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規章制度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金融公司規章制度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金融公司規章制度范本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工資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配體系,結合本企業現階段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項工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薪酬體系指導思想:通過建立符合公司現階段發展需要的薪酬激勵體系,在企業內部引導形成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實現企業與員工雙贏。
第三條:薪酬體系設計原則:實行因事設崗、因崗設人、以崗定薪、強化員工責、權、利意識。
第四條:公司實行保密工資管理,員工應對自己的工資情況保密,嚴禁向他人泄露,對因泄露個人工資情況造成不良影響,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納入工資層級管理體系的所有員工。
第二章工資體系
第六條:工資結構
工資構成:現階段公司本工資體系包括崗位工資、津補貼、獎金三部分,具體介紹如下:
崗位工資:根據崗位對企業的重要性及影響程度分別確認各崗位工資數額;
津補貼:是指企業內部規定的各類津貼,如飯補、通訊補、交通補貼等;
獎金:是與任職者、所在部門及公司的整體業績密切相關,體現了公司為“業績和能力付薪”的設計理念。
崗位系列劃分:為有利于公司團隊的培養和穩定,結合行業薪酬特點,同時也為體現崗位的激勵導向、保證體現崗位激勵的有效性和市場競爭力,根據不同崗位性質、特點設置不同的崗位,公司崗位分為二大層級:管理層系列、執行層系列:
管理層系列:
公司總裁、副總裁、總監;
執行層系列:
部門經理、主管、專員。
n工資結構:根據公司現階段實際情況,公司工資結構包括崗位工資+補貼+獎金。
整體結構:按上述工資構成劃分標準,整體設置如下:
崗位工資標準表
管理層級崗位
層級崗位名稱工資收入帶寬
12345
管理層B2—1董事長3000034000380004200045000
B2—2總經理1400017000200002300026000
B2—3副總經理1000011000120001300014000
執行層C2—1部門主管600070008000900010000
C2—2技術人員25003000350040004500
n注:紅色數字為此崗位工資的中心基準值
n工資計算:根據上述工資結構,員工月度工資、年度工資及獎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薪=各月工資收入之和+津補貼
=月崗位工資×12+獎金+津補貼
第七條:崗位工資
n崗位工資是工資體系的構成部分,是公司對員工基本價值的認可和體現,同時也符合公司“以崗定薪”的原則。
n崗位工資層級設計:綜合分析現有崗位、人數、現有工資體系及公司近中期發展需求,并進行設計。
第八條:補貼:是指企業參照行業內企業的標準,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而制定的補貼,是指交通、午餐、通訊補貼等三項。
第九條:補貼標準
n交通補貼:
1、交通補貼標準的分類原則
(1)公司配備車輛人員,不享受此補貼;
(2)公司職員自帶車輛;
(3)公司職員不帶車輛;
(4)享受交通補貼的員工,公司不再報銷任何市內所發生的交通費用。
2、交通補貼標準劃分
職員級別自帶車輛(元/月)不帶車輛(元/月)
總裁25001200
副總裁1500800
總監1200600
經理800400
主管500250
專員300150
3、如果員工自帶車輛需要與公司簽訂《車輛使用協議》,在沒有簽訂之前按照不帶車輛發放。
n午餐補貼:20元/天,按照員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n通訊費補貼:通訊費補貼是針對公司業務需要而設立的,因此享受通訊補貼的員工必須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標準如下:
總裁:1000元/月、副總裁:600元/月、總監:400元/月
經理:300元/月、主管:200元/月。
第十條:獎金
n為完成公司制定的總體發展規劃以及當年度經營目標,公司會在本年度末將下年度的經營目標下發給部門或者個人,每年年底根據本目標的.完成情況發放獎金,如果連續兩個年度部門或者個人未能完成指標,公司有權做出解散部門、辭退部門成員等措施,獎金發放的相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加班處理
n公司原則上不主張員工加班,因特殊工作需要節假日加班時,經所在部門經理認可,報公司總裁批準,可以采用調休的方式處理。
第三章工資計算及給付
第十二條:工資計算
n年度結算薪酬期間從1月1日開始至12月31日止,正式員工月工資計算期間為從本月1日到本月30日(或31日);
n員工工資為稅前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各類社會保險費用、按照公司相關考勤規定扣減的薪酬、其它國家或公司規定的款項等個人應承擔繳納的部分,剩余部分發放給員工;
第十三條:工資發放
n發放方式:工資既可直接將工資(含獎金、津貼)全部匯入員工的銀行帳戶或直接采取發放現金的形式,也可兩者同時結合,由企業自行確認;
n月度工資發放時間:
正式員工的工資原則上實行月工資制,于當月發放工資,上月的考勤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工資支付日如遇到國定假日或雙休日時,則提前一日發放,若遇連續假期時,則在銷假上班后第一個工作日發放;
因不抗拒原因而無法按期支付工資時,須于支薪日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公司所有員工,并公告變更后的支薪日期。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工資處理
n工資發放差錯處理
因虛報導致誤算超額領取工資時,須在發現后立即退還;
因其他原因導致誤算的工資,公司在員工下月的工資中進行調整;
員工對個人工資如有疑問,可向人事行政部查詢自己工資信息。
n員工離職工資處理
工資計算期間員工被解雇或申請離職時,工資支付截止日期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日期為限;
工資結算:崗位工資和津貼依據當月出勤日數乘以日崗位工資與日津貼計算;
對于員工向企業預支、賠償金、借款、違約金等單方面的欠款,員工需按照約定賠付,否則企業將以工資抵扣;如若員工在此期間離職,欠款尚未償付,企業具有追索權及扣留員工離職證明的權利,直至完全償付;
如有其他約定,按合同約定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非正式員工工資管理:對于公司已有的聘用人員、外部兼職人員與顧問人員、勞務工、臨時工等非正式員工的薪資,不納入本工資體系,采用公司原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對于員工由于婚喪假、產假、工傷、造成缺勤現象按國家勞動法規定及公司相關制度發放。
第十七條:對于員工病假、事假、曠工、年休假及探親假造成缺勤計算方法:
n病假的計算辦法
司齡不滿一年(含一年),發崗位工資的70%;
司齡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發崗位工資的80%;
司齡在3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發崗位工資的90%;
司齡在5年以上的發崗位工資的100%;
長期病假又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范圍的按國家有關勞保條例辦理。
