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公司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適用于xxx有限公司等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各主管為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部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員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各部門主管組成公司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第八條: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各主管任副組長,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辦公室負責全公司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辦公室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部門有效執行。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員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承擔。
第十三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須將員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員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確保進行曰常管理和維修,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在大中修設備、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防領導小組同意,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職業衛生監測與員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員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防領導小組和各主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曰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部門曰常職防工作由部門主管負責,辦公室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系,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進行體檢,各部門主管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主管要積極配合公司職防工作,按公司職防小組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員工,不遺漏項目。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一年的員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辦公室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于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是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是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造成影響的管理手段和技術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業雖然建立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業的管理制度只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檢查而設立的一紙空文,甚至有的企業完全沒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實體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而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則是由用人單位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如職業衛生管理委員會、管理領導小組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衛生管理組織,也可以指定某些職能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職業資格的公共衛生醫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相關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衛生的第一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組織領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職業衛生事故。
2、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
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的職責是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不同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的工作,對其在職業衛生方面應該承擔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3、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各職能部門都會涉及職業衛生職責,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是按照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本部門職業衛生責任制的落實,并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是在本人職責范圍內做好職業衛生工作,并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
4、車間主任和班組長
車間主任和班組長是搞好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關鍵。車間主任和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車間和班組的職業衛生工作,是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單位對職業衛生的規定和要求,督促車間和班組的職工遵守有關職業衛生的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帶領職工切實做到遵章守紀。
企業實施職業衛生責任制存在的問題:
1、企業沒有建立職業衛生責任制。
一些企業對職業衛生工作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職業衛生管理、宣傳、治理等工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片空白。將職業衛生工作作為臨時性任務指派給部門去完成。這樣就造成工作不夠系統,沒有連續性、沒有針對性,達不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目的。
2、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但規定不夠全面,沒有層層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業答為只在給職工做了健康體檢就是職業衛生了,只要求某個部門聯系、組織體檢工作,沒有將體檢后續的如職業病統計、職業禁忌癥的調離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實下去,使得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全面展開。
3、只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忽略了全員參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意見建議、勞動者在職業衛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未得到體現。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責任制度應具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領導機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說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衛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11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并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貯存場所等設置警示標識。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了解警示標識的含義,并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范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并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文件要留檔備查。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皮膚有刺激性或經皮膚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并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注意高溫”、“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溫作業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低溫”、“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標識。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于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于10cm。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范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除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設置
公告欄應設置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置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內存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和告知卡。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粘貼、印刷或者噴涂警示標識。
警示標識設置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標識的規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執行。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維護更換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后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
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后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
