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律調查報告
在現在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那么大家知道標準正式的報告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村法律調查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1
作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規劃研究課題―――“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礎工作是田野調查。在課題組項目主持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陳小君教授的籌劃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科中青年師生共五十多位,分成14個小組,從20xx年9月下旬開始,以我國中部省份湖北省為重點,對包括湖北省的10個市、縣、區和山西、江蘇、山東、廣東等省份的4個地區進行了實地調查。調查農戶達406家,訪談農民計五百余人。
課題組主要圍繞農地的權屬狀況、使用狀況、流轉狀況、稅費負擔、征用狀況以及糾紛狀況這六個方面與各地的農民、基層干部和相關部門的領導進行座談和個別訪談,并向農戶發放了問卷。此外,課題組還從各地收集了大量有價值的資料,內容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地方性政策、統計數據、法院典型案件判決、土地權證、各地農地運作的試點辦法等等。本報記者在對課題組報告認真整理后,將其主要部分節選刊登,希望對相關人員有所幫助。
一.權屬狀況
問題:土地歸屬一向為法律制度設計的重心。為反映出農民本身對當下土地權屬的認識,課題組提的第一個問題是“你耕種的土地是誰的”。作出有效選擇的問卷430份,選“國家的”占60%,“村集體的”占27%,“生產隊(小組)的”占7%,“個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
結論:認為土地屬于國家的占有絕對優勢。
解讀:一個從法學視角令人感興趣的問題是,即為何大多數受訪者都認為土地是國家的。雖然同為公有制的具體形式,國有與集體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這種不同卻被受訪者所普遍忽視。相當一部分的受訪者還認為,兩者的邊界是模糊的。然而,這樣的模糊或許不能簡單的歸結于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譬如,作為農村社區精英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都持相類似觀點。課題組認為,影響集體成為適格私權主體的因素一是集體所有權所承載的公法義務淡化了其私權屬性;二是集體所有權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缺位”。
二.使用狀況
問題:在農民對現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滿意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04份有效問卷對此作出了選擇,其中266份選擇“滿意”,占總數的64%;只有70份選擇“不滿意”,占總數的18%。在農民是否愿意種地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13人對此問題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198人表示“愿意”,占總數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稅費負擔減輕就愿意”,占總數的31%;而72人明確表示“不愿意”,占總數的17%。雖然愿種地者為多數,但仍不足50%。
結論:我國現行的農地承包政策在總體上雖然受到了農民的擁護,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
解讀:一些地區的調查結果反映,農民對現行承包政策普遍持“無所謂”甚至“不滿意”的態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農地上負擔的稅費過重,加之農產品價格(尤其為糧價)上不去,所以種田幾乎無利可圖,在有些地區,甚至種田還要倒貼。這自然削弱了農民對土地的感情,也影響了土地承包政策的聲譽;二是由于承包到戶的政策與某些地區的情況不符,所以實施效果不理想,從而影響了當地農民現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滿意度。比如,山東平度地區一直在實行“兩田制”,而中央的現行政策是統一實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這樣的政策調整,在基層牽涉面很大,影響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所以很難推行開來。
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狀況
問題:在實行流轉是否自愿的問卷調查中,課題組設計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問題,回答“通過村委聯系取得”的有29人,占選取總次數的8%;回答“直接與別人聯系取得”的有258人,占選取總次數的70%;選擇“上述兩種方法都可以”的有84人,占選取總數的20%;選擇“不知道”的有8人,占選取總數的2%。在回答“如果把地給別人種,你是否會向他收取一定費用”問題時,回答“會”的有153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8%;回答“不會”的有15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9%;回答“不但不會,還要貼錢”的有40人,占選取總數的10%;回答“視雙方關系而定”的有3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9%。
結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絕大部分農民可以自愿選擇流轉對象,但38%的有償流轉率反映了有償流轉在農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導地位。
解讀: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的這種現狀是由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及中國的鄉土社會所決定的。我國農地為集體所有,而農民為集體中的成員,集體內部成員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像“雞蛋從左手滾到右手”一樣,并不會對原土地所有人在集體土地上所享有的權利產生什么影響,因此集體對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的管理與約束極為放松;而中國農村鄉土生活、熟人社會的現狀,使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包括與集體外的親友之間的流轉)雙方對流轉契約的態度也頗為隨意。對集體外部人員而言,上述兩種特點均已不再占有優勢,因而此時集體與被流轉人、流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流轉的程序與集體內部的流轉相比有很大區別。
四.農村稅費、農民負擔狀況
問題:調查的地區在稅費改革上進度不一,有的尚在進行有的已近尾聲。總的來講,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可歸為以下兩點:一是稅改后,農民負擔得到不同程度的減輕,但在個別地區、個別時段也出現了“增負”現象;二是費稅改革后,基層政府叫苦,公共事業與基礎設施難以維持。
結論:農民與政府關系的稅款征收程序趨于規范、明確;農村理解、支持稅費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對未來持懷疑和較悲觀無奈的態度,對“負擔反彈”仍有顧慮。
解讀:在全國不少地方,稅改前的農戶負擔是以田畝與勞力結合的方式確定的,在改革后,農業稅則全部攤在田畝上,這樣使無勞力或少勞動力的農戶負擔增加;同樣的原因,種田大戶的負擔也因此增加;在稅改前,農村中的救濟戶、五保戶的各種費用由村集體組織予以減免,在費改稅后,村委會的減免決定權被取消,他們的負擔因此而增加。為維系公共事業運作而巧設名目、收派各種費用的現象有所抬頭,像學校的教育集資、學雜費等,使農民的實際負擔增加的遠不止統計表所顯示的那些項目。
這主要反映了幾方面的問題:(1)農村稅費改革與公共支出、社會救濟優撫的社會保障政策的沖突;(2)農村稅費改革結果與扶持農村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相抵觸;(3)基層政府機構改革人員精簡仍做得很不夠,不少地方的鄉鎮政府機構還是疊床架屋。
課題組調查時發現,有些農村道路坑洼不平,水渠斷破;在山西呂梁與鄉村教師的訪談中得知,學校破敗,老師的辦公條件更是簡陋的可憐,工資低又不能按月定額發放,這當然也有歷史的因素,而上級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說得多,做得少,財政轉移支出力度確實是個問題。
五.農地征用狀況
問題:在我們402份的問卷調查中,有56.30%的人選擇“發生過土地征用”,還有32.80%的人不知道有沒有發生過征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發放率低,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發放率僅為49.8%,其中約11.40%為部分發放,沒有發放的比例為16.30%;土地征用補償費數額低,被征用地方的農戶對補償費的發放標準也不清楚,在149份問卷中,有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畝數發放補償費的僅為39.6%。
結論:在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土地征用情況發生率也不同;但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征用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將日益成為農村的一個基本問題。
解讀:土地征用已經成為農村,尤其是城市郊區農村中的一個焦點和難點問題。從調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補償情況看,在征用土地后,國家的收益是村集體和農戶的好幾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一部分也被征去了。作為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卻由政府拿走了一塊,同時資金使用權又統歸政府。這樣,土地所有者(從土地的收益歸屬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來。
六.農地糾紛調處狀況
問題:對廣東、湖北、山東等地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在335個選擇中,有64.2%的人面對土地糾紛選擇由村干部解決,有4.2%的人選擇由鄉鎮干部解決,有2.7%的人認為由法院解決;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決途徑也占不小比例,為19.1%,這其中還有9.9%的人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
結論:農村對土地糾紛的解決途徑,選擇呈多元化特點,農地糾紛交由法院解決的比例過小。
解讀:農地糾紛一段時間里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內部規定,對于大面積的農地稅費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決糾紛途徑的不通暢也進一步造成農民訴諸非正常方式解決糾紛,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表明,有超過19%的農民選擇了村、鄉鎮干部調解和訴訟以外的方式進行,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
七.規制農村土地制度九條建議
第一、對《土地管理法》第10條進行調整。修改為:農地所有權主體應明確為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但于土地發包與調整時應尊重歷史性形成的土地邊界。第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作出確認,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法人,承擔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三、關于土地權屬登記,可做出如下適當超前的規定:農地所有權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土地承包使用權由農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后發放使用權證。
第四、探索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路徑,改變目前農村以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為主的小農經濟狀態,建立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基本單位的農業經濟聯合體,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經營的道路。
第五、落實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自主權。一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3條,將農地實行單一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修改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方式相結合的農地使用體制”;二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20條,將該法規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確定為農地使用的最長期限,而具體每一塊土地的使用期限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于簽訂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權合同)時在法定最長期限內協商確定;三是轉變政府職能。
第六、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進行完善。
第七、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對農地征用問題,一是把發放對象直接指向被征地農戶;二是為落實土地所有者權利,可以考慮在國家統一的監管體系下,由集體組織直接向市場供應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占農地的沖動。
第九、對農村錯綜復雜的土地糾紛,應尊重傳統的爭議解決模式,并在此基礎上逐漸增強人民法院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2
