至關重要,它決定了案件審理的走向和最終訴訟結果的形成。

  (四)關于超范圍鑒定

  由于鑒定市場缺乏管理、良莠不齊,鑒定機構超范圍鑒定的情況屢見不鮮,尤其是人身傷害類糾紛中,鑒定機構儼然成了無所不能的“鑒定人 醫生 設備供應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鑒定機構什么事情都可以鑒定,什么結論都敢出。從統計情況看,超范圍鑒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鑒定結論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和法院調解工作的進行。

  司法鑒定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審判實踐中,司法鑒定不僅得到廣泛的運用,而且司法鑒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實判決”的作用。但是,審判實務中司法鑒定結論存在的諸多程序及實體上的問題直接制約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也成為民事審判工作中一個難點與熱點。

  二、司法鑒定的啟動與質證

  鑒定的啟動與質證主要通過站在對立或相反立場上的主體圍繞司法鑒定是否啟動、鑒定結論是否正確進行質疑、辯駁,從而使案件信息的獲得更加全面完備。它不僅是確認鑒定結論證據效力的手段,更是運用鑒定結論的必經程序。

  (一)司法鑒定啟動與質證準備

  1.鑒定啟動

  除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為主的人身傷害類糾紛(此類糾紛,原告在起訴前多已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等事項就行了鑒定,并將鑒定報告作為證據提交)外,民事訴訟中絕大多數鑒定系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決定并委托鑒定方式啟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法官往往在對鑒定的必要性、科學性未進行認真審查并保障對方當事人行使異議權的基礎上就啟動鑒定程序;未告知申請人鑒定的風險;在鑒定機構確定后,法官在鑒定事項、鑒定標準等問題上往往未征求當事人的意見,未告知雙方當事人鑒定機構確定的鑒定人及申請鑒定人回避權、行使回避權期限,讓當事人充分參與到司法鑒定程序中。

  筆者認為,鑒定的啟動問題至關重要。民事訴訟中,法院裁判所依賴的證據資料只能來源于當事人,當事人享有自行啟動鑒定程序和申請法院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是否進行鑒定、進行何種鑒定或由誰鑒定等事項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如遇為查明案件事實確需進行鑒定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在法院釋明后仍不申請鑒定的,則應由該方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鑒定應于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庭應予充分注意和認真對待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告知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鑒定的風險,保障對方當事人行使鑒定啟動異議權,審查鑒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決定的形式決定采納申請與否。對于法律規定應當以當事人同意作為鑒定啟動條件(如測謊、對第三人的身體檢查等)而當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證據的,或法官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認為不需要專業的特別知識,或通過勘驗等調查證據的方法能夠作出判斷的,應當決定不啟動鑒定程序,避免當事人隨意、濫用鑒定啟動權。法庭決定啟動鑒定的,應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搖號等隨機產生方式確定鑒定機構,同時確認法官最終決定的委托鑒定事項及鑒定標準。鑒定機構確定鑒定人后,法院應告知雙方當事人鑒定人情況及申請鑒定人回避權、行使回避權期限。由此,鑒定啟動程序不斷優化完善,才能使鑒定結論成為實現實體正義的最佳證據方法,并為鑒定結論進入庭審質證奠定基礎。

  當前,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是,是否鑒定的啟動一概需要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擔責任?從學理上分析,鑒定是舉證的一種方式,是否鑒定以及進行何種鑒定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舉證責任,因此,應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對方對待證事實有異議,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并以鑒定結果來反對對方的異議。該理論最有利的推論就是,在無法鑒定的情況下,顯然應由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

  但是,在實踐中,大量案件卻采取的是由提出異議的一方提出鑒定申請,否則就推論其異議不成立。該做法有違舉證責任規則,但是卻有其在中國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誰異議誰鑒定是普通民眾普遍接受的觀念。第二,由于實踐中往往由提出鑒定申請的一方預付鑒定費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異議就要求對方掏錢鑒定,往往既嚴重拖延了訴訟程序,又增加了訴訟成本,更加大了誠信一方的負擔。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最后判決否決了對方的異議,法院也判決對方要最終負擔鑒定費用,但往往一進入執行程序,判決本身就成了一紙空文,于是申請方不僅訴訟請求成了白條,還要白搭上一筆鑒定費用。從實踐看,由異議方提出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護了誠信一方,阻止了不誠信方的耍賴行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間借貸類糾紛,被告在訴訟中隨口稱借條不是自己書寫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后,超過90%的被告會“放棄”鑒定請求,而法院據此認定借條的真實性并判決被告敗訴后,絕大多數被告對法院的認定是信服的。第三,由異議方提出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在事實上不會影響權利人的權利。因為鑒定往往是為了支持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即使讓被告預付鑒定費用且鑒定結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決由原告最終負擔鑒定費用,在執行上是有保障的。

  應該說,這個問題是法學理論與中國特殊國情有矛盾造成的。筆者認為,在誠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發達的中國,由提出異議的一方申請鑒定是合理的。

  2.鑒定檢材(樣本)的`確認

  為進行鑒定,法官需要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檢材(樣本)進行確認,但由于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鑒定檢材(樣本)的確認無明確規定,理論和實務界對鑒定檢材(樣本)的確認認識不一,導致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從嚴格遵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出發采取開庭方式,有的從提高民事訴訟效率出發采取庭前確認方式。采取開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開庭的情形,即鑒定檢材(樣本)經開庭質證確認后交鑒定機構鑒定,鑒定結論提交后再次開庭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若出現補充鑒定材料則可能出現三次以上開庭。有的采取庭前確認方式,即于開庭前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就擬提交鑒定機構的證據材料進行確認,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并以筆錄方式記錄在案。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存在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檢材(樣本)有分歧或對方當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及個別補充鑒定檢材(樣本)未經質證或雙方當事人確認的情形。

