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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30 08:29:47 金融/投資/銀行/保險/財會 我要投稿

投資管理制度【優秀】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投資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投資管理制度【優秀】

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范,明確要求,規范行為,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章細則

  第二條服務規范

  (一)儀表:公司職員應儀表整潔、大方。

  (二)微笑服務: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三)用語: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范,使用普通話,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四)現場接待: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所應禮貌問、答,熱情接待。

  (五)電話接聽: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代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

  第三條辦公秩序

  (一)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二)職員間的工作交流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大廳、會議室、接待室、總經理室)或通過公司內線電話聯系,如需在個人工作區域內進行談話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分鐘(特殊情況除外)。

  (三)職員應在每天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和工作時間結束后做好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清潔、整齊。

  (四)職員就餐區域為會議室,早餐在九點之前吃完,午餐在十四點半之前吃完。若發現上班之后還有人員就餐,第一次記警告,第二次開始每次扣十塊。

  (五)禁止攜帶有異味或味道大的'食物,如:榴蓮、冒菜、腸粉、拉面、韭菜包子等食物。

  (六)部門、個人專用的設備由部門指定專人和個人定期清潔,公司公共設施則由公司保潔員負責定期的清潔保養工作。

  (七)發現辦公設備(包括通訊、照明、電腦等)損壞或發生故障時,職員應立即向辦公室報修,以便及時解決問題。

  (八)吸煙應到規定的區域范圍內(如接待室、會客室等),禁止在辦公室(辦公坐位上)吸煙。

  (九)辦公室人員外出《外出單》或用車(公車或的士)《派車單》需由直接主管或總經理審批。

  (十)不準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不準占用本部電話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上班時間不得使用電腦做于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三章辦公禮儀規范

  第四條著裝規定

  (一)員工上班著裝應整潔、得體、大方,顏色力求穩重。保持服裝紐扣齊全,無掉扣,無破洞。

  (二)著裝要規范,不得挽起衣袖,不得卷起褲腳,(施工、維修、搬運時可除外)。

  (三)所有員工周一到周六統一著公司制服。男員工上身襯衣,下身西褲,深色鞋,襯衣下擺束入褲內。女員工上身襯衣,下身西褲,深色鞋,鼓勵化淡妝,不佩戴過分夸張的首飾。

  (四)上班時間內嚴禁穿休閑服、短褲、運動鞋等非正式服裝,嚴禁穿超短(膝蓋上10cm以上)、超薄、露胸、露臍、露腰、露背、吊帶裙、吊帶背心等服裝。

  (五)員工上班時間應穿黑色皮鞋,鞋應保持干凈。禁止穿家居拖鞋、遇公司有娛樂活動、慶典等重大活動時,應根據公司要求和場合不同,恰當著裝。

  第五條發式

  (一)員工上班時間內保持頭發梳理整齊、干凈、無異味。

  (二)男員工不得留長發,不得剃光頭。

  (三)女員工的具體發式不限,以符合個人形象、氣質為宜,但不得篷頭散發,不得戴夸張的頭飾。

  (四)員工染發允許染黑色、褐色等暗色,不得染過于夸張的顏色,如:大紅色、藍色、白色等。

  第六條其他要求

  (一)指甲:職員指甲不能太長,應經常注意修剪;女性職員涂指甲油應盡量用淡色。

  (二)胡須:男性職員胡須不宜留長,應注意經常修剪。

  (三)女性職員化妝應盡量給人以清新健康的印象,不能濃妝艷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第七條辦公室職員上班服裝如公司有制服應穿公司制服,無制服者應穿整潔、大方,不宜穿奇裝異服。

  第八條員工制服由公司統一購買,在1-3個月內離職(包括第三個月),需支付制服費用的90%;在4-6個月內離職,需支付制服費用的60%;在7-9個月內離職,需支付制服費用的30%;在10-12個月內離職,須支付制服費用的10%;12個月后離職的不需支付任何費用。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每年公司會發放新的制服。

  第四章責任

  第八條本制度的檢查、監督部門為行政人事主管、常務副總、總經理共同執行,違反此規定的人員,將給予相應的警告處分(5-50元)。

  第九條罰款以現金的形式當場繳納。所有罰款將作為員工活動經費,經營運總監審批后使用。

  第十條本制度終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公司所有。

  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投資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x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參照《企業會計制度》,結合投資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根據財務工作量需要設置綜合部,適當配備專兼職的財會人員,經全體股東同意,在保證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實行財務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公司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必須規范扎實,原始記錄完整、真實、及時、合法、手續齊備,公司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和財務活動必須通過會計核算。

  (三)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嚴格執行規定的各項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費并接受各主管機關的檢查監督。

  (四)確保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優化資源配置,保障投資者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接受監事的.監督,股東的檢查,內、外部的審計。

  第三條財務管理任務

  (一)依法、合理地籌措資金,保證公司投資業務的開展和正常經營的需要。吸收投資人的資本金和債權人借入資金,必須認真考慮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合理性,考慮資金的風險和資金成本等因素,從中選擇最有利的籌資方案。

  (二)合理地投放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資金的控制、調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做好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核算工作。

  (四)正確處理公司與投資者、被投資者的所有權關系;公司與債權人、債務人、往來客戶之間的債務關系、合同責任關系;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分配關系。

  (五)進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資、聯營以及清算過程中的財務活動。

投資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管理和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可以經營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七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后,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第九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并運營二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績。

  第十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二)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二)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由中方主要合營者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合營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四)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六)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廣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應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八)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投資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外國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章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另行報批,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一)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

  (二)變更廣告經營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 按本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應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條 通過并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的,按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8號公布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同時失效。

投資管理制度4

  為使車輛管理統一、調度合理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

  1、公司車輛由行政部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建檔。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等必須隨車附帶的資料由駕駛員隨車攜帶保管外,其余車輛資料均由行政部保管。如該車轉讓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2、車輛維修、保養、年審記錄由駕駛班長負責。

  二、車輛管理

  1、為加強管理,應對車輛實行定車定人管理。具體管理人和管理標準由行政部統一安排、確定。

  2、公司車輛應隨時做好保潔,每次出車后,駕駛員應及時整理車內衛生,做到干凈、整潔,駕駛員若使用非自己定點管理的車輛也應及時清洗保潔。

  4、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維修、保養由駕駛班長統一安排、管理。

  三、派車管理

  1、除公司副總可直接調度本人公務專車外,其他員工用車一律執行派車審批手續或行政部口頭通知;無派車手續,駕駛員不得出車,擅自出車,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2、公司普通員工市區內辦事,原則上應乘坐公交汽車或輕軌,確需公務出行用車,須提前半天提出用車計劃,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行政部統籌安排,駕駛員憑《派車單》或行政部經理口頭通知出車;主城區以外的長途出行,需經總公司分管行政副總或董事長同意方可派車。

