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1
1為了員工的出行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制定本法,車間全體人員都應當遵守本法。
2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3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4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
4.1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4.2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4.3道路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4.4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5機動車通行規定
5.1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5.2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5.2.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5.2.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5.2.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5.2.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5.3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5.4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5.5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5.6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5.7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5.8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5.9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10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
5.11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5.12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5.13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6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6.1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6.2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6.3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
6.4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5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6.6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后面車輛行駛。
6.7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6.8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
7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7.1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7.2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7.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7.4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7.5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7.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7.7不準在車行道招呼出租汽車;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2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在車輛駕駛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發生事故或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員給予處罰,以提高全體駕駛員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的意識,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減少并杜絕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指標,特制定公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公司在職的全體駕駛員(含勞務工)及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員。
二、定義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規定由綜合管理部安全質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經總經理批準。
四、管理內容
4.1事故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間酒后駕車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責任的;
⑶、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車發生重大事故的;
⑷、搶越鐵路道口發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責任者逃逸或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⑹、事故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有打擊報復等惡劣行為的;
⑺、私自動用公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⑻、隱瞞事故不報或私自處理損失金額超過壹萬元以上被舉報的;
⑼、發生事故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的責任人,拒不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經濟損失的。
4.2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的經濟考核及事故責任人對公司的車輛經濟損失承擔補償:
⑴、專職駕駛員
序號
考核類別
內容
1