煤炭國有企業塌陷賠償糾紛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民事糾紛問題,愈來愈成為了環境和社會穩定等問題,隨著煤炭國有企業(未特別聲明,以下簡稱企業)對外投資、分立、合并及調整產業結構等行為的發生,帶來了塌陷區域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和高污染問題,同時企業塌陷賠償也逐漸成為了企業熱點問題和社會發展問題,建立企業塌陷賠償管理機制,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處理好企業塌陷賠償糾紛顯得愈來愈迫切,筆者結合自己在企業多年的工作經驗,將企業常見的一些塌陷賠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的對策,以期構建新的塌陷賠償管理機制。
一、塌陷賠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當下,企業深化改革,對外發展的社會環境越來越處在劣勢,企業塌陷賠償問題處理的好壞,關系著地方、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制約著企業經濟等方面發展的管理瓶頸之一,處理不好,可能引發集體上訪問題,影響地方社會穩定和發展。作者綜合分析多年來企業塌陷賠償糾紛表現形式,其對外呈現的問題和特點不外乎以下幾方面:
農民建房及各類設施隨意性大,缺少統一規劃。首先,我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雖已公布實施多年,但因對土地管理上存在監管缺失,配套措施不全,特別是政府部門對農村集體用地監管的乏力,在礦區轄區內,未經企業授權許可下,村委對村民的隨意許諾,導致了農民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修建設施,隨意性較大,缺少有效制約性。其次,縣鄉(鎮)、村在對土地管理和利用上也缺乏統一認識和整體的規劃,加上與礦區轄區界限不明,在批準建房和其它建設程序上,審查不細、不嚴,缺乏實地調查程序,存在把關不嚴現象。
農民個人功利傾向較大,法律意識較淡薄。自以法治國以來,國家的法律制度建設逐步健全,宣傳力度也逐漸加大,人們的法律意識雖然有所提高,但在廣大農村農民不學法,、不懂法、不守法現象仍較普遍存在。比如在企業塌陷賠償中,農民認為隨意設置個建筑,找個理由,從企業上要點賠償是天經地義,這種功利思想的存在,導演出了一房多陪、一事多求、無房、設事想賠的事情發生。出現了同一套房屋、同一件事項年年驗收、年年賠償的惡性循環現象。
從表面上看農民的這種獲賠行為,貌似獲得賠償合理,但從法律角度上講,實際上是一種騙賠行為,屬不當得利,對其非法獲得的利益,依法應予返還給企業。農民的這種行為還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也正因為農民個人功利傾向的存在及法律意識較淡薄,演繹出了一件件不惜以身試法的獲賠劇目。
塌陷賠償方面的政策、立法存在滯后,制度還不完善。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一部詳細的塌陷賠償方面的政策和法規,導致地方政府、村委與企業在土地上存在所有權與使用權劃分不明,對塌陷區范圍的界定上的模糊、有爭議、標準不統一。在塌陷區范圍內到底搞什么樣的建設,種植什么樣的作物等方面,難以形成統一的良好共識,又加上配套政策不健全,各項制度不完善,給地方政府、村委和企業之間留下了難以預測的隱患,給地方和企業的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增加了難度,對地企和諧相處穩定因素增添了變數。
賠償內容協商不全面。 現今企業在對農民塌陷賠償問題上,一般仍延續國家計劃經濟、集體經濟時期的傳統舊辦法,采取的不分情況仍是與所在村委協商理賠,有村委統一領取,統一發放。由于協商內容不全面,導致涉及農民利益的塌陷賠償范圍不清楚、賠償額和計算方式不知道等情況,出現了該賠的不賠,不該賠的倒賠的.怪現象。惡化了企業與塌陷村民之間的矛盾,導致了工農關系的緊張,經常發生上訪或者群眾性上訪事件,有時還圍堵企業大門、截斷企業通路、毆打企業工作人員等現象。法律意識較強的村民選擇了訴訟的方式與企業進行法庭博弈,嚴重的影響了企業的信譽和形象。
企業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不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不系統、程序不完善。首先,企業對塌陷賠償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出現有組織機構無專業人員,靠其他部門或組織代管。或出現無組織機構無專業人員,出現塌陷賠償問題才成立臨時機構和抽調人員,嚴重的影響了塌陷賠償問題的解決。其次,企業內部塌陷賠償管理制度不系統、程序不完善,出現塌陷賠償問題無措施、賠償無流程、無依據,處理隨意性大等情況。
在簽訂塌陷賠償合同前未對塌陷區域進行科學、權威的論證和鑒定。塌陷區域進行科學、權威的論證和鑒定是簽訂塌陷賠償合同的重要依據,關系到工農賠償糾紛客觀、公正的解決,因此,在簽訂塌陷賠償合同前應先向省級以上論證和鑒定機構進行論證和鑒定。但是,在塌陷賠償現實操作中,雙方協商自行組織論證和鑒定,由于沒有省級以上權威的中介機構論證和鑒定,導致損害責任認識不清、損害程度認識不準、工作角色錯位和技術論證存有隨意性等現象。有的論證層次較低,缺乏權威性,有的出具的論證報告或鑒定報告缺乏客觀性,一致在具體的塌陷賠償合同履行中出現了爭議,增加了履行難度,為礦區的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安定因素,為塌陷賠償糾紛埋下了隱患。
缺少對塌陷賠償工作的監管。塌陷賠償的監管工作往往容易被企業所忽視,如:對塌陷賠償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對論證報告或鑒定報告等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資料的歸檔保管、地企之間的協調配合及糾紛處理等。這些都是必須要開展的具體工作。如處理不當,易引起糾紛和群眾上訪,影響礦區社會和諧穩定,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塌陷賠償的監管工作是塌陷賠償中的重要工作環節。
二、加強企業塌陷賠償管理工作的對策措施
充分重視、專門領導。企業要有專人、專門領導分管此項工作,首先從思想上要高度充分認識到塌陷賠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樹立起依法理賠為前導的依法管理思想。其次從行動上要細無據悉地正確地處理好地方政府與企業、企業與村委或村民之間的關系,化解他們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再其次要充分發揮企業專門領導的引領作用,打造縱向領導、橫向協調的動態塌陷賠償管理機制模式。
建立、健全塌陷賠償管理機構、制度體系。企業要進一步推進塌陷賠償管理機構專業化、專職化改革,建立健全塌陷賠償管理機構和專職或兼職理賠管理員,形成專兼職結合,責權明晰的管理體系,使塌陷賠償問題處在有人問、有機構管、有人負責的有序的監控管理范圍內,促進地企和諧穩定和發展。企業要加大對專職或兼職理賠管理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升服務地企關系的發展水平和能力。在現有國家法規、政策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考慮區域生態發展現狀,依地企“雙贏、和諧”為原則,建立、健全塌陷賠償管理規章制度,制定企業與地方政、村委或村民之間協調運行機制、規劃、監管機制和后續服務工作機制,提升企業塌陷賠償管理運行質量,實現塌陷賠償處理率、服務滿意率重大提升,同時防止集體上訪或越級的發生。達到地企和諧共建、共贏的“雙贏”目的,實現塌陷礦區精神文明建設、污染治理文明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協調發展。
制定系統的塌陷賠償運行程序。俗話說:程序的公正,決定著結果的公正。應制定規范、公平、公正的賠償程序,是賠償過程更加透明、陽光,并嚴格執行程序。制定塌陷賠償專項計劃。首先,界定災害區域;其次,與當地政府、村委或村民協商制定理賠項目和相應措施;再次,企業預算賠償資金,要分門別類理算,杜絕一攬子進行。建立申請登記審查制。企業收到或所在政府、村委接到利益相關人提出的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應在塌陷賠償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并有專職理賠管理員審查受理,主要審查請求人是否適格,請求事項是否合乎規定程序和標準。建立事實調查、勘驗制度。在合理的期限內,企業塌陷賠償管理機構應派理賠管理員和其他專業人員會同所在的政府、村委共同到申請人處實地勘驗、走訪調查了解情況,并做好現場詳查筆錄,由理賠管理員、其他專業人員、政府或村委有關人員、申請人等簽字,形成初步調查、勘驗材料。論證和鑒定制度。如初步調查、勘驗屬理賠范圍,企業和申請人共同向省級以上論證和鑒定機構申請論證和鑒定,由論證和鑒定機構實地詳細論證和鑒定,出具論證報告或鑒定報告。建立協商會簽、送達制度。省級以上論證和鑒定機構出具論證報告或鑒定報告后,企業塌陷賠償管理機構應組織專業人員會同所在政府或村委有關人員、申請人以論證報告或鑒定報告為依據,共同協商簽訂塌陷賠償合同,詳細規定合同內容,做到平等協商,公平合理,誠實守信履行合同,防止糾紛發生,達到地企和諧相處、共同發展。設立復議制度。村委或申請人在履行陷賠償合同有異議,應向企業塌陷賠償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有企業專業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復審,對復審結果報有關政府、村委或申請人。
實行巡回檢查制、回訪制。為了做到有的放矢,對自己和他人負責的態度,達到地企和諧的目的,煤炭企業對重大塌陷理賠事項可實行巡回檢查制和賠償回訪制。組織有經驗的理賠管理員及法律等相關人員,成立巡回檢查組,對重大塌陷賠償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組織有關人員可成立回訪組,對有關政府、村委或村民進行回訪,落實賠償款是否符實及今后工作的改進意見。
建立理賠專有賬戶,做到專款專用。企業要細化和加強賠償費的發放工作,在財務部門要建立理賠專有賬戶,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發放和管理,定期向有關單位或領導匯報賠償費的發放情況,定期召開專門會議,制定預案和改進措施,防范無計劃、無專有賬戶、無專款專用、無專人發放和管理等現象的發生。
嚴格塌陷理賠材料歸檔制。塌陷賠償合同等材料,是履約、處理糾紛的依據,要妥善保管,分門別類整理歸檔編號登記;嚴格塌陷理賠材料借閱制度,不經有關領導同意不得任意借閱,嚴格保守煤炭企業的商業秘密。
塌陷賠償糾紛的及時處理。首先,塌陷賠償管理機構發現糾紛要及時向企業法律部門報告處理,企業法律部門要區別情況,及時采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再次,加大糾紛案件責任追究力度。對塌陷賠償糾紛案件要按照規定及時匯報處理,及時分析案件發生的主客觀原因、案件處理過程的得失,認真吸取教訓、總結經驗,減少企業塌陷賠償案件糾紛的發生。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提高塌陷賠償管理機構和理賠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同時提升理賠管理人員服務地企的塌陷賠償管理意識和能力。
做好對當地群眾宣傳工作,促進地企和諧穩定發展。企業要和當地政府、村委一道協調配合做好當地群眾思想宣傳工作,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加大當地群眾賠償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滿足他們的合理訴求。同時企業要依法、依程序、合理公平賠償,做到賠償過程和處理結果雙公開。盡力聽取他們的合理意見,努力改進企業的工作方法和作風,營造協調發展的新氛圍,共同培育地企和諧穩定新局面。
推進生態文明工程建設,實現地企共建、共贏雙發展。企業生產與土地塌陷是一個不可調和的矛盾體,企業要加大科技投入和找準創新點,結合實際合理改變生產開采方法和工藝流程,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加強與地方政府、村委和村民的溝通協商,推進雙向治理,用科技創新提高企業節能減排,用土地塌陷費用反哺進行生態文明工程建設,努力減少礦區污染和次生災害的發生,實現地企共建、共贏雙發展。
打造煤炭資源開采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均衡發展模式。企業要正確處理資源開采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既要企業安全生產,又要礦區環境優美天空深藍;既要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又要礦區社會穩定;因此,只有打造煤炭企業資源開采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均衡發展模式,才能促進生態文明礦區建設持續發展,實現礦區綠色經濟、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的目的。
塌陷賠償管理不僅是一個企業管理問題,還愈來愈發展成了環境、社會等管理問題。因此,企業在處理塌陷賠償問題時,一定要結合實際,多調查、多研究、多考慮,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和程序,做到理賠措施得當、公平合理。同時一方面放手發動群眾做好宣傳工作,明確賠償目的和生態文明共建的要求。另一方面接受村民和周圍群眾的監督,細化和加強賠償費的發放工作。既達到滿足村委或村民的要求,又達到促進企業發展的“雙贏”目的。既達到積極預防因塌陷賠償出現的不和諧因素,又能排除群體上訪或越級纏訪的發生達到“地企和諧”目的。又同時加大糾紛處理力度,以期達到地企共榮、生態平衡、環境優美的理想狀態,最終實現生態文明共建下的新的塌陷賠償管理機制。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3
在中國不斷與世界擴交流,全面建設農村的今天,法律開始走進并更近的影響農民的生活,那么,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如何呢?他們的權利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意識的狀況又如何呢?這些都是我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急切想了解的問題,于是趁著暑假的機會,在我的家鄉韶關市的幾個鄉鎮展開了此次的社會調研。
一、調查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目的和意圖
現在,我國已進入了法制社會的時代,農村的日常生活不僅涉及到經濟,還涉及到文化和倫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這些都必須用法律來調整。通過對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了解現今我國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盡管每個地區各有差異,但也可致了解),意識也希望通過了解,能加強和增進農民的法律意識,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的觀念,對我們的法律有正確的態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調查對象和調查地
調查對象分別是韶關市犁市鎮、長來鎮、北鄉鎮在農村生活的居民,所被調查的人員概在1865歲之間,文化程度在小學至本科之間,無文盲。所以,可以保證調查問卷的真實性,以及回答我問時理解問題的能力。
三、調查的程序
此次調查主要用的是問卷調查和問相結合的調查方法。不過仍是以調查問卷為主,問為輔的調查方法。
四、調查問卷的基本情況
因為考慮到本次調查問卷的調查對象主要都是農村居民,文化水平參差不齊,所以,盡可能做到淺顯易懂。在爸爸的助下,這次的調查共發問卷60份,每個村各20份。采用當場回收的方式,60份全部回收,但有4份沒按要求填寫,所以,最后的有效問卷為56份。
以下是我的調查問卷:
1、你對法律知識了解多少?
