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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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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務報告1
一、農村財務管理的現狀
當前,大部分農村經濟合作社在財務管理中基本能搞好基礎的財務預決算,合理使用資金,較好地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發揮了農村集體經濟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一定作用。但在實踐中,由于開展工作不平衡、缺乏有效和有力的長效機制的保障,農村財務管理不規范、前清后亂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觀,農村集體經濟各地發展不平衡,差距比較大,反映農村干部財務問題的舉報和上訪比較多,因此,當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面臨著棘手的問題和艱巨的任務。
二、農村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財務管理制度的問題
1、制度不健全。制度是用來約束規范人們行為的,然而有些村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即使是有也未必按照制度照章行事;有些制度條款往往規定的不符合農村實際,面對社會千變萬化的情況,一種條款形式難以解決農村存在的所有的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相關新政策的出臺,與其相應的管理制度迫切需要修訂、完善和重修,以適應新形勢,確保工作有章可循。
2、執行制度不到位。政策制度的出臺往往帶有濃厚的家長制色彩,各級組織越俎代庖的管理,有可能成為越位、錯位的嫌疑,甚至成為違法的嫌疑;財務制度流于形式,公開后不能及時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沒有相關的人員和機構對農民群眾質疑的地方做出合理的解釋;白條抵庫和庫存現金超額現象沒有消除,嚴重違反了財政紀律。
(二)農村財務管理體制的問題
1、管理不嚴格。農村財務關鍵在于管理,而有的村干部疏忽管理,總認為只要將上級安排的事情辦好就行,而不管群眾滿意不滿意,表現在村干部多人經手現金,不按時交賬,沒有現金管理制度,失去有效監督,造成“公款私存”,“公款私借”,“公款私挪”等現象。
2、不按規定財務程序辦事。村干部直接插手管錢管物、坐支收入,使財會人員、民主理財和民主監督形同虛設。村干部的考核主要以鄉鎮政府的相關部門為主,經營管理部門對村級財經人員失去考核約束,又由于村干部缺乏必要的財經法規知識和會計基本常識,不懂得資金收支的賬務處理程序和有關時限要求,主觀上無意識地違反了有關財經法律法規,以致造成財務管理的混亂。
3、財務手續混亂,眷屬理財。許多村賬目混亂,科目設置不規范,于是,多人收錢,多人管錢,多人用錢,長時間不交賬、不結賬、不記賬成為當前農村村級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財務手續不健全,原始憑證沒有審批人、經手人或驗收人蓋章就入賬,公款私存現象嚴重。也有一些村負責人在選聘會計時,從個人利益出發,任人唯親,人為地把村級管理人員配備成眷屬型關系網,致使內部關系失控,喪失了會計崗位的監督作用。
4、民主理財小組發揮作用不大。部分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是經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而是由干部指定,民主理財小組失去了本身意義;理財小組成員文化水平低,財務水平有限,在實際理財過程中不能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和監督作用;部分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參加活動不及時,其監督作用只是走過程流于形式。
(三)農村財務監督機制的問題
1、財務監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目前涉及村、社財務管理的制度,雖然有章可循,但實際上名存實亡,所謂的制度只不過是上條條、墻上掛掛而已,有些村仍存在“一只筆”審批權限擅自突破規定,幾千元甚至上萬元的單項支出未經集體研究,就由“一只筆”簽字入賬。
2、財務監管人員落實不到位。機構改革后,有鄉鎮、街道都設了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專門配備了編制,然而真正從事經管工作的人卻寥寥無幾,不是人員編制被其他部門占用,就是人員與其他部門混崗使用,嚴重影響了對農村財務的監督管理,造成了村級干群矛盾升級,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
3、監督機制作用發揮不到位。首先,基礎性的群眾監督作用發揮不充分,有些地方群眾監督成為虛設,部分村民對集體的事不關心、不過問、不了解,民主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給了某些不廉潔干部可乘之機,以致有些地方、有些單位對農村干部的經濟問題處理不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一些違法亂紀行為往往是上級默認的,大家心照不宣;其次,業務監督和審計監督不到位,只是走過場,沒有實質性進展,村級干部礙于情面和怕得罪人,不愿監督,財務管理人員處于個人利益考慮,怕打擊報復,怕丟飯碗,發現問題不敢管,聽之任之,村民主理財小組不認真負責,對群眾質疑的解釋敷衍了事,對村干部理財用財的違約行為視而不見;最后,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缺乏力度,各級配合不協調,在處理違紀違法的案件中心慈手軟,沒有按照“客觀、公正、規范、具體”的原則辦事。
(四)農村財務管理理念的問題
1、管理理念不新。管理沒有堅持科學發展觀和與時俱進,認識上的不足帶來實踐中的差距,有些鄉鎮的領導干部在抓農村財務管理上存在誤區,把加強管理與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對立起來,錯誤的認為強調抓財務管理是拿繩索捆自己的手腳,把堅持財務制度說成是思想不解放,沒有開拓精神,在實際工作中有章不循,放松了管理。2、“輕管理”傾向嚴重。目前鄉村干部普遍存在著“重稅費,輕管理”的片面認識,關注和工作的重點是農業的增產、農民的增收、農村的基本建設,而對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缺乏有效的辦法,村級財務管理工作被忽視,等到問題堆積成山了,才敢動真格搞財務清理,而每一次清理整頓工作沒有實質性進展,沒有根除這種現象的發生,缺乏一套規范完整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正常運轉的監督機制。
3、服務意識不強。農村財會人員素質偏低,現在的村、社財會人員,普遍是就地選用,選用辦法簡單,隨意性大,其文化素質比較低,缺乏系統的專業基礎知識,在業務上只能達到“記記賬、打打算盤”,無能力開展成本核算、會計分析,在實踐過程中既怕得罪鄉鎮領導和村級主要干部,又怕得罪鄉鄰及親朋好友,難以正確履行其管理和監督職責;農村財會人員不穩定,相當一部分農村財會人員的聘用由主要領導指定。因此,目前部分財會人員中“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十分嚴重,工作上依附權勢,不能堅持原則,不能按照規定對農村財務實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三、農村財務管理混亂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思想、素質較差
村干部文化程度較低,黨的各項政策、法律和法規學習放松,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缺乏管理經驗,不能正確履行職責。
(二)對農村財務管理力度不大