經濟考核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事故責任人考核200元/次。(無責除外)
2
經濟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為事故后,故意隱瞞不報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經濟考核
事故車輛未按公司規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資產損失補償
按責任劃分的考核比例(責任界定以交警隊裁決為準)
全責
主責
同責
次責
12%
10%
8%
6%
⑵、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人員
序號
考核類別
內容
1
經濟考核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事故責任人考核200元/次。(無責除外)
2
經濟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為事故后,故意隱瞞不報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經濟考核
事故車輛未按公司規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資產損失補償
按責任劃分的考核比例(責任界定以交警隊裁決為準)
全責
主責
同責
次責
10%
8%
6%
4%
4.3在交通事故中對于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如:出租車的班費、死亡傷殘的精神損害賠償、事故車二次拖車費、檢測費、停車費、傷者的自費藥、貨物損失免賠金額等由事故責任人本人承擔。
4.4凡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或重傷以上事故的',經交警隊認定為事故全部責任的駕駛員,按考核標準承擔車損經濟損失賠償后,須待崗培訓,經公司考核合格再準予駕駛車輛。
4.5長途車輛在配載貨物時,駕駛員應與貨站簽訂貨運合同,并由貨站將貨物投保,方可拉運。因無合同,無保險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如:丟貨損失)由事故責任人承擔。
4.6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裝載貨物時不得超高超限、客運車不得超員,凡是因為超高超限超員等違反交通法規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三者損失和貨物損失由事故責任人或相關負責人承擔經濟賠償。
4.7凡是發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費用:如事故押金,修車費,傷者醫療費,拖車費等,都由事故責任人個人墊付,待事故處理結案后,持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損害賠償裁決書,修車發票,修車明細,車輛損失照片,醫療費病歷等材料到保險公司理賠,待理賠完畢后,按本管理規定,對事故責任人所承擔經濟賠償處理后,再將個人墊付的費用余額返還給個人。
4.8相關獎勵:對于連續行駛規定里程數及年數而未發生任何事故的駕駛員將給予一定獎勵。
⑴、駕駛員安全行駛累計5萬公里無違章無事故無其它違法行為的獎勵價值300元標準獎勵;
⑵、駕駛員安全行駛累計10萬公里無違章無事故無其它違法行為的獎勵價值500元標準獎勵;
⑶、駕駛員安全行駛累計20萬公里無違章無事故無其它違法行為的獎勵價值1000元標準獎勵;
⑷、駕駛員安全行駛累計30萬公里無違章無事故無其它違法行為的獎勵價值20xx元標準獎勵;
⑸、長途車、市內貨車、大客車安全系數為1;小貨車安全系數0.9;小客車安全系數0.8;
安全里程=實際行駛里程×安全系數
⑹、獎勵形式由公司安委會討論確定,并由公司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五、其他說明
5.1凡是發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各部門要及時召開現場會,通報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事故責任人要詳細寫出事故經過和檢查認識,引以為戒。
5.2當年內發生有責事故的責任人取消當年度各項評優資格。
六、記錄表單
6.1《事故調查表》
6.2《事故處理意見表》
七、附則
7.1本管理規定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20xx年1月4日制定的《交通事故獎罰處理辦法》作廢。
7.2本管理規定由綜合管理部安全質量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檢查和考核。
7.3在20xx年3月15日前發生的事故按原規定執行。
7.4在20xx年3月15日后發生的事故按本規定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3
1.目的
為認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絕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財產和分公司員工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運輸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分公司的具體實際,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分公司所有車輛及分公司廠區內的所有作業車輛(包括進入廠區的外單位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機動車是指上路掛牌照車輛,工藝車是指儲運部的叉車、抬包車、陽極搬運車、罐車以及各單位拖拉機、輕型貨車等沒有上路牌照的車輛。
分公司各單位,應當經常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教育職工以及外單位進廠人員,認真遵守本規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門可制定車輛、行人臨時通行規定。
3.職責
3.1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廠內行駛車輛的管理工作,規范廠內行車秩序;
3.2綜合管理部負責進廠車輛的辦證管理工作,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設備工程部負責廠內工藝車的檢審工作,負責組織車輛報廢鑒定工作;
3.4財務部負責機動車輛的保險、車船使用稅的購買。
3.5各有車單位:
3.5.1建立車輛管理具體辦法,逐臺建立工藝車、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一)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二)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三)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四)車輛事故記錄。
3.5.2負責督促機動車輛駕駛員做好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年檢、年審、二級維護審驗及等級鑒定等工作。
3.5.2每周開展司助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培訓記錄;
3.5.3定期組織開展安全行車檢查工作,糾正違章行為,并督促駕駛人員做好出車三檢制(出車前、行駛中途、收車后),形成相關記錄。
3.6二級單位及機關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車檔案,經常開展私家車主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教育職工按照要求規范行走。