a、該了解的都了解了12.8%
b、不太了解65.3%
c、不了解21.9%
2、您覺得法律能維護您的切身利益嗎?
a、能,我對法律非常有信心10%
b、不能,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代表和工具18.3%
c、現在還不能,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會逐漸完善。31.7%
d、說不好40%
3、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您會:
a、利用法律的手段解決40%
b、帶上一群人,拳頭解決17.5%
c、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氣吞聲10%
d、拿錢私了32.5%
4、您覺得您的法律意識強嗎?
a、很強20%
b、一般72%
c、不強18%
5、您覺得法律和您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的關系?
a、關系密切55.8%
b、關系不35.82%
c、沒關系8.33%
6、您在日常生活中,會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嗎?
a、嚴格遵守47.5%
b、部分遵守28.3%
c、有時會14.12%
d、對法律規定不了解10%
7、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嗎?
a、知道,并且十分清楚9%
b、體知道48.8&
c、我只是知道什么不犯法26.7%
d、不知道,做人靠的是良心,別的無所謂16.4%
8、您覺得影響我國法律有效執行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沒有足夠的權威11%
b、執法機關執法不嚴18%
c、一些領導干部不守法65%
d、多數人對法律尊重不夠6%
9、公交車上您剛好看到有兩個小偷合伙正在從一老人家挎包里偷東西,您會:
a、馬上制止4.82%
b、如果別人出面制止里,我也會忙16.9%
c、做暗示提醒,引起別人或者被偷者的注意56.7%
d、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2.32%
10、對于一個跟你關系特別好的朋友,向您借700塊錢,答應兩個月后還,您會要求他寫借條給您嗎?
a、關系那么好,不用寫58.6%
b、應當寫16.48%
c、寫不寫都無所謂21.8%
d、說不清5.2%
根據調查問卷的結果和就一些調查問卷的內容和村民交流,回來通過一系列的據分析,概總結出了以下幾點:
總的來說,法律,現代文明社會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國是一個傳統法律意識極濃的國家,在傳統的法律意曙,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權利意識非常淡薄
(1)傳統的習慣根深蒂固
根據調查問卷結果的分析,以及聯系近年來媒體披露的量案件,都可了解到不少人的腦子里的法律意識仍是空白的,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嚴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不去報案;也有一些像有經濟往來的行為,,如借款不寫借條,總以為家是熟人,是朋友,不會出問題,而一旦出了問題,又無憑無據,無法求得法律的保護;更有甚者,一些村會的干部的法律意識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決本村發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決,使得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積極態度與消極態度并存
因為法律的普及逐漸深入農村,部分村民一般都還是能肯定法律的價值的。可是,還有許多村民對相當部分的法律規范和司法機關持不信任態度,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現行法律調整的對象的被動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動地去了解法律,從而用合法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法律賦予的檢舉權、控告權還不甚了解。
(3)婦女的法律意識更為淡薄,且一些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廣農村,應該特別是在偏遠的山村里,多數的婦女經濟上還不能夠立,走不出家庭的圈子,也得不到社會的尊重。家庭也時有發生,婦女受歧視、受虐待、受摧殘的事時有發生,但她們卻忍氣吞聲,不會拿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以上現象的分析:
在我國農村,多數農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知識面窄,談不上什么系統有條理的學習法律法規,廣農民獲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廣農民的頭腦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觸犯刑事的行兇、搶劫、盜竊等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人也并非無知到殺人是否償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們仍然鋌而走險,這純粹就是,法律意識的問題了。雖然,犯罪的原因十分復雜,但犯法的自然是法律意識不高。但很多懂法的也依舊如此。在農村里,一些普法教育單單靠形式化、表面化、張貼標語、懸掛橫幅、散發些傳單,而這些根本就解決不了實際問題,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我覺得針對以上的現象,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以此來提高廣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
1、營造一個家都積極參與的學法守法的輿論氛圍
現在的傳媒的力量是巨的。各類傳媒應該要加法律的宣傳力度其。通過電視、電影或是其他的文藝作品以直觀的方式入手,來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這個方面,宣傳機構、普法機構應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2、應讓有關部門編寫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傳教材
廣的農村居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像枯燥的法學理論肯定不適應他們,所以要編寫出適合廣農民的法律學習資料。在我們的農村里,各類案件時有發生,法律宣傳的素材應該講并不缺乏,只是說沒有下力氣、下功夫去收集整理他們。編寫宣傳材料,最好是法律條文結合實際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攝農村生產生活與法律相關的短片電視劇,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這樣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專業的普法隊伍
首先,這支隊伍應該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學理論。同時,他們也應該要熟悉農村、農民的日常生活,知道農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農民經常發生的糾紛是什么。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有針對性地對癥下藥、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的宣傳日,搞好法律咨詢活動,散發宣傳資料。普法隊伍得長期做好這項工作,才能促進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4、有關部門在普法教育上還應適當投入
因為像編寫教材、發行書籍,建立專業的普法隊伍、定期下鄉,所有的這些都是需要資金支持的。而且,我國的農村地域廣闊、條件也是千差萬別的。首先,在村會里,就應該設立專項資金,訂一些相關書籍、報刊雜志,一來可以供村干部學習,起模范帶頭作用;二來形成一個良好的學法氛圍。其次,還可以用村里的傳統辦法,比如辦壁報,做一些宣傳的欄,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時傳遞給農民。
5、一些領導機關、司法機關應做好表率工作
因為目前,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屢見不鮮;一些觸目驚心的違法現象在報刊、電視,特別抒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時候,他們就會產生一種誤解,對法律權威性的誤解。所以,領導機關、執法機關應該要以自己的實際行為為廣的農村居民做出表率!
通過這次實地的社會調研,讓我從中學習了很多。也要特別的感謝我的父親,是他,教會我怎樣去分析調查問卷的數據。也是通過這次的社會調研,我從中了解到了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在讀本科生的努力方向:那就是決不能僅僅拘泥于書本的知識,更要把從書本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的生活當中去。
通過這次關于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現狀的調研,也讓我深刻認識到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但我堅信,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法律之花一定會在廣農村結出累累碩果的!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4
如今,國家全體人員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提商,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現象大有好轉,但是有些地區的農民們雖然法律意識較以前有所增長,仍然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調查,主要體現在以幾方面:
(一)維權手段不足,維權成本過高。
不少農村消費者雖然對自己所購商品有疑慮,想通過投訴討個說法,但按規定必須先到相關技術部門進行鑒定,而當地縣市級技術鑒定部門由于資金、設備、人員等原因,所鑒定商品范圍很小,很多產品無法得到法定機構的鑒定,只能到外地去鑒定,除了昂貴的鑒定費用不說,還要耗時費力。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做鑒定所需的費用一般由鑒定結論的'責任方承擔,但對消費者來說,花幾元錢購買的商品,卻要用10倍甚至于百倍的錢去鑒定,誰來承擔這個風險?有類似困擾的城市消費者為數都不少,農村消費者更是望而卻步。正是由于產品質量鑒定程序、費用以及鑒定檢測功能、范圍的限制,不少農民只好放棄所購商品的技術鑒定的打算,其投訴也很難得到圓滿解決,同時,法院訴訟費用高、期限長、程序復雜,不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于是,很多農民權益受到侵害時,就自認倒霉,默默忍受,根本不去投訴。
(二)維權能力不強,維權意識淡薄。
由于農村消費水平還很低,農民的購買力還很有限,其消費目的還是以實用為主,對商品的安全性能、衛生指標等考慮得不多,“便宜貨”成了首選;一些經營者自身都是農民出身,對商品知識、法律知識的了解都很有限,往往只從一個角度考慮:我進的貨有人買,至于質量怎樣,是不會考慮的。這些都為成本低、價格低的假冒偽劣商品在農村市場提供了溫床,使得假冒偽劣商品在農村市場得以泛濫。而且廣大農村消費者受自身文化素質的局限,往往缺乏辨別能力,對所購商品質量的優劣、真假分辨不清,特別是農資產品種類、型號復雜,執法人員識別都很困難,加之造假者的造成假技術日益先進,產品仿真程度高,宣傳起來說得天花亂墜,面對琳瑯滿目的商品,上當自然是在所難免。同時,農村消費者維權意識比較淡薄,許多消費者明知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假冒偽劣產品,卻因交通不便、花不起錢或商品金額小、嫌麻煩、怕耽誤農時而不愿去維權部門檢驗取證,還有不少人保護消費證據的意識不強,在購買商品時很少索要發票等消費憑證,導致維權舉證時有理難辨,吃“啞巴”虧。
(三)部門配合不夠,維權缺乏合力。
盡管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整治農村消費市場秩序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但仍存在許多缺位。一方面,農村市場執法部門不健全,執法力量相對薄弱,難以及時發現問題;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分工職責交叉,多頭執法、責任不清,食品安全監管有工商、質監、衛生、藥監等部門,農資市場監管涉及工商、質監、農業等部門,往往出現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局面,使得農村消費市場監管工作“既越位又缺位”。從而讓假冒偽劣商品“上山下鄉”有了許多可乘之機,也給農村消費維權留下了更多的隱患。而且,有的投訴涉及到鑒定,特別是涉及到多個部門時,各個部門之間相互推諉。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5
序言:
水南鎮位于贛州市的新城區,屬于贛州市新規劃的市政、辦公中心區,其所轄的4個村中既有土地被全部征用、農民全部“洗腳上田做市民”的;也有部分土地被征用,處于“半農村半城市”(即城鄉結合)局面的;還有離城市較遠,基本保持了傳統農村面貌的村莊。該鎮的現狀與新時期我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大部分農村發展的現狀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存在較大差距。以該鎮為個案,對它的法律現狀進行調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經過二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大部分農村在新時期的法制建設中所面臨的困惑和不足的,筆者自20xx年7月隨同江西理工大學暑期大學生“三下鄉”社會實踐重點隊在該鎮進行社會實踐起,不間斷地針對新時期農村的法律現狀和農民的法律意識等問題,對該鎮干部及廣大農民兄弟進行了較長期的走訪、座談與問卷調查,從得來的資料中,筆者認為在當前我國農村的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正面臨著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相互存在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互相對立對峙、司法和行政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現實困境,從而希望在以后的農村法制建設中能更多的關注到和走出這些困境,并針對個案農村所存在的這些現象,就新時期我國的農村法制建設提出了幾點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內容摘要:本文以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水南鎮為例,對當前農村法律狀況、農民法律意識狀況等進行了思考與分析,揭示出在當前我國農村的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所面臨的經濟與法律的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的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的對立、司法與行政的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并對加強農村法制建設,促進農民法律意識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與建議。認為應在發展經濟、嚴格執法、人文執法;深入務實不懈地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與道德間尋找契合點等方面做出努力。