鄉鎮機構改革后,經管人員相對減少,對村級財務的管理職能有所削弱;村級財務管理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力度不夠;賬前審核制度沒有落到實處,會計把關不嚴,在實際操作中只要憑證單據齊全,手續合理,便給予入賬報銷,而對支出的合理性及真實性不加關心。
(三)財務公開不到位,管理不民主,監督乏力
農村財務管理透明度低,甚至沒有透明度,管理缺乏民主,群眾監督乏力,業務監督乏力,民主理財小組監督乏力,使一些任意揮霍集體資產的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導致農村財務管理亂上加亂。
(四)對農村財務問題重視不夠
有些地方沒有把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有些村干部總認為村級自治,不宜多管,由于這種認識上的誤差,導致鄉村干部對農村財務管理不重視,對群眾反映的財務方面的問題不進行認真的調查和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財務管理混亂的蔓延,給某些不廉潔干部開了方便之門。
四、強化規范農村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規章制度,使農村財務管理有章可循,這是搞好財務管理的重要保證,是當前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當務之急。當前重點是要規范農村年度財務預決算制度,村級會計制度,村干部工資報酬管理制度等等,使財務人員有章可循,通過這些制度來規范農村財務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實現農村財務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農村財務管理在實現“雙增”和保障農民群眾權益中的作用。同時,農村財務管理在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堅持收支兩條線,實行先收后支,杜絕以收抵支、差額報賬、坐支現金等現象。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要不定期地組織開展財務大檢查,防微杜漸,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理順管理體制,建立規范化模式
一是改進農村財經管理人員的任用或選拔機制,打破村界,逐步實行會計委派。根據實際情況,鄉鎮政府應將村級財經委員的考核部分改為由財經所進行,財經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村級財務報賬員,經培訓考核,擇優錄取,按照異地任職制,委派到各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要求,統一工資報酬渠道,避免眷屬會計的產生,改變只管事不管人的軟約束現狀;二是明確職責分工,狠抓制度落實。明確村級干部和財務人員的責、權、利,規范每個人的行為;三是將“財權”進行適當分解,由一人掌握變為多人交叉掌握,正式發票或收據至少要由兩名村干部簽字,避免財務開支暗箱操作,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
(三)完善監督機制,加大財務監管力度
強化群眾監督,堅持定期公開賬目,落實好民主理財制度,把集體財務活動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強化業務監督,鄉鎮政府要建立有權威的審計組織,加強對農村財務的監督檢查,以促進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強化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做到各部門緊密配合,協調一致,督促檢查,處理違法違紀案件不能心慈手軟、偏向袒護,以達到殺一儆百,事半功倍的效果;強化民主理財小組監督,村民主理財小組要定期對本村所發生的財務收支進行一次全面審核,對于不合理或未經審核的票據一律拒收拒付,堅決不予報銷。
(四)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農村財務報告2
為強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進一步規范我縣財務管理行為,我站自20xx年開始,與縣紀委農風室結合,歷時三年時間,對全縣的“三資管理”進行了全面檢查,特別是對農村財務帳據管理的現狀與存在問題進行了認真調研,分析了問題的根源,提出了粗淺的改進意見。
一、帳據管理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農村實行稅費改革后,我縣村組財務帳據管理混亂的現象比較突出。據檢查情況看:村級,帳據按規定要求使用的有50個村,占受檢村數150個的33%;未按規定要求使用的100個村,占受檢村的67%。組級,有據有帳使用規范的30個組,占抽檢組數300個的10%;有據有帳使用不規范的255個組,占抽檢組數的85%;無據無帳的15個組,占抽檢組數的5%。從整體情況看,村級帳據使用好于組級;單據使用好于賬簿記錄;近年份使用不如前些年份。
在財務管理上,由于領導重視,管理辦法作了一些改革,但在帳據管理上沒有什么改觀。具體表現在:一是帳目設置不全。村組應按《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要求設置賬目,可是村級財務實行財政代管后,部分鄉鎮未按要求操作使用,賬目不清;組級成了賬目管理盲區,90%的組沒有設置往來明細帳,5%的組沒有使用帳薄核算。二是票據管理使用不規范。沒有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由縣農經站設計監制的統一票據。檢查中發現,在村級取得的報賬票據中,33%的票據不合法或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在組級報銷的票據中,不符合規定與要求的票據,達85%;個別組甚至不索取票據,單憑所列支出附件白條入賬。三是收款不開收據。絕大多數村組收入款項,不向收款對象出具收據,多采用捏疙瘩辦法填制一張或幾張收據入賬;有的組收款,甚至從來就不填制收據,而是用收款花名冊或自制白條代替收據。四是憑證使用極為隨便。在憑證的使用上,尤其是付出憑證基本沒有使用。
二、產生帳據管理混亂問題的根源
1、事權不分。農業部多次發文,明確規定“農村財務管理”由各級農經部門管理,可是河南省把這項工作交財政部門代管,其結果使該工作處于“兩不管”的境地。財政代管,在縣財政局沒有明確具體股室管理此事,鄉鎮財所大多只管了轉移支付與財政資金部分。而農經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能既未與財政合并也未撤銷,無法管理,從而形成帳據管理的“盲區”。
2、認識不足。由于缺乏上級指導與業務培訓,一些村組干部在思想上對帳據管理的重要性和混亂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欺上瞞下、得過且過、應付了事的現象;在監督上,由于事權不分,對帳據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無人問津,很少追究。
3、有章不循。中央、省、市多次下文,提出農村財務管理要實行制度化、規范化管理,然而有的村組我行我素,置若罔聞,沒有把農村財務帳據管理當成一回事。對發生的財務事項,不是主動索取票據,而是采取簡單應付了事。究其原因是,有章不循。
4、責任心不強。部分組財務人員調換過于頻繁,造成財務隊伍不穩定,再加之待遇低,個別財務人員存在著干業務不如出外打工掙錢等雜念。為此,部分人員把財務管理工作當成附帶事情來做。在村組,核算不認真、結帳不及時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半年一核一結,有的甚至一年一核一結。
5、業務水平低。檢查中發現,部分組財務人員由于文化低,上崗時又未受到系統的業務培訓,有的不會使用會計科目;有的'借貸方向顛倒;有的從未使用過記賬憑證。這些問題,一是直接影響了會計反映與監督職能的發揮,二是使財務管理工作失去了應用作用。
三、意見與建議
1、要重新劃分事權,終結“兩不管”局面。省市縣要重新賦予農經部門農村財務管理職權,取消財政代管行為。要給農經部門重新定編,定人,定經費,使其盡快負起農村財務管理重任。