n事假的計算辦法
按事假時間每天扣發當日工資的百分之六十;
n曠工
礦工一天每天扣發三倍日工資。以此類推,七天扣完;
n年休假及探親假
年休假探親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年休假探親假期間不享受公司提供的午餐補貼及交通補貼。
第四章工資調整
第十八條:工資調整概述
n工資調整的一般原則:為保證公司員工隊伍的穩定性和創造力,本工資體系在結合市場并適應企業發展需求的同時也兼具一定的公平性、競爭性、有效性、激勵性及合法性;
n工資調整類別:結合投資行業現狀及一般企業的常規性調整,主要包括崗位/人員變化、普調工資、新進員工等三種類型;
n工資調整基數:每年將參考北京市市場的工資水平變化情況和企業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年度的工資調整,工資調整基數以月崗位工資為基礎。
第十九條:工資常規調整管理
n崗位調整變化:員工因工作崗位發生變動,工資將隨之變動,達到崗動薪動。其工資調整辦法如下:
n普調工資:是指公司對于所有員工整體工資的調整,調整基數以崗位年薪為基礎。
n新進員工工資管理:對于新進員工處于試用期及通過試用期的轉正工資確認辦法如下: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人員工資,根據相應崗位工資的80%發放,并享受津貼待遇,試用期的期限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轉正工資:員工通過試用期,進入相應崗位工資層級,并依據規定支付正常的崗位工資與獎金;
延長試用期:對于未通過試用期考評,而進入延長試用期的員工,其待遇與試用期相同。
特殊人員:對公司或各公司引進的重要、關鍵、緊急性人員,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不按上述試用期員工流程規定。
具體流程:由直接主管提出,報人事行政部審核后,公司總裁批準,確定崗位工資層級。
第二十條:津貼調整:
n津貼按照北京市當年物價的變動進行相應的調整;
n企業內部津貼一般不做變動,如需調整須由公司總裁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二十一條:工資調整流程:
n正常調整流程:崗位變動工資調整,原則上由直接主管提出意見,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審核后,經公司總裁批準后執行;
n異常情況:公司人事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工資總額的監督、檢查,當公司在工資運行中出現反常時(如,工資總額超出當年預算,或公司整體工資水平與市場相差較大等情況時),人事行政部門報經公司總裁批準同意后,可予以適當的調控,保證工資體系的合理性。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如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調整,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經總裁批準并公布后予以正式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正式實施日起,在此以前公司所發的關于薪酬方面的文件,一律以此文件為準。
金融公司規章制度范本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案防工作,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案防管理體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強化法人負責和責任追究,推進案防長效機制建設,實現案防關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風險。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第五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案防工作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與本機構風險管理、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案防管理體系,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案防管理體系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等,下同)職責;
(二)監事會職責;
(三)高級管理層職責;
(四)適當的組織架構;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內部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董事會應當將案件風險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風險,將董事長列為案件風險防范第一責任人。董事會應當下設合規委員會或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案防工作。專門委員會中應當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成員。專門委員會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批準案防工作總體政策,推動案防管理體系建設;
(二)明確高級管理層有關案防職責及權限,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體要求,審議案防工作報告;
(四)考核評估本機構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確保內審稽核對案防工作進行有效審查和監督。
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履行董事會的有關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監事會或監事應當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案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監事長是案防工作監督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有效管理本機構案件風險,行長(或總經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執行的第一責任人。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各部門及分支機構案防工作的職責分工,確保專人負責,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一名合規總監或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合規總監)負責本機構合規及案防工作。合規總監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范圍,崗位變動要按照監管管轄事前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合規總監向行長報告工作,同時向專門委員會報告工作。
合規總監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審查、檢查和監督執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全面掌握本機構案防工作總體狀況,并定期報告;
