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調研報告錦集(2篇)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報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點。那么什么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稅務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稅務調研報告1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稅務稽查作為稅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個關口,其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一方面,稅務稽查在維護稅收經濟秩序,打擊涉稅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處于偷騙稅與反偷騙稅斗爭的第一線,如何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加強制度約束,合理防范稅收執法風險,也顯得越發突出。
一、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檢查環節: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中,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不按規定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檢查證及檢查通知書;違反規定單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但不按規定回避;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或不采納當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利用現場檢查項目之便牟取單位和個人私利;參加被檢查單位安排的宴請、旅游、高消費娛樂等活動;接受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贈送的紀念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為自身利益進行相關的證據取舍或取證手續不到位;不按規定制作檢查、詢問筆錄;向無關人員泄露現場檢查相關信息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等。
處罰環節:對被檢查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稅收執法的重要環節,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實施行政處罰不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或將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不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原則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處罰違法違規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充分和定性不準確;濫設處罰種類和超出規定的處罰幅度;濫用從重、從輕和減輕及免予處罰的條款;違反規定委托處罰或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利用處罰之便牟取單位和個人私利;未履行處罰告知義務或不按規定程序舉行聽證;對較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為不按規定集體討論決定;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經報批程序直接處罰;不按規定制作、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不將其報單位負責人批準擅自向當事人發出;適用簡易程序不當或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機關等。
執行環節: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是稅收執法的最后一道關口,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不按規定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或自行收繳罰沒款;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決定執行后不按規定將所有材料歸檔保管,造成相關事實、證據等重要資料遺失等。
二、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
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產生,究其原因,可歸結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個方面。
從主觀方面講,其原因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濫用權力型。稽查人員在行使檢查權時,明知不符合執法規范及其造成的嚴重后果,但沒有審慎使用其權力,從而導致執法風險。譬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但稽查人員不分青紅皂白,一意孤行,濫用從重處罰條款,導致被執行機構提起訴訟。二是放棄權力型。稽查人員在非現場檢查過程中,明知、發現被檢查機構有問題或有違法違規行為,但不查處或不認真查處或不進行檢查提示,沒有依法使用其權力,這種不作為行為直接導致執法風險發生。三是誤用權力型。稽查人員在行使檢查權時,由于對執法規范>;文秘站:;
就客觀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日趨復雜,偷漏稅行為更加隱蔽和多樣,稽查人員不能適應其新變化和發現新問題,從而導致稽查執法風險;二是檢查技術、處罰手段和強有力的強制性規范缺乏,且存在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和法規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給稽查執法工作帶來一定的政策性風險;三是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稽查人員未經過正規和系統的培訓,對稅收政策法規和企業的經營狀況掌握甚少,從而存在潛在的執法風險;四是監督機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門內部雖然實行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四分離,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懾力的事后執法檢查監督機制,稽查執法風險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控制。
三、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思路
1、著力構建教育培訓機制。稅務稽查工作中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決定了必須加強對稽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通過教育、培訓等手段,實現防范執法風險、提升執法水平、提高執法效率和維護稅收秩序這四大目標。
一是加強思想道德教育。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幫助稽查人員形成規范執法的自律意識,樹立行使執法權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過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讓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敢于碰硬、嚴肅執法成為稅務稽查人員自覺的行動準則,自覺防范執法風險。
二是強化業務培訓。由于稅務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稅務稽查人員不僅需要較為全面的稅收法律、會計等相關知識,還需要對涉稅違法違規行為有很強的敏感性。因此,對稽查人員培訓應堅持多樣化和長期性,確保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
2、構建激勵機制。激發稽查人員主動挖掘自身潛能,自我歷煉成才。激勵機制包括政治激勵,即引導激發稽查人員積極參加組織活動,增強主人翁意識和歸屬感、
責任感和使命感。經濟激勵,即通過績效考核、業務定級,克服干與不干一個樣現象。職業生涯激勵,包括提供培訓進修機會,暢通職務晉升渠道,加大崗位交流力度,激勵稽查人員努力挖掘潛力,不斷發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價值,滿足自身發展需要。
3、規范制度建設。制定相應的法規或制度是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關鍵,它能促使每個稽查人員自覺依法履行職責。同時,一個好的制度不僅能夠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夠激發人們的自覺意識。在現有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稅務稽查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積極適應形勢的變化,確保稅務稽查執法的每一個環節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盡量避免執法風險的發生。