4.基本要求
4.1各種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轉向、制動安全可靠,喇叭、燈光齊全有效。
4.2汽車吊、挖掘機、推土機等專用機械車輛,不準帶掛或牽引車輛;輕便摩托車、二輪摩托車不準牽引其它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4.3裝載貨物的高度、寬度、長度要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廠區運載超高、超寬、超長物資以及設備時,由組織運輸單位提出申請,經分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主管領導批準,并按指定時間、路線由專人引導通過。
4.4司機新上崗時,各單位必須對其進行駕駛技能、交通知識的鑒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駕駛。
4.5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車時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保險證、車船使用稅、營運證、派車單等證件;
(二)駕駛證不準涂改、偽造和轉借他人;
(三)不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上準駕車類不相符的車輛;
(五)嚴禁酒后駕車;
(六)不準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七)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必須戴安全頭盔;
(八)駕駛車輛時不準穿高跟鞋和拖鞋,不準不穿上衣駕駛車輛;
(九)駕車時不準吸煙、飲食、閑談、打手機、觀看電視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和舉動;
(十)駕駛室內不準超額乘人,不準客貨混裝;
(十一)必須在車門、車廂關好后行車;
(十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不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十四)工藝車不準搭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
4.6各有車單位要認真執行派車單制度、實行車輛專人負責制度。
4.7未經安全生產技術部批準,廠內工藝車輛一律不得開出分公司生產區域。
4.8嚴禁面包車、小轎車等車輛拉運氣瓶等危險化學品。
4.9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和掛車的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并應掛保險鏈條;掛車的牽引架、掛環出現裂紋、扭曲、脫焊或嚴重磨損時,不得使用;
(二)機動車與掛車之間,掛車前、后輪之間,應安裝防護欄柵;
(三)機動車在空載情況下,不得拖帶載重掛車;
(四)每輛機動車只準牽引1輛掛車;
(五)掛車應安裝自動剎車裝置、燈光和顯示標志;
(六)掛車寬度超過機動車時,機動車的前保險杠兩端,應安裝與掛車寬度相等的標桿,標桿頂端安裝標燈;
(七)對采用自動連接裝置的牽引車和掛車,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吊車在作業前,對吊鉤、吊環、鋼絲繩和鏈條等吊掛用具,應進行仔細檢查,并定期試驗,嚴禁降低安全系數使用。在吊裝過程中安排專人指揮、監護。
4.11工藝車輛檢審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不合格的工藝車輛,不準行駛。
出省車輛由派車單位按要求填寫《機動車輛出省申請書》(見附件一),報安全生產技術部、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出省。
5.廠區內車輛通行要求
5.1各種車輛嚴格執行廠區限速規定。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外,機動車輛在中央大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其它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在彎道、行人稠密地區以及載運危險物品時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在進出廠房、廠房內、通過鐵路平交道口、門崗、倒車或通過前方有障礙物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5.2除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執行緊急公務外,所有車輛進出廠區時,都應自覺接受門衛的檢查和詢問。必要時應出示有關證件。
5.3嚴禁摩托車(工作車除外)進入廠區,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進入的,必須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通行證,到安全生產技術部備案后方可進入,并按規定行駛。
5.4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要做到文明行駛,禮讓三先,嚴禁逆行、超速行駛、強行超車、會車。
5.5在主干道路上,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嚴禁非機動車及行人進入機動車道行駛(走);在其它道路上,機動車靠中心線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靠道路兩側1.5米內通行。
5.6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5.7除進入電解生產、施工用車外,嚴禁其他車輛利用電解通道作為便道行駛。
5.8抬包車、陽極搬運車、叉車以及其他車輛出入電解通道口、車間大門等地時,必須鳴笛減速慢行。車間內標明有車輛行駛標線的,按照標明的行駛路線行駛,沒有的盡量靠中間行駛,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來車輛管理
6.1非**分公司車輛進入生產作業區時,首先提出申請,到綜合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
6.2各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外來施工車輛的管理,分公司對外來施工車輛實行辦證管理。所有施工單位的車輛(包括臨時雇傭的),應在前擋風玻璃處貼單位標識,辦證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制作、發放,加蓋公章后使用。
6.3外來施工車輛進入廠區前,指定運輸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對其包括雇傭車輛司助人員及其他人員,進行廠區安全行車注意事項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規定必要的路線。
6.4送貨等其他車輛需要進入生產作業區,有關單位對其進行安全行車以及分公司有關道路交通規定的教育。綜合管理部只對進行了安全教育的車輛辦理通行證。
6.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在辦理入廠證時,應出具運輸危險化學品準運證,方準辦理《公司臨時通行證》。
6.6拉運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車輛,必須采取覆蓋等防護措施,嚴禁灑落。
6.7各種履帶式車輛嚴禁在廠區行駛。特殊情況需要行駛時,到安全生產技術部辦理審批手續,登記備案后,并采取保護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時間及路線行駛。
