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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工程監理細則
高層住宅作為城市建設的新趨向,而不斷增多的高層住宅建筑,其面臨的消防安全監管問題也更加突出。如何立足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實際,來保障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監管工作,必然需要從法律、法規、制度、規范等方面來進行探討與明確。
一、當前城市高層住宅建筑消防法律監管問題表現
消防設施是保障高層住宅建筑安全的重要基礎,而當前城市高層住宅建筑在消防設施建設及運行、管理實踐中問題頗多。在法律監管層面,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問題集中在四點:
一是對于已經備案卻未實施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工作的遺留消防問題依然存在,公安部第119號令《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明確了高層住宅建筑工程的審驗手續和方法,而對于網絡隨機抽選的建筑工程,將列入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審驗,而未被抽中的建筑工程,則可能不予審驗。由此帶來的一些高層住宅建筑工程可能存在逃避抽查,消防設施不合格現象。
二是在消防檢查執法程序上存在模糊性,未能給予法規上的明確。依照公安部120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可以對轄區內的高層住宅物業、居委會、村委會等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但對于派出所等機關的檢查對象,主要為物業企業、居委會、村委會及相關單位,對于高層住宅建筑未設置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的,可能存在檢查不到位的情況。如一些安全隱患問題未給予整改,一些建筑消防設施不到位,使用及維護保養不規范等。
三是對高層住宅物業企業的消防監管職責未進行法律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第82條規定了物業企業或其他業主委托管理機構對管理的區劃內的建筑物、附屬設施進行管理,并接受業主監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48條中,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等規定。可見,對于物業企業,其最終目標在于服務業主,但對于當前一些高層住宅建筑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消防職責權利、義務約定并不明確。如一些高層住宅建筑消防電梯、門禁系統、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等缺乏正常的養護與管理,一些違約責任上并未對相關消防安全服務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
四是對高層住宅建筑消防設施配置缺乏強制性規定約束,針對高層住宅建筑在發生安全事故中,因建筑消防安全設施,如自救設備、逃生設施、緩降器、救生繩等缺乏,而帶來的風險隱患,國家相關規范還缺乏強制性要求,多數消防機構會采取建議方式來要求配置相關消防救生設施,但最終落實工作不到位。
二、對城市高層住宅建筑消防法律監管的對策和建議
(1)完善相關消防法律規范,增強法律約束硬性要求
針對高層住宅建筑消防法律監管問題,從相關法律、規范、標準的出臺與完善上,來增強法律約束機制。如對《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對工程建筑要求、備案方式、消防安全檢查程序等進行細化,修訂《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對高層住宅消防監督檢查執法程序進行優化和完善,對相關責任進行明確,對高層住宅建筑消防規范標準,特別是消防設施,避難間(層)進行強制性要求,提升高層住宅建筑消防水平。
(2)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推進高層住宅消防管理良性發展
結合我國地域結構復雜性實際,不同地區對高層住宅建筑消防監管工作在管理上要細化法規與規章,要從行業規范、標準制定上,因地制宜的完善。如結合省、市及轄區實際制定地方性消防監管法規性文件,出臺相關高層住宅建筑消防管理規定,來補充和完善高層住宅建筑消防管理的健康發展。
(3)明確法律責任,推進高層住宅物業消防管理
物業管理作為高層住宅建筑消防監管的重要主體之一,應該擔負其法律責任,特別是在委托管理上要對相關責任進行明確,理順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業主、物業間的關系,推進物業管理條例的規范化發展;在物業管理消防責任上,結合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責任工作進行細化,并對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增強其可操作性。
(4)強化高層住宅消防設施管理與維護
針對高層住宅消防法律監督工作,要從源頭上來推進消防設施的正常維護與管理,特別是在物業公司選擇上,要將建筑消防設施作為委托管理的重要內容,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具體內容,并在合同上進行量化、細化,對高層住宅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相關手續進行移交和協同,從法律、法規層面來進行科學維保。
三、結語
高層住宅建筑消防監督工作任重道遠,加強消防安全意識教育,提升高層住宅物業消防管理水平,既需要從法律監管層面來落實各項法律、規范、標準,還要從當前高層住宅建筑管理實際,出臺相關管理條例,來遏制和消除消防安全管理漏洞,真正促進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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