  四、加油管理

  1、公司所有車輛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辦理加油充值卡,由專人在公司指定的兩個加油站進行充值加油,即主城區的李家花園加油站,xx的外河壩加油站。

  2、原則上公司總部在主城區的車輛只能在李家花園加油站加油;公司總部來往xx的車輛可在上述兩個加油站進行加油;xx項目部的車輛只能在外河壩加油加油。

  3、加油卡由行政人事部指定專人統一保管,車輛需加油時由駕駛員領取,駕駛員應于每次加油后即刻歸還加油卡并做好加油登記手續。登記時粘貼加油小票并需注明加油時間、加油數量、車牌、經辦人。

  4、駕駛員在出差途中若需加油,由隨車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現金加油或由職務最高的人員負責現金加油。

  五、車輛外借

  1、未經公司董事長同意,公司車輛不得外借。

  2、車輛外借歸還后,定車駕駛員應及時檢查車況及有無交通違章未處理的情況,同時駕駛班長要做好監交工作,并辦理登記手續。

  六、使用責任

  1、因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的一切罰款及其他處罰,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2、駕駛員非經公司安排自行將其負責的車輛交由他人駕駛而發生違規、違法、車損等罰款或維修費用,由該車的駕駛員負責賠償。

  3、若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對保險公司未賠付的.經濟損失全額承擔。

  4、車輛如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駕駛員除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外,須即刻與駕駛班長和行政部聯絡,同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若車輛發生事故后,駕駛無法提供交警部門或保險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導致的一切損失,由駕駛員全權負責。

  4、駕駛員出車后應停放回公司車庫或公司指定停車點,原則上駕駛員不得將車輛開回家停放。如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發生的停車費不予報銷;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的,由責任人按實際維修費用或被盜車輛折舊凈值進行賠償。

  七、費用報銷

  1、公司車輛因公外出發生的停車、路橋等行車費用,實報實銷。

  八、維修保養

  1、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年審由駕駛班長統一安排辦理。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例行保養和維修。

  2、駕駛員應隨時留意車況,一旦發現異常,須及時向駕駛班長反映,專職駕駛員還需及時向專車使用領導匯報。

  九、本制度自20xx年7月xx日起執行,20xx年7月xx日修訂。

投資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項目或開發項目,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貸款)、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于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權限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并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數據;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投資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的宣傳推介行為,完善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流程,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其他適用法規)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從事基金宣傳推介的相關人員,包括宣傳推介材料的制作、分發人員、具體從事宣傳推介的人員及相關業務責任人等。

  第三條公司及業務人員開展宣傳推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推介。

  第四條公司暫不采用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產品,如有業務需要進行業務拓展的,相關程序另行規定。

  第五條為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公司開展宣傳推介材料相關活動應遵守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在涉及基金業績表述等內容時,要全面揭示基金的過往運作情況,不得進行選擇性陳述,對投資人形成誤導。

  2、準確性原則。宣傳推介的內容必須準確、真實,與基金合同相符。

  3、審慎性原則。宣傳推介的內容應遵從審慎性原則,不得夸大基金業績、不得預測或模擬過往業績,不得使用沒有可靠數據來源的材料等。

  第六條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運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等,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第二章宣傳推介行為

  第七條公司市場銷售部門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4、海報、戶外廣告;

  5、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6、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7、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8、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公司相關部門及其從業人員推介公司產品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公司可以合法公開宣傳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三章宣傳推介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包括宣傳推介材料內容的撰寫和形式的確定、宣傳推介材料分發與公布的方式、時間及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的相關審核流程等。

  第十一條本公司從事基金宣傳推介的相關人員,在制作、分發與公布宣傳推介材料時,首先要嚴格自律管理;產品部負責對宣傳推介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對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實施監督。

  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二條公司制作的宣傳推介材料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描述;

  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4、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5、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6、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7、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8、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9、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1、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2、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在宣傳推介材料中,應當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三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名稱及評價日期。

  第十四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引用公司或旗下基金產品獲得的獎項,應當引用業界公認比較權威的獎項,且應當避免引用3年前的獎項。

  第十五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規定的必備內容的風險提示函。

  第十六條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

  第十七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十八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第十九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產品宣傳推介材料應載明,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我司發布的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條宣傳推介材料的內部審核流程:

  1、宣傳推介材料經撰寫人撰寫完成后,提交本部門負責人初步審核;

  2、初審無異議后提交公司風控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結合合規部門的修改意見,對相關材料進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提交確認;

  3、將合規部門確認后的定稿提交分管銷售業務與合規業務的高管確認,并簽署合規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公司產品部應當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內容負責,確保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公司銷售部門應當審查銷售募集機構使用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不得通過無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公司產品或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三條公司行政部按照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對分發的宣傳推介材料進行及時的整理、備份和歸檔等。

  第二十四條如某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制度等未明確做出相關規定的,應從維護投資者利益和推動基金行業更健康發展的角度,遵從相關原則,按照嚴格標準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風控部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總裁辦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搞好太藍新能源投資新建改建廠房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定義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公司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種房屋建筑、辦公室裝修、土木工程、設備安裝(不含工藝生產設備)、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

  3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種房屋建筑、辦公室裝修、土木工程、設備安裝(不含工藝生產設備)、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4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管理機構和職責

  5.1歸口部門及職責

  工程部為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作的管理;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編制,決算管理;負責組織財務/審計、采購、運營和使用部門共同對基建工程的驗收;負責聯系有關部門基建工程驗收后辦理移交手續。

  5.2相關部門及職責

  5.2.1財務部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參與對基建工程的驗收。

  5.2.2工程部職責:

  負責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驗收;

  負責參與基建工程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負責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監督;

  在簽訂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時,應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員進入現場前是否經安全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培訓并考試合格;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開工前是否自上而下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是否對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應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

  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5.2.3采購部職責:

  5.3 領導職責

  5.3.1本廠廠長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審核批準工作;負責本廠基建工程的預算及施工合同的批準;負責督促歸口部門加強對我廠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運營中心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基建工程的.過程管理,降低成本,確保各工序質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預決算工作、基建工程組織驗收工作,對管理督促不嚴、組織驗收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未達到設計要求、預算嚴重超支、基建工程的嚴重質量問題等負領導責任;對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負責。

  5.3.3財務產權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實時監控基建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對審核不嚴、監控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預算嚴重超支負領導責任。

  5.3.4審計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全面審計,督促本部門審計人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查看施工技術、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記錄(如隱蔽施工記錄),驗證各種技術簽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確保基建工程全過程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對本廠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審計監督的全面性、準確性、及時性負領導責任。

  5.3.6工程部EHS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安監人員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對承包方的資質審查是否嚴格;是否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作業環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對承包方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是否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是否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等。對上述是否有效執行安生部長負領導責任。

  5.3.7工程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驗收。

  5.3.8廠屬基建工程使用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按設計相關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6管理要求

  6.1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基建工程設計、施工,必須以國家頒發的最新標準,規定和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為依據。

  6.1.3工程預算,應根據施工圖紙,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范規定及業主對工期、質量有要求和市場實際,由雙方協商,合理確定預算價。工程預算需經過有關部門審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工程開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計劃投資批準文件;

  生效的合同書;

  施工概預算;

  工程需用材料有著落。

  6.2施工管理

  6.2.1施工中的技術管理

  施工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工作。

  根據合同,嚴格實行質量監督,并作好質量鑒定記錄。

  基礎土石方開挖完,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基槽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一切工程應嚴格按圖施工,嚴禁偷工減料,施工中遵守規程和規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

  6.2.2施工現場管理

  施工隊伍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考評,如需要招投標應按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應到施工現場,負責監督施工安全、質量,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監督施工。如發生粗制濫造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應采取返工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費用,概由施工隊伍負責。

  6.2.3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各種施工工程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各種規范進行。

  工程質量,應分階段驗收,隱蔽工程在覆蓋前進行現場驗收,并作好施工記錄。

  6.3基建工程竣工、驗收

  6.3.1工程竣工后,由雙方及相關科室按照施工圖紙,國家頒發的規范嚴格細致進行驗收,經驗收認為合格后方可竣工決算。

  6.3.2工程竣工后應具有下列資料:

  竣工圖(包括設計變更圖)。

  施工分期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主要材料的合格證書(代用材料批準手續)。

  混凝土施工日記。

  混凝土試塊數據。

  鋼筋及焊接頭的試驗記錄。

  各種數據尺寸,標高位置的檢查記錄。

  結構體的重大問題處理記錄。

  6.3.3工程竣工后,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聯系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6.3.4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要及時進行驗收,并做好簽證及記錄工作。

  6.3.5驗收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技術驗收規范進行。

  6.3.6驗收通過后,聯系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并匯報到有關單位及廠部審批。

  6.4工程預算、決算管理

  6.4.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預決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范規定及施工圖紙及施工方案、業主對工期、質量有關要求和市場實際進行工程預決算。

  6.4.2根據工程設計圖紙在施工前編制預算,提請計劃、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報請主管廠領導批準。

  6.4.3經主管廠長批準的預算連同施工合同,報財務部門,作為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拔款的依據。

  6.4.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予以答復,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一個月內辦完一切決算手續,資料(特別是竣工圖)全部歸檔、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竣工后28天內應提交結算文件。

  6.4.5按計劃下達的月維護任務,在次月結算。

  7檢查與考核

  7.1本管理制度由運營管理中心負責檢查督促。

  7.2本管理制度按《重慶太藍項目管理績效考核辦法》考核。

  8附則

  8.1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和運營中心負責解釋。

  8.2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加強投資計劃管理,明確投資決策權限與投資管理責任,強化投資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資質量,防范投資風險,提升投資效益,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控制。

  第3條投資管理的原則

  本企業對投資的管理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以事前控制為主,其他控制為輔。

  (2)預決算的控制應公正、合理、準確、精細。

  (3)投資控制貫穿于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各實施階段的投資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第4條管理職責

  (1)投資發展部負責編制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與選擇。

  (2)造價部負責投資估算、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等工作。

  (3)項目開發部負責編制《項目投資建議書》及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資的審批權限

  第5條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企業,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按照投資項目下管一級的原則,集團企業只受理所屬一級獨資及控股企業的投資申報,其他企業的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分級管理。

  第6條集團企業所屬企業的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累計總規模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同時,為防止企業資產過度分散、管理鏈條過長,應嚴格控制集團(總)企業下屬二級企業的對外投資。

  第7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1)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報企業投資發展部備案。

  (2)投資在300萬~6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調研、論證、審查后審批,報企業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3)投資在600萬~12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咨詢、論證、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4)投資在1200萬~30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后,由總經理審批,報董事會備案。

  (5)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報董事會討論后由董事長審批。

  第8條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搞新項目開發等,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對企業發展戰略的影響。

  (2)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4)企業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5)投資收益。

  (6)稅務論證。

  第9條按規定必須上報審批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未簽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及未進行任何實際投資之前,備齊以下資料,上報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

  (1)項目投資申請報告或建議書。

  (2)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決定或決議。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5)資金來源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6)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

  (7)政府的有關許可文件。

  (8)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第10條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在收到項目報批的全部資料后,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該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予以否決的項目,在征得企業主管領導的同意后,由投資發展部將初審意見書面返還給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一次。

  第11條經初審認為基本可行的項目,在征求主管領導意見后,由投資發展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召開投資審議會的建議。

  第12條投資審議會的內容

  (1)查詢項目基本情況,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

  (2)對項目的疑點、隱患提出質疑。

  (3)評價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4)提出項目的最終決策和建議等。

  第13條總經理根據投資審議會對項目所做出的決議,簽署審批意見。

  第14條投資發展部根據總經理的審批意見,下達書面批復文件。一般情況下,在收到投資單位的`上報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審查與批復。

  第15條凡屬于備案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項目實施后10天內向集團企業提交備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資控制

  第16條策劃階段的投資控制

  (1)投資發展部負責市場調查和項目情況調查,進行項目定位,擬訂最佳開發規模和銷售策略。

  (2)設計管理部委托多家設計單位設計規劃方案,由投資發展部從中挑選最佳方案;根據總體規劃方案,項目開發部編制項目實施計劃,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再由造價部進行投資估算,財務部進行項目經濟評價,最終由項目開發部形成《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3)投資發展部組織對《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工作,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4)立項后,依據投資估算和項目實施計劃,財務部編制詳細的項目投資計劃及籌資計劃。