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檔案材料,并將其存放于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范圍。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確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的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待遇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等)。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職業病危害的狀況,又能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有的放矢,為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制度中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還應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詳細編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內容:(職業病危害的場所、人員、使用原材料、工藝流程、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明確申報的部門、時段、時間及備檔有關要求。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對于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職業衛生水平、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職工職業衛生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一、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分類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大體分為以下幾類: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的基本知識培訓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3)轉崗、復工人員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4)各級管理負責人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5)職業健康知識專業管理人員培訓
(6)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7)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8)嚴重違章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衛生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察。
3、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去的相應的資質。各級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
4、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泄漏、跑冒、著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衛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并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人員范圍、教育培訓時間、全年教育培訓累計時間。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再培訓要求。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及保存備檔期限。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名稱、所在場所及部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專職維護檢修人員。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檢修注意事項。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周期。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故障的臨時措施和上報有關事項。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生產作業活動中存在許多風險因素,除采取有效的衛生工程防護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殘余風險存在,需要采取適當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有效的防護,減少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與危害。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按照職業病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確購買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單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購買后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相應要求: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周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設備、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明確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后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明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布地點及事宜。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51號令:
建設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第十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內容。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49號令。
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勞動合同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項目與體檢周期滿足《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標準要求。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并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編制要點: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按照規定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明確勞動者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目的: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
編制要點
明確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流程。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針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用人單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責任人、組織機構、事故發生后的疏散線路、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救護方案等(包括特殊應急救援藥品的準備、沒有救援條件的單位是否與最近有救援條件的醫療單位簽訂救援協議等)
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并保證其完好
定期演練—演練記錄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編制要點
明確崗位及性質:
明確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的危害因素、產生原因、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本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維護注意事項。
編寫時參考以下資料:
1、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中,應有中文說明書,在醒目位置設置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2、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中,應有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產品包裝應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均應編制相關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編制要點
1、符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要求;
2、應在整個規章制度體系下的其他制度內容協調一致;
3、符合用人單位的現狀,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復審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其有效合法。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
目的: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職業衛生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職業衛生檔案的保管:
1、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
2、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3、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
1、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2、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復制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其它情況:
1、本規范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應當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完善,分類歸檔。
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3、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規范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4、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1、目的與依據
1.1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加強管理,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標準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標準》和《職業病防治管理標準》等有關規章制度,結合××熱電廠的實際生產特點編寫的。
2、定義和術語
2.1職業衛生:是制為控制和消除勞動過程中和勞動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對職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預防職業病和職業傷害的發生。
2.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高溫、噪聲、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以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5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3、職業健康監護
3.1.綜合辦公室要積極聯系集團公司后勤部門(衛生)組織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在崗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與職業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3.2.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3.3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職工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填寫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表》。
