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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

時間:2024-06-26 14:41:11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合伙協議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伙協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1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2

  甲方合伙人:身份證號:

  乙方合伙人: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合伙人在簽訂本協議前,本著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對于協議中的相關內容,雙方應努力遵守。

  第一條:合伙項目

  甲乙雙方協商的合伙經營項目為:

  第二條:合伙負責人指定

  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之后確定的項目負責人為此人負責辦理工商等手續,除此之外和另一方享有共同的義務。

  第三條:合伙出資及分配

  01、甲乙雙方共同的項目,甲方出資%,乙方出資%。

  02、合伙項目盈利之后,甲方分配其中的%;乙方分配其中的%。

  第四條:合伙終止

  01、在合伙期內,其中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伙協議的。

  02、其中一方拒絕繳納合伙款項的`。

  03、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的。

  第五條: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簽訂之后,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本協議中的約定,造成另外一方重大損失且拒不賠償的,則損失方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起訴至地方法院解決。

  第六條:其他事宜

  本協議中未表達部分,發生相關問題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三、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五、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甲方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乙方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并清算后,剩余資產予以返還各合伙人。

  六、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按出資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七、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八、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禁止合伙人自營或間接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一經發現,違約的合伙人對守約的合伙人賠償 元并賠償合伙企業的全部損失,違約合伙人必須終止其自營或間接經營的企業;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一、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十二、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十三、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6、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直接自營或間接經營同類競爭性企業,違約合伙人應對守約合伙人賠償元,并承擔合伙企業損失。并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十四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以下第種。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五、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5、如日后合伙企業壯大,經各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變更為有限公司,則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合伙人、債權人以及全體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二條 訂立本協議的合伙人分別為:

  其中,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為[ ]名,具備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合伙人為[ ]名。

  (注: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備其他執業資格的合伙人不得超過合伙人總數的20%)

  第三條 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 事務所注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地名][字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名稱核準無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稱:[ ]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第五條 事務所住所:[所在地全稱,郵政編碼]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大寫)元。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 ]年(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以上或永久存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伙人會議表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本事務所執行事務合伙人(可稱“執行合伙人”)為[ ]、[ ]、[ ],共[ ]人。其中[ ]為主持合伙事務的執行(首席)合伙人。

  執行合伙人應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九條 本協議的簽訂人為事務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的約定以及事務所內部制度的規定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境內設立[跨區域的分支機構],并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自身實際,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系機構等],或者加入[國際網絡]。

  第十一條 事務所經批準設立,成為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事務所依照法律或相關規定,建立黨組織和共青團組織、工會組織等,并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十三條 事務所的宗旨:[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等專業資格人員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較高誠信道德和專業水平的會計師事務所,促進事務所做強做大、做精做專和國際化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五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審計等鑒證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審查企業財務報表;驗證企業資本;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對醫療衛生機構、大中專院校及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提供農村財務公開鑒證服務;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內部控制、低碳減排、投資績效、市場監督、體制改革、社會管理等方面的鑒證服務;基建預決算鑒證審核;司法會計鑒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鑒證業務。

  (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內部控制、戰略管理、并購重組、資信調查、業績評價、投資決策、政府購買服務等會計管理咨詢服務;代理公司注冊;代理報關;代理招投標;代理記賬;代理企業進行市場調查、盡職調查、社會責任調查、職工社會保障調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培訓財會人員;其他會計咨詢與服務業務。

  (三)受托管理與事務所業務相關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咨詢、稅務咨詢等專業服務公司。

  (四)擔任企業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產管理相關事項的服務。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其他業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起草本條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六條 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注:事務所可約定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作為合伙財產保證,并就保證方式、保證金額等作細化約定)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可以擔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務所持有合伙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伙人應當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若合伙人同時具備多種執業資格,該合伙人只能以一種執業資格身份入伙。

  (注: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情況,約定合伙人的設置及出資)

