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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讀教育法心得體會
當我們對人生或者事物有了新的思考時,可以記錄在心得體會中,這樣可以記錄我們的思想活動。但是心得體會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幼師讀教育法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幼師讀教育法心得體會1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承擔著為國家培養下一代的歷史重任,教師的發展和提高直接影響著國民素質的高低和各級各類人才培養。終生學習的思想和觀念逐步被廣大教師所接受,并日益成為教師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它與我們每一個人的學習、生活、工作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們的保護神。作為教師,通過學習,有著深刻的感悟。尤其,書中第三章:教師執教中的法律問題給我的教育教學事業點亮了一盞明燈。我們應該從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審視著我們的師生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
首先,教師與學生的關系不是高位與低微、權威與平庸框架下的等級關系,而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與人的關系。這種真正的人教育人的關系,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與被尊重的關系。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利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26條規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節能自由的尊重。”很明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無論是作為人的學生,還是作為人的教師,被尊重的權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師作為教育者在七職業范疇內,更應從教育目的出發,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并加強對學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沒有任何可能在選擇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尋找尊重或不尊重學生的理由。
其次,教師與學生的關系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學生的受教育權是一項絕對權力,它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履行義務,依法保證學生享有受教育的資格。
二、受教育權的發展
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教育法治實踐中經歷和將要經歷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現代社會,受教育權愈來愈多地被人們認識到了它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認識到了它應當屬于人本身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的重要意義。依法規定和保證受教育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并表現在想追求學習權發展、向報章弱勢群體受教育權發展的態勢。
學習權是基于現代社會對受教育權的新認識而對受教育權的一種新的表述,其意義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證受教育權主體的利益。
如果社會的不平等阻礙著明天社會的前進,教育策略就必須做出鑒定的努力,更廣泛地傳播學習的方式與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已經做出了法律規定,以依法報章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權: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向與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36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向與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與管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平等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特別規定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保障女子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權利,這是與我國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別歧視,實現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機會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入學受到了影響,特別是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繳費上學制度給學生增加了降級負擔。對此,國家以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資助方式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
第三、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8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時時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殘疾人是由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為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國家頒發了《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
第四、保障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39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為保障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我國已經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除進行思想品行和行為矯治外,還進行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以保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權以及促進他們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其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司法機關、政府、家庭和社會,都有義務依法保障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五、保障流動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權。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是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于以往我國基礎教育實行的是依戶籍就地就近入學的制度,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流動人口的子女在入學受教育方面出現了困難。因此,原國腳教委和公安部于1998年聯合下發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對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并對保障《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和提高全民素質提供了條件。
綜上所述,我們所應確立的新的師生關系,不是以教師與學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對關系為前的,也不是以學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為教育者為條件的。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應當是對學生作為人的受教育權的尊重,這是學生的絕對權利,無論是教師還是其他主體,都應依法保證學生的受教權。雖與知識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勢全體,教師更應給予尊重。同時,我們強調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決不排除學生也應當尊重教師。教師作為教育者,同樣有被尊重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從理論實質上認識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那么,體法學生、限制學生的發展、束縛學生的積極性、遏制學生創造力等現象將永無止境。
幼師讀教育法心得體會2
學習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因為它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發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真正的體現了以人為本,利國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頒布實施,是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開放、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必然,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闡述了義務教育的特征與性質。明確了:“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從這點看來,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的法律原則,必將惠及全國的廣大適齡兒童、少年。特別在農村,蘊含著大量的人才,還有待開發的人力資源,將讓更多貧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學,從法律的角度給他們一個平等就學的機會,作為鄉鎮中學的我們也將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這些內容也必然影響到學校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必須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責任。在實施新《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其次,新修訂的《教育法》提出縮小辦學差距,不分重點校、重點班,非常人性化,體現了對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樣的家庭背景和經濟實力,每個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教育均衡就是讓所有的孩子,同在藍天下,都應該享受到同樣的教育。
再次,新修訂的《教育法》提出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這一規定將目前中學教師職務系列和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了起來,將為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到中小學任教,調動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提高教育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修訂案還明確了諸如:“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等規定,對保障、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都會有產生重要的影響。
最后,新法規定了學生家長在義務教育中的義務,如果家長不送孩子上學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學、送個人私塾等,都屬于違法行為,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那就是最該學習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學校的事,而是學校、學生和家長。只有我們都了解了義務教育法,具有了相應的維權意識,才可能形成更嚴密,更有效的監督體系,為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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