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大全2篇)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保不齊會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為了將危害降到最低,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么編制才好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機安全生產,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規范農機重特大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全縣農機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農業機械在本縣境內田間、場院和鄉村道路上發生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農機事故等突發事件時,啟動本預案。
第三條:實施本預案堅持以下原則:堅持在各級黨委、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建立統一、有序和高效的應急處理機制。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和應急隊伍建設,預案演練等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聯動,嚴格執法,果斷處置,防止事態擴大,盡可能減小影響,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誤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維護農機生產安全,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第二章:應急處理機構
第四條:縣、鄉鎮農業(機)部門共同構成全縣農機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網絡。各單位均須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統一指揮本轄區范圍內重特大農機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各級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作為應急處理工作常設機構。
縣指揮中心組成: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成員:
一、組織機構
組長負責對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的全面指揮,副組長負責各項具體工作的指揮,領導小組成員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照分工,落實各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各職能小組。
(一)現場指揮組:組長由局長同志擔任,負責事故現場的全面指揮。
(二)事故處理組:組長由劉同志擔任,組員:邰秀品、朱子良及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負責農機工作的人員,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勘察、調查、取證等事故處理工作。
(三)現場協調組:組長由龍同志擔任,組員:徐文先及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疏導群眾。
(四)宣傳報道組:組長由徐同志擔任,組員:張曉珍,負責事故的調查報告。
(五)后勤保障組:組長由汪同志擔任,組員:宋小琴,負責后勤保障。
二、報告、保護及相關工作
(一)報告
1、農機辦主任向局領導報告后,由局領導安排向縣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由縣政府決定后再向州農機監理所和州農委報告。同時,通知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協助保護現場,通知120趕赴現場搶救傷員,向縣公安交警報案協助處理現場。
2、向縣政府和縣安監局辦報告的時限為接到事故報案后2小時內,如有新情況應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補報。
(二)趕赴現場。
1、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率現場協調組、宣傳報道組、后勤保障組成員趕赴現場;
2、事故發生地鎮鄉政府分管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趕赴現場。
三、現場處理及指揮
(一)現場指揮
1、各小組趕赴現場人員服從現場指揮組指揮。
2、縣農機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服從縣政府工作組指揮。
3、全縣各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地鎮鄉政府要同心協力,全力以赴做好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二)事故現場處理
事故處理組人員到現場后,應立即著手開展下列事故處理工作:
(1)組織醫療等單位和個人搶救傷員。
(2)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其中包括:
A、收集物證;B、現場攝影、錄像;C、繪制現場圖;D、農業機械檢驗;E、現場鑒定;F、尸體檢查;
(3)尋找目擊者,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4)依法監護肇事者;
(5)及時恢復生產;
(6)進行現場復核,其中包括:
A、請當事人和證人在現場圖和記錄材料上簽字;B、清點傷亡人員及其現場遺留的財物,及時與各方辦理好交接手續;C、依法扣留肇事農業機械及行駛證(準用證),駕駛員駕駛證(操作證)。
(三)現場協調
現場協調組工作職責是:
1、配合事故處理組,清理傷亡人員,保護現場財物。
2、組織醫院120救護車運送搶救傷員。
3、疏導聚集在現場周圍的車輛和群眾。
(四)宣傳報道
宣傳報道組負責對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材料收集和宣傳報道工作,及時準確地向縣政府、縣安監局及州農委匯報。
(五)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組負責事故應急處理的通訊、照明和車輛、油料等的保障供給及參與事故處理人員的住宿、食品提供等工作。
第五條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同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機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指示,提出應急處理具體措施,負責相關情況上報工作。
2、指導監督應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應急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掌握應急處理動態狀況,及時調整部署應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農機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應當在同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農機部門領導下,迅速、果斷地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章:報告制度
第七條:事故發生地指揮中心接到本案第二條所指重特大農機事故報告后須立即向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指揮中心。縣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縣政府應急辦、縣安監局應急辦和州農委安全生產應急處理指揮中心。
第八條:事故發生地農業(機)部門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上報,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逐級上報。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農機事故的機械、機主姓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四章: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第九條:當得知發生本案第二條所指重特大農機事故后,事發地農業(機)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本預案。
第十條死亡3—9人的重特大農機事故,指揮中心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由縣農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特大農機事故,州、縣指揮中心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由州農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應急救援及處理。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地農機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須迅速趕赴現場,同時協調公安、急救、保險等部門聯合行動;積極搶救受傷人員,有效地維護現場秩序,劃定現場保護范圍;勘察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確認證人(有條件的立即取證);安撫群眾,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在應急處理工作中,事發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農機部門負責,上級農機部門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級農機部門負責,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重特大農機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的農機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須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事故處理部門應在事故處理完畢后一周內向上一級農機部門寫出詳細處理報告。
第五章:監控預防機制
第十五條:農機監理部門應當加強與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加大對鄉村道路以及田間、場院等農機作業場所重大危險區段的.監控力度,對可能引發重特大農機事故的險情等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第十六條:各單位要加大農忙季節農機作業安全生產監管力度,預防和控制重特大農機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各單位要加強農機具產品質量檢測,確保農機具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八條:各單位結合平安農機建設,進村入戶積極開展農機安全以及事故應急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各單位級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應做好應急救援隊伍的技能培訓,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并保證應急裝備的設置處于完好、有效狀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條:各單位根據本預案及上級有關要求,分別組織制訂或完善農機安全生產應急處理預案,并負責組織演練、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預案是農業(機)部門在重特大農機事故等突發事件發生后,進行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調查處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對突發事件處理不力,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有關人員,建議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機安全生產,減少生命財產損失,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規范農機重特大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市農機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農業機械在本鎮境內田間、場院和鄉村道路上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者10萬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農機事故等突發事件,以上情況發生時,啟動本預案。
第三條實施本預案堅持以下原則:堅持在鎮黨委、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建立統一、有序和高效的應急處理機制。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和應急隊伍建設,預案演練等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聯動,嚴格執法,果斷處置,防止事態擴大,盡可能減小影響,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誤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維護農機生產安全,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具體要求: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與報告同時進行,逐級報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從全局,下級服從上級;
4、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防止和減輕次生損失;
第二章應急處理機構
第四條應急辦公室設在鎮農機監理站,監理站負責人兼任主任。
第五條應急處理指揮應當在同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農機部門領導下,迅速、果斷地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章報告制度
第六條事故發生地指揮中心接到本案第二條所指重特大農機事故報告后須立即向上級政府和安監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區農機監理站(0935--8212271手機:13389452279)。
第七條事故發生后應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逐級上報。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農機事故的機械、機主姓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四章監控預防機制
第八條農機監理站應當加強與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加大對鄉村道路以及田間、場院等農機作業場所重大危險區段的監控力度,對可能引發重特大農機事故的險情等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其他
第九條本預案是農機監理部門在重特大農機事故等突發事件發生后,進行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調查處理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條對突發事件處理不力,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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