  筆者認為,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離不開合法有效的鑒定檢材(樣本),而合法有效的鑒定檢材(樣本)必須通過正當合法的程序予以確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于鑒定檢材(樣本)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確認未予規定,但實踐中,為確保鑒定依據的檢材(樣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檢材(樣本)進行確認。對鑒定檢材(樣本)進行確認的目的在于:保證提交給鑒定機構的鑒定檢材(樣本)來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為添加、減少、損壞、污染鑒定檢材(樣本);保證提交給鑒定機構的檢材(樣本)滿足其鑒定范圍的特定性、數量和質量的充分性,避免鑒定機構因鑒定檢材(樣本)擴大或縮小鑒定范圍或因鑒定檢材(樣本)不充分而無法得出、勉強得出不具確定性的鑒定結論。采取開庭審理方式與庭前召集雙方當事人確認鑒定檢材(樣本)方式均能達到上述目的,但都應避免補充鑒定檢材(樣本)不經雙方當事人質證或確認的情形出現。采取開庭審理方式確認鑒定檢材(樣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證據固定、爭點明確的前提下,將無異議的證據材料提交給鑒定人,對那些夾雜虛假內容或不能確定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據材料向鑒定人說明,但導致多次開庭,不僅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還將造成當事人訟累。采取庭前確認方式,由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告知應當提交與鑒定有關的證據材料,確認鑒定檢材(樣本),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并記錄在案,同樣可以達到將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提交給鑒定人并對夾雜虛假內容或不能確定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據材料向鑒定人說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較二種確認鑒定檢材(樣本)方式,采取庭前確認方式,既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鑒定無法進行的將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承擔相應后果,促進當事人配合并提交鑒定所需檢材(樣本),特別是在需要補充鑒定檢材(樣本)的情況下可以不受庭審條件限制因地制宜確認補充鑒定檢材(樣本),最終實現利用當事人之間的對立關系,利用當事人自己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來充分揭示案件事實的目的。

  3.鑒定結論開示

  實踐中,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大多于證據交換時開示。對于當事人申請并由法院委托鑒定的,大多于庭前開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開示,也有的采取電話告知鑒定結論的簡便方式。

  筆者認為,鑒定結論開示旨在使當事人于開庭前有機會以合法方式獲得鑒定結論,從而有充分的時間為反駁鑒定結論、支持自己的主張做質證準備工作。建立并完善鑒定結論開示制度,對鑒定結論開示加以規范,才能使當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鑒定結論并通過法庭質證真正對案件事實或證據進行“解碼”。因此,鑒定結論開示不僅僅是將鑒定的最終結論告知當事人,而應當告知鑒定報告的全部內容。

  (二)鑒定結論質證方式與內容

  1.質證方式

  實踐中,鑒定人基本不會主動到庭,鑒定結論多以書證形式宣讀出示。只有在當事人對書面鑒定結論有異議,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鑒定人出庭的申請后,法官才會聯系鑒定人出庭。鑒定結論形式化、無序化、簡略化的質證方式,極大地影響了質證功能的發揮,也導致了大量重復鑒定和當事人無休止申訴上訪的發生。

  筆者認為,質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決定性步驟,是法官自由心證的根據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礎。由于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通過觀察、測量、比較、實驗、分析、綜合、歸納、演繹等方法,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判斷,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且鑒定結論屬于言詞證據性質,讓鑒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詢問,才能通過質證程序過濾一些不科學、不準確的鑒定結論,使鑒定結論獲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鑒定結論經開示后,原則上應通知鑒定人出庭,由鑒定人當庭陳述其做出鑒定所依據的檢材、科學程序、鑒定所運用的理論和技術,接受各方當事人的質證,從而使當事人有機會發現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之處,幫助法官獲得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識。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對鑒定結論的質證應在法庭上進行,以當事人提交書面質證意見或詢問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制作筆錄等變通方式代替庭審質證,有質證之名而無質證之實、剝奪當事人當庭就鑒定結論進行攻擊防御的不當做法,既不符合公開、直接、言詞、辯論原則,又無法保證鑒定結論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也不利于當事人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予加以糾正,以避免由此對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極影響。

  2.質證內容。由于鑒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質詢,司法鑒定結論大都在當事人出示證據的同時一并宣讀出示。法官從提高庭審效率目的出發,多采取概括性質證方法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包括鑒定結論在內的證據有無意見,而不愿引導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作進一步的質疑、辯駁,在當事人拒不認可鑒定結論的情況下,質證隨之演變成“是否申請重新鑒定”的簡單問話。鑒定結論的質證內容簡單化,削弱了法官通過質證判斷鑒定結論證據效力的功能,影響了質證的效果。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中,鑒定結論的質證內容與質證效果密切相關。對鑒定結論質證停留在展示證據、概括性質證層面,并不利于法官發現事實真相。只有將鑒定結論由形式性、概括性質證推進到實質性、全面性質證,利用當事人自己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鑒定結論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并針對有無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展開質證,通過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當事人雙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過程中,充分地陳述自己觀點或進行反駁防御,才能澄清事實,體現正義。

  三、鑒定結論的審查與認定

  司法鑒定結論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同其他形式證據一樣,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或認定事實的根據,這是訴訟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1、2款分別規定了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時,法院可根據不同情況決定重新鑒定、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但是,在實踐中,對“嚴重”、“明顯”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則完全依賴于法官自身的認識,這種立法上的模糊化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是引發重復鑒定問題的根源。因此,加強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是保證鑒定結論準確運用的關鍵。

  (一)對鑒定結論可采信的判定

  對證據的認定與采信,實質上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的認定,是對證據力價值的評估與判定。而對證據可采信的審查判斷,主要通過對證據“三性”的審查判斷來實現的。