2、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農村財務帳據管理的質量,直接關系到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關系到基層黨組織與干部的形象、關系到社會的發展與穩定。各級黨政組織要報著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從大局著眼、小處著手,把財務帳據管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研究財務管理工作,要針對出現的問題,認真加以解決。在工作上,要多給予財會人員以關心和幫助,支持他們依法辦事,要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確保農村財務管理上軌道。
3、穩定隊伍,提高素質。農村財務人員在財務管理中肩負著管理與監督的職責,保持財會隊伍的穩定,對于規范農村財務帳據管理十分必要。今后調任、更換村組會計,應報經鄉鎮農經站同意,掛帥領導批準,并報縣農經站備案,否則,不能隨意調動或更換財務人員。與此同時,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自身素質。縣財政每年要撥出專款,支持農村財會人員培訓;縣鄉農經部門每年要抽出一定時間集中對農村財會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術培訓,確保財會人員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管好家理好財。
農村財務報告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村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的企業,以及受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村會計業務的鎮處農村財務服務中心。
第三條財政部門是全市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村級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及業務培訓。
第二章村級會計委托服務
第四條全市村級組織會計業務實行委托服務。村級會計委托服務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利,保證村委會各項資金的所有權、審批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由村委會向鎮處財政所申請,并與財政所簽訂委托協議。
第五條各鎮處財政所內設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中心負責農村集體經濟會計業務,集中核算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同時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的企業財務進行指導監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農村收費票據的發放和核銷管理,農村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對農村財務和村集體組織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代管各項資金。
(三)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為各村設置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固定資產明細賬、收支和往來明細分類賬,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分戶記賬,定期與村報賬會計和銀行核對賬款,做到賬賬、賬款、賬實相符。
(四)負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檔案整理立卷,裝訂成冊,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給村委會。
(五)定期向村委會提供各項資金的收、支、結存明細情況及相關會計資料,供村委會按規定向村民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六)取消村委會銀行賬戶,由中心集中開戶代管村級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分配核算到村。
第六條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會計人員管理
第七條會計人員配置。中心配備總會計1名,資金會計1名,票據會計1名,根據所轄村委會數量設立記賬會計2-5名,分片負責管理農村會計工作。村委會只設置1名報賬會計。
第八條會計人員業務要求。總會計、資金會計、記賬會計由熟悉業務、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票據會計由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崗位職責。
總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審計、核對記賬會計與銀行(信用社)之間業務往來;核對資金會計所管的村存入專戶資金與銀行(信用社)之間業務往來;審核村級發生的各項支出;匯總記賬會計的財務月報、季報表,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并及時編寫財務分析報告和資金運行報告。
資金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按規定設置村銀行存款賬戶,核算代管現金和存款以及與村級的資金往來,并及時向記賬會計和總會計上報資金流量報表。
記賬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分村設置會計帳簿,核算與村報賬會計的業務往來,編制各村財務月報、季報表、財務分析及資金運行報告,并及時反饋到村,督促村每季實行財務公開。
票據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設置票據登記賬簿,負責票據的領用、發放和保管工作,定期對中心會計人員領用收據予以繳銷。
村報賬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備用金領取與核銷,村級收入、支出計劃及收支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及時與中心辦理收支結算,以及村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庫存物資統計臺賬、“一事一議”籌資等分戶臺賬和資料上報等工作。
第十條財政所(中心)應實行會計人員定期輪崗制度,會計人員確定后報市財政部門備案。村報賬會計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因換屆發生會計人員變動,或因不適應財會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的,經村兩委研究,報鎮處財政所,按程序辦理離任審計移交手續,除此外不得隨意撤換。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心的會計、村報賬會計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農村會計服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章財務預決算
第十二條村級財務實行預決算制度。村級財務預算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年初在鎮處農村財務服務中心的指導下按規定編制,并經村民會議審議通過。村級財務決算在每年年終根據農村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核算資料編制,經村民會議審議通過后張榜公布。
第十三條預算編制要貫徹“實事求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嚴禁赤字預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收入預算要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測算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支出預算主要是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種支出。