3.4電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3.5電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立即上報集團公司,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經健康檢查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或醫學觀察。
3.7發現職業病患者,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制度認真執行。
3.8電廠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工如果查閱或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時,電廠應如實、無償提供,并辦理相關手續。
4、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產性粉塵的控制措施:
4.1.1加強生產作業中的通風,有通風、吸塵等設備設施場所,工作中必須將其全部投入。
4.1.2運行人員加強通風、吸塵等設備設施的'定期檢查和試驗,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1.3電廠要及時聯系集團公司購置相應的防塵用具并下發,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佩帶防塵用品。
4.2工業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堿、氨)要采用密閉化、自動化。
4.2.2有毒物的生產場所要有通風設備、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強通風設備、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的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禁止介質為毒物的設備帶病運行。
4.3噪聲的控制措施:
4.3.1對產生噪聲的設備要加防噪設施,并經常檢查,保證完好。
4.3.2對接觸噪聲的職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監督使用。
4.4防暑降溫措施:
4.4.1對產生各種熱的設備加裝隔熱材料,運行人員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4.2對產生熱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并要保證通風設備的完好。
4.4.3在高溫高壓的場所工作時,工作人員要佩帶防燙用品。
4.4.4根據集團公司的安排及時發放防暑降溫用品。
5、監測
5.1每年夏季,電廠安全監察要聯系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電廠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告知職工。
5.2對檢測的超標項,電廠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或上報集團公司整改。
6、檢查與考核
6.1工作人員未按操作規程要求檢查、使用職業防護用品或設備的,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沒有及時處理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處室或人員,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嚴重考核50~100元。
6.3電廠安全生產委員會有權對任何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制度的行為進行考核。
7、附則
7.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如果與上級規定沖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生產設備處進行監督檢查落實。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編寫人:××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預防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實行統一的綜合、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件進行教育、批評,嚴重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行政責任外,報公司環保安全部、以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經濟處罰,并責令其整改。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3、各施工單位需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職業衛生工作,明確職責。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衛生規范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文。
7、建設項目施工完后,在試運行12個月內須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衛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9、各部門、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教育,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建設項目工程部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與施工人員簽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并以書面寫明。
11、各部門、施工單位必須為本單位人員提供符合防止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絕緣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業人員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不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12、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單位應設置報警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應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建設項目工程部、環保安全部提出申請,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準的計劃進行;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盡可能遠距離操作;在安裝放射源處,劃定范圍,拉好警戒線、懸掛醒目的警示標志。在建設有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過程中需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施工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4、在采購設備和材料時,采購單位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15、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16、對施工、試生產現場易產生粉塵、焊接弧光、噪聲、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各作業單位在作業時應及時監測,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17、施工單位應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存放處、使用處和道路的揚塵防護,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道路及時灑水,清理路面。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杜絕施工人員超時作業。
18、各施工單位應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施工現場機件、物品擺放規范,施工項目結束后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得將建筑垃圾堆放在工業垃圾池,不得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保持現場整潔。
19、生產布局應符合《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1—20xx,有毒與無害作業須分開。
20、該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設計;項目工程部應嚴格按照設計專篇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與設計相符,項目檢驗部、生產準備部和監理公司應當檢驗、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裝、試車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其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標識、標牌和中文說明。
22、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23、高溫季節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避開高溫施工,并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用品。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
24、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試生產準備部應對該項目工作崗位職業危害暴露情況進行評估,并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25、在該項目試運行階段,生產準備部應將試運行中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各部門,對試產中存在的問題項目部應及時整改。
26、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采取相應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項目部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應予以整改回復;對查出存在職業衛生隱患的單位,下發整改書后仍不整改的,將根據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7、項目計劃協調部負責提供相關職業衛生資料,交檔案管備案。
28、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將職業衛生管理資料統一成冊,分類管理、逐一歸檔。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
一、監督檢查
1、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是安全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必須納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
2、由項目經理負責,職業衛生領導小組參加,每季進行一次。
3、職業衛生專職管理人員每月一次。
4、工程勞務隊負責人,對本項目范圍內,每周檢查一次。
5、每次安全健康大檢查、動態檢查和巡回檢查之前,都要按照規章制度、有關標準的規定,認真做好準備工作,檢查內容要包括:
⑴各管理人員和勞務工人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衛生安全責任制情況。
⑵現場總體衛生狀況。
⑶現場警示標識、防護設施運行情況。
⑷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情況;
⑸勞務工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⑹勞務工人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⑺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環境治理情況。
⑻檢查中發現現場有威脅員工生命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二、獎懲制度
項目經理、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對有關單位、勞務工人違反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職業衛生獎懲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專業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二、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