  第十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應在[本協議簽署(一個月內)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個月內或按約定期限分期)]繳足。事務所應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資后[十日]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伙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九條 事務所應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冊。

  第二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伙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注:事務所可就增減資的決策、程序、份額分配等相關事項作細化約定)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存續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以本協議第二十二條以外的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同意與否的程序,可進行細化約定)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伙人視同同意轉讓。

  (注:事務所也可不約定優先受讓的權利,以保障事務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約定當同意轉讓的合伙人達到一定比例時,優先受讓的權利應當放棄。)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節 合伙人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2.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注:轉制過程中新成為合伙人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符合該款條件;轉制前已經是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的注冊會計師,不受該款規定限制,但在轉制前3年內受到暫停執業半年以上行政處罰的,不得擔任轉制后事務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4.成為合伙人前一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事務所的決定;

  5.年齡不超過[65]周歲(注:事務所可以作出65周歲以下的約定);

  [6.其他條件(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約定執業年限、執業勝任能力等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伙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文件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其他法律允許成為事務所合伙人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2.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4.該類合伙人人數不得超過事務所合伙人總數的20%;

  5.該類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超過事務所合伙財產的20%;

  6.年齡不超過[65]周歲(注:事務所可以作出65周歲以下的約定);

  7.該類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8.其他條件(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約定執業年限、執業勝任能力等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拓展和儲備人才的需要,選聘符合規定條件的候備合伙人(或稱為“授薪合伙人”)。

  (注:候備合伙人不對事務所出資,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擔事務所經營虧損,在從事對外業務活動時不得表明其為事務所合伙人。)

  第二節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需要發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須經[2名合伙人推薦]、[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入伙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入伙協議簽訂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約定的生效條件成立時生效。

  第三十條 新合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約定的原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各合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應當如實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三十二條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協議及新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債務依照本協議第五十五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指發起設立時的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 ]年內,除本協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伙[或轉讓財產份額]。

  (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 在合伙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協議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讓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務所管理及合伙人權益分配上存在嚴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伙,特定事實發生之日為退伙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合伙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伙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注:不正當行為,指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嚴重后果;

  (五)違反行業執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職業后續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伙時間。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退伙協議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認為其應當退出合伙的。(注:事務所可對該事項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細化約定)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伙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事務所可約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條款。](注:事務所可以約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內按一定形式領取退休補貼)

  第三十八條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應當根據本協議及相關制度規定完成如下事項:

  (一)清償[書面允諾清償]合伙期間應由其承擔的債務;

  (二)分擔[書面允諾分擔]合伙期間發生的事務所虧損;

  (三)完成業務交接,包括對已結項目完成歸檔手續,對未結項目作出情況說明等;

  (四)其他應當完成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列舉)

  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事務所財產少于事務所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實繳出資比例][或平均]分擔虧損。

  第四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應在[三十日或約定的期限]內進行結算并向退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

  對于原出資,原則上以現金[一次性]退還;對于合伙形成的財產,以現金或約定方式[ ]年(月)內退還。分次及分期退還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務所可約定合伙人退伙時不可分割的財產類型,如:商譽、注冊商標等)

  第四十一條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風險基金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伙人所有。但對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實際履行的出資部分相應取得退伙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伙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如其具備事務所合伙人條件的,經[全體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從財產繼承開始之日起,該繼承人取得事務所合伙人[候選人]資格,其在事務所的份額為其繼承的份額。因該繼承行為承擔的稅收由該繼承人承擔,如果由事務所繳納的,該繼承人繼承的事務所份額按照繳納相關稅收后的余額計算。

  (注:約定繼承人可以成為合伙人的,參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規定處理,事務所可就其財產份額等自行約定)

  如繼承人不具備事務所合伙人條件,或雖具備合伙人條件但不愿成為合伙人,或雖具備合伙人條件,但未達到規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務所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其相應的財產份額。涉及稅收的,由事務所根據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的規定代扣代繳或者由繼承人自行繳納。