  (5)投資發展部審核項目投資計劃和籌資計劃,總經理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17條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依據《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標。設計管理部根據該目標,編制《設計任務書》。

  (2)設計管理部委托設計單位形成初步和擴初設計方案,并提交經濟技術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總經理簽署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批。

  (3)項目開發部考察造價咨詢單位,形成《考察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項目開發部同造價咨詢單位簽訂委托合同。

  (4)造價部審核設計概算,若概算造價突破估算時,應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設計原因,應返回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如是增加功能或項目,應重新進行項目評價;如是其他原因,應做補充說明或解釋。

  (5)《投資概算報告》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通過后,經總經理批準,由設計管理部與設計單位交底,委托編制《施工圖》。

  (6)項目開發部組織設計管理部、工程技術部、材料設備部和造價部共同討論甲、乙供材的范圍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單、價格,由造價部編制《材料設備限價表》。若有特殊材料設備且價位不清時可暫估價位,由總經理批準并加以說明、備案。

  (7)在接到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材料設備價格一覽表、甲供材料清單后,造價咨詢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做出《預算書》或標底,由造價部審核。要求施工圖預算與設計概算的誤差控制在±5%以內。

  第18條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根據施工合同,依據工程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報監理單位認可簽字蓋章后,轉項目管理部核實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項目管理部經理審定工程量,再轉給造價部。

  (2)造價部重新核定施工單位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并根據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審核計算進度款,然后交給項目開發部審核,總經理審批;最后經財務部進行全面稽核,根據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監督和審查當月實際應付的工程進度款。

  第19條竣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依據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報《工程決算書》給監理單位,《工程決算書》應蓋有其單位印章和簽有編制人姓名。

  (2)《工程決算書》經過監理單位初步核對后,由造價部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審計《工程決算書》。最后由工程預算部統一編制《竣工決算書》。

  (3)項目開發部最終審定《竣工決算書》,確定工程造價,雙方簽字、蓋章。造價部進行施工圖預算對比分析,做出《工程造價成本分析報告》,找出控制偏差,總結工作經驗與教訓。

  第四章項目投資成本分析

  第20條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

  (1)財務部與施工單位核對工程款撥付情況。

  (2)根據《竣工決算書》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項目撥付情況,由財務部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交總會計師審核。

  第21條由財務部牽頭,與造價部共同完成項目成本分析

  (1)收集《項目投資估算書》、《設計概算書》、《施工圖預算書》(或標底)、《竣工決算書》以及有關施工合同、訂購合同等資料。

  (2)根據項目實際運作情況,將實際成本與投資估算、竣工決算、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異,分析原因。

  (3)編制《項目成本分析報告》,總結經驗。

  第22條投資發展部負責審核《成本分析報告》。

  第23條總經理批準《項目分析報告》,報送董事會備案。

  第五章項目的驗收和考核

  第24條企業定期在投資項目運作后開展評價工作。由投資發展部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成立投資評價小組。

  第25條項目按批準的內容已經完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達到竣工文件規定的標準后,企業應及時申請項目竣工后驗收報告,編寫竣工資料,報集團總部投資發展委員會。

  第26條效益考核

  (1)項目竣工驗收投產后,經過試生產期考核(3~6個月),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業應逐月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考察分析。

  (2)不能達到設計規定的,應及時向集團總部匯報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達標,并每月向集團總部經濟發展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報告項目經濟效益情況。

  第27條集團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投資項目評比活動,對獲獎的投資項目主管領導和投資項目執行人、監督人實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28條本制度由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

  第29條本制度經企業董事會討論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公司,是指簽訂正式投資協議,并已完成劃款、工商變更登記等工作,正式進入投后管理期并經公司授權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管理的公司。

  第二條投資后管理

  投資后管理(以下簡稱:投后管理),是指對項目公司及影響風險控制的有關因素進行持續監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務,處理突發重大事件的管理過程。包括投后監督管理、管理咨詢、風險預警及退出。

  第三條投后管理負責人

  1、由項目投資總監指定具體投后經理,負責所投項目公司的投后管理業務。

  2、投后經理在具體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獲得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支持。

  第四條投后管理內容

  1、監督管理

  ①風險管理

  ②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權利;

  ③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議。

  2、管理咨詢---增值服務

  ①協助項目公司招聘和解雇關鍵管理人員;

  ②對項目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提供咨詢與建議;

  ③對項目公司的發展戰略提供咨詢與建議,并協助其完成;

  ④協助項目公司與關鍵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顧客建立并維持穩定的關系;

  ⑤對項目公司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建議;

  ⑥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管理提供建議;

  ⑦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方案與建議。

  3、投資退出設計與實施

  ①投資退出設計

  根據項目公司發展態勢、市場環境變化和投資公司自身的投資策略、機會,選擇適當時機、選擇投資退出方式,依據最有利的方式設計投資退出方案。

  ②投資退出實施

  a.已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b.未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第二章對接協調會

  第五條投資完成,投資總監負責組織召開項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對接會,參加人員為投后管理經理和項目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接會上主要有以下兩項內容:

  1、闡述投資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確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等人員作為日常對接人,建立日常對接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條財務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匯總項目公司月報、季度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季度報告應在月度、季度結束后的15天內完成收集,年度報告應在年度結束后的30天內完成收集,報告以紙質版(需加蓋公章)+電子版進行匯總。

  2、投后管理部門對財報進行簡單分析,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3、如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異,應及時向投資總監匯報并商討提出處理對策。

  第七條定期走訪

  1、投后管理經理每季度走訪項目一次,并向投資總監書面匯報項目生產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書面形式訪談紀要。

  2、投后管理經理應拜訪項目公司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負責人,直接掌握獲取第一手生產經營以及市場等信息;對于中早期項目應當積極參加項目公司的重要工作會議、產品推介或訂貨會等。

  第八條突發或重大事項變異處理

  如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突發事項或投資協議履行發生重大違約,投后經理應立即向投資總監報告,提出妥善處理對策,經領導審核同意后執行。

  如發生以下情況,視為重大突發事項和重大違約:

  1、項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資資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

  2、項目公司單項投資虧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雖不足100萬元但投資虧損額達到賬面投資額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預定利潤目標的60%以上的;