三、教育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員工的培訓:新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分別為廠級、車間級和班組級。廠級培訓由廠職業健康安全科組織進行,車間級由車間主任組織,班組級由班組長組織。培訓后應進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員工在調動崗位時,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外來臨時工人,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4、各單位對其在職員工應進行定期的職業衛生教育學習,生產單位每2個月應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學習,輔助單位單位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學習,并有教育學習記錄。
5、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6、公司定期邀請衛生、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7、所有的培訓資料要設立職業衛生培訓臺賬,并有專人保管,各生產單位培訓情況應每年11~12月報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8、未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員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四、各單位應每年制定職業衛生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培訓計劃需得到總經理的批準后實施。
五、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7
衛生管理是致力于培養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懂得馬列主義基本原理,了解衛生事業發展基本趨勢和醫學科學基本規律,具有較廣泛的醫學社會學知識,掌握現代管理科學及衛生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能,并能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實際問題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衛生事業的高級人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進一步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國工業XX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集團公司協調、專業公司管理、所屬單位負責、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和集團公司、單位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條、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單位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主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與考核。
第五條、職業衛生工作是單位安全、健康、環境(SH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在執行SH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集團公司系統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集團公司、單位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配備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第九條、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單位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應設有具體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機構,并配備職業衛生專職人員。
第十條、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分廠、車間應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
第十一條、單位每年要制定職業衛生計劃,總結單位上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布置下一年度任務。
第十二條、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年度安全或職業衛生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單位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納入公司綜合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第十五條、單位要積極培育職業衛生科技服務與技術支撐體系,爭取地方財政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
第十六條、建立職業病危害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急性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專業公司、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單位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
第十九條、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對于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單位應嚴格按照、“三同時”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單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規定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職業衛生的部門應參加對建設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職業衛生專篇及相關章節的內容進行審查和把關。
第二十六條、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團公司提交建設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竣工驗收審查材料時,必須包括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復文件。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職業衛生檢查管理
第二十七條、單位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第二十八條、單位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單位應在其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時進行職業衛生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單位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單位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鑒定意見安排其從事相應工作。
第三十二條、對職業衛生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單位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實施治療、診斷等。
第三十三條、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第三十四條、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五條、體檢中若發現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的群體反應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條、所有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在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的情況下,安排她們的工作。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第三十九條、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場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安全隱患治理計劃,并由各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第四十條、單位應加強對生產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跑、冒、滴、漏。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單位應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并提出長效的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四十二條、單位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三條、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消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四條、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消作業場所。
第四十五條、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健康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消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七條、對承擔檢維修工作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八條、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采取通風、隔離、佩戴防護用品、專人監護等防護措施,杜絕違章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第四十九條、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五十條、單位要做好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五十一條、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如實為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提供有關或必要的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第五十三條、單位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相應的醫治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單位人事部門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六條、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七條、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對各部門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每年開展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周”和“安全生產月”活動,舉辦專題培訓班、學習講座等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提高員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五十八條、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集團公司以及各專業公司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兩個月在SHE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九條、生產崗位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六十條、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六十一條、公司定期邀請衛生、安監、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單位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SH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8