  第四十三條 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伙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務,待了結后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伙當年退伙合伙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伙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事項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發生上述變更事項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原合伙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文件。

  如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所提出要求后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后(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執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簽署相關退伙文件的權利。涉及執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伙結算完成后[三十]日內為退伙合伙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事務所可以選擇將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數額]的應退還價款暫扣作為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內不予返還。在此[ ]年期間,如發現存在退伙合伙人應承擔責任的,事務所可以首先自風險保證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償。[ ]年期滿后,事務所應在扣除相關費用及損失(如有)后將保證金余額無息返還該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務所無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風險保證金,自[ ]年期滿或者暫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額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由事務所承擔,如果個別事務所領導和主管人員負有個人責任的,由該個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三節 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決定(選舉)、擔任執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伙事務監督人;

  (三)查閱事務所賬簿,合伙人會議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事務監督人會議記錄,了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督事務所執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事務監督人的工作;

  (六)監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伙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伙人會議、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合伙事務監督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合伙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規定及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并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執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協議約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業規范執業,嚴守職業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

  (七)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承擔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內不得[向事務所原有客戶聯系業務]、[加入競爭性機構]、[從事不利于事務所利益的活動];

  退伙合伙人違反上述競業限制約定給事務所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項的表決時,合伙人與被表決對象存在法律上近親屬關系的,應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依據事務所內部有關制度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伙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事務所可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四節 責任承擔與追償

  第五十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首先應以事務所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事務所承擔責任后享有追償權,該合伙人應對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債務的合伙人拒絕或怠于對事務所進行賠償的,執行(首席)合伙人應根據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第三款所規定的職責,代表事務所提起訴訟,要求該類合伙人予以賠償。

  若執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償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要求執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務所提出追償要求。執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內拒不執行的,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可以依照本協議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更換。

  存在多個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情形,相關合伙人應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內部按照責任或者過錯程度協商決定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平均承擔。

  (注:事務所可以自行約定內部追償的方式和限額)

  第五十三條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生該類債務,一般先由事務所財產予以清償;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而由部分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對外承擔責任的合伙人有權就其責任數額要求全體合伙人依照出資份額[平均或其他約定]分擔。

  (注:對負責及參與上述執業活動的合伙人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造成事務所對外債務的,事務所可對其內部責任的追償分擔作出特別約定)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生該類債務,首先由事務所財產予以清償;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而由部分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該合伙人有權就其責任數額要求全體合伙人依照出資份額[平均或其他約定]分擔。

  (注:對事務所其他債務存在過錯的的合伙人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事務所可對內部責任的追償和分擔作出特別約定)

  第五十五條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該債務如屬于部分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共同負連帶責任,但該債務如屬于部分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從事務所中取得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伙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伙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八條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為。

  第五十九條 合伙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事務所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合伙事務執行

  (注:本事務所按照協議確定的組織架構、合伙人權能配置、議事規則及內部管理制度,有序執行合伙事務。)

  第一節 合伙人會議

  第六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決定合伙人分工、事務所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三)決定執行(首席)合伙人;

  (四)選舉產生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決定(選舉)合伙事務監督人,決定其職責和權限;

  (五)審議批準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準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伙協議的修改,審議批準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二)決定事務所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準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六)決定加入國際組織、組建集團,使用統一服務品牌以及對外投資等事項。

  (十七)監督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履行情況;

  (十八)審議合伙事務監督人提出的監督議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執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伙事務監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

  (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事務所不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時,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會議。](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由執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協議的約定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確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職權。

  執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絕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或[過半數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舉一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條 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 ]日前(如合伙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

  第六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約定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

  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六十一條(七)至(十六)事項(合伙人除名的事項除外)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事項的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對于合伙人的除名,應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伙人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合伙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伙人會議,又不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伙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六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到。

  合伙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于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制成書面表決書并表決,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委托表決的,應在會議記錄本中注明,并將委托書一并存檔。

  第二節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事務所可以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對外可稱[管理合伙人],根據管理委員會授權履行職責。

