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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機構消防驗收申辦指引
民辦教育機構消防驗收申辦指引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3、《佛山市順德區教育局教育機構報批業務辦理程序及說明》(明確“辦學場地必須提供消防部門驗收意見書面證明”材料);
4、《關于印發〈順德民辦教育機構消防驗收工作協調會議及專項檢查紀要〉的通知》(順教[20xx]35號)。
二、申報對象:
1、所有民辦教育機構(包括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開辦、變更辦學場址,以及到期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均須按規定向申辦主管部門提交消防驗收(檢查、審核、備案)書面證明材料。
2、民辦教育機構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因此凡進行土建、裝修、系統安裝等施工前,必須按規定辦理消防設計文件的審核備案,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11、12、58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8、14條)
三、申報受理機關:縣(區)級及以上公安消防部門,鎮街一級派出所、消防中隊暫時沒有受理權限。(《消防法》第15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4條)
四、申報程序:
(一)獨立工程(指整體建筑全部用于教育功能的工程):
1、動工前,辦理土建(或裝修)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第一步)
2、竣工后,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或意見書(第二步)
3、驗收啟用后,再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門組織檢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或意見書(第三步)。
(二)局部工程(指租賃建筑物部分樓層或室場進行改造、裝修辦學的工程):
1、提交本棟建筑物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第一步)
2、租賃部分已改變用途的(包括原為住宅、辦公、商業、企業場所變更為教育功能等等)必須按程序辦理消防裝修設計審核意見書(第二步)
3、租賃部分辦理裝修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或意見書(第三步)
(三)其他特別要求:
1、凡于1998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教育功能用房,而且一直無改變房屋原有用途的教育機構,經查核其消防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技術標準的,可直接按程序辦理消防備案手續。
2、凡于1998年8月31日前建成并已改變房屋原有用途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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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必須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相關證明后,按程序辦理消防驗收手續。
3、凡于1998年8月31日前建成,但至今仍無法提供房地產權證明的教育機構,必須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相關證明后,按程序辦理消防驗收手續。
4、凡于1998年8月31日后建成的教育功能用房,全部要按程序辦理消防驗收手續。
(注:關于“1998年8月31日”,主要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頒布時間的前后進行界定,以及區教育局與區公安消防大隊聯合印發的《順德民辦教育機構消防驗收工作協調會議及專項檢查紀要》(順教[20xx]35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五、關于“備案”手續:
根據新《消防法》第10~14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教育機構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等多種形式相結合。
1、要明確界定“必審”與“備案”的關系。除以上規定的申報程序外,消防主管部門在審核中,將會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并根據申報機構的建筑建設年份、使用面積、辦學規模、功能變更、人員聚集情況、安全威脅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再確定其列入“必審”還是“備案”對象,然后具體引導其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
2、凡經審核列入“備案”對象的,須登陸“廣東省公安廳消防局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進入“網上備案受理系統”提交相關材料,如果被系統確定為“抽查對象”的,就進入“必審”程序,要對辦學場所進行消防檢查驗收;如果未被系統確定為“抽查對象”的,系統則自動完成“備案”手續,憑網上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向主管部門辦理其他報批手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25、26條)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