關鍵詞:隱患;農村良好秩序;困境;出路
正文:
20xx年的暑期,筆者有幸作為江西理工大學暑期大學生“三下鄉”社會實踐重點隊的一員,在贛州市章貢區的水南鎮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社會實踐活動,作為一名法學科的學生,面對那些開始直面的農村社會現狀,筆者開始思考。也是從這次社會實踐開始,筆者針對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二十余年后,各項事業都已獲得長足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的法律現狀與農民的法律意識等,對水南鎮下轄的4個鄉村及各基層機關進行了較長期的走訪、座談與問卷調查。在調查結束后,筆者對那些材料進行了整理,整理之時,筆者的心情有些沉重。
我國目前有9億左右農民,這就意味著我們還有約3/4的國人生活在農村,因此,農村的穩定對于我國的發展異常重要,而穩定是要法律來做保障的。一直以來,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農民生活水平與素質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傳達到農村時也已經成了強弩之末,相對于被與法律時刻關注的城市而言,農村在其看似平靜的表面下有著太多的隱患。在今天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社會也正在發生著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的,在這場變革中,在這個新時期,特別是在黨中央極力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今天,農村的各項工作都在熱火朝天的開展的,而同時農村原先所隱藏著的各種問題也開始不斷暴露出來,農村基層干部強行征地、先富起來的農民在外重婚等報道時常見于報端,農村法律現狀令人擔憂亦可見一斑,法律在農村遭遇困境也開始展露其冰山一角,從筆者的調查數據上可以看到,在相對較富裕的章貢區水南鎮有約40%的農民對法律表示陌生,約25%的認為法律不可信,20%的認為在走投無路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會求助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只有15%的農民明確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時會主動利用法律武器。對法律的陌生使他們對身邊的制度產生了迷惑,有57%的農民認為村規民約就是法律,僅有43%的認為不是,且不說村規民約是否完全體現了締約者的真實意思,但這組數據卻真實的表明:農民對“法”的產生程序是陌生的。因為陌生,所以心存畏懼,所以難以接受。綜合筆者一個月內的社會調查和所見所聞所感,結合個人所學知識,“窺一斑而知全豹”,筆者認為法律在農村遭遇到困境:
困境之一:經濟與法律的脫節
相對于城市而言,當前農村的發展嚴重滯后。經濟上,整體貧困;精神上,極度貧乏。農民的生活節奏緩慢,思想上與外界接觸較少,原始的農耕方式依然盛行,而作為現代文明的法律則需要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環境才能大展拳腳,落后的農業經濟決定了法律所倡導的法治觀念與人權觀念在農村將被抵制,這也就是為什么當前大多農民只是單純的注重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忽視乃至漠視對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主監督。農民依然習慣著對權力的絕對服從,這些都是因為貧困落后的經濟。古人云:“倉廩實而知禮節”,只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才能鑄就相應的健全完善的上層建筑,作為上層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脫離經濟基礎而取得發展,盡管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已經有了長足發展,但距離法律所需的實施環境尚還差著很大距離;同時多年的農村建設現實也讓我們看到,農村的.建設并沒有得到相應的尊重與重視,由此可想而知作為高層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農村存在和發展是何等的舉步維艱。有資料顯示:離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經濟越多樣化,農民越富裕的鄉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識也相對較高,法治的進行也相對的較好。此次在對處于贛州新市區規劃中的南橋村和距城區約有5公里之遠的高樓村的調查走訪,也證實了這一觀點。落后鄉村更多的保留了小農經濟形式及其思想意識,雖然改革開放在一定程度上對它們造成了沖擊,但在短期內還無法從根本上消滅它們,而小農意識的狹隘與自私恰恰與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馳、格格不入的。同時,落后的經濟所帶來的貧窮也導致了法律在鄉村傳播的艱難,在水南鎮最富裕的南橋村,筆者可以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需要的一些單行法律規范,而在該鎮最為偏遠的高樓村,筆者即使在村委會也未能見到多少法律法規資料,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筆者認為,經濟上是否寬裕是個很大的因素,一個人只有手中有了“閑錢”,才可能會去考慮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困境之二:法律與傳統道德的裂縫
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禮儀之邦,講究以禮立國、忠孝廉恥,由于水平的相對低下,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部分“傳統道德”在農村依然大有市場,封建禮教、宗族觀念等依然還是廣大農民判斷是非善惡的重要標準。筆者認為,有一個現實我們必須正視:在農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經濟基礎,法律進入農村和在農村的傳播更多地表現為蠻橫的移植和強制的灌輸。這樣被傳播的法律勢必是無法與農村實際完美結合,結果,“法律”不僅沒有給農村秩序和穩定,反而破壞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靜,帶來了人心惶惶。由于在農村已有千年的歷史,傳統道德和風俗習慣在意識上、表現上等與農民的素質水平、農村的現實環境相符合,農民反而更愿意接受傳統道德、風俗習慣的管理約束,而不習慣于服從法律。從本次調查的數據上看,約52%的農民認為維護農村良好社會秩序的是道德,約有43%的農民認為應該是良好風俗,只有24%的農民明確表示是法律(數據是對走訪、問卷的結果統計所得,問卷允許多項選擇)。我們無意去怪罪農民,缺乏經濟基礎的法律在農村猶如無根之木,它難以讓人對它產生信仰(這里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下文再述),而且在同一問題的解決上,農村傳統的道德倫理觀念似乎也比法律來得更切合實際,更深入人心,更合理有效。信守傳統道德的農民也更愿意相信倫理常情,他們多是以人論事,而非以事論人,在他們的觀念里,好人永遠是好人,壞人永遠是壞人。他們認為,一個人的好壞,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倫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與法律無關,在農民的宗族觀念里,發生在家族、家庭內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頭的事”,無論家庭暴力還是族內事情等都與外界沒有關系,那又怎么需要外界力量的進入呢?!筆者在調查過程中曾有婦女這樣問道:我家老公喝醉了酒或者在外受了氣回來就打我,打我滿身是傷,但他后來會給我錢叫我醫療所看看,這算不算犯法啊? 在筆者告知她的,這是屬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請求幫助時,那些婦女往往表現出來的是“不可思議的表情”,他們認為: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經給錢并叫去醫療所了,那還能是違法啊,還要去法庭啊。在農民的潛意識里, “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種維權的手段,而是一個罵名,誰動了就會被人說三道四,指手畫腳,丟家里人、族內人的臉,甚至還可能要受到族規的懲罰。“私了”往往是廣大農民最愿意做出的選擇,而這一選擇正是小農意識與傳統道德倫理觀念的結合,同時與“打官司”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馳的。在調查過程中筆者常常被人這么問道:這樣的事要他多少錢才不虧呢?這樣的事我該不該付這么多錢?面對這樣的問題,筆者往往無法坦蕩地作答。由此可見,與貧窮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倫理觀念目前還殘存在我國的廣大農村,而此刻,它們也正在農村與現代法律意識相對峙,在兩者之間有一條深深的溝,它需要由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做基礎的相應思想來彌補。
困境之三:法治與人治傳統的對立
由于法律在農村的蒼白與無力,法治在農村的實行也是舉步維艱,在農村的傳統道德觀念中,人們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與服從一個被神化了的人,說出這些話,筆者并不覺得他們很可笑,中國歷來是實行人治的,講究的是服從,歷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設定義務而極少設立權利,幾千年的傳統中,法律只是一個維護統治者統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立足點與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以實現有效統治為既定目標,而忽視其公共管理職能,將法律的權威牢牢地與“統治者”的德行與威信捆綁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視了“法律該維護農民權益”這一功效(近十年來相繼制定、修改頒布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等涉農法規正在開始使這種局面大有扭轉),農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實惠,只會讓他們對政策法律產生厭倦情緒。同時國家多年來城鄉分治的做法和農業與非農業區別明顯的戶籍制度,城市居民與農民待遇不同的傳統,也嚴重壓抑了農民的思想,閉塞了農民的視聽,這也使得農民對法律懷有失望情緒。而對權力充滿追逐與崇拜,表現為對行政的害怕和絕對服從,對領導的感恩戴德和頂禮膜拜。在農村總不缺乏這樣的場面,某戶農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該農民往往會對過問過此案的干部送這送那,甚至上門下跪感謝,他們認為是這個干部個人幫助了他們,是這個干部手中的權力拯救了他們,而非法律,同時有一點我們還必須認識到,人治社會并不總是產生“壞官”,它也會有“好官”,當他們握有權力的時候(人治的社會環境往往使他們的權力難以受到制約),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懲惡揚善,超越法律,帶來更為良好的社會秩序,而且,他們那種依靠行政權力凈化社會風氣的行為所表現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樂道,心悅誠服,五體投地,直至在心中升華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北宋時期的包拯與明朝嘉靖年間的海瑞了,他們都是生活在人治社會之中,但是他們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維護了老百姓的權益,這也就是民間為什么對“包青天、海青天情懷”久久不能釋懷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穩定、秩序、公正、繁榮都是暫時的,要想保持長期穩定,就必須建立制度,實行法治。
困境之四:司法與行政的貌離神合
筆者在鄉村調查的過程中曾經遭遇過這樣的事情:當筆者在鄉村采取隨機聊天的方式進行調查時,每一位村民都樂意與你聊,海闊天空,對你問的問題無問不答,但是當筆者掏出調查問卷,請求配合就問卷題目進行回答(注:問卷中的問題與筆者隨機聊以及座談等所問的問題基本相同)時,被調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難色,接二連三的推脫。這是為什么呢?筆者分析認為:這與農民多年來形成畏官、害怕因為反映問題而被打擊報復的心理分不開,因為無論你農民以什么方式反映問題,最后總會落到官員手上,為什么?因為農民往往看到執法的官員就是法,行政長官能夠調動司法……在中國的法制史上,司法歷來就是與行政合一的,這一體制,使后來中國的執法者與老百姓都產生了一種極其錯誤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該是行政的附庸。這一思想,不僅使司法在實現獨立的路上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行政權力凌駕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橫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場面屢見不鮮,而且行政司法權限不明,時有沖突。同時這種行政司法各自權限不明的現象,不僅在基層農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許多內陸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現為:基層法檢自身無人事自主權,無財政決定權,這些權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況下,原本該有司法機關來行使的權力,被移植到行政機關手中,或者司法聽命于行政的指揮,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決,司法的終極權威形象如同紙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發展”,一旦司法與行政發生沖突,其處境將十分危險,生存亦將成為問題,司法對行政的依賴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預司法,導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監督體制上存在缺陷,雖然憲法規定司法監督行政,但基層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現狀,又如何能保證監督的質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獨斷專行層出不窮,致使農民不相信法律,無意訴諸法律,而對行政手段解決爭端帶著憧憬,從而形成基層司法的巨大障礙。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一半以上的農民在糾紛發生時、在權利被侵犯時,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訪,而非尋找法律援助。這不得不讓我們對基層司法有所憂患。在我國的信訪體系中有一種極為奇特的類型:訴訟類信訪。且不說訴訟當事人去信訪是否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效果,單就他們的那種心態就已十分耐人尋味了——他們寄希望于某一領導的批示,來影響司法,以加重其在訴訟中勝訴的砝碼。