第十四條預算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方案,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處政府和財政所(中心)審批后才能對原預算作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財政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定期檢查各村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對問題比較突出的,要及時向鎮處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及時公開,定期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發包及上交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土地補償款、扶貧救濟款、上級部門撥款、各種代收和借貸的款項、清收的村提留歷年欠款及村委會按規定應統一管理的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凡屬村級集體資金必須由中心統一核算和管理。中心應將村集體各項資金全部存入中心涉農專用賬戶,不得擅自調入其他銀行賬戶,更不得轉借、挪用。
第十八條村級集體資金的收繳:
1、村級組織收取的各項收入,必須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及時將資金存入中心涉農專用賬戶,并由村報賬會計與中心辦理收入報賬手續。
2、“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款,按市減負辦審批的方案,使用《農村經濟組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專用收款憑證》,由各村自行收取,嚴格按照“專款專用、及時報賬、張榜公布”的原則執行。
3、村組發包收入以合同簽訂金額為依據,其它各項收入按收入實現制原則,及時將資金存入中心涉農專戶。
第十九條村級支出嚴格按照年初預算執行,日常支出實行審批審核制,各鎮處根據村規模大小和村級經營收入實際,依據本辦法確定本鎮處內各村支出審批審核限額。
第二十條中心根據村級經營收入規模,向村委會發放500元-3000元的備用金用于零星開支。
村級經營收入(含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核定備用金500元;村級經營收入(含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在3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核定備用金1000元;村級經營收入(含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在5萬元以上的,核定備用金最高不能超過3000元。
第二十一條村委會的各項支出由村報賬會計將經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的原始憑證按規定向中心報賬,中心根據村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結存情況辦理支出結算。對零星支出,由中心向報賬會計補足備用金;對涉農補助款、民政優撫款、村干部工資、農戶拆遷補償費等涉及個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關規定直達個人帳戶;對“一事一議”項目等專項建設資金,由中心根據施工合同、項目預決算報告直達施工單位或個人賬戶。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全市各村應建立資產、資源臺賬或登記簿、專人負責。固定資產定期盤點,增減變動時入賬核算、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凡更新、購置、新建固定資產,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處財政所審核。變賣或核銷集體固定資產須經村委會集體研究,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處財政所審核后方可核銷資產及時調整賬目。
第二十四條集體土地、房屋、設施、設備等發生產權轉移時,應經過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財政部門審核并按照市場規則運作。集體土地、企業、設施、設備出租時,出租方案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處財政所審核。集體建設項目、購置大型或大批設備,應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建立集體資源管理增效責任制,各鎮處財政所要加強對村集體資產的監管力度。對集體資源性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對造成集體資產和集體資源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者追究賠償責任,損失較大的,除負責賠償外,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對集體資產和資源采取發包、租賃經營和拍賣經營權等方式,以發揮其效益,增加集體收入。承包者損壞固定資產要及時修復,不能修復的`按價賠償。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條村級集體企業、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各項工程的招標,由村委會提議,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鎮處政府審核,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規定程序簽訂標準書面承包合同,合同由甲、乙雙方和鑒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嚴禁口頭約定。所有承包合同一式三份,村、承包(租)方和鑒證方(財政所)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承包合同確定的承包上交收入不得隨意變更和減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和減免時,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將通過決議報鎮政府、辦事處審核。
第二十八條工程類承包合同的履行,必須憑發包方驗收合格報告單及工程完工結算單,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二十九條財政所要督促配合村級組織定期檢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工作。
第八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條建立財務監控制度。中心應發揮會計監督職能,加強對票據和賬務處理的審核監督,季末必須向市財政部門匯總報送村級財務報表。市財政部門及時掌握各鎮(處)村級財務運轉狀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鎮處中心和村級財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一條建立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凡關系集體經濟組織各成員切身利益的事項,如集體土地征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干部報酬,大額舉債,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重大事項,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列入財務計劃,各村必須將表決結果報鎮處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備案,作為財務的審核依據。