  3、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項目公司負債過高,超出項目公司經濟承受能力的;導致銀行到期資金不能歸還的;

  4、參、控股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5、項目公司嚴重違約,出現損害投資人利益的。

  第九條項目競爭分析

  投后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投資項目進行國家政策變化、行業趨勢變化、競爭格局變化研究,重點分析市場、技術變化和競爭對手變化對項目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與投資總監共同探討解決方案然后反饋給項目公司。

  第十條項目總體運行狀況評估

  投后管理經理于項目投資完成后滿6個月對項目進行總體運行評估,對項目運行實際結果與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偏離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書面的評估報告,并提出調整公司投資戰略的建議方案上報投資總監。如出現重大變異,可即時上報公司最高層進行風險預警。

  項目總體運行評估基本指標應包括:

  1、對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運營情況進行全面回顧;

  2、對項目財務和經濟效益、技術和能力、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評價;

  3、對項目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四章決策性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代表公司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監事會,聽取審查項目公司經營報告并行使權力參與項目公司的'決策管理,具體由投后管理部門負責安排,要求項目公司提前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并提交相關會議資料。

  相關資料由投后管理部門牽頭對會議資料進行討論,所有涉及要行使表決權的議案,都要經過投資總監審查決定;重大事項要提交合伙人會議(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出席會議必須按照會議精神履行投票決定權。

  第十二條董事不方便參與,可指定投資總監或投后經理列席參加,代表本公司立場表達意見提出建議并按照公司會議精神行使投票權,所有與會人員應及時將相關會議情況向投資總監報告,所有會議資料應留存投后管理部門歸檔備查。

  第五章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投后管理經理應及時了解項目公司對增值服務的需求,并及時提交給公司。需管理層面出面跟項目公司高管溝通提供增值服務,投后管理經理應做好各種對接和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投后管理經理應當積極參與推動項目公司規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資工作;每年須針對項目公司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書面管理建議,作為對所負責項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建立雙方高層相互溝通的長效機制,以項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來公司或不定期電話溝通等形式進行。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檔均抄報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門對每一個項目建立獨立檔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門隨時查閱、跟蹤管理和評估。

  第七章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為節省人力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將項目公司分為A類(重點關注)和B類(一般關注)。特殊情況下,項目發生嚴重突發事項或重大違約程度,可召開會議討論將項目公司列入A類,A類項目公司投后管理采取個案個議的模式討論確定;B類項目公司采取2-4章規定。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門匯報

  第十八條投后管理部門每月組織召開投后管理運營分析會,編制經營分析報告,次月20日匯報,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投資總體情況、各項目公司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由五名董事構成。

  第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董事長在委員中任命產生。

  第六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果委員喪失董事資格,則該委員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應根據本制度第三至四條的規定補充委員人數。

  第七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職責權限如下: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可以在舉行會議前,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和專業顧問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規劃,提供公司規劃發展決策項目。

  第九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或責成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編制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簽發立項意見書等書面意見,以供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分為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根據需要由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在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招集,委員會主任無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員負責招集;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董事會秘書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提案的形式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根據戰略委員會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同時反饋給戰略委員會。

  第十七條出席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對所議事項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頒布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11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

  一、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工程年、季、月資金需求計劃,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預算經監理單位審查,并經工程部審核修改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定。

  三、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部提出的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批準后實施。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各種材料、設備計劃,由工程部根據定額和市場信息進行認質認價,并及時反饋給材料設備采購人員,進場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五、對因設計變更簽證而超出施工圖預算的.各種費用,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支付。

  六、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進行動態控制,階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七、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經工程部審核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支付。

  八、工程結(決)算,經工程部審核確定,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九、正確處理違約索賠事宜,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有關約定及時辦理反索賠,同時積極預防被索賠事件的發生。

  十、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事宜進行具體管理。

投資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咨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和調度。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并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并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準后,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咨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信息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范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審核后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13

  某房地產投資發展審核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總部項目投資管理工作,為總部戰略發展提供土地儲備支撐,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范圍:

  2.1適用范圍:**地產總部及各項目公司。發布范圍:總部發展中心。

  3.名詞解釋:

  投資發展工作是指進入房地產二級開發之前的所有工作,包括一級開發項目和二級開發項目。

  3.1一級開發項目:是指取得土地后,須經過一級開發,再通過“招拍掛”取得一級開發收益或自掛自摘進行二級開發的項目。

  3.2二級開發項目:是指取得土地后,不需要進行一級開發,直接進行二級開發的項目。4.職責:

  4.1發展中心職責:

  4.1.1項目拓展:總部發展中心可根據總部年度項目拓展戰略,獨立開展項目拓展工作。對收集的信息進行進行投資分析,并完成備案、立項等工作。

  4.1.2投資管理:總部發展中心對各項目公司的項目拓展工作負有管理職責,各項目公司上報的項目進行立項備案,并在總經理辦公會和投資決策會上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工作,發表獨立意見。

  4.2各項目公司職責各項目公司按各自負責的區域獨自開展項目拓展工作,并接受總部發展中心的業務指導。

  5.作業內容:

  5.1初選收集項目信息并審核掌握的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分析及調查研究后,認為可進一步跟蹤的,進入可研階段。

  5.2:立項:

  5.2.1各項目公司上報發展中心申請立項的`資料包括:

  1)、項目立項申請單

  2)、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

  3)、項目原始資料復印件

  5.2.1立項項目必須有結案報告。在經過深入談判后,各項目公司判斷是否繼續深入,若有必要,可以進入可研階段;若沒必要,須向發展中心上報立項項目結案報告及相關資料。

  5.3可研

  5.3.1.在經過深入談判后,認為可以進行可研階段的項目,由下屬各項目公司編制詳細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報送總經理辦公會并抄報總部發展中心。由總部發展中心在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審核意見。

  5.3.2各項目公司并提前3周將可研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總部發展中心,總部發展中心對各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并報總經理辦公會進入決策程序。

  5.3.3各投資項目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5.3.4總部公司發展中心對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投資分析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并獨立完成審核報告。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5.4決策

  5.4.1各立項項目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總部主管領導可研初審后,上報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上報決策委員會進行項目決策。

  5.4.2各立項項目進入項目決策程序后,應向決策委員會上報詳細可研報告及項目操作方案,并抄送發展中心。發展中心依據獨立完成的審核報告發表意見與建議,決策委員會決定項目投資與否。

