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財務管理,根據《會計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財務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公司設立財務管理機構,負責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財務管理機構必須明確負責人。
第三章資產
第三條資產是指公司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四條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五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資金等。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備用金、預付款和待攤費用等。
第二節固定資產
第六條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儀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設備、器具、工具、用具等。
第七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法計量:
一、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雜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調試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照國家資產的原價,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三、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本公司負擔的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五、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六、在構建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與其有關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費用,以及按規定應繳納的相關稅費,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七、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資產,其入帳價值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換出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八、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雙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第八條折舊范圍、方法和折舊率。
一、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即一般設備采用平均年限法;交通運輸設備采用工作量和平均年限相結合的方法,以平均年限確定每年最低折舊額,當按行駛里程計算折舊額小于最低折舊額時,以最低折舊額計提;當按行駛里程計算的折舊額大于最低折舊額時,以按行駛里程計算的折舊額計提折舊。
三、固定資產折舊率
1、電子設備5年,年折舊率20%;
2、運輸工具5年,年折舊率20%;
3、其他設備10年,年折舊率10%;
第九條固定資產按月提取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成本或者費用。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報廢時,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
第十條對固定資產應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處置
(一)出售、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以及捐贈轉出的固定資產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二)盤虧的固定資產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
第四章負債
第十二條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
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應付內部單位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其他長期負債等。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十三條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單位凈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第六章收入
第十四條收入的確認應根據不同收入類別,按月確認收入實現。
一、收入確認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一)與收入項目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二)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公司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第十五條經營收入是指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第十六條公司的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預算,由財務部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十七條成本是指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耗費。費用是指公司為從事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經營費用等。
第十八條按規定提取工資附加費和壞帳準備。
第八章節約與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九條節余與收益總額包括經營收益、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一、經營收益為經營收入減去經營成本,再減去經營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余額。經營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受到減免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銷售稅金處理。
二、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公司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支凈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公益救濟性捐款、經濟性財產非常損失、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收益彌補,下一年度稅前收益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仍不足彌補的,用稅后收益彌補。
第二十一條經營活動實現的經營收益,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的年度虧損;
二、提取10%的盈余公積金;
三、根據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
第九章財務報表
第二十三條財務報表是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節余與收益及其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第十章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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