(三)建立與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權責明確、報告路線清晰、運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合規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合規部門)為案防工作牽頭部門,將本機構案防工作組織實施作為其重要職責。
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其案防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擬定本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實施、協調落實案防工作決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三)收集匯總案防工作情況,定期分析本機構案防形勢,確定案防工作重點;
(四)督促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切實履行案防職責,確保案防管理體系正常運行;
(五)跟蹤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案防監管要求;
(六)定期組織案防工作培訓。
第三章 制度及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具體業務部門發起制定業務制度和辦法。業務制度和辦法應當覆蓋全部業務流程,明確責任部門,確保員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違規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制度后評價體系,對各項制度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和業務發展需要及時修訂完善,確保制度涵蓋所有業務領域和環節。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統一授信、分級授權制度以及前、中、后臺職責明確、崗位分離、制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對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適時、準確生成,對關鍵業務環節實時監控,確保業務的連續性、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符合本機構特點的案件風險排查、報告、處置、問責以及整改、后評價等專門制度。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確保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規范各級機構及其員工行為,防止因考核激勵機制不科學誘發員工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檢舉、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和堵截案件的獎勵制度,強化員工參與案防工作的激勵引導,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人員培訓與行為管理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員工培訓教育作為案防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的員工合規及案防培訓體系,制定合規及案防培訓計劃和重點業務培訓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訓考核機制,并與員工崗位、待遇、職務晉升等掛鉤。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配的能力、經驗和專業素質。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為案防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強化員工職業規范約束,將員工行為管理與操作風險管理有機結合。主要工作至少應當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將員工入職前背景考察、職業操守、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等要素納入案防管理范疇;
(二)加大對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洗錢、涉黃、涉賭、涉毒、經商辦企業、過度消費及負債、頻繁請假等異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加大對案件易發部位和薄弱環節的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整體案防工作情況、案防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根據檢查評價結果促進內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整體移位、突擊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合理設定突擊檢查頻率、覆蓋范圍、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質量評價標準,加強對基層網點和一線柜臺的突擊檢查。
第二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客戶建立獨立的信息反饋渠道,實現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
第六章 考核與問責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案防評價制度,對各級機構案防工作進行考核,并作為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要素至少應當包括案防工作組織及質量、內控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內審監督、案發情況、責任追究和整改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建立有效的違規及案件問責制度,嚴格責任認定與追究,嚴肅處理違規失職人員,發揮違規懲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質量控制,業務條線管理、合規管理、內審稽核等負有檢查職責的部門對具體發案業務已做過專項檢查或審計,應發現未能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后未及時報告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案防工作監管
第二十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按監管管轄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對于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和評估中發現的有關案防工作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架構設置不完全適用本辦法有關要求的,相關機構法人應當按監管管轄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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