  執行合伙人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第六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當選,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十九條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向合伙人會議提交以下議案:

  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事務所合伙人分工、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事務所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事務所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事務所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的變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

  加入國際組織、組建集團,使用統一服務品牌以及對外投資投資等方案。

  (四)審議批準事務所各職能機構擬訂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方案;

  (六)決定重大資產[金額在 萬元以上或其他標準范圍內的資產]的購置及處理;

  (七)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八)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務發展目標與發展計劃;

  (九)提名執行(首席)合伙人,決定各職能機構管理人員;

  [(十)決定具有重大爭議的業務報告的處理意見;]

  (十一)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合伙協議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務所合法權益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他人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職責。未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職權可由合伙人會議行使。)

  第七十條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執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執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確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首席)合伙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執行(首席)合伙人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召開時。]

  執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絕召集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過半數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可以推舉一名委員負責召集、主持。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前[十日]、臨時會議通常應于召開前[三日](如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合伙人會議閉會期間,由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行使相應職權,但重大事項應向合伙人會議報告。

  第七十一條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授權其他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出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會議上的投票權。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應當建議合伙人會議予以改選。

  第七十二條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置備會議記錄本。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必須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到。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于會議記錄本,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委托表決的,應在會議記錄本中注明,并將委托書一并存檔。

  第七十三條 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伙人會議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文件存檔保存。

  第三節 合伙事務監督

  第七十四條 為保障本協議和內部管理各項制度的實施,事務所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由合伙人會議設立合伙事務監督人,履行對各合伙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以及職能機構的監督職能。

  事務所可以由合伙人會議設立合伙事務監督委員會作為合伙事務監督人。(注:事務所也可以選擇由[執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監督人。)

  第七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設合伙事務監督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選舉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之外的合伙人]、[黨團組織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員工]等[ ]人組成。合伙事務監督委員會過半數委員選舉1名委員作為合伙事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

  [合伙事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相關負責人,可列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事務所比照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建立合伙事務監督委員會職責、會議制度、議事規則和程序。

  第四節 執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條 執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對外代表事務所,執行合伙事務。

  只有一名執行合伙人的,可稱執行(首席)合伙人。設有兩名以上執行合伙人的,應明確一名執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務。

  第七十七條 召集、主持合伙事務的執行(首席)合伙人的職責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代表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代表本事務所提起或回應仲裁或訴訟;

  (四)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五)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六)提議其他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分工;

  (七)協調合伙人之間、事務所內各機構或部門之間的關系;

  (八)合伙人會議或者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七十八條 執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書面委托一名執行合伙人行使職權。執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職權。只有一名執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職權。

  第七十九條 執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文件。

  第五節 職能機構

  第八十條 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發展需要設置市場拓展、業務運營、風險(質量)管理、人力資源、信息技術、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合伙事務管理等內部運轉及執行業務的職能機構。

  第八十一條 各職能機構對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受合伙事務監督人的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職能機構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負責事務所統一制度議案的擬訂和日常事務的運行。

  [第八十三條 分支機構、附屬專業機構及國際網絡]

  分支機構是以事務所名義設立的執行業務的[辦事機構],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務所的統一監督管理。分支機構年度財務預決算需報事務所批準。分支機構根據事務所統一的業務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制度,承接業務、出具報告。

  事務所可通過簽署受托管理協議等方式,對所屬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咨詢、稅務咨詢等專業服務公司構建管理架構。

  事務所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系機構]或加入國際網絡的,應當審慎地通過協議方式來構建組織架構、約定權利義務等事項。

  (注:本條為選擇性內容,事務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分支機構、附屬專業機構及國際網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規則和員工管理

  第八十四條 事務所對外承接業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務活動。

  第八十五條 事務所應建立統一的經營業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任用管理、繼續教育培訓、財務與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承接、工作委派、復核、督導、咨詢、監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制定和實施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圍內執行統一的人員任用、定級、培訓、考核、獎懲和退出等標準。