困境之五:法律宣傳力度不夠,普法徒具形式
調查中,有很多村干部詢問我們是否能夠給開一些法律課程,對一些涉農法規進行講解。詢問其原因,答是:有些法律,我們知道是有這么一部法,知道有那么一個名稱,但是里面的內容并不是很清楚,或者知道一些內容,但不能理解或者害怕理解有誤。看著他們懇切的表情和悲痛的訴說,筆者不禁思考:法律到底是怎么走向農村的?在改革開放后,從中央到地方,都確定了經濟建設這個這一工作中心,農村的經濟建設亦熱火朝天,發展鄉鎮企業、調整農業結構等熱潮一再掀起,政府在這些方面也是大費心思、不遺余力。然而,這些僅僅只是物質文明建設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設上,基層要么忽視漠視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作為高層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設亦不例外。的確,法治環境的形成需要厚實的經濟基礎作支撐,但卻也不能允許某一段時期成為一個“法律盲區”。我們看到,農村的法律宣傳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謂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簡單地將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在基層政府或村委會的黑板上一寫了事;要么就是在廣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聽眾,有沒有聽懂;要么編個冊子,到各村或個生產小組一發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冊子的命運如何了。就這樣,一部法律,在其傳播落實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認識與理解上的斷層。再則,法律條文往往都是對普遍現象進行專業化的高度概括總結得來,是語言的精華,如此只有形式沒有內容的“送法下鄉”,又如何能使農民理解法律,農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農民的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能得到大的提高呢?筆者無意責怪基層政府在經濟建設上的高度熱情和在精神文明建設上的漫不經心,也無意否定基層農村在經濟上所取得巨大成就。筆者認為:欠缺一定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的農村將使我國早日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偉大目標受到巨大挑戰!沒有一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與維護是難以建立起高速穩定的發展體系的!
法律在農村的發展,已面臨一定困境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長期忽視這一現狀,將會導致農村文明與現代文明的脫節,那么如何解決上述困境,改變農村、農民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薄弱的局面,為法律在農村開一條新路,使其能真正深入到基層,被每一個人所熟悉并運用,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索和社會加以重視和用心解決!本文旨在指出法律在農村所遭遇到的困境,并從一個法學科大學生的視角出發,試圖找到一些走出困境的路,筆者認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出路之一: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盡快完善立法,嚴格執法、人文執法
正如前文所述,經濟基礎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經濟建設步伐,提高農村的物質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已無須累言了。但是,在加速發展經濟的同時,又如何來保證農村的法制建設呢?筆者認為:這種物質文明與法制文明的矛盾可以立法來調和。既然中國在很多領域一向實行城鄉分治的做法,為何司法就不能變更一下其一直以來一律平等的司法立法價值取向呢?將更多的法律關懷給予在政治經濟文化上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村。同時,在司法執法上,對于那些并無太大惡劣影響的涉農案件,能否向農民一方稍稍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樣,對農村農民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多一些人文關懷。使農民對法律懷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歸屬感,使法律贏得民心,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觀”,現代法律的最終價值取向不應該是管制與束縛,然后樹立權威,成為讓農民畏懼的統治工具,而應該是從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發來維護、確立、保障、服務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發展,做一個親民者、民親者。
出路之二:深入務實不懈的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
在前文中,我們已知農村普法長期以來徒具形式、缺乏實質內容,致使農民對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在農民眼中就是一個空架子。故而,就必須要改變現在的普法形式,筆者認為:首先,使普法者對即將“下鄉”的法律進行揣摩研習,使其對該法的規范意義價值原則等一系列法的整體觀念有深入的了解。為普好法選好材,以免普錯法,亂普法。其次,結合本地農村的特色實際,多種形式、豐富多彩的送法下鄉,其目的只有一個: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農村扎根開花繁茂。再次,普法要有重點分步驟的進行,農村至今還依然還存在“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從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等人開始,并有效利用他們的影響力來擴大普法的效果。最后,發展教育。此應該成為重點,法律說到底都還是一種意識,主觀世界里的東西,只有頭腦開放了,才可能真正被人接受,教育旨在開發大腦,提高下一代農民的思想意識水平,為法律在農村的遍地開花做準備。我們清楚,法律意識的產生寄托于一定思想意識水平的存在,故而,作為人類思想的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
同時,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也可達到一定的普法效果,而且甚至可能改變千百年來法律在農村及農民心目中的形象,多年來對貧窮的深刻體會和對小康的強烈向往、追求,使農民對個人利益看的很重,正確的執法,將能使法在維護農民的切實利益上展開其功能,誠信有效地執法則將使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益在現實中得到及時兌現,這樣,將使農民感受到用法律來維護權利是有利的是方便有效的,他們也才肯于用法來維權,正如XXX教授所說:如果我們能夠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釋成和農民們密切相關的能給他們權利、給他們尊嚴、給他們發展機會的東西的話,那么我相信農民們是不會那么冷漠的。
出路之三: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
千余年來實行的行政與司法合一的流毒一直波及到今天,至今,基層行政與法檢關系依然曖昧,行政機構不僅遠比司法機構龐雜,而且職能上多變,雖然權限較小,卻也可以隨意插手司法,越權行為幾近家常便飯,如此情況下,如何能保證司法的公正?而且,信訪等方式得來的行政命令可以對抗甚至推翻取代司法判決,這樣,司法的權威性又該從何而來?司法的生殺大權掌握在行政手中,使憲法賦予司法對行政的監督職能難以行使,“沒有監督的權利必然導致腐敗”,這也就不難怪為什么腐敗官員屢查屢有了;同時,農民對行政命令的相信與依賴,也使司法障礙重重,這樣往往也就造成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導致錯案、冤案的發生,西方有諺語:一次不公正的判決給當事人和社會所帶來的傷害遠比十次平反所帶來的安慰要大。因此,劃清司法與行政的界限,實現和維護司法獨立并有效監督地方行政是當務之急,加快政治體制改革與司法改革,明確各個行政機構的職能,避免職能的沖突與重疊,消滅爭相管轄現象,確定行政越權、司法違法的責任及其承擔,將有效消滅行政意志在司法領域中的橫行,維護法律公正正義,凈化審判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還將有效的維護司法的終極權威形象,在廣大人民群眾心里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
出路之四: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與道德間尋找契合點
法律之所遺,道德之所補。法律與道德同為社會良好秩序的維護者,二者相輔相承,共同維護著社會的和諧平安,然而,道德終究只能作為法律的輔助手段發揮作用,而不能與法律相對抗,同時法律亦要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則,不可任意踐踏和破壞鄉村良好道德,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相應經濟基礎的欠缺,法律往往是以蠻橫生硬的方式進入農村,由于缺乏磨合,法律在農村的處境如同在夾縫般左右為難,原生的農村道德與外來的現代法律發生沖突在所難免,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端卻先發生了。如何排除這些磨合期中的弊端,使農村秩序在法律的調教下重新回歸良好,將是下一步農村工作與法律工作的重點。筆者認為,改良舊道德,建立起以法律為核心的農村新道德,將推動法律與道德走向統一。農村中常有這樣的“悖論”:惡媳婦虐待善婆婆,喪盡天良,天理難容;丈夫得知后,痛打惡媳,大快人心,天經地義,符合道德。然而,這種家庭暴力行為卻違反了法律,——這時,道德與法律便發生了沖突,這又該一誰的標準為“標準”呢?當然是法律了,當前農村還沒有形成一個共同的道德判斷標準,現存的道德多是松散的,片斷式的,還無法讓每一個人都接受、信服,而法律則不同,法律中含有道德,它是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道德,是被大多數人所認同的(法律是由人們選舉出的代表制定的),以社會中大多數人的道德觀為準,既不是少數精英的道德觀念,也不是個別落后分子的道德判斷,所以,也可以說,法律是對大多數人的尊重與寬容。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而某一地的道德風俗可能只適用于該地,將它推廣到各地是不現實的。也有人說在城市成功實踐的法律也只適用于城市,在農村也將難以施行,是的,法律與道德一樣,都不是萬能的,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受到時間上的限制。然而,法律作為基本的道德標準是為大多數地方大多數人制定的,這就注定了法律將在大多數地方得到普及,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只是時間問題而已,而不像道德風俗,各地都有不同,從這個意義上說,在農村,不能要求法律去“將就”農村道德,而應該在農村建立一個以法律為核心的新道德體系。法律與道德并非敵人,兩者應當共生共存,相得益彰。一切重在進化與改良。
結語: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社會的全面小康,離不開廣大農村的發展與進步以及廣大農民兄弟法律意識的提高,否則依法治國就無法得到全面落實,“法制社會”的目標也就不可能完全實現。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十三億人口有九億人口是在農村,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因此,加強農村的法制建設,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改善農村的法制環境,實現農業與農村工作法治化,其意義與責任不可謂不大,特別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新時期,盡快實現農村的法制現代化,將能盡可能的縮小農村與城市的差距,以早日實現我國社會的全面小康,而農村法制現代化的實現,通過調查,筆者認為應該早日擺脫目前農村法制建設中所存在的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相互存在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互相對立對峙、司法和行政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這些困境的存在,將對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極為不利,并將阻撓國家科教興國、興農戰略的實施,阻礙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如何擺脫這些困境,而使農村法制建設得到順暢、快速、高效的進行?筆者在文章中提出應在發展經濟、嚴格執法、人文執法;深入務實不懈地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尋找契合點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我們也可喜的看到,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經濟對農村社會的影響日益加深,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逐漸深入,那些在這場變革與實踐中成長起來的新一代農民,對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的關系,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巨大的渴求,這也就更加要求每一個農村法制建設的規劃者、執行者要早日擺脫農村法制建設過程中遭遇的困境,使農村法制建設得到順暢、快速、高效的進行。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6
一、實踐背景及意義
隨著中國特色體系的形成,法律文明的重點也將從以普及法律知識為基礎向樹立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和加強公民意識教育轉變。城鄉法制建設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廣泛而深刻的實踐,具有直接參與的特點。
這次我以隆堯縣城及其所轄下的毛爾寨村作為縮影點。通過對隆堯縣城鄉居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狀況的調查,了解現今隆堯縣城鄉居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狀況,通過了解進而加強隆堯縣城鄉居民的居民法律意識,減少法盲。通過這次調查,使得法律知識得到普及,隆堯縣城鄉居民的法律意識也在提高,進而使城鄉居民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對法律保持正確的態度,能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此推動隆堯縣的法制化發展的進程,推動我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