4、完善監督機制。通過加強監督機制的建設,及時發現執法中的偏差和風險,并有針對性地采取規范措施。因此,一是進一步完善內部“四分離”。使四環節在相互監督制約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環節中的運轉效率,最終建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銜接緊密、運轉高效的稽查業務系統。二是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一方面加大上級對下級的案件復查工作力度,把復查工作作為完善內部執法監督制度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另一方面加強稅務監察部門對稽查執法行為的監督,通過加強對稽查執法的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逐步確立“預防為主,追究為輔”的執法檢查方針。三是進一步加強外部監督。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實行案件公告,增加稅務稽查的辦案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通過與地方紀檢、監察部門等建立協作機制,與內部各執法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捕捉信息,主動監督,避免有違法違規行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況發生,提升監督的層次和水平,有效防范稽查執法風險。
稅務調研報告2
稅收行政執法是稅務機關的重點工作。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客觀要求,也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保障。我市國稅系統經過多年的稅收行政執法規范,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對完備的稅收行政執法體系,依法治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由于稅收行政執法受到立法、執法監督、執法環境、執法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稅收行政執法仍面臨一些問題的困擾。為此,筆者就當前稅收行政執法現狀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一點思考,僅供大家參考。
一、稅收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立法的滯后阻礙了稅收執法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總體上是協調的,稅收制度比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稅收基本法還是一項空白。稅收基本法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其他稅收法律、法規,它對稅收的基本制度、稅收的立法原則、稅收立法的管理權限等基本內容進行規定。二是稅收法律規范的級次不高。具有法律層級的稅收規范只有《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稅法》和《個人所得稅》,絕大多數的稅收規范是以法規、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實施的。三是個別稅法政策復雜,理解、操作難。如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當前在我市稅務機關內部能真正理解運用好該法的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權不足、缺位。制定稅收地方規章必須得到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在當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或解決本地區的實際問題,必然尋求非規范途徑對這種體制的突破。
(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和考核評議制未得到真正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早已制定下發,稅務系統為落實追究辦法,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工作,一些執法過錯行為得到了追究。但總的來說執法責任追究在基層局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執法崗責不清,即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不明確,已經明確的也不夠具體,不夠科學,稅收管理員感到執法責任重大。二是考核評議不完善。在基層稅務機關中,由于法制機構沒有單獨建立起來,根據當前基層局人員配備和內設機構職能,還沒有一個內設機構能夠擔當起執法評議的'職能。三是責任追究難于下手。由于非執法崗責任追究沒有建立起來,造成執法崗和非執法崗職業風險不均,執法崗位責任大,風險大,但工資獎金待遇與非執法崗并無太大差別。四是稅務人員流動時責任難以追究,不數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執法的程序和證據意識不強。當前稅收執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事件屢見不鮮。如實施行政處罰時,不事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進行稅務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扣押、查封商品、貨物,不開具收據或清單。稅收執法過程中出現許多證據采集運用不規范的現象。如取得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復印件沒有經保管部門蓋章,也沒有注明原件的出處;取得會計賬冊復印件沒附說明材料,也未經被采集單位核對蓋章。需要認定主要事實,提供的證據不能有力證明事實的存在。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之間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等。
(四)稅收行政執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從稅務機關內部來講,“稅收計劃管理”仍廣泛的影響依法治稅的發展。“稅收任務一票否決”仍成為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考核重要內容。從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來看,政府干預稅收的現象仍然存在,各級政府為了搞政績,樹形象,從其他方面干預稅收執法。外部環境還有廣大社會群眾的納稅、協稅護稅意識和經濟環境的因素。有少數老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逐步被改改制,過去歷史包袱沉重,但稅收行政執法不講歷史原因,這些老國有企業許多欠稅不能及時清繳,稅收強制措施只能慎用,滯納金更是無從加收。
(五)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素質影響稅收執水平的提高。當前稅務執法人員素質總體情況是好的,依法治稅意識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執法更加規范有序,但也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濫執法、隨意執法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少數稅收執法人員對有關稅收實體法、程序法了解不夠。個別執法人員“以情代法”,以人情踐踏法律,執法的隨意性比較大,對自由裁量缺乏規范。對提高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行政執法好壞一個樣。
二、規范稅務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核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單獨設立政策法規處(科、股),最好在基層分局也配備專職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負責評議考核的調查取證,并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必須嚴格追究。對考核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察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核體系,并對其過錯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二)進一步規范行政程序和證據采集行為。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范執法的基礎,也是稅務部門多年來探索并付諸實施的重要工作。這一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稅收征收管理程序、稅務行政處理程序和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三方面,它們互相聯系,是征納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征管軟件為契機,全面規范各項征管執法行為,重點規范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范做到依法采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系;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三)營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提高稅收執法透明度。一是嚴格按照“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工作方針組織稅收收入,通過考核執法水平與任務完成情況相結合的辦法來考核稅務機關的工作績效。二是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營造一個相對寬松的、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特別要利用互聯網絡信息化的渠道,讓廣大網民來參與、監督稅收執法。三是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從宣傳的方式、內容和途徑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進。對“用稅”情況要實現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決納稅人“用稅”之憂。通過正、反兩方面的例子來引導納稅人依法納稅。四是對我市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引導和扶持,幫助其早日擺脫困境,依法履行各項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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