  事務所保障注冊會計師接受職業繼續教育的權利,對于不按照規定參加職業繼續教育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十六條 事務所研究決定業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七條 包括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在內的事務所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投資者和報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務秘密;

  (五)廉潔誠實,忠于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

  (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保持優良的工作質量;

  (七)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注:通常合伙協議只規范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但考慮事務所的執業特點以及合伙的社會責任性,對非合伙人的注冊會計師、其他員工也有必要做出規范,既是約束,也是保護。)

  第八十八條 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并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八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

  第九十條 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十一條 事務所員工不得從事損害本所利益的活動,違反本協議和事務所規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依法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務經營所需的執業資格(許可證)。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九十三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十四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勵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相關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九十五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執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后[ ]個月內向合伙人會議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九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納款項。

  第九十七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購買職業責任保險,計提職業風險基金。

  第九十八條 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稅后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注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后者須以合伙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為憑;

  (注:事務所也可以選擇以下約定:合伙人之間的利潤分配以“點數”作為考核,綜合考量出資額、入伙年限、開拓業務能力、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體考核方法及計算公式由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擬定,并經合伙人會議通過。)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伙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十九條 事務所年度虧損按以下方式分擔:

  (一)超過事務所批準的預算支出,由相應的合伙人分擔;

  (二)各種罰款支出,由相應的責任合伙人分擔;

  (三)余下未彌補和分擔的虧損,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資比例以各自財產分擔。

  (注: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情況,對年度虧損另行約定)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一百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3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一百零一條 事務所解散后必須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一百零二條 清算事宜,由全體合伙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合伙企業法》中有關清算的規定執行清算事務。

  事務所破產清算的,根據《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破產清算事務。

  第一百零三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稅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百零四條 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檔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原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妥善保存。達到法定銷毀時限后,可依照規定辦理銷毀手續進行銷毀。[檔案管理的法定時限與本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時間較長的規定保存檔案。]

  第一百零七條 事務所解散后,若發生不可預見的費用[檔案保管費、訴訟費用等],合伙人應當協商予以分攤,協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資比例予以分攤。

  第九章 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條 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零九條 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伙事務監督人、執行(首席)合伙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伙企業法》、《注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后,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伙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注:合伙人可以約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協議與本協議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協議為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注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協議由事務所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注:規模較小的事務所,如不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本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合伙人簽名:

  _年_月_日

合伙協議5

  甲方: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1、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項目合伙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2、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雙方的出資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雙方方出資合計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為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5、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_______%盈余,乙方享有_______%盈余。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伙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_______%債務,乙方承擔_______%債務。

  6、入伙、退伙與出資轉讓

  入伙: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退貨:不可在合伙不利時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應在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并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7、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義務:乙擁有權限:義務: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8、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9、合伙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合伙期屆滿;

  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10、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1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其他未盡事宜,本著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并進行補充、完善。

  1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伙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普通合伙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伙協議7

  甲方: 姓 名,身份證號

  乙方: 姓 名,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惠州市**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保護膜,包裝材料,勞保,文具,拋光材料,電鍍材料及配件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五萬元整,占總投資額的50%;乙方出資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五萬元整,占總投資額的50%;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于20xx年10月31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陳思超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

  表決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陳思超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3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倆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車輛供業務使用,廣東省內使用每月1000.00元(消磨費),燃油按實際用量報銷,外地根據實際費用實報實銷。

  (六)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8

  甲方:

  公民身份號碼:

  住所地:

  郵箱:

  QQ/微信號:

  手機:

  乙方:

  公民身份號碼:

  住所地:

  郵箱:

  QQ/微信號:

  手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一)合伙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門申請。)。合伙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二)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美容(具體以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條 合伙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個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元(包括甲方已出資經營門面房半年租金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占總投資額的________%;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占總投資額的________%。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甲方為美容院日常經營和管理者,每月工資暫定_______元(后期具體工資隨經營和管理的變化而定)。

