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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由
【案情】
2010年12月,原告李某持被告楊某出具的二張欠條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楊某歸還借款5萬元。庭審中,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09年11月,雙方因性格差異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對財產分割達成書面協議,協議約定:一、男方(被告)將位于廬山區某鎮某村夫妻共同房屋一棟出售,由男方支付女方賣房款2萬元;二、男方(因生意周轉)借女方的買斷工齡款3萬元,于2010年9月1日之前支付;三、所有債務歸男方承擔。2009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人民幣3萬元的欠條,約定在2010年9月1日之前歸還。2010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人民幣2萬元的欠條,注明屬賣房現金,約定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歸還。期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托分文未付。立案時該案由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庭審中,本案案由如何認定存在爭議。
【分歧】對于本案中案由如何認定?存在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該案案由定為民間借貸糾紛。理由是:原告訴訟來院時持的是二張欠條,原、被告雙方爭議的事實是借款糾紛,故案由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
第二種意見:該案案由定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本案爭議實質是因履行雙方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法律關系為離婚后財產關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本案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本案爭議的事實是因履行雙方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故法律關系性質為離婚后財產法律關系。
其次,從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應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履行給付原告人民幣5萬元的義務。故原告訴訟來院的二張欠條,實為雙方離婚時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附件,雙方法律關系性質不因被告出具的欠條而改變,仍屬離婚后財產法律關系。故本案案由應為離婚后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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