第三十二條實行村級民主理財制度。按照有關職能部門的要求,村民主理財小組由一定數量的村民組成,成員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全體村民負責,并對村財務有知情權、監督權,對村財務收支有審核權,對不合理開支有否決權。
第三十三條實行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中心每季度向村委會提供財務收支明細賬,供村委會按程序公開,公開的財務資料必須真實、準確、有效;村委會每年年終應按有關規定,將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等情況向村民公示。村民對財務公開內容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村民主理財小組提出質詢,由中心在一定時限內予以解答。
第三十四條建立村級財務審計制度。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由市財政局、審計局負責指導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村級年度財務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工作。審計部門負責村主要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工作,可以委托基層財政所進行審計,必要時,市審計局每年選擇部分村對主要干部開展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抄送鎮政府、辦事處、市財政局,并向村民公開。
第九章票證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村級組織各項收入的收取,除按規定必須使用稅務收據外,一律統一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村級取得收入時確需使用稅務收據的,必須到中心登記備案,所取得的收入全額存入中心銀行賬戶。
第三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分為《農村經濟組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專用收款憑證》和《農村經濟組織專用收款憑證》兩種。其中《農村經濟組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專用收款憑證》只適用于村集體在經本村代表通過、經市減負辦審批后,向本村村民收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款項,不能用于其它款項的收取。《農村經濟組織專用收款憑證》適用于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取得的經營性收入和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實行“限量領用、以舊換新、定期繳銷”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村級組織和中心要妥善保管村級的各種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各種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會計檔案資料,做好村級經濟活動的資料保存工作。
第三十九條嚴格檔案查閱使用手續。除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需查閱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查閱村級會計檔案,須經中心同意后方可查閱。
第十章違規責任
第四十條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其成員凡有平調、截留集體資產,改變集體資產產權,非法以集體資產抵押或作經濟擔保,違規低價處理、轉讓集體資產等行為之一的,依據《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市農村集體經濟財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至500元罰款。上述各項行為造成集體資產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挪用、侵占集體資金三個月以內的,由鎮處財政所責令限期歸還,并處以挪用、侵占金額10%至30%的罰款。造成集體資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財務報告4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不受損失,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財務管理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財務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鄉(鎮)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農村會計工作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農村財務管理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堅持為發展集體經濟服務。
第五條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監督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六條在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財會人員職責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配備財會人員。
村民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財會人員,也可建立聯組會計,分組設立帳目。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會人員。
第八條農村財會人員的職責是:
(一)遵守財經紀律,協助管好用好集體資產;
(二)做好會計業務,搞好會計核算和分析;
(三)實行會計監督,拒絕不合理開支;
(四)參與擬訂經濟計劃、財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整理、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財務檔案資料;
(六)完成有關資料的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七)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第九條會計、出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會計、出納應經會計業務培訓,由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頒會計證。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會計的任用,應分別經過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財會人員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時,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民主理財組織成員和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派員監交。