(一)車間衛生
為確保產品衛生質量,防止產品手污染和有害因素混入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間衛生要定時進行清掃,確保室內無污染因素。
二、閑雜人員禁止進入車間。外來人員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入內,發現違反者追究責任人。
三、進入車間必須換工作鞋,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搞好個人衛生,從規定大門進出。
四、員工的工作衣、冒、鞋要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五、車間內穿的工作鞋,禁止在車間外穿。
六、更衣室、換鞋間要保持清潔,換下衣、帽、鞋要擺放整齊。室內禁止放其他物品。
七、進入車間禁止化妝,戴首飾。嚴禁帶食品進入車間。
八、批準進入車間的外來人員,必須按上述規定執行,違者謝絕進入。
九、混粉員工同時執行《進入包裝廠間規定》。
十、違反以上規定者第一次罰款5元,二次以上者罰款10-50元。
十一、本規定由班長和工段長監督執行,公司管理人員和公司領導作不定期檢查。
(二)成品衛生
食品添加劑和衛生質量是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體健康至關重要。作為生產企業,必須有嚴密的管理組織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及員工具備有衛生法制觀念,才能確保衛生質量,制造出優質的產品。
一、公司對于產品衛生質量有關人員進行衛生培訓,考核合格者上崗。考核記錄存檔保存。
二、對于與產品衛生質量有關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符合健康條件者上崗,不符合的禁止上崗,健康記錄存檔,以便查閱。
三、建立衛生質量控制點。質量衛生控制點的'操作員工的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設備衛生,班組長每天檢查一次,工段長每周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記錄每月底裝訂,統一交質管部存檔,保存一年。
四、必須用手直接接觸產品者,操作時必須戴手套。
五、按設備清洗規定進行對設備的清洗。班長或工段長在清洗結束后進行檢查并記錄,不合格的重新清洗。
六、質管部每月至少對人員衛生、設備及環境衛生檢查兩次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處以50-200元的罰款。檢查記錄每年年底裝訂存檔,保存兩年。
七、每半年向自來水廠索取水質報告,存檔備查。
八、生產線工人上崗必須按規定穿著并保持清潔。手部受傷者(含輕度皮膚破損者)不得上崗。
九、不合格產品做好標記,分別存放并作記錄。廢棄物要有專業容器存放,每日交接班前處理結束。
十、進廠原料及輔料,經檢驗質量及衛生質量合格后入庫,堆放是應與地面、墻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離。
十一、成品入庫有專有成品倉庫存放,堆放時與地面、墻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離。
十二、設備維修時的衛生要求:
1、進入車間維修設備必須更換衣、鞋、戴工作帽。
2、維修時的廢棄物和油類必須隨時放入廢物桶中,不準亂丟。
3、維修完畢必須清洗設備內外,需要消毒的還必須消毒。
4、試車結束,操作工必須清洗地面,帶干燥后方可開機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9
1、煤礦年度內組織本單位人員深入、系統地學習《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管理范圍內的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力度。
2、積極參加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定期開展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強化對職工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的教育,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治設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年度內舉辦全礦人員參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學習講座3次,舉辦礦級領導班子專題研討會4次,就深入貫徹落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專題研究。
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掌握生產工藝流程,掌握職業危害預防知識。
5、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培訓檔案;
6、對職工職業危害知識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崗。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0
宗旨和定義: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具體細則: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一條(使用防護設施要求)
對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溶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二條(購置防護設施要求)
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第三條(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條(建立技術檔案)
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第五條(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八條(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1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
1、目的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術語
3.1職業危害因素: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3有害作業崗位: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
3.4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3.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檢測:監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運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是否影響勞動者健康及其動態變化予以測定;檢測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的測定,并出具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作為行政執法的事實依據。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任組長,主管職業健康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各分公司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生產安環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生產安環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負責組織開展對作業場所及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與評價工作,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負責組織對公司新、改、擴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職業衛生專篇進行審查。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管理工作。
5.2.7負責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的審核、確認工作。
5.2.8負責組織開展對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重的作業場所及崗位治理方案的調研和治理工作。
5.3綜合辦職責
5.3.1負責對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體檢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3.3負責組織每兩年一次的職工健康體檢和接害職工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4設備技術部
5.4.1負責組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
5.4.2配合生產安環部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等工作。
5.5各單位職責
5.5.1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5.5.2協助生產安環部做好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生產安環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設項目、改變生產工藝或原材料等可能產生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職工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并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2生產安環部組織并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總廠新、改、擴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評審工作。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2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3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4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5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7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7.2.3.1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接害作業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7.2.3.3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衛生防護知識培訓的員工、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7.2.3.4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和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及時進行公布。根據要求對崗位粉塵、噪聲、高溫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每年監測一次。
7.2.3.5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安環部和綜合辦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6對接觸塵毒噪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后相關管理人員要將檢查結果與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一并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2.3.7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同時立即上報公司安全保衛處。
7.2.3.8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職業病診斷與上報
