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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的,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
“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許多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杜萬華說,司法保護企業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相互拆借資金,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杜萬華指出,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有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客觀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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