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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辦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村辦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小貸公司合法、穩健、規范、可持續運行,嚴防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賬外經營、高利放貸、暴力收貸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金融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
第二條為更好地發展創新型經濟,進一步完善我區融資服務體系,全力助推區域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特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監管機構和監管職責
第三條成立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領導小組,作為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局,具體負責對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我區小貸公司發展規劃,組織招標,初審發起人和高管人員資質,初審籌建、開業、增資擴股、業務創新等申請材料,積極配合市金融辦加強對我區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改革發展領導小組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會同區發改局做好小貸公司相關管理工作。建立由區發改局牽頭,監察局、政府辦、經信局、財政局、審計局、工商局、地稅局、各街道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定期召開總結會,總結階段性工作及布置下階段工作;或不定期地就小貸公司運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小貸發展的相關政策等召開座談會。
發改局配合市金融辦具體負責對小貸公司的監管工作以及區內小貸工作的開展。
經信局負責做好對小貸企業的服務工作。
財政局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和〈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規〔〕1號)的文件規定加強對小貸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配合區金融辦做好對小貸公司的檢查和績效考核工作。
工商局負責對小貸公司的登記和管理,配合區金融辦加強對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計局配合區金融辦對小貸公司進行財務審計,重點對小貸公司是否有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行為等財務行為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三章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
第五條設立區農貸公司除應當符合《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府辦[]288號)中對農貸公司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公司注冊地在區范圍內的條件。
第六條小貸公司按照“股東參與、簡化形式、運行科學、治理有效”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和實際情況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第七條小貸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監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等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八條小貸公司應遵循逐級請示匯報制度,如在經營發展中遇到問題必須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小組請示匯報,再由領導小組逐級向上反映,嚴禁瞞報或越級請示匯報。
第九條小貸公司應參照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要求,建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合理設定前、中、后臺層次清晰的組織架構以及部門職責,做到建立覆蓋全部業務、崗位和人員的內部控制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貸款、擔保等主要業務的經營政策、授權方式、業務流程及操作規范。
第十條根據小型法人機構的特點,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和組織機構,著重防范信用風險。
(一)要建立與自身管理相適應,與“三農”特點和小微型企業相匹配的信貸管理制度,實行審慎、規范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全面準確反映資產形態,提足撥備并始終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二)嚴格實施授信管理,按照《貸款通則》的要求認真落實貸款“三查”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并建立客戶分類、預警和退出機制,切實提高資產質量,防范信貸風險;
(三)貸款發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嚴格防范信貸集中風險,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對單一借款人和單一集團企業的貸款最高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小額貸款(我市暫定標準450萬元及以下)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三農”貸款(以人民銀行統計口徑為準)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貸款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經營性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嚴格控制“過橋貸款”比重。(相關指標的標準依照市最新標準而調整。)
(四)貸款利率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鼓勵小貸公司向“三農”發放優惠利率貸款;嚴禁變相提高貸款利率,不得在合同利率之外以任何名義收取貸款費用。
第十一條小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
(二)未經批準從事超范圍經營活動;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高息放貸、牟取暴利;
(四)采取不法手段進行收貸;
(五)賬外經營;
(六)在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實際經營狀況;
(七)跨越批準的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
(八)融入資本超過規定比例;
(九)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各小貸公司應按要求每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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