6.8履帶式裝卸機械、壓路機通過道口前,必須征得儲運部同意,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在道口兩側鐵路線路上適當地進行防護。
6.9輪胎式等工程機械行駛時,鏟斗、推斗等必須放下,不準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廠區內車輛停放要求
7.1大臨院停車場等辦公場所門前停車區域實行統一管理,嚴禁車輛隨意亂停、亂放。
7.2進入廠區的外來車輛(包括私家車),按要求在大臨院等指定區域停車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7.3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要嚴格遵守停車規定,交叉路口、門口、彎道、橋梁、鐵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內嚴禁停車;道路及道路兩側施工車輛裝卸貨物時,必須保持道路暢通,不得長時間占用道路,妨礙其它車輛通行。
7.3廠區內道路上嚴禁隨意停車,占用道路,故障停車時,應盡量將車移到道路邊緣位置。
8.廠區道路要求
8.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在分公司廠區道路上及鐵路兩側堆放物資、進行施工作業等妨礙道路通行的行為,以保證道路暢通。
8.2分公司各單位如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路面或封閉道路時,需向安全生產技術部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有關手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8.4嚴禁移動、損壞道路上的各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等。
8.5保持廠區道路的清潔衛生,不得隨意往道路上傾倒臟水、拉圾等污物,不準在道路上嬉戲打鬧。
8.6各單位要加強貨場、貨位管理,貨物堆放要符合貨運規程要求,嚴禁亂堆亂放,避免刮車埋道,確保道路暢通。
8.7冰雪天后,各單位應及時清掃責任區內冰雪,冰雪嚴重時,轄區單位應向通道口、車間路口及道路上拋灑鹽粒,以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8.8廠區道路上各種井蓋、井圈、雨排應完好無損,各責任單位應經常進行檢查,并及時更換。
9.非機動車輛和行人安全要求
9.1自行車必須閘、鈴齊全有效,牌照、鋼號齊備。
9.2騎行非機動車時要靠右側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廠門時要下車推行,要服從交通管理和門衛人員的指揮、檢查。
9.3騎行非機動車時嚴禁雙手撒把、扶肩搭背、截頭猛拐、互相追逐、曲線行駛,嚴禁酒后騎行。
9.4騎行非機動車通過平交道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不得與機車爭道搶行,經過交叉路口、彎道、斜型平交道及視線不良等處,須下車推行,主動避讓機動車輛,不得冒險搶行。
9.5廠區內嚴禁自行車騎車載人,非機動車嚴禁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9.6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和交通繁雜路段時,要主動避讓機動車輛,不得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9.7廠區道路上的行人要自覺遵守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人行道的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不準侵占車行道路。
9.8行人不得在人行道、車行道上打鬧、聚眾圍觀、攔車、扒車、強行搭車及拋物打車。
9.9行人及非機動車輛嚴禁穿越鐵路專用線。
9.10多人行走時,兩人并排,三人成行。
10.違章處理
10.1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對責任者處300-500元罰款;造成人員傷亡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章載人以及車輛超載、超員、超速行車的;
(二)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后,駕駛員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堵塞的;
(三)違章逆行的(因施工需要除外);
(四)人貨混裝的;
(五)未按要求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六)運輸超高、超寬、超長貨物未經審批的;
(七)駕駛證過期未審驗仍駕駛車輛的;
(八)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九)擅自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十)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后視鏡等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一)不執行派車單制度的;
(十二)道路上拋灑垃圾及土石方的;
(十三)在道路上打鬧、聚眾圍觀、強行攔車、搭車的;
(十四)機動車跨越雙黃實線通行的;
(十五)其他違章行為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對責任者處1000元罰款;造成人員傷亡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一)駕駛員或單位領導擅自將分公司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的;
(二)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不聽勸阻的;
(三)酒后駕駛車輛的;
(四)不吸取事故教訓,屢犯不改的;
(五)屢出事故,不引以為戒,放任不管的;
(六)不及時清理道路垃圾的。
(七)在道路上施工,沒有采取警示等防護措施的;
(八)不按駕駛證規定的要求駕駛所駕車型的。
10.3偷開他人機動車的,處20xx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10.4對出省、旅游用車,未經審批擅自出車的,對責任人處20xx元罰款。對車輛所在單位通報批評,同時,停止駕車一個月,發生交通事故加倍處罰。
10.5凡違章違紀一年內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停止駕駛分公司車輛3個月。
10.6未向分公司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私自挖掘路面的,處20xx元罰款。
10.7未征得分公司有關部門同意,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20xx元罰款。
10.8發生事故隱瞞不報,偽造現場或逃逸者,對駕駛員處10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20xx元罰款,并參照第11條加倍處理。
10.9故意損壞道路上的各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除照價賠償外,對責任者處1000元罰款。
10.10違規人員不服從管理、態度惡劣的,除進行相應處罰外,同時進行5~8天的'辦班學習及站崗值班教育。
10.11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分別裁定,合并處理。
駕駛員丟失各種證件,造成車輛不能按時審驗以及正常行駛的,其責任由本人承擔,同時,對其處500元罰款。
10.12分公司機動車輛在外行駛由于違章而受到處罰以及所產生的滯納金,由司機本人負責繳納。由此造成車輛不能按時審驗的,其責任由本人承擔。