  (二)乙方負責美容院財務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現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資待遇;在退休后,共同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資待遇。

  (三)盈余分配:每月核算盈余,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

  (四)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并辦理出資手續和定力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二)退伙。

  1、需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經對方同意。

  3、未經雙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服務、貨物等)、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合伙人不得泄露合伙項目的商業信息和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后果嚴重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退伙。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五)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長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為實現技術研發與市場營運的直接聯,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及條件:

  1.甲方以現有的市場營銷網絡及社會資源為基礎,更進一步的開發市場潛力,逐步形成一個規范化,全國性的營銷網絡。

  2.甲方根據社會需求,收集和承接企業應用軟,硬件的開發項目。

  3.乙方利用強大的技術開發力量,開發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雙方共同確立的項目。

  4.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技術咨詢及在開拓業務進程中提供技術支持。

  二、權力義務

  1.屬于甲、乙雙方共同策劃,共同開發的項目,其所有權屬于甲,乙雙方共同擁有。

  2.屬于乙方單方承接的開發項目,其所有權屬于乙方擁有。

  3.在雙方合作過程中,甲,乙雙方無權干涉對方企業內部管理。

  4.雙方應以誠信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業務動作狀況,以便互相促進。

  三、合作宗旨:促進科學技術產業化的發展,充分利用甲方廣泛的市場資源優勢和發揮乙方科研平臺能力,實現技術研發與市場營運的直接聯盟。

  四、合作范圍:

  1.多媒體軟件,硬件的開發

  2.it產品的市場營銷

  3.網絡工程

  4.網絡營運

  五.利益分配:

  1.屬于雙方共同開發的系列產品,由雙方協商市場價,按稅后利益的 %比例分成,此甲方:________縣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等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各方合作,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合資成立有限公司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作為發起人,共同籌資設立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擬注冊資本100萬元,甲乙雙方各代表己方股東出資50萬元,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乙方以實物出資,各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甲乙雙方負責各自所代表股東按照約定金額和時間出資到位。甲方負責1月內按照建廠進度50萬元資金全部到位;乙方負責公司設立前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關手續的辦理。在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之日起30日內,股東實物出資須將實物交付公司;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應在公司登記成立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畢。

  四、公司投入運營及運營過程中資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負責籌集,作為公司對外負債。

  五、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六、執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員馬__________擔任,并兼任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由甲方指定人員擔任。監事由甲方指定人員擔任。上述人員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七、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乙雙方共同擬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東會通過后全體股東簽署,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九、公司經營狀況、財務資料或重大事項實行公開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東的要求公開,股東有權查閱公司各種經營資料。

  十、甲乙雙方保證各方所指派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符合公司法任職資格的要求,并監督所指派人員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

  十一、公司管理機構、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的組成、職權和報酬等內容,公司的稅收、財務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十二、公司員工獎懲、財務核算、生產管理等規章制度,由總經理負責制訂,報經股東會審核后實施。

  十三、公司利潤在按照規定進行各項提取后,按照股東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配。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股東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按照補充協議執行。

  十五、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10

  福樂多超市游樂園合作協議

  甲方: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提供家運天城福樂多超市內(收銀臺出口對面)場地,室內面積一共 平方,由乙方在現有的游樂設施的基礎上增加設備自行投資開發游樂項目(包括:游樂設備及游樂場內冷飲、食品店)。

  2、雙方合作時間為年月日起至月日止。合作期滿雙方合作愉快可繼續合作,續簽合作協議。乙方不愿意退出,乙方有優先合作權利。

  3,甲方負責免費提供現有的游樂設施及場地,并增加消防通道旁邊的倉庫給乙方開發使用。

  4、在雙方合作期間,新增加的兒童游樂設施投入由乙方負責承擔,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另招他人投資游樂項目,合同期滿后,甲方的設備歸甲方所有,乙方后期購買補充的設施由乙方所有,折舊費各自自行承擔。