  目前比較有爭議的,是對訴前自行委托鑒定行為的審查?在現實生活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因某一專門性問題得不到雙方認可,為解決糾紛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并以該鑒定結論作為證據提起訴訟。筆者認為,對此行為的審查,應首先肯定該證據初步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格而使其進入證據調查程序,然后,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來判斷其是否能夠成為定案的依據。因為,在起訴時,訴訟請求如涉及專門性問題,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通過委托鑒定尋求對專門性問題的主張依據則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內容。而且,從《證據規定》第28條規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證據效力。對于訴前自行委托鑒定的結論,如果只是因為訴訟尚未開始且單方委托而否認其證據效力,勢必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此外,有些類型糾紛部門規章對評估鑒定的前置性作了規定。如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發包方在協商期間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質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因此,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訴前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是否與案件事實相符,最終能否此為定案的依據,還有待法官在引導當事人質證中對證據證明力的審查中判定。

  鑒定結論的“三性”之間體現出一種互為條件的關系。真實性是基礎,關聯性是鏈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結論必須具有關聯性,但具有關聯性的結論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備了“三性”的鑒定結論才可能被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證據(訴訟證據)進行評判。

  (二)對鑒定結論證明力的判斷

  對鑒定結論可采信的審查判斷主要是對鑒定結論本身(即作為單一證據時)的審查判斷,但具有可采納性的結論究竟具有多大的證明價值,還須從鑒定結論與案件其他證據的關聯程度進行綜合性分析、判斷才能得出,這是鑒定結論認證的最重要步驟。對證據的價值的判斷,必須根據證據證明力的不同,對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否滿足抽象法律規范中的要件事實做出說理,并對案件事實和要件事實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斷。《證據規則》第71條對鑒定結論證明力的認定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審判實踐中,由于鑒定結論本身涉及專門知識的運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進行審查或憑自己的知識提出異議,要真正對鑒定的依據、技術手段的運用等專門問題進行實質性的審查是比較困難的,對“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為空話。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對鑒定結論證明力的審查應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不確定的鑒定結論的審查。實踐中,有的鑒定機構在出具鑒定結論時,采用了類似“傾向認為”、“可能性較大”等模棱兩可的字眼,給法院審查判斷證據增加了難度。筆者認為,在鑒定結論不確定的情況下,應運用“高度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準進行審查判斷。

  2.對鑒定結論的綜合審查與判斷。對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從其本身來審查,有時是難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系上來考察,看它們所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協調,就能比較容易發現問題、辨明真偽。對鑒定結論的綜合判斷就是將鑒定結論與案件中的不同種類的證據進行聯系對照,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與鑒定結論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沒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實得出完整的認識。

  筆者認為,司法鑒定雖然是依據法律規定所進行科學活動,但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限制,使鑒定結論具有客觀科學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當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爭議較大,且結論本身無法明確證明某一客觀事實時,必須將司法鑒定結論與其他在案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比較、判斷后,才能決定是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三)鑒定結論沖突的審查判斷

  鑒定沖突主要體現為自行委托與法院委托之間、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委托之間、同一審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間、同一審法院關聯案件委托鑒定之間的沖突等類型。

  相互沖突的鑒定不僅將削弱鑒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給鑒定證明力的有無與大小的辨別造成了困難,因此,沖突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大難點。筆者認為,對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的證明能力進行認定時,應注意區分四個層次進行審查:

  第一,審查不同鑒定機構的工作條件和能力,以及鑒定當時的背景條件(如鑒定人員與案件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系,鑒定時是否受其他人情、關系影響)。

  第二,審查不同鑒定的依據是否合法。鑒定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有“成文的”就必須依照“成文的”,在沒有“成文的”情況下,才能依照“約定俗成的行業習慣”。

  第三,審查被鑒定客體在多次鑒定中是否具備同一認定的條件。因為,同一認定所解決的是相同的客體在經多次檢驗(比較、分析)后所體現的情況,是比較多次鑒定科學性的基礎。如一個問題出現多個不同的鑒定結論,法官應注意審查多次鑒定時所依據的檢材和樣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則多份鑒定無可比性,應分別進行審查判定。

  第四,審查鑒定的步驟、方法是否科學。鑒定結論必須是在全面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點是本質的符合,差異點又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同一認定的結論,否則,即使特征的符合點達到一定數量,但對差異點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這種情況下作出的同一認定結論是不準確的。

  筆者認為,結合審判實踐,可以歸納出沖突鑒定的效力等級三原則,即法院委托鑒定效力優先原則、二審委托鑒定效力優先原則、后委托鑒定效力優先原則。

司法調研報告10

  涉及訴訟的鑒定習慣稱為司法鑒定,主要包括物證鑒定、法醫學鑒定和精神病學鑒定。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是在建國50多年的司法實踐中自然形成的。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對司法鑒定立法,使鑒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體制、鑒定程序、鑒定標準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鑒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司法公正,同時也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造成極大浪費。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有8個代表團的266名代表提出議案,要求盡快立法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今年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又有7個代表團的234名代表提出該議案。為妥處理上述議案并答復提案代表,從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國人大內司委多次派出調研組赴廣東、重慶、福建等省、市,圍繞司鑒定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別邀請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鑒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等問題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現將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亟待規范的幾個主要問題調研綜述如下。