分公司機動車輛不認真進行維護保養,以致車輛沒有通過審驗的,其車輛審驗由司機本人負責,同時對司機本人處以500罰款。
10.13外單位車輛未辦理臨時通行證,門衛私自放行的,對放行人員每臺車處以500元罰款,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單位辦理臨時通行證時,有關單位未對其進行安全教育,或不按規定辦理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罰款。
10.14外單位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多輛違章或多次發現違章的,除對車輛所屬單位進行處罰外,對其管理單位以及其它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罰款。
11.交通事故處理
11.1分公司車輛在廠外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應立即停車,保護事故現場(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隨后撥打報警電話,報告保險公司、綜合管理部、安全生產技術部。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立即搶救傷者。
11.2廠內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安全生產技術部、綜合管理部、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屬于分公司機動車輛的還應向財務部報告。出現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立即將傷者就近送至醫院撥。
11.3發生的道路交通人身傷亡事故,在場職工均有義務、有責任,積極協助搶救傷員。
11.4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1.5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11.6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分公司有關規定,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11.7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1.8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一周之內書面向安全生產技術部報送事故材料。
11.9根據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標準如下:
(一)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一至二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輛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傷一至二人,或者輕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十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含3萬元)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重傷十一人以上(含十一人),或者死亡一人、同時重傷八人以上(含八人),或者死亡二人同時重傷五人以上(含五人)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含6萬元)的事故。
11.10當事人應當向交通管理部門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
11.11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11.12公司車輛在廠區發生交通事故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1.12.1輕微交通(車輛)事故。
(一)事故中只有輕微財產損失,無人員傷害,對駕駛員按以下處理(見表1):
表1
責任分類
罰款(元)
其它
備注
負主要責任以上者
500元以下
寫出書面檢查
(二)造成人員傷害的,對駕駛員按以下處理(見表2):
?表2
責任分類
罰款(元)
其?它
備注
負同等責任者
500
寫出書面檢查
負主要責任者
1000
寫出書面檢查
負全部責任者
1500
寫出書面檢查
11.12.2一般交通事故(見表3)
對駕駛員按照以下處理:
表3
責任分類
罰款(元)
其?它
備注
負同等責任者
1000
寫出書面檢查
負主要責任者
1500
寫出書面檢查
負全部責任者
20xx
寫出書面檢查,一月之內不準駕駛車輛。
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1.12.3重大交通事故(見表4)
按照以下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表4
責任分類
罰款(元)
其它
備注
負次要
責任者
對駕駛員處1000元罰款
駕駛員本人寫出書面檢查,負同等
責任者
對駕駛員處20xx元罰款;對行政一把手處500元罰款
駕駛員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一月之內不準駕駛車輛
建議對司機本人給予警告處分,同時建議對該單位行政一把手給予通報批評
負主要
責任者
對駕駛員處3000元罰款,對行政一把手處1000元罰款
駕駛員本人及單位分別寫出書面檢查,且駕駛員二月之內不準駕駛車輛
建議給予司機本人行政記過以上處分、該單位行政一把手警告處分,同時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負全部
責任者
對駕駛員處4000元罰款,對行政一把手處20xx元罰款
駕駛員及單位寫出書面檢查,駕駛員本人三月之內不準駕駛車輛
建議給予司機本人行政記過以上處分、該單位行政一把手警告以上處分,同時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11.12.4特大交通事故按照重大交通事故加倍處罰。負同等以上責任者,今后不準駕駛分公司車輛,建議給予留廠察看以上處分,負次要責任者,三月之內不準駕駛車輛,建議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11.13由于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同時,參照交通事故進行處理,并對所在單位罰款20xx元,建議有關部門對司機調離工作崗位。
11.14駕駛員酒后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相應事故加倍處罰。
11.15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另外建議有關部門對逃逸的當事人調離工作崗位。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11.16分公司車輛在外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按照以上事故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11.17外單位車輛在分公司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人員受傷、財產損失時,按照責任認定,應承擔受傷人員相應的治療費及財產賠償費,同時,參照第11.12條進行處理。
11.18對嚴重違章人員,安全生產技術部除按上述條例處罰外,還可對違章人員進行5~20天的站崗值班教育。
12.相關圖表
12.1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圖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4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職責和范圍。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公用(務)車輛(含工程車輛、廠內機動車輛)。