  5、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場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電通、路通、水通和場地平整,乙方所需項目建成后(在運營期間,甲方應保證水電需求),項目間的通路、綠化、消防設施等工作由甲方負責。

  6、甲方在整體對外宣傳中,要把乙方的項目一并做好對外宣傳(包括網站

  宣傳、折頁宣傳、營銷宣傳等),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7、甲方提供的場地為園區內部閑置地招租合作,乙方不再負擔其它費用(如工商、稅務、物業管理等)。

  8、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所安裝的游樂設)備均為國家相應機關檢驗合格產品。

  (2)乙方在游樂項目的經營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遵守園區的各項規章制度。場內所有游樂設備要配專業人員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如發生安全事故及人身傷害所引起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3)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設備的安全規程操作,愛護園內公共設施,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營。

  (4)乙方在經營期間應按時交納水電費,水電費以園內實際用量核算,按規定時間交付。如不按時交納費用所引起的后果則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9、本合同經營期滿,如乙方繼續經營,乙方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書面合同。如乙方不繼續合作經營,乙方應提前一個月清空游樂園,乙方所投入的游樂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10、收入分成方式:

  (1)、游樂園產生的收入扣除游樂支出(含水電及人工工資、宣傳費用、維護后期設備所需的費用),剩余的部分即是利潤。

  (2)、甲乙雙方可得利潤分成比例為1:1,即是雙方各得純利潤的50%。

  (3)、每天的`營業額采用雙方監督機制,為了更好的運轉,每(半月或一

  月)現金結算一次(具體雙方協商定)。

  (4)、甲方收銀臺指定專人開出收據(二聯),甲方保管現金和發票第一聯,乙方憑發票第二聯放人進場,半月后雙方憑收據結算,支付相應的支出。甲方收銀臺票據丟失或經濟問題由甲方負責。如果乙方遇到結算受阻,乙方可以不經過甲方同意自行收取現金。如果甲方沒有違反約定,乙方工作人員不需要收取顧客現金,否則一經發現,扣除當月工資的50%,并予以警告,直至開除。

  (5)、后期(開業后)如果乙方引進新的娛樂項目進場,再根據項目的投資成本、出資方式等補充討論雙方利益分成方案。

  1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爭執,由雙方協商或由管轄地人民法院議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訂之日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合伙協議11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xx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xx(地區)正式簽署: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伙人",合稱為"全體合伙人"。

  2.02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實現合伙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3.05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3)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000),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于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4.02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戶,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4.05 企業成立后,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決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__________

  (1)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2)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000),則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伙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執行事務合伙人

  6.01 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伙事務。

  6.02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2)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伙人擔任;

  (3)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普通合伙人擔任。

  6.0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職權:_______________

  (1)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3)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4)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發放方案;

  (5)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6)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8)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6.04 除非全體合伙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6.05 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4)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6)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

  7.01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7.02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_____

  (1) 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 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7.03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員工的工資標準;

  (3)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6)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7)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8)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經理

  8.01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伙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全體合伙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決定;

  (3)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擬訂企業的獎金發放方案;

  (7)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8)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伙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9) 本協議或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8.02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第九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02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章 財務會計

  10.01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02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10.03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11.03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__________

  (1)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發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11.05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后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銷售、本月庫存、占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12.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 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13.02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0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4.02 合伙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01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伙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伙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01 本協議對全體合伙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6.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于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資清單;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6.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簽署書面協議。

  16.05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伙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署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全體合伙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12

  合伙人甲: 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 ____________

  姓名甲_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乙_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誠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 惠州市 公司。

  合伙經營范圍: 胎毛筆、小兒繡、胎毛章、胎毛圖畫等嬰幼兒紀念品。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了,屆滿之后若穩步合伙,再自行協商。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本合伙出資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計財產,嚴禁隨意命令劃分,合伙中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不予退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 以出資和經營實際為依據,按甲_______、乙_______分配。

