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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運施工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開展,常常需要提前進行細致的方案準備工作,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點。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筑垃圾清運施工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規劃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縣城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五條縣城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容市貌標準。縣城主要街道兩側及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桿、樹木、路牌等設施上晾曬衣服、吊掛物品。
第六條縣城中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的設置,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其使用或管理者應當定期維修、油飾或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城區設置標語、橫幅和張貼宣傳品,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報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定點定位懸掛、張貼。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區街道或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嚴禁在縣城主要街道、橋梁、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建物或其他設施。
占用道路、人行道、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場所停放各種車輛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警察部門批準,各種車輛應在劃定的泊位和標線內按規定有序停放。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確因建設需要挖掘的,必須憑規劃部門的審查意見,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九條禁止將爐口、排油煙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經設置的應當改造;禁止將飲食殘羹剩水倒入街道、人行道、樹穴等。
第十條在城區設立從事廢舊收購經營場所和車輛清洗經營場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規定。
工商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縣城規劃布點要求,注冊登記從事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不得在縣城中心控制區域內注冊登記新的從事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
城管、工商、環保等部門要加大對城區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場所的監管力度。
第十一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組織。
第三章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管理
第十二條凡在縣城規劃區內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1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辦理處置手續,簽訂消納、運輸合同和《運輸保潔責任書》,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向城市管理部門遞交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報告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消納處理方式;
(二)與消納處理單位和承運單位的合同;
(三)工程項目所需砂、礫、石等散裝建筑材料的數量;
(四)與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的《運輸保潔責任書》。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據實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對不予核準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數量和場地處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須變更時間、數量和消納場地的,應提前3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處置變更申請,經批準后,重新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十六條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明確所需建筑垃圾的數量、種類和時間要求等,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和調運。
第十七條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區建筑工地的監督管理,縣城規劃區內工程施工場地必須做到:
(一)臨街應當設置圍擋,采取遮擋措施,根據需要設置不低于2米高的圍墻、圍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二)施工作業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揚塵措施;
(三)建筑物拆遷時,施工單位應采取灑水、設置密閉式防塵網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運輸車輛離場前應當沖洗車體,不得帶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3日內及時清除施工現場堆放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的處置收費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所收款項全額上交縣財政,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各類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體組織實行專業化密閉式運輸。
經營建筑垃圾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體組織,應當擁有專用密閉運輸設備和車輛,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資質。
第二十條凡承擔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或自行安排車輛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5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線路、時間、方案及運輸車輛的資料、數量,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組織實施。
未經批準,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運作業。
第二十一條從事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二)按照標準進行密閉化改裝;
(三)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按時進行運輸資格審驗;
(四)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承運建筑垃圾或散裝建筑材料的運輸單位或者個體組織,應當在運輸前持承運合同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從事建筑垃圾或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的單位和個體組織,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擅自改變運輸線路和時間;
(二)承接無《建筑垃圾處置證》或未辦理流散體申請備案手續的運輸業務;
(三)運輸車輛超載行駛。
第二十四條運輸散裝貨物、液體、工程渣土、垃圾、糞便等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避免流散貨物泄漏、散落或飛揚;裝卸貨物后,應及時清理場地,以保持周圍場地的干凈整潔。
第二十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有計劃地進行建設與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損壞其設施。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將城區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筑垃圾場地的設置應具有規劃建設部門的選址意見。
第二十七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地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條件;
(二)相應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齊全;
(三)場地的排水系統完善、合理;
(四)設置不低于2米高的實體圍欄,實行封閉式管理;
(五)完善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滅蚊蠅等設施,符合環境衛生要求;
(六)配備專人管理,制定場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回填施工場地和建筑施工工地,應當自覺接受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指定的區域傾卸。
第二十九條入場棄置的建筑垃圾應當分類堆放、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整潔。處置建筑垃圾應當采取回填夯基、填洼還耕、堆山造景、廢渣制磚等多種有效途徑,實現建筑垃圾的再生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建筑垃圾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險性廢棄物。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禁止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內,或者棄置于河溝、街道空地、綠化帶及其它非指定地點。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縣城規劃要求,統一組織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區環境衛生設施應隨城市發展需要按標準配置并逐步更新,布局合理;鼓勵社會資本融資興建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三條縣城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應當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納入工程竣工驗收范圍之中。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的必須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然后按照先建后拆的要求進行。
第三十五條城區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城區主要出入口通道,由環衛專業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居住區由所屬居委會或委托物業公司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負責其內部區域和包干區(責任區)的衛生管理,愛衛辦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全縣國衛生大掃除活動,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實行每月檢查通報制度。
第三十八條縣城集貿市場,由市場服務管理部門組織人員清掃、保潔,并負責垃圾清運、處理。
第三十九條街道綠化帶、花壇綠地內的垃圾以及修剪樹枝產生的垃圾,由綠化養護部門負責清理。
第四十條嚴格落實“門前三包”制度,主要街道兩旁固定店面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容器并放置在不影響公共衛生的地點,由環衛專業部門定時上門收集,不得將廢棄物傾(掃、倒)入人行道、街道或綠地等公用設施內;各種零攤點經營者應自備清掃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時清掃、收集其產生的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城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必須圈養,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第四十二條處理帶有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工業廢渣,應當向衛生和環保部門報告登記,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實施無害化處理,按指定的線路、地點密封清運、填埋或者焚燒。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物,必須向環保部門報告登記,并在指定的地點處置,嚴禁混入其他垃圾內或者自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環衛專業單位統一負責城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并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四條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等廢棄物;
(二)亂倒糞便、垃圾和任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未經處理排放污水;
(四)隨地堆放、焚燒垃圾等廢棄物;
(五)其他污染城區公共場所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商店門前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貨物、箱筐等;經批準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當設置護欄,設置垃圾容器,保持場地潔凈。集貿市場逐步推行蔬菜凈菜上市。
第四十六條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逐步實現容器化、密封化、機械化,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處置場地應當保持整潔,不得污染周圍環境;垃圾中轉站、各種垃圾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經常保持完好、潔凈,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第四十七條大力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一次性收集、一次性裝運,嚴禁將垃圾遺落街道。
第四十八條凡從事城區生活垃圾袋裝經營性收運服務的單位,應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從事經營性收運服務。
第四十九條個人、單位、經營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自行收集,裝入垃圾專用袋嚴密封裝,按規定投(運)送到指定的垃圾屋或收集點,由環衛專業部門統一負責清運;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自行負責袋裝收集,并運送至垃圾中轉站。
第五十條對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生活廢棄物,應按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投送到指定的收集點,由環衛部門組織專項收運,并按規定交納服務費。
第五十一條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將工業垃圾、建筑垃圾、特種垃圾等其他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五十二條不準扒揀垃圾容器內的垃圾,禁止隨意點火燃燒垃圾容器內的垃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第五十四條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罰沒票據,所罰款項全部上交財政專戶。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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