1.3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和社區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引用文件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20xx年10月7日重新修訂后,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發布實施
《兵器工業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兵器工業集團公司20xx年4月22日下發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檢查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第13號)
3、術語和定義
3.1車輛單位:是指車輛所有權歸屬公司的車輛,包括公司調配給下屬單位使用的機動車輛。
3.2機動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3.3廠內機動車輛:指在企業內部轉運產品、工件,未經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考核發證的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
4.1、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公務用車、辦公室用車的歸口管理。
4.2、生產運營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車輛的歸口管理;
4.3、綜合辦公室(保衛)負責外來車輛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綜合辦公室、生產運營部作好廠內車輛的管理。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綜合辦公室(保衛)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1.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廠區道路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制定公司交通運輸安全方面的相關規定。
5.1.2組織實施路政巡查、保護路產、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各類違反路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5.1.3負責廠內道路施工時實施交通管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對存有缺陷的道路、標志等進行整改和維修,確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5.1.4監督檢查廠區道路養護作業,施工路段按規范設置標志設施,維護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對各類車輛統計數字進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樣調查等各項基礎工作。
5.2、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廠區內部道路應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色及安全標志。
5.2.2廠區交通路、各門崗、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的場所,應設置道路標牌,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明顯的警告標志。
5.2.3損毀路段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夜間要掛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頻繁的路段要設臨時交通指揮。
5.2.4廠區交通道路交通路要保持足夠的夜間照明。
5.2.5綜合辦公室(保衛)應經常對公司廠區內外各路段特別是通往廣陽和中南口的自備公路進行巡查,保證道路暢通,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整改。
5.2.6廠區道路要保持整潔,路側下水道(明溝加蓋)要定期疏通。
5.2.7嚴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及其他雜物,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業。確需在路面進行作業的,施工部門應按要求落實交通安全措施。
5.2.8交通道路兩側不準隨意堆放物資,因施工要求確需堆放的堆放的物資距路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5.2.9履帶車輛未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駛。
5.3機動車輛管理
5.3.1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交通安全管理,車輛主管單位對本單位機動車輛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3.1.1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和車輛安全運行技術檔案,完善機動車輛保養維修制度。
5.3.1.2建立安全行車管理臺帳,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記錄、道路交通違章記錄、車輛安全行車里程記錄、車輛保養和檢修記錄、單位安全行車狀況分析等。
5.3.1.3承運危險品等特殊物品運輸的,應當制定相應防范措施,確保運輸安全。主管單位要及時了解、掌握駕駛職工作強度及遵守規章情況,采取切實措施,防止疲勞駕駛、超載等違章行為發生。
5.3.1.4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消除事故隱患。
5.3.2公司公務(用)車輛必須經當地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牌照、行駛證并按規定安裝號牌后方可安排執行運輸任務,號牌、行駛證應與駕駛車輛一致,不得轉移挪用。
5.3.3廠內機動車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定期由地方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予以檢驗,查出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整改;管理執行《特種作業人員與特種設備管理規定》(5.3公司(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內容。
5.3.4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外出執行任務。
5.3.5機動車輛應做好日常的檢修和維護,保證車況完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嗽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等裝置齊全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安排執行任務。