  一、確立鑒定的法律屬性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司法鑒定的概念及法律屬性做出明確的界定。多年來,實踐中就如何解決鑒定機構設置和管理多元化的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甚至虛假鑒定越來越嚴重等問題,有關部門所持主張及具體做法不盡相同,甚至大相徑庭。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的同志認為,目前鑒定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是由于管理體制混亂造成的,并提出從理順管理體制入手,將分設在公、檢、法、安、司機關中的鑒定機構進行改造、整合或重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體制,逐級建立自下而下、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此,有一些不同意見:有的認為,鑒定是偵查破案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偵查工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設立鑒定機構是必須的;有的認為,檢察機關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都需要對偵查中的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確認或重新鑒定,而且檢察機關還擔負著一部分案件的偵查工作,因而,檢察機關必須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還有的同志認為,鑒定是法院審判職能的一部分,各級人民法院應建立鑒定機構,并實行自上而下的統一管理。我們認為,解決鑒定中存在的問題的關鍵,不應在現行體制框架內去理順管理機制,首先應該是通過立法,明確司法鑒定的性質,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鑒定結論是證據之一。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偵查機關自主進行鑒定是為了發現犯罪、證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辯護人申請進行鑒定,是為了獲取證據,以便向法庭舉證,進行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委托鑒定是為了將鑒定結論作為向法庭提出主張的一種依據,都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某一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它既不是一種行政行為,也不屬于檢察和審判職權范疇,更不是一種訴訟活動。鑒定的概念和法律屬性應當是為了向法庭提供證據,對某些專門性問題,由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檢驗、鑒別和判斷,是一種依法為訴訟活動提供幫助的科學鑒定。

  二、明確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體制

  由于目前有關部門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體制存在不同的認識,在規范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時又發生直接沖突,因此,我們認為司法鑒定的管理體制問題必須通過制定全國統一實施的司法鑒定管理法予以解決,并在立法中,依據對司法鑒定管理是司法行政職能而不是審判職能這一內在屬性,確立科學的鑒定管理機制。即除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檢察機關負責自偵案件的部門)為偵查犯罪而設立的鑒定機構外,所有鑒定機構都應當是依照法定程序設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為司法機關和委托人提供鑒定服務,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各鑒定機構之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隸屬、無大小和級別高低之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一樣實行行業自律。在機構設置上,由司法行政機關按法定條件進行注冊登記并進行監督是必要的,過渡到行業自律后也仍要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確立科學的鑒定管理體制,是規范司法鑒定工作的一個關鍵性問題。

  三、明確司法鑒定的范圍和種類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類案件中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越來越多,范圍也越來越廣。如何界定司法鑒定的范圍,有的意見認為,按照我們法律規定,鑒定結論是法定的證據之一。因而,凡是為訴訟活動服務的`鑒定,都應當屬于司法鑒定。這種意見所講的鑒定,據有關專家統計,至少包括28類,1000多個學科。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各類訴訟活動中需要鑒定的問題和涉及的學科還將不斷增加。重慶等市制定的司法鑒定條例,已經把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納入了鑒定范圍。我們認為,作為司法鑒定進行管理的鑒定范圍不宜太寬。相關法律已明確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做出的技術鑒定,不應再列入司法鑒定的范圍。司法鑒定主要是法醫學鑒定、精神病學鑒定、司法化學規定、司法物理學鑒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且與審判緊密聯系的學科和與之相關聯的邊緣問題;會計、審計、建筑工程質量、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規范的內容,不應再列為司法鑒定的范圍。此外,醫療事故鑒定作為臨床醫學的一個組成部分、相關行政管理法規已明確規定各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為唯一合法的醫療事故鑒定組織,它的鑒定結論是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也不宜納入司法鑒定范圍。工傷事故鑒定也應如此。

  四、建立統一司法鑒定人員資格制度

  在司法鑒定工作中,鑒定人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至關重要。近年來,由于鑒定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問題,出現在鑒定問題上的錯鑒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現象屢屢發生,影響了司法鑒定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主要原因就是我國長期以來法律沒有對鑒定人的從業資格和考試、考核及管理制度予以規范。為此,司法鑒定工作一定要建立起統一的鑒定人員考試、考核和資格審查制度。

  五、建立鑒定人負責制度

  關于誰對鑒定結論負責的問題,現行的有關規定是鑒定人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其所在的鑒定機構在鑒定結論上加蓋公章。這實際上意味著除鑒定人本人外,鑒定機構也要為鑒定人出具的鑒定結論承擔責任。這種規定削弱了鑒定人的鑒定責任,不利于保障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為解決這一問題,應該建立司法鑒定和鑒定人負責制,將現行有關法律中規定的以單位負責為主,改為以鑒定人負責為主,單位負管理責任,即每一個鑒定人都要對自己署名的鑒定結論負責。對多人參加的鑒定,如存在不同意見,應當注明保留意見,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做法。特別是精神病的鑒定,可邀請不同單位的鑒定人一起會診,各負其責,避免同一單位的多數人做出錯誤鑒定結論。

  六、制定統一的鑒定標準

  我國現行的一些鑒定標準有的不夠科學,有的不夠準確,給司法審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法醫鑒定中重傷偏輕和輕傷偏重以及輕傷與輕微傷的鑒定結論就概念模糊。現實生活中重傷就是重傷、輕傷就是輕傷,不應存在偏輕、偏重的問題類似這樣的鑒定結論在其他學科中也還有一些。司法鑒定標準是鑒定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重復鑒定問題和發生在鑒定中的徇私舞弊現象與規定標準不統一有直接關系。因此,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不同學科,制定統一的鑒定標準。

  七、廢除終局鑒定制度

  司法實踐中鑒定結論的多樣性和重復鑒定問題,給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造成極大浪費,也給審判機關高效、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困難。為此,學術界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同志都提出了不少解決問題的辦法。有的提出限制鑒定次數;有的提出要組織權威性鑒定機構,實行“終局鑒定”制度;有的提出只有法院自己作的鑒定或法律委托作的鑒定才算數等等。在目前有關司法鑒定的規范中,有的規定各地成立的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司法鑒定的終局鑒定。有的規定鑒定限于兩次,兩次后由司法鑒定委員會進行終局鑒定。上述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限制鑒定次數和采取終局鑒定的做法,不僅與我國法律規定和證據原則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我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才能作出判案的依據。因此,無論是司法鑒定委員會還是權威鑒定機構所作的終局鑒定,不僅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取代不了人民法院的最終決定權,而且影響和妨礙了人民法院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并有可能直接導致對證據認定上的錯誤。