二、問卷分析與總結
本次調查問卷共發放了二百份一共回收了二百份,回收率達到了百分之百。經過此次問卷調查我們發現:雖然城鄉居民的法律素質總體較好,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
1、絕多數居民法律意識薄弱,法律知識匱乏
與以前相比,開放以來,我國居民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整體而言仍然是很薄弱的。現實生活,相當一部分居民對我國的法律體系了解不夠全面,不習慣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力。當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居民們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來維權,有的人屈從于權威,忍氣吞聲,而有些人“以暴制暴”。在抽樣調查中,設問“在平時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運用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時,回答“經常”的占29.5%,回答“很少”的占.5%,回答“沒有”的占6%。由此可見,城鄉居民很少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映我國城鄉居民法律意識薄弱。在回答“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時,回答“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占9.5%,回答“用武力解決”的占33%,回答“通過關系解決”的占38%,回答“感覺很屈但是認為也是沒辦法的事”的占19.5%。由此可見,居民很少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法制化過程中,人們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多少,既影響對自己權益合法的維護,又影響自己對法律的遵守。在調查中,我發現居民的法律知識很匱乏,絕多數居民表示對法律知識,特別是與平時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完全不了解,而且也很少主動去了解法律知識,在“你對我國法律體系了解嗎?”這一個問題中,選擇“非常了解”的占5.5%,選擇“一般般(了解不全面的)”的占67%,證明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完善,法律意識也慢慢地深入到城鄉居民的心里。然而選擇“一點都不了解”的占27.5%。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仍然有些人對我國法律體系一無所知,試問居民法律知識匱乏,對自己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不明確,怎么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2、居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比較單一
隨著國家的普法力度的增強,借助現代各種傳媒手段,法律知識傳播的途徑越來越多,傳播的范圍越來越廣,相應的居民可以借助多種方式快速便捷地獲取相關的法律知識。但是在我的調查中發現,居民了解法律知識的途徑比較單一化。從“你一般通過哪些方式獲取法律知識?”這一問題的回答中我了解到,通過媒體(電視、報紙雜刊、互聯網)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是71.5%,通過通過閱讀法律的書籍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是9.5%,通過和親朋好友聊天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是11.5%,通過其他方式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是7.5%。從數據上可以看出,媒體已經成了居民了解法律的主要工具,居民通過看電視、報紙雜刊,上網能夠迅速獲取國家的法律動態,但是這也從側面映出當地居民了解法律的途徑呈現單一化。居民獲取法律知識途徑狹窄潛移默化中也影響著居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法律知識的豐富。
通過這次調查,我對隆堯縣城鄉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狀況有了更深的了解,城鄉居民法律意識薄弱,法律知識匱乏,獲得法律知識的途徑單一,這種狀況不利于我國“依法治國”基本國策的實施。為了讓我們的國家變成一個法制化的國家,需要我們的共同努力。首先,應該加強文化教育,提高居民文化程度。在調查中,我發現文化水平低的居民要比文化水平高的居民法律意識弱、法律知識少。其次,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在調查中發現,多數居民喜歡通過參加法律宣傳活動來學習法律知識。
這樣也就增加了居民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也希望司法機構能夠采取更多有效的措施,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念深入人心,推進我國法制化的進程。
三、實踐感言
通過這次實地的社會實踐,讓我受益匪淺。既加強了我的社會實踐能力,又豐富了我的社會實踐經驗,既培養了我關心社會熱點問題的興趣,又提高了我今后融入社會的能力。同時也要特別的感謝我的同學們,他們助我分析調查問卷的數據。也是通過這次的社會調研,我從中了解到了作為一名通信專業的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還是很少的,法律意識也很淡薄。所以我以后的努力方向就是不僅要學好我的專業知識,還要更多地去了解法律知識,并將其運用到實際生活中去。通過這次關于我國城鄉居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狀況調研,也讓我深刻認識到提高城鄉居民法律意識以及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但我堅信,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法律之花一定會在廣農村結出累累碩果的。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7
我市圍繞村民自治深入開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進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在調動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促進農村社會和諧,推動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市有兩個村被命名表彰為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另有72家村(社區)受到省、命名表彰。我鎮興寧社區被省命名,廣陵社區、北肖村被命名,通靖村、曹市村、新圩村、寧界村、木行村己申報為市民主法治合格村。為進一步鞏固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成果,推廣示范村(社區)的創建經驗,根據《法治建設綱要》及省、有關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決定在全鎮深入開展基層民主法治合格村達標驗收活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依法治國方略,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部署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任務,緊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以開展基層民主法治合格村達標活動為載體,進一步促進農村基層民主,完善和落實村民自治制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為促進法治合格市的建成提供基礎保障。
二、總體目標
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村級各組織之間職責明確,關系協調;廣大農民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普遍增強,農村基層干部民主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明顯提高;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得到有效治理,農村社會政治穩定的局面得到鞏固和發展。到20xx年底前,全面達到民主法治合格村。
三、工作任務
認真按照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創建要求,全面落實村民自治各項制度,著力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按照“四民主、兩公開”的.要求,加強基層組織自身建設,民主管理村級事務,保證群眾的自治權利。
落實民主選舉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民主選舉制度和選舉程序。村黨支部、村委會都要按期舉行換屆選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真正把那些政治堅定有理想,發展經濟有本領,處事公道有威信,解決問題有辦法的人選進村級領導班子。
規范民主決策程序。村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制度,制定議事規則,明確議事內容和范圍。嚴格執行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制度,凡屬于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
完善民主管理機制。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對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的關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經濟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要求,作出具體明確、便于操作實施的規定,并嚴格按自治章程管理村級事務。凡需民主管理的地方,都要依法建章立制并認真落實,做到有制可依,按章理事。
加大民主監督力度。完善和落實村務、財務公開制度、民主評議干部制度和村委會報告工作制度。經過村務監督小組或村民理財小組審查的村務財務各項內容,及時張榜公開,每季不少于一次。對村委會及其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對評議不稱職的村干部應予以調整或罷免。村委會要向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報告工作,自覺接受民主監督,改進工作不足。
切實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認真組織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緊密結合基層生產、生活、工作實際,運用多種有效方式,針對不同層次、不同對象,加強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使農村干部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辦事能力,使廣大群眾學法知法,履行應盡義務,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要以“八個一”為中心內容(即:即一套普法制度、一個法制宣傳欄、一所法制學(夜)校,一家法律書屋(閱覽室)。一支普法骨干隊伍、一本法制教育讀本,一張維權聯糸卡,一檔講座。)完善農村普法工作的載體,不斷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素質,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
加強村級調解組織建設。建設好村級調解室,配齊配強調解人員并定期開展培訓。定期排查民間糾紛和不安定因素,善于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思想教育的手段,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處理紛爭,維護基層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實施步驟及要求
宣傳發動階段(20xx年上半年)。各村要對村民自治工作進行回顧總結,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
全面實施階段(20xx年6——8月)。依據活動意見和本地達標計劃,全面組織實施,做到突出重點,點面結合,分類指導,全面推進。各村要按照“四民主兩公開”的原則要求,對照考評標準,逐項落實,全面實行村民自治。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8
在中國不斷與世界擴大交流,全面建設社會主義農村的今天,法律開始走進并更近的影響農民的生活,那么,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如何呢?他們的權利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民主意識的狀況又如何呢?這些都是我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大學生急切想了解的問題,于是趁著暑假的機會,在我的家鄉韶關市的幾個鄉鎮展開了此次的社會調研。
一、調查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目的和意圖
現在,我國已進入了法制社會的時代,農村的日常生活不僅涉及到經濟,還涉及到文化和倫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這些都必須用法律來調整。通過對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了解現今我國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盡管每個地區各有差異,但也可大致了解),意識也希望通過了解,能加強和增進農民的法律意識,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的觀念,對我們的法律有正確的態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調查對象和調查地
調查對象分別是韶關市犁市鎮、長來鎮、北鄉鎮在農村生活的居民,所被調查的人員大概在18—65歲之間,文化程度在小學至本科之間,無文盲。所以,可以保證調查問卷的真實性,以及回答我訪問時理解問題的能力。
三、調查的程序
此次調查主要用的是問卷調查和訪問相結合的調查方法。不過仍是以調查問卷為主,訪問為輔的調查方法。
四、調查問卷的基本情況
因為考慮到本次調查問卷的調查對象主要都是農村居民,文化水平參差不齊,所以,盡可能做到淺顯易懂。在爸爸的幫助下,這次的調查共發問卷60份,每個村各20份。采用當場回收的方式,60份全部回收,但有4份沒按要求填寫,所以,最后的有效問卷為56份。
以下是我的調查問卷:
1你對法律知識了解多少?