5.3.6機動車輛如需進入高速公路或盤山公路行駛,應重點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光裝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消防滅火器等裝置。
5.3.7公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用車單位應保證駕駛人員持有上崗操作證,不得隨意安排其他人員駕駛。
5.3.8單位領導應合理安排出車,防止疲勞駕駛,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5.3.9機動車輛拖帶掛車時只準拖帶一輛,掛車的載重質量不得超過汽車所規定的額定載重量。
5.3.10起重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5.3.11不準用非危險品運輸車輛運輸危險物品。
5.4駕駛員與車輛行駛管理
5.4.1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駕駛執照并通過公司生產運營部門培訓考試。未經培訓獲取駕駛執照和未經公司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者,嚴禁在廠區內駕駛機動車輛。
5.4.2車輛單位對本單位駕駛員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4.2.1組織駕駛員安全學習,定期開展安全駕駛檢查、評比活動。
5.4.2.2組織駕駛員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專題培訓。
5.4.2.3掌握駕駛員安全行車情況,建立駕駛員跟蹤教育制度,詳細記錄駕駛員違章、事故情況,堅決杜絕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病車上路等違章行為。
5.4.3公司內車輛限速規定:
5.4.3.1機動車輛進出廠大門時,行駛速度為5km/h。
5.4.3.2廠內機動車輛應遵守公司區域內25km/h限速的要求
5.4.3.3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為15km/h。
5.4.4所有車輛不得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載散貨、粉狀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運送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要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國家及行業規定和標準。
5.4.5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人員外,其他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電瓶車、叉車、鏟車不準載人。
5.4.6車輛單位要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檔案。進一步規范廠內交通秩序,強化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
5.5、廠內電動三輪車管理
5.5.1為規范電動三輪車管理,維護廠區交通秩序,確保車輛和人員安全,對各單位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做如下管理規定:
5.5.2車輛使用管理
5.5.2.1各單位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必須實行定員管理,每輛車確定1-2人為兼職駕駛員,每輛車須明確一名日常維護、保養、清潔責任人。
5.5.2.2配備電動三輪車的單位對所配備車輛的管理使用負直接責任,駕駛員必須服從部門負責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紀,安全行駛,并有義務對所保管的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確保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5.5.2.3專、兼職駕駛員要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交通規則和交通標識,熟悉駕車路線,掌握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
5.5.2.4電動三輪車嚴禁駛出生產區。
5.5.3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管理
5.5.3.1駕駛人必須持有機動車駕證,且準駕車型為E。
5.5.3.2駕駛人必須經崗前培訓后方可上路駕駛。
5.5.3.3非本車駕駛人不準駕駛。不得公車私用。
5.5.3.4電動三輪車限速15公里/小時,禁止載人或人貨混載。
5.6職工車輛管理
5.6.1職工騎行摩托車要做到有牌持證,嚴禁無證駕駛;摩托車、電動車原則上不許進入生產區,特殊情況需進入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廠區摩托車通行證》;騎行摩托車須戴頭盔,不得使用未檢驗、脫保及報廢摩托車。
5.6.2職工私有車輛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及費用自負。
5.6.3職工家用汽車嚴禁進入公司生產區。
5.6.4、綜合辦公室(保衛)負責對廠區、社區交通“三亂”(亂停、亂放、亂行駛)現象進行檢查。
5.7中南社區(生活區)交通安全管理
5.7.1為加強中南社區(以下簡稱社區)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職工、家屬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生活環境,對社區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5.7.1.1公司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車輛停放點。進一步加強社區內車輛及外來車輛管理,加大社區巡查、夜查力度,嚴禁車輛亂停亂放,擠占人行道等現象發生,加大違章駕駛查處力度,確保社區交通安全有序。
5.7.1.2社區內自行車、兩輪摩托車、電瓶車限速10km/h,各種機動貨車、客車、小轎車限速15km/h,嚴禁超速行駛。
5.7.1.3外來機動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原則上不準進入社區。確需進入的須經門衛同意,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車輛出入時要自覺接受檢查。5.7.1.4禁止在社區內學開機動車。
5.7.2社區內各種車輛要按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主干道和綠化帶內停車。在社區施工、運垃圾的貨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應辦理施工運輸證,按指定路線行駛,未辦理運輸證的車輛禁止駛入。外來車輛未經允許禁止在社區過夜。
5.8工程施工單位機動車輛管理
5.8.1安全管理職責范圍
5.8.1.1在公司生產區域施工的非廠在冊機動車輛均屬外來施工車輛,外來施工車輛入廠時,由主管施工單位出具證明信,并經綜合辦公室(保衛)同意后方可入廠。
5.8.1.1外來施工車輛按照“誰引進,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界區,誰監管”的原則,嚴格落實責任制。主管施工單位對外來施工車輛安全負全責,負責外來施工、服務車輛的綜合管理。包括項目建設、技術改造、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引進車輛的管理。
5.8.2外來施工車輛的管理
5.8.2.1外來施工或服務車輛在接受停車檢查后,方可進出廠門。