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借貸記帳方法,采用統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農村財務的會計核算事項,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不完備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不得入帳。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庫存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時核算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農村財務實行帳款分管制度,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四條農村財務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財務開支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但下列開支項目應經領導成員會議提出意見,由該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一)購買高檔非生產性固定資產;
(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補貼人員的范圍和標準;
(三)超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審批限額的。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集體資金,在不改變所有權和保證正常開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農村合作基工會管理,在合作基金會會員內部融通。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專用基金。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度終了應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專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有價證券由出納保管,除在會計分類帳上設立帳戶外,應設立證券登記簿。有價證券兌付后,本息及時轉入現金帳。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應用于固定資產損耗價植的補償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固定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根據入帳價值或評估價值合理確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承包或租賃合同。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生產經營項目和固定資產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標,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并確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年終應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準確地計算出可分配收益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收益分配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財會人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將財會資料分類整理、及時歸檔。不得散失、損壞、涂改或擅自銷毀財務檔案。
財務檔案的銷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必須在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體村民張榜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得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并張榜公布。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成立民主理財組織,負責財務監督工作。
民主理財組織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選舉或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民主理財組織對本單位的下列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一)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二)財務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專用基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現金、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庫存情況;
(七)其他重要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民主理財組織在監督中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有權要求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向民主理財組織通報。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財務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農村財務審計的具體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對重大問題及(鎮)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審計,由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按規定發給審計證,方可從事審計工作。
第三十條農村財務審計的范圍: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決算情況:
(二)村提留,村、組企業上交資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況;
(三)委托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的集體資金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況;
(四)村、組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的離任經濟責任;
(五)集體資產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
(六)按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農村財務審計結束后,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還應當按規定報送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負責審計的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審計單位,并向被審計單位的全體村民公布。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處理意見糾正違法、違紀行為。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申請復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這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配備或者隨意撤換財會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對應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而未提請討論擅自決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財組織的;