  八、依法維護人民法院對鑒定結論采信的絕對權威

  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的行使是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依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來實現的。鑒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證據,法院享有對其審查判斷并對其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最終決定權,但并不能認為只有法院自己的鑒定機構或者法院委托的機構和人員才具有鑒定資格。就鑒定結論的性質和鑒定結論產生的過程而言,它是一種科學實證活動,不是審判行為。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建立科學完備的質證、辯論和專家咨詢制度,幫助審判人員對鑒定結論作出公正、準確的認定。實行專家咨詢制度也是鑒定立法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近年來,除全國人大代表不斷提出立法議案外,許多法學家、法律工作者和從事鑒定工作的專家學者,也通過媒體闡述觀點,呼吁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已取得共識,即通過立法,規范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一是對現行法律中沒有規范的,且在訴訟法中又無法規定的關于鑒定的性質、原則、鑒定范圍、鑒定程序、鑒定方式、鑒定機構的設立、鑒定人員資格、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權利義務、鑒定文書、鑒定的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通過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予以規范。二是通過立法確立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的行政管理職責和管理內容;確立各級人民法院在分類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名冊中抽選法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進行鑒定的制度。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大家一致認為公安司法機關多年的司法實踐、各類司法鑒定機構的經驗積累、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有關部門和各地人大制定的法規等都為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法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立法時機已經日趨成熟。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同志普遍表示,鑒定立法涉及到我國的訴訟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關系,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任何一個部門都難以承擔該法的起草工作,建議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牽頭,各有關部門共同參加起草。

司法調研報告11

  眾此周知,有為才有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為”就在于其服務經濟,維護穩定。效果實在,就能真正迎得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近幾年,我縣的基層司法行政事業有了一定的發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所還不能全面履行職能。目前,我縣有基層司法所12個,只有7個司法行所有司法助理員在職,其他5個司法所是鄉鎮干部代理。司法所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本職工作難以落實,法律服務、代表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綜合治理和臨時交辦等項職能的履行也是參差不齊。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欠規范,難以實現辦所初衷。上世紀80年代以來,相繼在城關、古陽、默戎、河西等鄉鎮人民政府組建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均以管理不善而停辦。現只剩下縣司法局組建的聯合法律服務所——衛權法律服務所還拼命掙扎,勉強維持運轉。衛權所的注冊法律工作者由10多人到現在的幾人。由于管理欠規范,導致法律工作者道德素質不高,追求經濟利益多,履行義務少,違章執業時有發生,偏離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有的`運行軌道,難以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目的。

  二、建議和對策

  (一)整合職能,發揮優勢。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職能予以整合,取長補短,優勢互補、互濟余缺。將法律服務所的觸角延伸到各鄉鎮司法所,將司法助理員作為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有資格證的)或輔助工作人員(無資格證的),擴大法律服務所的容量和活動空間。司法所的工作由掛靠鄉鎮的司法助理員、法律工作者或輔助工作人員完成。作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安排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法律顧問費(由局領導與鄉鎮領導協調),并撥至法律服務所帳戶,由法律服務所統一安排支付。所內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分類管理,財政工資、福利的人員,原則上由局機關負責,視其在法律服務所中開展的工作情況,適當享受法律服務所補貼。非財政發放工資、福利的人員,按照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由法律服務所比例安排工資、福利,并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從而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舉。

  (二)加強司法所的建設。在利用國債資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還要加強組織建設,為每個司法所配備2名工作人員,福利待遇從優,調動全局干部、職工、律師、法律工作者下所工作的積極性。為排除后顧之憂,司法所工作人員實行動態管理,適時交流。為照顧家人在鄉鎮的工作人員實際困難,可采取干部輪流到司法所值班或設立業務接待日制度,實行個別接待,統一調整,集中辦理機制。未到司法所值日值班的工作人員,一般應在局機關或法律服務所總部上班,完成局機關和法律服務所的工作。另外,還要加強司法所長的培養選拔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堅定干部獻身司法行政事業的信心。

  (三)嚴格按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強化法律服務所的管理

  1.在辦所方式上,實行與司法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實現司法所指導管理與法律服務經濟反哺的統一,增強系統內部自身造血功能。

  2.在組織人事上,基層法律服務所長任應由縣司法局委任,在過度時期,不煩試行局領導兼任。法律服務工作者實行聘用制,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從現在職干部中安排。

  3.在業務管理上,應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收集,統一委派,凝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4.在財務管理上,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掛鉤,一般應占法律服務收費的60左右,另外,40應作為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基金使用。

  (四)建立基層司法所長效保障機制。在貧困小縣,法律服務反哺司法行政是必要的,這是基層司法行政創“為”的應急之措。要想基層司法行政事業取得長足發展,還得靠政府增加投入,增強輸血功能,建立長效保障機制。

  1.大力宣傳基層司法行政的性質、職能、地位和作用,爭取縣、鄉兩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2.縣、鄉兩級政府應當將司法所的工作經費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安置幫教

  等9項職能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基層司法所正常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功能,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目的。