5.8.2.2進廠車輛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停車場停放。機動車廠內行駛限速15km/h。
5.8.2.3車輛若載有物品,需憑《貨物出門證》出廠。
5.8.2.4外來施工車輛及駕駛員出現安全事故并對廠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數額予以賠償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檢查與考核
6.1、綜合辦公室(保衛)負責對所有進入家屬區和廠內車輛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本制度的車輛,有權進行處理。
6.2、綜合辦公室對公司的公務用車、辦公室用車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6.3、生產運營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檢查、處理。
6.4、發生交通事故,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肇事人員及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將按照公司有關事故處理規定,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相應處罰。具體處罰尺度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6.4.1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處以10%的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8%的經濟處罰;
6.4.2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7%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5%的經濟處罰;
6.4.3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5%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3%的經濟處罰;
6.4.4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3%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2%的經濟處罰;
6.4.5交通事故有關無責的不予經濟處罰。
6.4.6酒后駕駛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而發生事故的按以下規定重罰:
6.4.6.1酒后駕駛發生事故的,除交通部門處罰外,其本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
6.4.6.2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部門處罰外,本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
6.4.6.3對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安全負責人的經濟處罰,不得將罰款轉嫁肇事駕駛員。
7、附則
7.1、本規定與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頒布、制定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7.2、本規定解釋權屬綜合辦公室(保衛)。
8、記錄
8.1、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記錄
8.2、外來機動車進廠登記表、1334-1
以上記錄由綜合辦公室(保衛)分別整理、保存、備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5
一.總則
1.為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國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2.凡機動車、電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均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定。
3.學校安全保衛處負責本規定具體實施。
二.機動車行駛管理
1.運營車輛未經許可禁止駛入校園;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和由學校邀請來校的貴賓所乘車輛,經確認后可準予通行。
2.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出入校門、道路行駛應確保行人安全,限速為5公里/小時。校園道路禁止車輛超速行駛或在非機動車道和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嚴禁在校園內鳴喇叭。車輛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
3.貨運車輛應避開校園人流高峰期。貨運車輛倒車時,車尾須有人指揮,確保行車安全。
4.駕駛人員違反本規定引發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5.各部門舉行大型活動的外來機動車輛進校,主辦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向校長辦公室申請,并向安全保衛處報備。遇有大型活動、施工、自然災害、惡劣天氣、交通事故、安全任務和突發事件等,安全保衛處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采取疏導等措施。
三.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管理
1.學校師生自覺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制度,因工作、來訪的校外人員,應出示有效證件,在門衛處登記,并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2.禁止電動車、人力三輪車入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應下車推行。騎駕助動車、電動車須下車推行進入學校,在校園內行駛時應關閉助力、電動器,改用人力踩行。
3.騎自行車或助動車、電動車,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違章帶人或雙手脫把騎車。
4.校園內行人應走人行道,無人行道的道路靠右側路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應確認安全后再通行。
5.校園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輪板,禁止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加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行為教育和引導。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1.校園人行道、樓出入口、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志的道路和區域,禁止停泊車輛。
2.校內停車場,由安全保衛處、后勤管理處劃定泊車位,機動車應按劃定停車位或停車場有序停放。
3.外來車輛,禁止在校園停車過夜。
4.非機動車應在規定的自行車停車場內有序停放。嚴禁在校園道路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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