A該了解的都了解了——12.8%
B.不太了解——65.3%
C不了解——21.9%
2您覺得法律能維護您的切身利益嗎?
A能,我對法律非常有信心——10%
B不能,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代表和工具——18.3%
C現在還不能,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會逐漸完善。——31.7%
D說不好——40%
3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您會
A利用法律的手段解決——40%
B帶上一群人,拳頭解決——17.5%
C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氣吞聲——10%
D拿錢私了——32.5%
4您覺得您的法律意識強嗎?
A很強——20%
B一般——72%
C不強——18%
5您覺得法律和您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A關系密切——55.8%
B關系不大——35.82%
C沒關系——8.33%
6您在日常生活中,會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嗎?
A嚴格遵守——47.5%
B大部分遵守——28.3%
C有時會——14.12%
D對法律規定不了解——10%
7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嗎?
A知道,并且十分清楚——9%
B大體知道——48.8&
C我只是知道什么不犯法——26.7%
D不知道,做人靠的是良心,別的無所謂——16.4%
8您覺得影響我國法律有效執行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沒有足夠的權威——11%
B執法機關執法不嚴——18%
C一些領導干部不守法——65%
D多數人對法律尊重不夠——6%
9公交車上您剛好看到有兩個小偷合伙正在從一老人家挎包里偷東西,您會:
A馬上制止——4.82%
B如果別人出面制止里,我也會幫忙——16.9%
C做暗示提醒,引起別人或者被偷者的注意——56.7%
D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2.32%
10對于一個跟你關系特別好的朋友,向您借700塊錢,答應兩個月后還,您會要求他
寫借條給您嗎?
A關系那么好,不用寫——58.6%
B應當寫——16.48%
C寫不寫都無所謂——21.8%
D說不清——5.2%
根據調查問卷的結果和就一些調查問卷的內容和村民交流,回來通過一系列的據分析,大概總結出了以下幾點:
總的來說,法律,現代文明社會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國是一個傳統法律意識極濃的國家,在傳統的法律意識里,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權利意識非常淡薄
(1)傳統的習慣根深蒂固
根據調查問卷結果的分析,以及聯系近年來媒體披露的大量案件,都可了解到不少人的腦子里的法律意識仍是空白的,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嚴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不去報案;也有一些像有經濟往來的行為,,如借款不寫借條,總以為大家是熟人,是朋友,不會出問題,而一旦出了問題,又無憑無據,無法求得法律的保護;更有甚者,一些村委會的干部的法律意識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決本村發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決,使得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積極態度與消極態度并存
因為法律的普及逐漸深入農村,大部分村民一般都還是能肯定法律的價值的。可是,還有許多村民對相當部分的法律規范和司法機關持不信任態度,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現行法律調整的對象的被動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動地去了解法律,從而用合法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法律賦予的檢舉權、控告權還不甚了解。
(3)婦女的法律意識更為淡薄,且一些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廣大農村,應該特別是在偏遠的山村里,多數的婦女經濟上還不能夠獨立,走不出家庭的圈子,也得不到社會的尊重。家庭暴力也時有發生,婦女受歧視、受虐待、受摧殘的事時有發生,但她們卻忍氣吞聲,不會拿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以上現象的分析:
在我國農村,大多數農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知識面窄,談不上什么系統有條理的學習法律法規,廣大農民獲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廣大農民的頭腦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觸犯刑事的行兇、搶劫、盜竊等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人也并非無知到殺人是否償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們仍然鋌而走險,這純粹就是,法律意識的問題了。雖然,犯罪的原因十分復雜,但犯法的自然是法律意識不高。但很多懂法的也依舊如此。在農村里,一些普法教育單單靠形式化、表面化、張貼標語、懸掛橫幅、散發些傳單,而這些根本就解決不了實際問題,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我覺得針對以上的現象,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以此來提高廣大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
1、營造一個大家都積極參與的學法守法的輿論氛圍
現在的傳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類傳媒應該要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其。通過電視、電影或是其他的文藝作品以直觀的方式入手,來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這個方面,宣傳機構、普法機構應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2、應讓有關部門編寫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傳教材
廣大的農村居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像枯燥的法學理論肯定不適應他們,所以要編寫出適合廣大農民的法律學習資料。在我們的農村里,各類案件時有發生,法律宣傳的素材應該講并不缺乏,只是說沒有下大力氣、下功夫去收集整理他們。編寫宣傳材料,最好是法律條文結合實際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攝農村生產生活與法律相關的短片電視劇,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這樣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專業的普法隊伍
首先,這支隊伍應該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學理論。同時,他們也應該要熟悉農村、農民的日常生活,知道農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農民經常發生的糾紛是什么。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有針對性地對癥下藥、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的宣傳日,搞好法律咨詢活動,散發宣傳資料。普法隊伍得長期做好這項工作,才能促進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4、有關部門在普法教育上還應適當投入
因為像編寫教材、發行書籍,建立專業的普法隊伍、定期下鄉,所有的這些都是需要資金支持的。而且,我國的農村地域廣闊、條件也是千差萬別的。首先,在村委會里,就應該設立專項資金,訂一些相關書籍、報刊雜志,一來可以供村干部學習,起模范帶頭作用;二來形成一個良好的學法氛圍。其次,還可以用村里的傳統辦法,比如辦壁報,做一些宣傳的欄,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時傳遞給農民。
5、一些領導機關、司法機關應做好表率工作
因為目前,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屢見不鮮;一些觸目驚心的違法現象在報刊、電視,特別是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時候,他們就會產生一種誤解,對法律權威性的誤解。所以,領導機關、執法機關應該要以自己的實際行為為廣大的農村居民做出表率!
通過這次實地的社會調研,讓我從中學習了很多。也要特別的感謝我的父親,是他,教會我怎樣去分析調查問卷的數據。也是通過這次的社會調研,我從中了解到了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在讀本科生的努力方向:那就是決不能僅僅拘泥于書本的知識,更要把從書本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的生活當中去。
通過這次關于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現狀的調研,也讓我深刻認識到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但我堅信,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法律之花一定會在廣大農村結出累累碩果的!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9
在目前全國上下進入法治建設的新時代,我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如何?他們的權利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民主意識的狀態又如何呢?為了解現今我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更好地加強和增進農民的法律意識,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對我們的法律有正確的態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我們選擇幾個鄉鎮采取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對農民法律意識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目前我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
1、傳統的習慣根深蒂固。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縣農民法律知識貧乏的現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觀,農民的法律、權利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農民知道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總體來看全縣農民的法律意識依然相對淡薄,傳統意識較濃,農村法制宣傳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法律素養低,害怕打官司,對法律缺乏信任,薄情優先于法。從走訪的人員和媒體披露的大量案件來看,在一部分農民的腦子里的法律意識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嚴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或者想尋求法律保護,確不知道該如何著手;也有一些像經濟往來的行為,如借款不寫借條,總以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會出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又無憑無據,無法求得法律的保護;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決本村發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決,使得觸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農民對法律的認識不到位,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意識淺薄。大多數的農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更多的人認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實現,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為的發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選舉中我們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選票,候選人用金錢買選票的事情屢屢發生。他們不知道這樣濫用自己權利的后果是導致選舉結果并不能達到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損壞自己的利益告終,而這種權利、義務意識的淺薄最終不能達到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
3、農民法律維權意識存在誤區。覺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維權的手段,特別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賠償等問題上更是望而卻步。由此造成許多本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司法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演變成了信訪問題。法律意識維權上的這一誤區直接造成對政府的信賴往往勝過對法律的信賴,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訪的工作量以及社會的不和諧因素。
二、產生的原因
大多數農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識面窄,談不上什么系統的有條理的學習法律法規,廣大農民獲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廣大農民頭腦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觸犯刑律的.行兇、搶劫、盜竊等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人也并非無知到殺人是否償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們仍然鋌而走險,這純粹就是法律意識的問題了。
三、針對以上的現象,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1、營造一個大家都積極參與的學法守法的輿論氛圍。現在的傳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類傳媒應該要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或是法制文藝演出等形式以直觀的方式入手,來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這個方面,宣傳機構、普法機構應義不容辭的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2、號召有關部門編寫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傳教材。廣大農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枯燥的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肯定不適應他們,所以要編寫出適合廣大農民的法律學習資料。在我們的農村,各類案件時有發生,法律宣傳的素材應該講并不缺乏,只是說沒有下大力氣、下功夫去收集整理。編寫好宣傳材料,最好條文結合實際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攝農村生產生活與法律相關的電視短片,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這樣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專業的普法隊伍。首先,這支隊伍應該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學理論。同時,他們也應該要熟悉農村、農民的日常生活,知道農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農民經常發生的糾紛是什么。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有針對性地對癥下藥、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宣傳日,搞好法律咨詢活動,散發宣傳資料。普法隊伍得長期做好這項工作,才能促進農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10
當前,我國正處于體制深刻轉換、結構深刻調整、社會深刻變革的歷史時期,農業農村發展正在發生重大而深刻的變化。按照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仍然面臨艱巨復雜的任務,刑事犯罪仍呈多發態勢,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新情況新問題將不斷出現,檢察機關服務新農村建設所面臨的執法環境也更加復雜。因土地征用、拆遷等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大量存在,不容樂觀,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逐年上升,社會矛盾集中顯現,尤其是在遷村并點及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等過程中,爭權利,爭資源,家族宗派勢力明爭暗斗,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優勢,對多發易發案件的薄弱環節存在的社會問題深入分析,積極提出解決和預防對策,將各種影響新農村建設的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檢察機關要通過多種有效形式和措施,積極開展建設新農村示范鎮過程中的預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于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的全過程,切實保障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為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筆者通過派駐各街檢察室工作經歷及走訪座談和實地調查,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試對檢察機關如何更好地服務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作一些探討: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廣大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識
(一)是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法治宣講和警示教育,提高領導干部的宗旨意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廉政意識和憂患意識,增強執政為民、依法辦事、敬畏權力、廉潔從政的自覺性。
(二)是大力開展法治宣傳,認真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突出抓好相關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特別是在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對主管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的村委會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
(三)是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職務犯罪行為的監督,對發現涉及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迅速移送偵查部門查處,及時以反面典型開展警示教育。
(四)是深入分析在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規律,積極研究防治對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和宣傳部門,要在地方黨委的統一部署下,積極開展預防破壞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的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廣大村民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的良好秩序,依法有序自由充分地行使權利。
二、以檢察機關設立的檢察工作室為切入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