(五)未按規定定期公布帳目和報告財務決算情況的;
(六)未將財會資料整理歸檔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的;
(八)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或將專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員會平調村民小組集體財產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追還被侵占或挪用的資金,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多次違反拒不糾正的,可建議免去或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決定借出款項或擅自核銷欠款的;
(二)擅自決定變賣或報廢處理固定資產的;
(三)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財務支出的;
(四)不如實提供財務帳目及有關資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體資產的;
(六)涂改、偽造、毀滅帳簿、憑證的;
(七)擅自銷毀財務檔案的;
(八)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的;
(九)挪用、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等專項資金和物次的;
(十)拒絕、阻撓依法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或拒不糾正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主管部門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但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
農村財務報告5
一、新情況舊機制碰撞出的新矛盾
過去,該縣各村普遍實行村級財務村有村管村使用的辦法,由于管理不善,監督乏力,制約措施跟不上,造成一些村理財不民主,財務不公開,甚至假公開的問題十分突出,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據統計,在群眾上訪案件中,有以上反映的是財務和村干部經濟問題。雖然多次進行過清理和整頓,但始終未能走出“前清后亂,亂了又清”的怪圈。x年月,該縣領導深入鄉村,進行調查研究,發現村級財務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一些村會計、出納不按規定記帳,臨時在一張紙上記下收入和開支,形成“片片帳”;
二是有些村沒建帳,只有一卷卷發票和單據,形成“卷卷帳”;
三是有的村干部人人染經濟,個個都管帳,形成“攤攤帳”;
四是部分村上任不交帳,下任不接帳,形成“節節帳”;
五是個別村從來不走帳,甚至“一人一本帳”或收支不記帳,形成“糊涂帳”。
這些問題造成的危害和后果是:形成了村干部不廉潔的土壤,滋生了村干部的不廉潔行為。由于村組干部支配財務隨意性大,加之對現有資金缺乏有效地監管,無形中給一些村干部胡支亂花、大吃大喝、鋪張浪費造成了可乘之機,個別干部甚至鉆帳務管理混亂的空子,出現了公款私存、公款私借、挪用公款、甚至貪污公款的不法行為,嚴重損害了村級干部隊伍形象,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淡化了黨群干群關系。由于一些村村務公開不及時,不真實、不規范,財務管理缺乏透明度,群眾的監督權、知情權落不實,導致干部關系緊張,工作難以開展,引發群體上訪。年底,該縣大莊鎮文家灣、金牛、賀家等村就因財務問題,釀成了百名村民集體上訪事件。干擾了農村工作的正常開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一些村集體經濟收入較大,但是由于村上沒有建立民主理財組織,加之長期不向群眾公布集體財務帳目,造成群眾心不平、氣不順,一部分群眾便以抗糧抗稅、上訪告狀等行為,發泄對村干部的不滿和怨氣。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農村社會大局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群眾要求加強和改進農村財務管理的呼聲十分高漲。
面對這種情況,縣委、縣政府經過分析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村干部宗旨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財會人員素質較低,民主理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缺乏有效途徑。同時,大家清醒地認識到問題雖然表現在農村,但根源是鄉鎮對農村財務管理方法、管理機制不適應新時期農村工作的新形勢。要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還權于民,加強監督,真正使民主理財、民主監督落到實處。于是,縣上把搞好農村財務管理作為鄉鎮規范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著力從體制和機制上入手,結合鄉鎮機構改革,在鄉鎮成立的“一室三中心”中,設立了會計財務核算服務中心,下設專門的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本著為民服務、對民負責的原則,全權負責農村財務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對村級財務實行“村財鄉(鎮)監督”制度,切實幫助村上建好帳、管好帳,理好財、用好財,徹底解決農村財務這一群眾最為關心的熱點問題。
二、新時期新階段走出的新路子
該縣推行“村財鄉(鎮)監督”制度,是在不改變村級財務所有權、使用權和核算單位的基礎上,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對各村財務統一管理,分村記帳,實行全面有效的監督服務。具體操作辦法是:
(一)清理審計。x年月份,全縣統一時間和安排,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將本鄉鎮各村財務帳目統一收回鄉鎮,逐村對年以來的財務帳目進行全面清理審計,共查閱各類帳本(簿)本,審查票據萬余張,涉及金額萬元。在清理審計的過程中,幫助村級追回外欠款萬元,清退不合理開支萬多元。通過清理審計,弄清了各村財務的`底子,挽結了以前的帳務手續,為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集中開戶、分戶核算、統一監管奠定了基礎。
(二)規范帳目。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為各村在信用社統一開戶,一村一戶,分村建帳,分村核算。為每個村分別設立“四帳一簿一單”,即:總帳、明細帳、現金日記帳、固定資產帳和各種合同登記簿、統一報帳單。各村不再設立會計、出納,只設一名報帳員,負責現金的代收代付工作。同時,幫助各村建立健全了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監督小組和村民代表議事會。