司法調研報告12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顯的的重要性與尷尬的社會地位不相適應

  司法所是構建基層和諧的重要力量,對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著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具有潛移默化、厚積薄發的“治本”功能,但卻長期得不到各層面的認可,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行政職能被邊緣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戰線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內很難體現出明顯的工作成效,這與公檢法三家“立桿見影”工作性質截然不同,大多數人認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檢工作是“實”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虛”的,認知觀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職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更難說如何理解與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職能較弱。司法所與政法其他成員單位相比自身職能較弱,除社區矯正工作外,其它各項工作的工作和責任主體都是鄉鎮政府,司法所在各項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導”、“協調”、“參與”作用。其中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長期性,短期內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備強制性的特點,加之上級部門的指導性和規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給人一種工作務虛多、成績少的錯覺。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鄉鎮和縣局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為有位”, 過于注重遵守和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員大多還身兼鄉鎮多個職務,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鄉鎮工作中,顧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嚴重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扎實開展,制約了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與司法所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司法行政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隊伍,為穩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這支隊伍也存在著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所人員編制緊缺。近年來,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員編制仍舊十分緊缺,至今普遍達不到司法部鄉鄉建所和每所最少應有3人的建所標準,多數掛牌的司法所多為1人所或由鄉鎮工作人員兼職。現行機制難以滿足新時期司法所發展的客觀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問題嚴重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員擔負九項職能,雖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參與部門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個人在戰斗”,如普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做為工作和責任主體的鄉鎮政府,實際上最多也只是發文時掛個名,開會時來個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擔九項職能,還要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繁雜的鄉鎮工作進一步擠壓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一個人在戰斗”的司法所兩頭都要顧及,但因工作紛繁復雜、千頭萬緒難免顧此失彼,縣局和鄉鎮兩頭都得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忙的三頭六臂卻時常處于雙方都不理解的尷尬境地。

  2、司法所隊伍有待加強。司法所隊伍能力素質整體不高,影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司法所隊伍要么“半路出家”,雖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缺乏創造性和開拓進取精神,難以推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么就是才招錄進入隊伍的新人,雖有專業知識但缺乏基層實戰經驗,造成工作被動難以打開局面的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同時,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用人機制不盡完善,與新形勢下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成為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內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機制滯后。由于司法所工作在鄉鎮、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給鄉鎮。而鄉鎮部分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司法所業務開展并不重要,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如派出所和國土所等部門。加之我國改革現在進入深水區,基層各類矛盾糾紛凸顯,維穩壓力很大,鄉鎮迫于基層人手不足的情況,便讓司法所承擔了許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工作;而基層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經費的匱乏,加之對“有為有位”存在認識上誤區,造成工作重心向鄉鎮工作傾斜,把與本職無關的工作當做主業,而本應認真開展的本職工作卻成了應付差事的副業。對于‘不務正業“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是很難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的,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情況。從目前來看,基層單位績效管理雖都實現了目標管理和具體的量化標準,但執行監督和督導機制并不完善,考核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年終考核名次也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的作用。對基層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層司法行政的總體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司法所匱乏的經費保障體系與新形勢下的日趨加重的工作職能不相適應

  基層司法所自開展規范化創建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件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司法所的經費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觀。但因司法所工作經費并沒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經費保障采取縣司法局定額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屬鄉鎮臨時申請經費的方式來解決,司法所經費保障并未形成長效機制。由于各鄉鎮司法所受重視程度不同以及各鄉鎮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經費的保障與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來,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區矯正、大調解等工作職能,工作經費缺口進一步增大,這個問題一直影響著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著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業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司法所工作的整體發展,是當前需要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工作措施及建議:

  (一)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從不同角度展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亮點,擴大社會知名度

  1、.在轉變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固化觀念上下功夫。一是讓各級黨政領導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基層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轉變他們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重視不夠,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動局面,使他們重視和支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計想辦法改善司法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發展環境。二是改變本系統同志對本職工作的片面認識,要讓大家看到本系統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時要下定決心以自身的作為爭取更好的地位,增強干事業的源動力。

  2、不斷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責,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群眾法律需求開展工作,及時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開展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變化。

  3、.要正確處理“為”與“位”的關系。要認清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以及司法所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牢固樹立立足本職崗位,以為求位的作為意識,發揮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特殊作用,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肯定,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不斷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切實鞏固“一鄉一所”的司法所設置格局。要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繼續采取爭取地方編制、購買公益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力量;人員配置要向基層傾斜,避免“頭重腳輕”狀況的出現。要打破“一人所” 瓶頸,充分利用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打破人員編制、行政地域限制,試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處理重大疑難糾紛等工作中,實行中心所聯動機制,由過去“一人敲鑼”向“眾人打鼓”轉變,充分發揮集群作戰的優勢。要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班子是隊伍建設的核心,要在隊伍建設中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工作思路,配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充分發揮班子在隊伍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把好人員準入關。要注重年輕化、知識化,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通過公開招錄或者選調的形式,將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錄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建立完善工作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通過宗旨意識教育、素質能力教育、法律知識教育等,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基層工作隊伍。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基層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使基層工作人員有盼頭、有奔頭,讓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3、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內部制度化管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呼聲,及時采納合理化建議,并將群眾的滿意度納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避免照顧性和輪流性的獎勵以及形式性懲罰的情況出現,要用好考核結果,以考核結果為依據開展司法所長輪崗交流,要把工作踏實,作風優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條件較好的基層所任職,讓作風飄浮、成績低劣的干部去條件艱苦的環境接受鍛煉。通過客觀、公正的考核獎懲機制,激發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導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爭先的濃厚競爭氛圍,激發干部的工作熱情,帶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開展

  要牢固樹立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的意識,切實做到經費保障向基層傾斜。司法局在持續增加司法所公用經費的同時,要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聯系,積極為基層司法所爭取和協調充足的工作經費,形成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確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開展。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終將司法所的公用經費、專項經費、業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做相應調整,形成切實有效的長效保障機制。同時,司法行政機關自身也應加強資金監管,做到規范、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筆經費,為基層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司法調研報告13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關和法律的全面實施,也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全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要求。淇縣人民法院圍繞影響和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調研,并在進一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現報告如下:

  當前,涉訴信訪可以說是各級人民法院談之色變的老大難問題。隨著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不斷覺醒,信訪、上訪人員也在不斷的增加。混跡在這些人員中的無理鬧訪、纏訪者,動輒舉條幅、呼口號公然詆毀法院裁判或法官聲譽。本次調研結果,也表明涉訴信訪問題是影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得到有效地執行,不僅會影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增加他們對法院裁判的不信任,還會損害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近幾年來,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審網絡直播、裁判文書上網、法院微博在線答疑等推行“陽光審判”。盡管這些舉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群眾的要求,人們對法院印象還停留在“很神秘”的階段。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理念,賦予法官在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是特定歷史時期的客觀需要,也是由法律的局限性所決定的。但是由于這種自由裁量權過大,必然會為司法專橫和司法不公,提供溫床。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與政策相沖突等客觀因素外,個案的實體不公正、程序不規范和辦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約司法公信力的一個主要因素。

  “官官相護,清官少”、“人不和天斗,民不和官斗”這種在歷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還發展演繹出了“大個帽兩頭翹”“有理無理,先送禮”等這樣的諺語,在社會上流行。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項長期、系統、浩大的工程,不僅需要我們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為之不懈的努力和奮斗,還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想進一步擴大司法訴訟程序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那么就必須設置涉法、涉訴信訪一次性終結機制,完善信訪流程管理,否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就無從談起。

  人民法院必須切實轉變司法作風,以提高案件質效為抓手,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贏得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開措施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公開方式,擴大公民的司法參與度,保障司法的公開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國的普法宣傳還停留在“以案說法”、“漫畫說法”“法制標語”、“宣傳板塊”等一維宣傳的層面上,可以說是法官、法院的獨角戲,缺少互動性、及時性和靈動性,已經不能滿足現代法治宣傳的需求。建議在下一步的宣傳工作中能夠利用新型載體,融入現代精神,不斷創新宣傳載體,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針對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案件,積極進行回應,解答疑問,尋求認同。

  2、與新聞媒體、電臺、電視臺聯系開辦“法官、法學專家、公眾大辯論”欄目,邀請知名法學家、社會學者、公眾代表,參與對爭議法條、熱點案件、典型案例進行大辯論,宣傳法律,解讀訴訟。

  3、譜寫旋律優美、易于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攝以法院、法官為正面題材的電影、電視劇,務求立意新、情節引人;不斷吸收現代新聞炒作方法,應用于法制宣傳和樹立司法權威,從而努力達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會新氣象。

司法調研報告14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隨著經濟的發展,新形勢下的矛盾糾紛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專業調委會在排查處理各種矛盾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日趨顯得重要。

  一、專業調委會的現狀

  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于20xx年6月,分別設立在縣司法局和交警隊,涵蓋醫患、勞資、土地流轉、環境污染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5個領域糾紛的調解,目前已有各類專業調解人員49名,其中,醫學專業人員18名,勞動學專業人士3名,土地學專業人士5名,環境學專業人員6名,司法行政人員2名,法官、檢查官、人民警察9名,專業律師6名,成立數字庫,推行點調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使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真正成為獨立的第三方,居中調解,彰顯公信。

  自成立專業調委會以來,截止目前已成功調解專業性案件30起,如今年我專業調解委員會協助政府,成功的調解了“阿旺餃子館中毒事件”、“縣仁愛醫院和縣醫院醫療事故糾紛”等多起重大專業性的案件,有效的遏止了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為“四中全會”順利召開和“APEC”會議提供了穩定保障。

  二、專業調委會存在的問題

  1、專業調委會的經費保障上不夠到位

  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涌現出了征地、拆遷、醫療、交通、環境等多種行業性、專業性的的糾紛案件,群眾在遇有此類糾紛時找到專業調委會,由于調委會沒有一定的資金自主支配權,在經費緊張的調委會,調解員的工作交通費和通訊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調解矛盾中也不是很及時,對于調委會和調解員的補助經費上落實也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積極性,制約了專業調委會的發展。

  2、專業調委調解員隊伍建設不穩定

  由于該專業調解委員會剛剛組建不久,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組建還不穩定,有的調解員為兼職,并非專業化,在處理專業案件中經驗和專業知識都有所不足,致使一些專業性的案件還不能夠及時的得到解決。

  3、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結合不密切

  行業性和專業性調委會在調解工作上結合還不夠密切,對于一些行業性的糾紛案件,行業調委會自己單獨解決,而遇到專業性的案件才引導到專業調委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工作在相互配合,實時共享上相結合的不夠密切。

  三、加強專業調委會建設的對策和建議

  1、加強專業調委會的軟硬件設施建設,創建標準化調委會。

  加強專業調委會的軟硬件設施建設,要先保障辦公場所所需的基本軟硬件設施,使調解工作可以順利開展,再逐步配備和完善后續所需的設施配備,使專業調委會更加統一、規范化。

  2、加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1)加強對人民調解員推選、聘任的指導,吸收具有較強專業知識、較高政策水平、熱心調解事業的人員,從事專業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

  (2)充分發揮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專業優勢,參與調解專業性矛盾糾紛,形成年齡知識結構合理、優勢互補、專兼職相結合人民調解員隊伍,實現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社會化。

  (3)加強對人民調解員專業知識、法律政策知識和調解技能等培訓,制定培訓計劃,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適應化解專業性矛盾糾紛需要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

  3、健全完善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經費保障

  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的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把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政府保障,全面落實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調解案件每件30到50元補助經費。