  5.4.3通過決策委員會的項目,按照決策建議與意見進行相關法律文件簽署。

  6.獎懲條例:見項目拓展獎勵制度

  7.注意事項:

  8.附件項目審核流程圖

投資管理制度14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范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范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并應及時匯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并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準。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于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管理服務,維護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明確基金投資管理的業務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與基金投資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所有部門和員工,以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的全過程。

  第二章投資管理基本原則第四條基金投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堅持規范、穩健、高效的投資原則。

  第五條基金投資的管理原則是分級管理、明確授權、規范操作、嚴格監管。堅持投資決策中權利與相關責任對稱的原則,做到決策有效、責任明確。

  第六條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采取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第七條在投資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資理念,又要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格)制定相應的投資原則。

  第八條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投資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條適應市場波動性的特點,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險)及基金投資目標,適當開展相機抉擇投資。

  第十條公司投資管理的首要原則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資者,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收益期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以受托人的職責精神、職業素質和長遠的眼光為投資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財服務。

  第十一條投資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則

  (一)長期投資的原則。公司信奉并遵循長期投資原則,致力于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每個基金都將根據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礎上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不過多地局限于短線市場機會的尋找,而是以基本分析為基礎,著眼于發現不同行業和公司的長期成長潛力,從而分享中國經濟長期成長所帶來的收益,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長期、穩定、安全的收益。

  (二)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各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時,追求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即在一定的風險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術,通過選擇收益性和成長性高的證券,盡可能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為目標,利用風險分析技術,通過選擇風險低的證券和波動互補的證券,盡可能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公司的目標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資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通過選擇多種不同的投資品種,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統一。

  (四)流動性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充分考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投資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性與收益性的統一。

  (五)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原則。公司將全面的風險控制貫穿于投資管理的全過程,一方面在投資管理團隊內建立從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到投資跟蹤全過程中的全程風險控制;另一方面公司專門設立了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領導下的監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對投資過程的合理、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風險進行專門的獨立的監控。對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

  第十二條公司及有關投資業務人員應當關注并接受社會公眾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公司應及時根據證券交易制度的修訂調整,修正基金的證券投資和交易行為。

  第三章投資管理的決策體制

  第十三條基金投資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二)風險控制辦公會

  (三)分管領導(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總監)

  (四)基金經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

  (八)監察稽核部

  第十四條基金投資管理組織結構圖風險控制辦公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資投領產資匯導配授報投置權工資作團隊基分管領導投金資上風合報控險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規方制異評性案風交常估監察稽核部審險易交、查監易控投資管理部控報制告基金事務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經理研究部決策投資指令支持指令傳達研究運作交易需求反饋核對

  第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總監以及公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投資相關人員組成。

  投資總監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在投委會授權權限范圍內實施投資計劃,超出其權限范圍的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基金投資程序及權限設置;

  (2)根據基金的《基金合同》確定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以及投資限制;

  (3)討論基金經理定期出具的《投資策略報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報告,審定各基金資產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產在不同市場、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基金資產在重點市場、行業、產業、板塊之間的分配比例及融資規模,并根據市場形勢對資產配置方案進行調整;

  (4)批準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及調整;

  (5)制定基金投資授權方案,對分管領導、基金經理作出投資授權,對超出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

  (6)評價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

  (7)定期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基金投資風險評估和投資績效分析報告進行討論,并執行適當的策略、程序和方法盡量減輕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投資總監投資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投資管理技術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投資管理流程、環節和事宜,保證基金的投資行為合法合規;

  (2)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負責召開例行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協助制定公司發展短、中、長期投資政策、策略和計劃;

  (4)執行投資組合管理團隊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資產配置、行業和公司選擇、風險分析和管理;

  (5)落實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按期達到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制定的目標;

  (6)在控制投資風險的情況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達到并保持業內一流的業績;

  (7)參與制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并對產品開發提出建設性意見;

  (8)與基金的重要客戶保持經常的溝通和聯系,向客戶闡明公司的投資理論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

  (9)協助支持新產品的發行。

  第十七條基金經理基金經理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營運和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1)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

  (2)擬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3)負責制定和執行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對超出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上報投資總監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

  (4)負責制定并下達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對投資組合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業績表現進行總結,并向投資總監匯報;

  (6)負責對所管理基金的運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參與撰寫基金中報、年報等公開報告;

  (7)開放式基金經理負責基金流動性的直接管理并積極與基金重要客戶溝通及參與路演。基金經理下設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工作。

  第十八條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重要的投資決策支持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進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方案提供依據;

  (2)負責外部研究資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與外部研究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基金投資建立起強大的研究平臺和信息資料庫;

  (3)負責開展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負責建立和維護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4)負責對關注行業內的重點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為基金的重倉品種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

  (5)對研究部推薦形成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調研;

  (6)對固定收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專項研究,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和投資建議;

  (7)及時完成基金經理委托的專題研究項目;

  (8)及時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務。

  第十九條交易室交易室負責公司所有基金投資計劃的具體執行和內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資的交易均通過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對基金經理發出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暫停執行并立即向投資總監和監察稽核部報告。

  交易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

  (2)對基金交易情況實施一線實時監控和匯報;

  (3)向基金經理及時反饋交易執行情況;

  (4)保管各種交易記錄、單證等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文件、資料、報表和其他材料;

  (5)發現交易或市場異常及時匯報;

  (6)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是公司從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會計核算以及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的業務部門。

  基金事務部和財務綜合部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根據公司確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單,具體辦理開戶事宜;

  (2)負責基金交易的資金調撥、交易清算等工作;

  (3)負責基金會計工作;

  (4)負責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登記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注冊登記和基金清算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編制基金的各項定期報告,提供基金臨時報告所要求的相關內容;

  (7)負責編制定期的基金客戶對賬單;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作為基金投資的合規性檢查部門,主要是對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補救措施;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對外發布基金信息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研究部下設風險管理組,通過建立并運用有關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識別和度量公司經營中所承受的投資風險、運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的職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及時傳達;

  2.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特點和需求,制定投資領域的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戰略,并監督其執行;

  3.根據公司經營的策略、規模、復雜程序和可承受的風險,建立定量化的風險評估(識別-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并遵循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和客戶需求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投資表現標準并結合國內基金運作慣例的基金業績計算方法;

  7.發展一套國內外領先水準的數量化的投資風險與績效評估系統,確保對基金投資風險和基金投資績效進行科學化、準確化、標準化、定量化的評估;