一是在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全面鋪開前,檢察工作室根據日常巡回檢察工作中所掌握的情況,圍繞群眾關注的熱點、控告和舉報反映的重點,有針對性地派出干警深入到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相對復雜的有關鎮街進行深入的調研、摸底,詳細掌握當地群眾思想狀況和社情民意。同時,檢察工作室、反瀆職侵權、反貪等部門與當地鎮街黨委、政府共同分析新農村示范鎮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排查潛在的不穩定因素,并對新農村示范鎮建設過程中犯罪多發、易發的環節和重要崗位進行專題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對策。為有利于在人員少的情況下發揮最大監督功效,在全面掌握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動態的基礎上,制訂出監督預案:
(1)把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情況異常復雜、引發矛盾異常激烈,特別容易出現問題的村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2)把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情況相對復雜、引發矛盾相對激烈,可能出現問題的村列為巡回監督對象;
(3)把能夠確保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依法有序進行、一般不會出現問題的村列為了解掌握對象。
針對少數村可能出現阻撓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及聚眾鬧事妨礙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等突發性情況,提出檢察建議,并協助有關部門提前制訂出相應的應急預案,把各項應對措施做細、做扎實,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在新農村示范鎮建設期間,檢察室與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同時,也受理村民對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為維護正常的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秩序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新農村示范鎮建設過程中以、貪污、賄賂等手段破壞新農村示范鎮建設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查處,決不手軟;另一方面,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對查明確屬被錯告、誣告的人員,及時進行澄清,依法維護受誣告、陷害者的民利,同時加強對誣告、陷害者的教育,對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三、加強聯系溝通,為黨委的決策提供依據
在服務和保障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中,檢察機關要加強請示匯報,及時向黨委政府、人大常委會和組織部門報告所掌握的有關情況,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及時把在現場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反饋給當地黨委政府和組織部門,為有關部門解決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供決策依據,爭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結束之際,檢察機關檢察工作室要綜合分析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情況,分析當前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撰寫出調研報告。全面系統地分析存在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對策。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思考:一要確保新農村示范鎮建設順利進行,必須加大宣傳力度;二要做好利益分配,公開透明,保障村民權利;三要嚴格占地補償分配程序,確保程序合法;四是杜絕利用親屬關系謀取私利,確保分配公平公正;五要做好應急預案,確保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順利。
四、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爭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以各鎮街成立的檢察工作室為平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檢察機關要深入基層,才能服務基層,更好的化解社會矛盾。各鎮街成立的檢察工作室不僅有利于貼近、服務農民,扎根農村,及時為農民排解矛盾,從根源上解決矛盾,而且可以與鎮街各部門配合,做好各項法律宣傳工作,協助受理村民的申訴、和舉報;協助開展檢務公開活動;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法律咨詢和服務;協助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考察;協助開展案件和解,化解矛盾糾紛;協助了解反饋檢察人員及政法機關的執法辦案情況。在各鎮街黨委、政府大力支持和、司法、調解、綜治等部門的通力配合下,積極開展受理群眾舉報、接待群眾來訪、加強法制宣傳咨詢服務和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各項法律監督服務工作。
(2)加強與部門的溝通,分流上訪人員。前文所述,當前村民上訪率呈現上升趨勢。部分村民的上訪事項屬于檢察機關的工作職責范圍,但其由于不懂法、不信法而去政府辦公室上訪。這樣,一方面占用了部門的資源,另一方面該事項不屬于部門的權限,也不利于社會矛盾的解決。所以,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積極加強與部門的.溝通,協調、引導上訪人員,便于社會矛盾的解決,也使上訪村民了解檢察機關的職權,正確疏通上訪事件。
(3)加強與公安基層派出所的溝通,監督基層派出所的工作。基層派出所是當前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的主要部門,當農民群眾遇到矛盾糾紛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基層派出所。因此檢察機關加強與基層派出所的聯系,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走訪派出所的方式,加強與派出所的溝通協調,一方面有利于農村社會矛盾的化解,另一方面,通過信息互通,及時了解各鎮街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狀況等。
(4)定期到各鎮街農村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檢察機關在各鎮街農村進行法律咨詢服務,建立法律服務站,組織相關部門的干警,向農民講解法律問題、解答相關事項,以滿足群眾的法律需求,進而做到提前化解農村社會矛盾。同時,部分農村村民對檢察機關的職能了解相對較少,檢察機關可以借此深入群眾,大力宣傳檢察職能職責,增強檢務透明度。
(5)與農民建立幫扶關系。檢察機關應該深入農村,與農民建立幫扶關系,從而進一步了解農民的心理狀態、生活水平、相關訴求。從而使農民接受檢察人員,相信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和各鎮街建立幫扶關系,深入到農村,幫助困難農民,進一步了解農民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找到矛盾的癥結,對癥下藥,服務于新農村示范鎮建設。
(6)檢察機關要充分利用檢察室這個平臺,積極開展建設新農村示范鎮過程中的預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于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的全過程,切實保障新農村示范鎮建設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為新農村示范鎮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實踐證明,檢察機關派駐各鎮街檢察室是檢察機關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新載體,是加強法律監督、促進民主法治建設的新舉措,是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維護和諧、保障民生的新途徑,是檢察職能向社會延伸、向基層延伸、向群眾延伸的新探索。特別是在新農村示范鎮建設中,發揮著維護社會秩序,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作用。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11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勞動力市場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化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與此相反,傳統市場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扔阻礙這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是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級制度為得到根本改進,有些地區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顯著。農民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農民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過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筆者與小組成員深入調研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并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據了解,新農村建設后農民越來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為了了解安義石鼻鎮居民的法律意識特進行此次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研,本次調研以調研問卷形式為主,非結構式訪問的方式為輔,在發出的100分問卷中,回收率為76 % ,其中有效率為 65% ,其中年齡分布比較平衡。于此可見,此次調研的結果真實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隨著各界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工作以及媒體對以案說法的報道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維權意識開始加強,農民也越來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于門外的,更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情在處理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占了極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小組在安義石鼻鎮調研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第三,權利意識淡薄。民不與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深深的影響著一群人。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
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第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于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成為制約市民法律素質提高的瓶頸。當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規數量明顯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對內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規僅在10種以下,對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認知水平不均衡且帶有明顯的選擇性。法律認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響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數居民認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維權意識比較強烈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一些不理智行為。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于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現在安義縣石鼻鎮在接受調研的人群中學歷在高中以上的 僅為23。85% ,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第二,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于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第四,當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徑很少,當地居民的遇到問題時,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夠找那些途徑以獲得幫助,他們(他別是年齡較大的人)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的話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決方案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民思想觀念或多或少發生了一些改變,但這遠遠不足。要想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法治國家必須轉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做一個現代農民。小組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于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于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形式主義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咨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于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進程。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使農民都進行有效的社會參與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必須有完善規范的法律體系。政府應對村委會工作制度進行法制改革,保證村委會有效快速的進行基層工作,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管理自己的事務。
此外,對于農村留守的老人孩子應采取一些針對的方式。
對提高老人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開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宣傳,宣傳通過法制宣傳櫥窗,黑板報、法律咨詢等為老年人開展法律服務,幫助老人排疑解難;二是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工作人員對有殘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進行了一次走訪,能及時滿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為老年人發放《法律服務手冊》及工作人員聯系卡,通過此項工作來滿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將有援助需求進便于及時聯系;四是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專題咨詢活動。開展法律援助現場咨詢活動,回答了老年人關心的老年婚姻、遺產繼承、贍養糾紛、分家析產、拆遷安置及遺囑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對于提高兒童來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逐步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納入教學計劃,真正做到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同時,堅持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組織生動活潑、寓教于樂的法制實踐活動;二是確保課時到位。中小學要充分發揮品德課、初中思想品德課和高中思想政治課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時,要在相關學科教學過程中滲透法制教育內容;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傳及相關的主題教育活動。中小學法制教育課時,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安排,有條件的地方要開設法制教育專門課程;三是提高法制課教師的授課水平。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法制課教師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可采取脫產進修、短期培訓、專家輔導、以會代訓等方式進行。四五普法期間,力爭將所有中小學法制課老師輪訓一遍。有條件的中學要引進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充實師資隊伍。同時,也要重視整個教師隊伍的普法教育,使廣大教師在學法、守法、用法等各個方面都能為人師表。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12
一、調查背景及路徑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十三億人中就有九億是農民,可是很久以來,農民在農村中的生存狀態研究如何,絕大多數城市人并不清楚。“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問題。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因此,一個真正關心中國人喜怒哀樂的人就不能不關心中國最基層社會的人的生活。”基于此,我們對家鄉周邊的六個村進行了一次關于“農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調查”。我們本著面向農民,服務農民的精神,相繼開展普法宣傳等活動,以法律調查問卷、座談交流等形式開展本次調查,從中掌握里許多第一手資料。
當今社會各級政府與社會團體都紛紛開展各式各樣的農村法制建設活動,那么究竟有多大的成效呢?本報告主要是了解農村的法律知識普及程度,設計的問題相對比較簡單,通過一些簡單的法律常識,分析近幾年農村法制發展的狀況,從而提出合理的建議。
二、調查方法及對象
本次調查以調查問卷為主,座談調查為輔。
問卷調查,是我們了解基層法律服務現狀的另一重要手段。有專家認為,在中國的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者文化素質不高,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實,盡是少用書面調查方式。[3]。然而我們認為,這是對基層群眾的固有偏見。事實上,我們所接觸到的農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觸過許多外部信息,對我們并沒有表現出敬而遠之的態度。
我們對訪談對象的.選取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農民群眾,包括接受過法律服務和未接受過法律服務兩類。這種分類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有著最直接的感受,他們的看法和意見直接反映了基層法律服務的現狀。另一方面后者在農村占絕大多數,更具代表性。這對我們了解農村法律服務的真實面貌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務并不意味著他們沒有遇到法律糾紛,是何種原因使他們與法律服務擦肩而過?追尋其中的原因,顯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第二部分訪談對象是村干部。主要是了解法律服務所之現狀,以及在滿足農村法律需求方面所發揮的作用。與對農民的訪談不同的是,這部分訪談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進行的,往往是在閑聊甚至是吃飯時獲得我們想要的信息。這些信息同樣具有相當的可信度。第三部分則是外出務工者,他們現在已經成為備受社會關注的群體,農民工同樣需要接受法律方面的知識,這樣才能夠在他鄉保證自己的護法權益不受侵犯。近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欺騙農民工等不法行為屢屢發生。為什么這樣的時間屢禁不止,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民工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來維護自己。
三、調查結果
此次調查前三題為自由式問答,無對錯之分。后十七道題為基礎的法律常識,包括繼承法、婚姻法、土地法等于農民息息相關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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