8.1生產安環部將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備齊后交政府安監部門。
8.2其余事項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9檢查與考核
生產安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
一、成立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楊繼有副組長:惠守溫、呼志強
成員:安監、調度、技術、通分、地測、機電、供應、財務、工會、醫院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二、管理職責
職業衛生工作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相互協作,分工負責。各部門主要管理職責如下:
1、領導小組辦公室:
①主要負責對各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參與職業衛生檢查、監督和考核。
②具體負責組織召開職業衛生會議,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與獎勵及相關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并定期上報有關資料。
③負責制定和完善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責任制度、管理辦公會議制度、目標管理制度、管理考核獎罰制度。
2、安監站:
①主要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安全健康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②負責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及對職業衛生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③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監測評價和資料的檔案建立。
④負責制定及完善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
⑤參與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考核、獎罰和相關制度的實施。
3、人力資源科:
①負責組織煤礦作業場所接塵作業人員、有毒有害場所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教育培訓工作,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據健康監護的資料和勞動者的申請履行職業病的診斷與認定工作中的相關職責。對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崗位調換。及時向地方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職業病待遇的認定。
③對勞動者上崗前、更換崗位時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制定職業衛生培訓計劃,并建立相關培訓檔案。
④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參與職業危害監測設備、防護設施、個人(勞動者)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
⑥負責制定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制度。
4、生產、技術、通風等科: ①負責井下粉塵濃度的測試、建立觀測點、定期監測。
②對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的產塵點進行監控,并制定降塵措施。
③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標準化檢查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管理。
5、企管科:
①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涉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②嚴格執行職業衛生與健康投資計劃,保證新增或更新職業危害防治系統、設施設備的添置,需要投入的具體項目做到輕重緩急、合理安排。
③負責制定及完善職業衛生與健康的投資計劃、職業衛生與健康工作標準化檢查標準的制定、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6、供應科:
①主要負責職業衛生投入保障,保證新增或更新職業危害防治系統、設施設備的添置。
②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等計劃的實施。根據每年度提出的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計劃、需要投入的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
7、財審部門:
①負責建立穩定的職業衛生投入資金渠道,對公司提出的職業衛生投入項目積極落實資金,確保職業衛生資金投入及時到位,做到職業衛生投入實行專款專用。
②負責制定職業衛生與健康的資金管理制度。
8、工會:
①負責在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設置醒目的職業衛生、職業危害告知公告;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參與職業衛生工作的考核獎罰;依法組織員工代表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及時糾正侵犯員工享有職業衛生保障的行為;對職業衛生工作提出建議和改進意見;對員工(勞動者)反映的職業衛生問題積極與行政領導溝通和協調,以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力和企業的發展。
②負責制定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告知制度。
9、醫院:
①負責職業危害事故、職業病統計資料和匯總報告、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管理(包括職業病人的.治療管理)、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醫療救護工作。
②依據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資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等監測資料的結果,及時提出職業衛生工作意見或改進建議,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③做好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前的準備工作;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④做好職業危害事故、職業病統計資料的匯總報告。依法向上級疾病控制、衛生監督部門如實申報職業危害項目、職業危害事故。
⑤負責制定:職業危害事故醫療救援制度(預案)、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職業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統計報告制度。
要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的關系,充分認識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職業衛生工作。要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標準化檢查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管理,控制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努力降低、減少各種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確保安全生產和廣大員工的職業健康。
要根據本單位部門的職責要求,正確履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協作,主動配合,落實專兼人員,確保職業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4
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并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單位必須重視建立詳細的職業衛生檔案,其應包括:
2.1.1廠企基本情況:單位簡史、生產工藝流程圖、存在有毒有害的種類和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有毒有害作業群體分布及其健康評定和職業性四種人(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觀察對象及職業禁忌癥)情況等。
2.1.2職業健康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藉貫、婚姻狀況、出入廠時間、勞動合同時限、健康狀況、工種調動、工資發放及出勤情況等)、職業史、危害因素接觸劑量、勞動保護、現病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及其健康評價等。
2.1.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包括危害因素種類、監測或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
3. 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3.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3.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30日內申報,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發生變更后30日內申報變更內容。
4. 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衛生知識的.培訓工作,并形成制度長抓不懈。
4.1單位負責人和安全技術部門、醫療部門、工會組織及車間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
4.2車間工人必須參加結合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的特點而設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應設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訓資料。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總經理對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是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每年保證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4、加強對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提高全員的職業健康意識,防止職業病危害;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公司的職業衛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每年組織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定期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全有關檔案;
7、每年請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按規定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8、對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出的粉塵等有毒有害物質,采取有效凈化空氣處理等措施,如增加大功率風扇、窗戶向外翻開等,使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
9、對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出粉塵時,應經常打掃、拖地灑水等,保持車間干凈、整潔,員工必須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10、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11、員工上崗按規定著裝,正確使用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12、不具備職業危害防治規定的作業條件,員工有權拒絕接受任務,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有權加以勸阻和制止;