  4、擴大對專業調委會的宣傳,樹立公信力

  將專業調委會的宣傳與普法教育工作相結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知識水平,利用多種形式宣傳專業調解委員會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一方穩定中所作出的貢獻,樹立專業調委會的公信力和威信,確保不發生重大影響的上訪事件,有力地維護社會穩定。

  5、進一步加大對專業調委會建設檢查考評的力度

  調解員要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職責,要加強對專業調委會建設檢查考核的力度,并將專業調委會的工作納入年度考核之中,為專業調委會化解矛盾糾紛、服務城市建設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因該專業人民調解委員剛剛組建,尚未形成具體的工作效果,但隨著場所的固定和人員的穩定,該調委會定將在今后構建“和諧平安”和建設“第一道防線”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調研報告15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總體上講,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在有些地區由于缺乏穩定、有效的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體制,經費保障不足仍是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進步的突出問題之一。因此,在更大范圍內加快建立體制更加合理、機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學、保障更加有力的司法行政運行體制,已成為擺在司法行政機關面前的重大問題。按照上級要求,為全面掌握我縣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情況,近期,縣司法局組織專門人員對我縣的司法行政經費實際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

  從調查中可以看出,目前,縣司法局局機關共有行政編制22人,縣法援中心及縣公證處兩個,二級單位共有事業編制11人。全縣轄11個鄉(鎮、街道),共有司法所11個(前為10個鄉鎮,10個司法所),全縣共有司法行政專項編制43名。近年來經費保障的基本情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財政支持力度不斷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經費緊張的狀況有所緩解

  之前,縣司法局無論是辦公經費還是業務專項經費均未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基本運轉毫無保障。后,縣財政逐步加大了對專項業務工作開展的支持,專項經費從的3萬元增加到目前的23萬元,每年均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在現有保障體制之下,相對有效的保證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的開展。除縣級財政加大支持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轉移支付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入也不斷加大,如中央裝備款、辦案經費、省財政配套資金、市財政司法所建設補貼資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臺和實施,改變了過去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完全無保障的情況。

  (二)辦公經費一直未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局機關基本運轉仍無經費保障

  受縣財力制約,目前,縣財政對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的保障還僅僅是建立在基本業務開展的基礎之上。多年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辦公經費從未列入財政預算,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既要保障運轉,又要辦業務,造成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開支上時刻捉襟見肘,這直接導致了整體工作的運轉困難。

  (三)基層司法所基本無任何經費保障,司法所職能發揮受到嚴重限制

  自司法所收編上劃以來,司法所納入了縣司法局和鄉鎮政府的雙重管理。按照收編文件規定,收編后司法所人員的辦公經費、福利等仍由鄉鎮政府負擔。由于收編后人員管理與經費劃撥脫鉤以及鄉鎮財政困難,再加上部分基層領導在思想上有“重打輕防”的習慣性思維,忽視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的`潛在價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運轉所需經費從未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司法所日常開支只能靠臨時向縣司法局和所在鄉鎮政府匯報來解決,事實上大部分得不到解決,極大的限制了司法所業務開展。諸如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一些重點工作開展起來都十分困難。

  二、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司法行政機關保障水平得到不斷提高,辦公條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個完善的經費保障體制在魚臺司法行政系統仍未建立起來,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正常有效的運轉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現階段,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保障方面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地方財政困難,司法行政保障受制于地方財力

  魚臺縣地處山東、江蘇兩省交界處,工業基礎薄弱,第一產業農業的比重較大,縣財政收入來源較為單一。由于地方財政困難,在經費預算上,需要保工資、保發展,因而絕大部分黨政機關的辦公經費都得不到保障。這是我縣司法行政經費困難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統公用經費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實

  財政部、司法部在就聯合出臺了《關于制定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提出要從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脫鉤、全額保障、因地制宜、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見》要求,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落實了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但山東省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將文件精神向下傳達、貫徹和落實,文件棚架在了省一級,導致基層經費落實無依據,申請無辦法。自起,我縣政法機關中公、檢、法三部門的公用經費均已落實了中央兩部門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統沒有落實,給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應有的困難。這是當前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關鍵原因。

  (三)上級有關業務經費的文件精神落實情況不好

  對于司法行政重要業務工作的開展,上級黨委政府是很重視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關業務工作開展時,都對經費保障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并出臺了專門文件。如在人民調解、普法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經

  費保障的具體要求。但從我縣情況看,這些文件精神落實狀況不好。有的是落實標準低,有的方面多年來就一直沒有落實。究其原因,有地方財政困難、相關部門協調爭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級主管機關督促檢查力度不夠的問題。上級主管部門只止步于文件發了,從未檢查督促過文件的落實問題。這也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重要原因。

  三、解決當前經費保障問題的建議對策

  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基層司法行政經費的保障就沒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強有力的經費保障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努力解決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改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條件,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為解決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問題,結合魚臺實際,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確保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履行職能的經費需要

  建議省、市相關部門加大協調力度,盡快落實財政部、司法部《意見》精神,盡快制定落實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我縣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實及施計劃,切實滿足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經費需求,維持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

  (二)建立監督機制,認真做好保障標準的落實工作

  要充分發揮上級機關、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鞏固政權建設的高度,牢固樹立“經濟發展是政績,社會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認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全面落實。這不僅關系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發展的物質基礎能否夯實,更關系到國家社會的長遠發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經費保障標準要適應司法行政工作任務的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增加,隨著地區財政能力的提高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適時進行調整,以此保證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各項經費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中央政法專款要體現扶貧解困作用

  對經濟欠發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中央,省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近年來,中央政法專款及省市配套資金的發放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發放辦法上基本上是采取的平均主義,按照縣市區人口多少來安排專款數量。這就造成了無經費困難的縣市區也得到了扶持,而經費困難大的縣市區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下一步在專款安排上要向困難縣市區傾斜,以此解決困難縣市區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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