  8.定期向決策和管理層提交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匯報;

  9.及時提供基金投資風險和績效數據,滿足公司各業務相關部門及其他用戶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經理、市場營銷部門、產品代銷機構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據風險控制辦公會的指示對各項風險課題進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廣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風險控制辦公會風險控制辦公會是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的常設機構,是公司的最高風險控制機構。風險控制辦公會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市場部經理、投資管理部經理、研究部經理、財務綜合部經理、基金事務部經理、信息技術部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組成。風險控制辦公會在公司投資管理流程中的職能主要是:

  1.負責指導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系統工具并監督實施,以確保公司的商業運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負責培育公司風險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過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意識和能力;

  3.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策略、原則和具體制度,并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

  4.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包括產品開發、市場推廣和營銷、投資管理、基金營運和客戶服務)進行討論和5.對公司自有資產和基金資產管理中潛在的風險進行系統評估和研究,并提出相關方案;

  6.對基金投資所使用的各種定價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財務分析模型)以及投資品種篩選模型進行定期評估,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意見;

  7.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

  8.處理因公司戰略失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公司聲譽風險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9.負責公司的危機處理;

  11.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及相關責任。

  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公司投資管理程序的總體框架如下圖所示:

  基金合同客戶需求法律法規證券投資目標:原則、政策、限制(確定基金業績基準)

  經濟研究策略研究行業研究公司研究技術分析政治、經濟、市場等相關因素、及其變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討論基金投資策略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聽證投資策略聽證投資全程風險控制投資全程風險控制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投資限制庫基金經理:

  證券組合的建立、優化、調整數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現評估風險分析流動性分析基金市場、基金銷售、贖回和資金流動情況中央交易室:

  交易執行、交易監控

  第二十五條投資管理流程分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核對與監督等五個環節,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確定投資原則與限制投資分析與研究投資策略(資產配置)

  構造組合實現交易組合評價、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是否滿意分析原因、反饋、調整選擇交易席位研究選股維持組合持續跟蹤是否第一節投資研究

  第二十六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投資研究過程中,將定期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研究聯席會議、晨會會議等會議,為投資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主要決定以下事項:

  (一)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需求、市場情況決定各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投資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資限制證券庫,以防止介入內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二)為基金選擇合適的業績基準,用以對基金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和風險管理;

  (三)就目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與展望、貨幣政策方向及利率水準等總體經濟數據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作為擬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四)就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進行討論和表決,決定基金在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基金經理和研究部定期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確定近期工作重點:

  第二十九條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自己親自調研或委托研究部對上市公司或某專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條研究部有關研究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調研計劃,調研后應撰寫《調研簡報》和《研究報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統一平臺。

  第三十一條通過晨會等業務會議,各基金經理和研究人員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公司投資價值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

  第二節投資決策

  第三十二條基金投資策略報告的形成

  (一)基金經理定期制作的《投資策略報告》,主要是決定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基金經理在制定資產配置方案時,除須以投資分析結論為基礎外,亦須結合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所提供的相關評估報告等資料,以進行最佳資產配置工作;

  (二)基金經理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及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的討論結果擬訂《投資策略報告》,闡述自身的投資策略,并明確下一階段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和融資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通過后,開始執行。

  第三十三條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決定的形成

  (一)基金對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以信用評級為重要考慮因素。隨著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的日益豐富,市場的逐步發展,公司對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有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等)制定相應的信用等級要求,決定具體投資權限,開展投資。

  (二)除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債券投資比例限制外,公司將根據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制定對不同種類的固定收益證券的具體投資比例和金額限制、以及投資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必須由基金經理提出《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就總體經濟趨勢、利率變化趨勢作出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分析和操作建議。基金經理進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時,必須依照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具體權限。

  第三十四條重大投資項目提案的形成對于超出基金經理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基金經理按照公司投資授權方案的規定報分管領導審批。需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第三十五條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當法律法規允許基金進行衍生金融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投資時,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和修改相關制度、風險控制措施和系統。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議的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資產配置提案》等提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討論修改并簽字確認后形成投資決議。

  第三十七條投資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經理在上述投資分析完成后,為其所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組合管理,并對其投資組合負全責。

  在進行投資組合之前,基金經理必須以下列事項作為投資決定之原則:

  (一)基金經理有責任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慎重的投資決定;

  (二)投資決定必須在遵守資產配置方案和風險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證與對客戶的陳述和基金所定投資目標一致;

  (三)投資決定必須遵循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與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資管理制度;

  (四)在進行每個投資決定之前,應對市場現狀有充分的了解,并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決定不可過于極端(如:單日買賣過于頻繁或介入高風險投機股等);

  (六)不可為提升短期業績而于基金凈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摜壓個別公司股價。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堅持“三公”原則,以取信于基金投資人、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規范管理、忠于職守。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證券交易制度和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二)故意損害基金投資人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公司、基金的商業秘密;

  (五)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他人買賣股票;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其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投資執行

  第三十九條基金所有的交易行為都通過交易室統一執行,在投資總監的領導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資訊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開運作。

  第四十條投資決議的執行

  (一)基金經理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復核交易指令無誤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達到交易室分配給交易員執行;

  (三)交易室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

  (四)當天交易結束后,交易員應將各基金交易執行結果輸入系統,提供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組作券銀清算對賬用,另當日整理《交易執行報告書》,打印當日《交易指令清單》和《成交明細表》,均一式兩份,交易員在交給基金經理確認后,保留一份備查;

  (五)當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權范圍內對交易指令有異議時,或交易員認為交易指令難以操作,通過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經理提出異議時,基金經理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經理必須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饋表》上簽署意見;

  否則,基金經理必須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執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對于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應暫停執行該等指令,及時通知相關基金經理,并向公司分管領導、監察稽核部匯報;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電腦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統)形式下達,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書面指令和錄音電話指令。書面指令必須經基金經理書面簽名,錄音電話指令事后須由基金經理書面確認,嚴禁口頭指令。

  第四十一條基金經理在同一日對同一證券發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時,中央交易室主管應拒絕執行。

  第四十二條在交易執行過程中,交易人員應在指令范圍內努力控制成本,爭取最好的交易價格。并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交易的判斷和建議,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第四十三條交易室應積極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況通報給分管領導、基金經理和督察長。