2、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本公司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2、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生產車間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電焊煙塵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健康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3、公司應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4、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5、公司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6、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員工公布,并上報區、街道、村委安監部門備案。
7、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帶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8、有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9、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制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10、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11、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3、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告知形式本公司將車間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一)合同告知
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本公司應當向員工再次進行告知,并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二)培訓告知
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中,本公司應當對員工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并告知員工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
(三)公告/個人告知
1、公告告知
本公司已在車間作業現場或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公告,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和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已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警示標識、健康危害、應急處理、防護措施等內容。職業病危害告知卡見車間墻上。
2、個人告知
本公司已將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要求及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保存書面記錄并要求其簽字認可、勞動者擁有隱私權。
4、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職業危害檢查應貫徹公司領導檢查與職工檢查相結合的原則,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職工自查、綜合檢查、專業檢查。
2、日常檢查每日進行;季節性檢查每季度首月進行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是在節假日前一天,及上班后第一天上午進行檢查,專業檢查在每年6月份進行
3、查制度:查職業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查職業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執行情況,有沒有違反職業危害防治制度的現象
4、查現場環境:查車間現場作業環境是否達標,是否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制度
5、查職業危害標志:查車間現場是否有職業危害標志,標志是否齊全,位置是否合適,是否存在破損,模糊不清等現象。
6、查職業危害設施:查職業危害防治設施是否齊全,是否能夠正常運行,附件是否齊全。
7、查隱患整改:查工藝、電氣、設備、儀表是否合理,防患措施是否到位,隱患是否及時整改。
8、職業危害檢查應有相關記錄,建立臺賬
9、職業危害管理臺帳應記錄齊全,內容詳細,時間有連貫性,無遺漏
10、相關記錄保存完好,每年進行一次整理并進行存檔。
11、檢查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時間),“三不推”(員工能解決的不準推諉到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準推諉到安管部門,安管部門能解決的不準推諉到公司)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車間自行查出的隱患,并能及時整改的要給予鼓勵表揚,突出的還給予獎勵,提倡人人動腦動手查處隱患。車間內部不能消除的隱患,車間要及時書面申報上報公司,在問題未解決期間,作好防患措施。
12、職業危害安管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經常深入車間進行監督檢查。查出的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隱患通知書”的內容要詳實,清晰,有時間,有措施,有負責人,有完成情況。隱患所在部門負責人簽收后按期實施整改。在下達完成期限三天內,職業危害安管員要對隱患完成情況時行復查,復查中對有意推諉敷衍了事,不主動消除隱患的車間或個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嚴重者要進行處罰。
13、隱患在消除以前,車間要做好臨時防范措施例如:懸掛警示牌、暫停使用等,采取措施要通知安管員要有記錄。對設施和技術原因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隱患,必須采取有效的應急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
5、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制度
1、 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1)本公司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車間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車間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公司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按規定向原申請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發生變化導致與原申報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申報。
(4)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
3、申報程序:
申報采用電子和紙張文體兩種方式。公司通過市安監局安全生產信息平臺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經總經理審批、簽字后,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第27號令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記錄
(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
6、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培訓計劃:車間根據崗位特點每年1月份負責向公司安管部門書面申報培訓需求。安管部門根據申報的培訓需求的情況會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年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報主要負責人審批;
2、培訓時間: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安全培訓應包含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每年專門的職業衛生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
3、培訓內容: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各崗位相關職業健康知識、崗位危害特點、職業危害防護措施、職業健康安全崗位操作規程、防護用品和防護設施的保養及維護注意事項等;
4、宣傳教育培訓:
(a)新員工進廠
結合新職工進廠的“三級安全教育”,介紹公司作業現場、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員工在崗期間
組織每年有一、二次培訓或宣傳教育,學習職業健康崗位操作規程、相關制度、法律法規
(c)轉換崗位
由車間負責人講解新崗位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委托培訓
為提高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委托培訓一般情況是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參加人員一般是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6、新入廠或轉崗人員經考核、評定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能力方可上崗。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在崗期間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經考核、評定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參加職業健康安全培訓的,需停止上崗,專門進行學習,再次進行考核,直到考核合格方可再上崗作業。
8、記錄
安管部門建立個人培訓檔案并保留相關的培訓記錄。
7、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安管部門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每月檢查一次,了解運行狀況,檢測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2、根據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年度保養檢修計劃,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下發車間實施。計劃檢修應由安管部門主管人員制定檢修方案,檢修材料、配件由供應人員負責,設備檢修人員應認真按檢修方案實施并記錄。計劃檢修以電工維修人員為主,設備操作或保管人員協助實施。
3、設備主管人員負責檢修質量的驗證并記錄
4、生產設備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例行保養由設備操作人員負責,車間、班組應督促并檢查保養情況;
5、操作者對生產設備防護設施損壞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時,操作人員即不修理又不報告的,車間對責任人應給予警告或經濟處罰。生產設備防護設施發生故障時,車間或維修人員暫時處理不了時,應報告安管部門采取臨時措施,無臨時措施時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制定設備保養檢修計劃必須同時列入配套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保證配套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性能良好,運行正常。
7、計劃檢修或故障檢修后的設施必須由操作者、車間或安管管理人員、檢修人員參加試車,試運轉正常在設備檢修記錄上簽字確認,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產運行;未經簽字確認的檢修設備不得投入運行使用。
8、記錄
計劃和故障檢修記錄由電工等維修人員填寫后交安管部門保留存檔。對檢修保養不按規定記錄、或記錄丟失的,車間應給予批評或經濟處罰。
8、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根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情況,對照《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正確合理地制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標準》。
2、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必須是具有獲得生產許可證、定點生產證、定點經營證的單位。供應商提供以下文件:
(1)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工商營業執照‘