  2.債務承擔: 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實際為據,按甲_______、乙_______承擔。

  第六條 落成、征用土地,出資的受讓

  1.入伙: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雙方合伙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征用土地:

  ①須要存有正當理由方可征用土地;

  ②嚴禁在合伙有利時征用土地;

  ③征用土地須要提早兩個月知會其他合伙人并經同意;

  ④征用土地后以征用土地時的財產狀況展開支付,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支付;⑤未經合約人同意而自行征用土地給合伙導致損失的,應當展開索賠。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對方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經協商,____________為合伙經營項目法人代表和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伙債務。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①參與合伙事業的管理;

  ②匯報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同意合伙關鍵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雙方合伙人同意,嚴禁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展開業務活動;如其業務贏得利益歸屬于合伙,導致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嚴禁合伙人再重新加入其他合伙。

  4.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合伙的中止及中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雙方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中止后的事項:

  ①即為行推選清算人,并應邀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予結算;

  ②結算后例如存有盈余,則按繳納債權、清償債務、退還出資、按比例分配余下財產的順序展開。固定資產和不容分物,可以作價買下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予分配;

  ③結算后例如存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合伙財產嚴重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例如出現糾紛,應當共同協商,本著有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不予化解。例如協商未成,可以無視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例如存有未盡事宜,應當由合伙人集體探討補足或修正。補足和修正的內容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一切合理開支,由收據和發票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 本合同原件一式兩份,雙方合伙人各謂一份。

  合伙人甲: 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13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協議頻頻出現,協議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股份制合伙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甲、乙、丙、丁四人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協議:

  合伙人甲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合伙人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合伙人丁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成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擬設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3、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法人代表不愿負責管理與經營的,股東之間可協商另請其他股東或者招聘外來人員主要負責。

  第三條

  公司注冊期限

  公司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滿后如有機會繼續合作,相關事宜另行協商。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現金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

  乙方以___現金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

  丙方以___現金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

  丁方以___現金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

  2、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于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股東不按協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本公司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拾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公司股東的出資,為公司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公司終止后,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取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財務為依據,按甲、乙、丙、丁四方所占股份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由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公司股東的出資股份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入股:

  a)新合伙人入股,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b)新合伙人需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c)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2、退股:

  a)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b)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并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d)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

  (3)執行公司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退股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f)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

  a)允許公司股東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b)轉讓時公司股東有優先轉讓權,轉讓價格按公司所有資產比例核算。

  c)如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甲方為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其權限是:

  a)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b)對公司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c)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e)公司人員在需要情況下招聘人員及培訓;

  f)審批日常開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資產。

  2、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a)參與公司事業的管理,及對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與報告。

  b)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c)檢查公司賬冊及經營情況;

  d)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e)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第八條

  禁止行業

  1、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非公司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其按實際損失賠償,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務,如需經營,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

  3、股東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4、如公司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股的情況下,其余股東有權繼續以原公司名稱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也可選擇吸收新的股東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股東的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繼續經營。

  第十條

  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a)公司期屆滿;

  b)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c)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e)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公司終止后的事項:

  a)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c)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股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股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公司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股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公司解散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股東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預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公司股東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公司股東各執一份,其中一份為中間人所留。

  甲方: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蓋章)

  丙方:_______(蓋章)

  丁方:_______(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14

  合作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投資為_____萬元,甲方占_____%的股份、乙方占_____%的`股份。

  第二條本合作人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____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作企業經營期限為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作終止:

  (一)合作期滿;

  (二)合作雙方協商同意;

  (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作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作人(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合作人(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15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三方一致同意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各共同投資人將各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事務執行

  1.甲方、乙方、丙方作為共同投資人身份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甲乙丙三方投資人有權相互檢查各自所負責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當三方中一方或兩方不再參加公司日程事務的管理時,從事公司管理的一方或兩方有義務向不再參加公司管理的'兩方或一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乙丙三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任何一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某一方或兩方執行共同投資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投票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任何一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任何一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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