  第四十四條新股、增發新股、配股的投資流程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資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節投資跟蹤與總結第四十五條投資管理部必須定期進行投資總結,對已發生的投資行為進行分析和總結,為未來的投資行為提供正確的方向。

  (一)基金經理定期對其投資組合的近期表現與市場表現進行分析,對基金表現與業績基準的表現差異說明原因,并對投資過程中的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二)基金經理對持倉證券或需要密切關注的證券進行動態跟蹤,也可以委托研究部完成該項任務;

  (三)如果發現基金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的基本面情況有變化的,基金經理和研究員可建議召開臨時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是否要修改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四)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修改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擬訂《投資策略報告》或《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報投資決策委員討論決定。

  第五節投資核對與監督第四十六條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人員通過交易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須立刻向投資總監匯報,并同時通報監察稽核部、相關基金經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章證券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公司實行證券備選庫制度。證券備選庫分為: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及投資禁止庫。基金經理只能投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中的證券,禁止庫中的證券嚴禁進行投資。

  第四十九條投資禁止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主要包括被ST、PT類的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因重大訴訟對公司資產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的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名單,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相應的證券庫。

  第五十條可投資證券備選庫的建立和維護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投資的核心庫的后備選擇對象,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一般范圍為扣除禁選庫后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投資范圍的證券,是基金投資的核心庫的基礎。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資理念及基金選股標準的核心庫證券名單,必須從中挑選。

  第五十一條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名單中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調研,并出具個股研究報告,經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上討論后,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將該公司列入相應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

  基金經理制定或調整投資組合時,必須選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研究部對于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須持續追蹤其基本面及股價變化,并適時提出修正報告,以便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決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證券庫,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照同樣程序建立,但無需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但必須保證相關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符合對應產品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投資禁止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若發現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庫中的股票,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6、9款所列之情形,應在第一時間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的,應在第一時間向研究部提出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若研究部無異議,則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

  若研究部有異議,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最終決定該股票是否進入投資禁止庫。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最終決定,在交易系統中做相應設置。

  第五十三條由于上市公司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款所列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基金經理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賣出,但不得買入。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應在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將所持有的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全部減持完畢。

  第五十四條下列股票屬于公司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買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場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團體所控制的莊股;

  5、被ST的個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同時虧損不屬于短期因素所致;

  9、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

  第五十五條股票要進入核心庫,或從核心庫中剔除必須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庫調整名單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議討論未通過通過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按名單調整交易系統的股票庫提交未通過,研究部重新調整。

  第六章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公司行使所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專人通過網絡進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則上應由各基金的基金經理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權或由基金經理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但基金經理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代為出席,或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公司行使所屬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監事人選選舉權,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若出現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管理層有侵害公司其它股東利益的行為時,由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商討相應對策后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八條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后,相關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如認為應該參加股東大會,則應在出席前出具建議書報相關基金經理,就股東大會的議題和投票意見發表建議。基金經理在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的建議書的基礎上出具自己的意見后,一并交給分管領導審閱。分管領導核準后,指派專人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或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如事關重大,或難于決策,分管領導應將建議書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九條基金可以通過網絡投票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條被授權投票者應通過公司交易系統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進行投票。

  第六十一條被授權投票者應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在指定網絡投票系統行使投票權。

  第七章投資禁止與限制

  第六十二條非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額;

  (四)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五)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四)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因巨額贖回致使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40%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五)基金經理自主投資買入或賣出不同信用等級的固定收益證券的金額遵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貨幣基金、中短債基金等還須遵守監管機構在具體法律法規針對特定產品做出的相關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條以下行為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一)投資于《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與投資范圍規定以外的品種;

  (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關于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禁止行為的規定;

  (四)同一基金同時或相近時間內對同一證券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時間對同一證券在相同或相近價格上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

  (七)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八)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十)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運用基金資產配合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

  (十二)故意維持或抬高公司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十三)申購本公司關聯方首發、增發以及配售的證券;

  (十四)利用基金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益;

  (十五)貨幣市場基金與公司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十六)基金經理不得擅自投資于未經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產品或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范圍的投資品種;

  (十七)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六十五條超越投資權限的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授權批準。

  第六十六條以下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分管領導批準。

  (一)超越投資權限;

  (二)公司內部制度規定;

  (三)相關法規規定;

  第六十七條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規定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公司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中預先設置,違反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的投資指令不能被系統所接受。

  第八章投資授權管理

  第六十八條公司基金投資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批公司投資授權方案。

  第六十九條投資授權方案必須明確授權人、被授權人、收回授權的情況及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時如何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投資授權的具體規定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據每只基金的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第九章投資風險控制

  第七十一條風險管理是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公司根據投資決策的不同層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資風險控制系統。

  第七十二條公司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定期不定期對公司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評價,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方案并責成落實。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審議批準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監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及融資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統風險。

  第七十四條利用投資和研究以及風險控制的技術平臺的輔助工具,在日常投資過程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第七十五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獨立評估和監測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資管理過程的主要工作是與投資總監共同確定投資風險的測量體系、測量標準和可承受風險;

  對已識別的投資風險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

  定期對公司各基金的投資風格、投資績效和風險水平進行分析和評估,并報告給分管領導和風險控制辦公會。

  第七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對基金風險水平進行評價、投資授權方案等措施,加強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

  第七十七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每天于收市后對違反內部投資限制預警線的基金發出提醒通知,并同時通知投資管理部。

  第七十八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防止違法、違規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七十九條監察稽核部對投資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過程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定期的監察稽核。

  第八十條通過證券分析系統及其他軟件的應用,設置與業務同步的電腦風險監測系統,如設置個股預警線,通過自動對賬系統掃描所有證券投資,對持倉超風險權限額和接近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進行提醒、超比例投資無法委托的設定、計算機系統實行權限管理并設置密碼等。

  第八十一條對與投資管理有關的往來金融機構(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手、托管機構)制定嚴格的選擇和評級標準,擇優選用相關往來金融機構,并根據上述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進行定期評級,擇優汰劣。

  第八十二條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應十分重視流動性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完備的基金流動性監測、分析和評價系統,以對各基金的流動性實行實時管理。

  第八十三條控制基金流動性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是構成投資組合的主體,即個股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這是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基礎。主要考察個股的變現速度(換手率、變現壓力等)和變現損失(買賣價差、沖擊成本等);

  其次是整個投資組合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一是現金和國債持有比例,二是滿足基本流動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動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調配,在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體回報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將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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