(2)勞動防護用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
(3)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或產品合格證。
3、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制度,凡發給員工個人和公用的防護用品均應登記。倉庫憑部門簽發的領料單發放各種防護用品。
4、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
5、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調動的員工,應按其交換后的工種標準領取防護用品。
6、調離本公司的員工,應在離職前交清防護用品,方給予辦理調離手續。
7、因工傷休假者,應視工傷的具體原因,酌情考慮,區別對待。
8、公司有關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扣發、不發、遲發等。
9、新員工上崗前,要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經常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1、對公用的防護用品應明確保管人,定期檢測或更換、
12、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后,應根據公司要求,經整理清潔后保存。
13、公司應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報廢后由車間更換新的勞動防護用品。
13、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標準如下。
9、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職業病診斷檔案
管理部應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4)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5)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2、借閱
2.1、各有關部門、單位到管理部查閱檔案資料者,須持單位介紹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領導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對所查內容、利用目的作詳細登記。
2.2管理部為所需借、調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復印材料。
2.3檔案原始材料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
2.4借閱檔案材料必須履行登記、簽字手續,一般情況下,外借期限不超過一周。
2.5對借閱的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得在檔案資料上標記、涂改或撕頁、拆卷等。歸還時檔案人員要進行檢查,保證檔案完整無損。
2.6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3、保管
3.1檔案室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3.2檔案室嚴禁吸煙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導致火災的危險品。
3.3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于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3.4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3.5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復制,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3.6檔案室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10、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1、風電焊工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1、 應掌握一般電氣知識,遵守風電焊工一般安全操作規程,還應熟悉消防器材、滅火技術、觸電應急及人工呼吸方法;加強對風電焊工職業病危害教育,定期組織培訓教育,提高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
2、了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方法;
3、工作前必須正確穿戴好防護用品,操作時焊工必須戴好防護眼鏡或面罩;
4、工作前還應堅持焊機電源線,引出線及各接線點是否良好,電焊鉗把絕緣必須良好,在潮濕地帶工作時應站在鋪有絕緣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絕緣鞋;
5、應遵守氣瓶安全操作規程,氣瓶立放是應采取防傾倒措施,不許撞、砸,遠離明火5m—10m以上;
6、風電焊工作業時應注意作業環境的通風或必須有機械通風等措施,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7、加強個人防護可以有效防止焊接時產生的有害氣體和粉塵的危害,避免職業病危害;
8、加強作業場所環境濃度監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同時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9、發生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公司負責人,并保護好現場,啟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工作完畢后應關閉電焊機等設備斷開電源;
2、噴涂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1、噴涂作業過程中的主要職業危害是吸入環保涂料及其稀釋劑氣體,其中含有二甲苯等;
2、二甲苯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有麻醉作用,可引起急性中毒;長期接觸二甲苯對造血系統有損害,引起慢性中毒。
3、噴涂應在專用地方進行、遠離其他工種人員作業,最好是其他作業人員下班后再噴涂。工作前,應先開動通風設備或打開窗戶,使工作地方空氣流通,檢查空壓泵情況。
4、正確佩戴好如下防護用具:
a、化學品防護服;
b、防毒面具;
c、防護眼鏡;
d、化學防護手套;
e、化學品防護鞋。
5、在工作場所,嚴禁飲食吸煙、說笑、打鬧嬉戲;
6、噴涂開始時,必須先打開送排風裝置,以降低溶劑的揮發濃度,結束后關閉送排風裝置,涂料及二甲苯容器必須上蓋;
7、完成噴涂工作后必須將原材料空桶及時處理;
8、噴涂結束后,在搞衛生清潔工作時,不能將有機溶劑直接灑在地面上;
9、工作結束后應用消毒液洗手或洗澡;
10、遵守噴涂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1、每半年按要求進行體檢。
11、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2、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3、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
4、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類型分析;
(四)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有關制度建設的建議;
(六)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建議;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結論。
5、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6、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2、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和報告制度
1、本公司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2、本公司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3、本公司如發現職業病員工或者疑似職業病員工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13、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
1、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總經理室、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若總經理不在公司,由安管員全權負責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制定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組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并組織演練;
4、檢查督促做好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措施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物資、防護用品等各項準備工作。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6、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7、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
8、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9 總經理:負責組織指揮全公司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安管員: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危害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及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工作。
辦公室主任: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安全環境及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各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疏散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10、發生職業病時的處置
①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可因車間及崗位防護設施損壞、防護品不合格或損壞、人員未及時巡查及早發現,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而引發小范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②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雖能及時發現,但職業病危害事故較難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以下應急救援措施:
a、 最早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人員,采取一切措施切斷職業病危害事故源并上報公司負責人和安管員。
b、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管員接到上報后,應下達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指令,迅速趕往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c、到達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后,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狀態及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應急決定,并立即開展救援。
11、 為了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做到反應迅速、處置得當,公司內所有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本應急救援預案。有關的部門和車間,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應急救援知識教育,每年組織一至二次的演練。保證救援物資及器材的完備和充足供應。
12、應急救援指揮部,在落實好日常檢查制度、例會制度的同時,要針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對本預案加以不斷提高、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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