(三)監督管理。實行“村財鄉(鎮)監督”后,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審批村級各項開支項目。財務審批程序。按照“收支兩條線”運行,實行“一支筆”和集體理財相結合的審批制度。支出在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審批;支出元-元的,由村支書、村主任共同審批;元-元的,由“兩委會”班子共同研究同意后,支書、村主任共同審批;元以上的開支,如修路、打井、網改等,由村民代表議事會研究通過后,支書、村主任共同審批。對不符合財務審批程序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有權拒付。報帳程序。報帳員將村上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持原始憑證并經經手人簽字,按程序審批后填寫報帳單一式三份,每月日以前各村報帳員將原始票據、報帳單一并上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會計進行審核。對不合格票據,加蓋“審核不合格”印章,注明理由予以退回;審核完畢后交出納復核,無誤后辦理付款手續,然后將票據傳回會計處記帳。及時報帳。一方面嚴把收入關。規定收入元以內的,日內報帳;元以上的,當天報帳。要求各村收入統一使用鄉鎮印制的《x縣農村會計核算服務中心統一票據》,并加蓋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公章,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二聯由繳款人保存,三聯作記帳憑證。村上向農戶收取各種款項時,未使用此發票的,農戶有權拒交。各鄉鎮政府為此專門向群眾發了《通告》。x年月份,小村鎮陳坎村群眾舉報村干部收取土地承包費余元未上報,且有挪用跡象,該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接到舉報后立即前往調查核實,及時追回了款項,同時該鎮黨委對該村支書和報帳員給予了撤職處分。兩年來,該縣各鄉鎮因一些村瞞報收入共處理干部人,調整報帳員人。另一方面,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為各村設立元備用金,各報帳員每月日以前在農財辦核報本月收支情況,鄉鎮農財辦嚴格審核把關。一看原始票據規范不規范;二看審批手續全不全;三看支出用途合理不合理,否則票據退還,予以拒付。x年月,蘇坊鎮芋村支付修路款萬元,用的是白條,該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拒付,要求該村使用統一稅務發票后,才進行了審核報帳。翻開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拒付不合理支出登記薄》,可以發現x年和x年兩年來共拒付各種不合理支出近多萬元。()定期公開財務。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每半年編制“村級財務收支公開明細表”,在各村及時進行公布,接受村民監督。不定期地對村級財務進行檢查。采取走訪群眾、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主要檢查各村是否按時報帳,有無瞞報收入、坐收坐支等現象,確保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四)建章立制。為了加強管理,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制定了《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村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村級財務公開制度》、《村級報帳員工作職責》、《服務承諾》等一整套規章制度,并裝鏡上墻,嚴格執行,接受群眾監督,促進了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規范化運作。
三、新探索新做法帶來的新效果
x縣推行農村財務“村財鄉(鎮)監督”制度兩年來,盡管是邊實踐、邊探索、邊完善,卻已顯示出了良好效應。
⒈實現了農村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實行“村財鄉(鎮)監督”制度后,鄉鎮統一設置了規范的帳目帳簿,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并由專業財會人員負責記帳、管帳,有效地改變了過去那種多頭建帳、隨意記帳甚至收支兩本帳的問題,杜絕了管理上的漏洞。同時,嚴格執行村級重大開支由村民商定的原則,使民主理財、民主監督真正落實到了實處,保證了農村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⒉保持了村級干部隊伍的清正廉潔。推行“村財鄉(鎮)監督”制度后,村級收入票據齊全,支出審批程序嚴格,各種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地防止了村干部胡支亂花現象。據統計,兩年來,全縣農村非生產性開支直線下降,僅招待費一項年節約多萬元。
⒊融洽了黨群干群關系。“村財鄉(鎮)監督”制度的推行,把村干部置于鎮政府和群眾的雙重監督下,增加了農村財務管理的透明度,給了群眾一個明白,還了干部一個清白,群眾對干部的信任感增強了,感情加深了,工作支持了。一些群眾深有感觸地說:“過去總是擔心村干部亂花錢、多收錢,現在財務公開了,也放心了。”
⒋減輕了農民負擔。推行“村財鄉(鎮)監督”制度后,各村取消了會計、出納,由村文書兼任報帳員,全縣共減少村級財會人員人,年可減輕農民負擔萬多元。
⒌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村財鄉(鎮)監督”制度啟動后,擴大了群眾對村級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使過去一些村的“暗箱操作”變成了現在的“陽光下作業”,群眾對村上的經濟往來活動一清二楚,自然給予理解、擁護和支持,消除了逆反情緒,保持了農村大局的穩定。據調查,x年以來,全縣再沒有發生一起因財務問題而引發的群眾上訪案件,群眾來信來訪逐年下降。
⒍促進了農村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實施“村財鄉(鎮)監督”制度以來,調動了村干部和群眾兩方面的積極性,村干部膽正了,為群眾謀利益、解難題、辦實事的勁頭更足了,群眾氣順了,發展經濟、調整結構、增收致富的熱情更高了,全鎮上下出現了干群一心謀發展、眾志成城奔小康的喜人局面。x年以來,全縣各鄉村共為群眾協調解決生產資金多萬元,提供致富技術信息多條,勞務輸出、道路建設、農業產業化等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
四、新實踐新嘗試給人的新啟示
x縣推行農村財務“村財鄉(鎮)監督”制度的實踐表明,“村財鄉(鎮)監督”制度確實是新時期農村工作發展的需要,是解決農村財務問題、維護農村穩定的治本之策,是貫徹落實中央號文件精神、開創農業和農村工作新局面的一條成功之路,從中我們也得到了以下啟示:
第一,體制創新是關鍵。生產力發展的首要問題是突破舊體制的問題。x縣推行的“村財鄉(鎮)監督”制度,之所以能夠得以順利實施,最關鍵的一條,是實現了農村財務管理體制的創新和突破,在確保村級財務“三權”不變原則的情況下,改過去的村有、村管,為現在的鎮監督、鎮服務,真正建立起了合法規范、透明民主的農村財務管理新體制,從而規范了管理,加強了監督,強化了制約,促使了農村財務管理邁入規范化、民主化和公開化軌道,因而顯露出了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搞好服務是核心。實行“村財鄉(鎮)監督”制度后,鄉鎮的主要職能是監督管理,突出“服務”二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把關審核村級各項收支活動,幫助村上理好財,確保把農村有限的資金用在各項建設事業的“刀刃上”,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服務。
第三,民主理財是根本。實施“村財鄉(鎮)監督”制度,重點是要解決過去農村財務管理上存在的帳務不公開、理財不民主的問題,真正做到還權于民,體現民主理財精神。x縣實行這一制度后,通過規范有效地監督管理,為村上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提供了真實可靠的依據,并堅持定期在村組向群眾公布帳務,接受群眾監督,增加了農村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群眾的信任度,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普遍歡迎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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