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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參保相關轉移接續營業流程
1. 治理資料資料
(1)戶籍相關轉移證明
(2)住民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2.詳細步調
參保職員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村(居)協辦員認真搜查其提供的原料是否一切,并按規按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原料上報州里(街道)事宜所。轉入地州里(街道)事宜所考核無誤后,應按規按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原料上報縣社保機構。轉入地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按規按時限向轉出地縣社保機構寄送《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入吸取函》(以下簡稱《吸取函》)和戶籍相關轉移證明等相干原料的復印件。
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接到《吸取函》和相干原料后,應對申請轉移職員相干信息舉辦核實,切合轉移劃定的,應實時通過信息體系為參保職員舉辦結息處理賞罰,打印《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于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職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將《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縣社保機構,并終止申請轉移職員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
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收到《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實時舉辦實收處理賞罰,將參保、轉移信息錄入信息體系,為轉入職員成立、記錄個人賬戶,并通過州里(街道)事宜所或村(居)委會奉告轉入職員。已經在轉出地完成昔時度繳費的職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昔時保費。
3.轉移接續法則
(1)統籌地區內轉移
在本縣范疇內遷徙戶籍的參保職員,不需轉移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應直接治理戶籍地點改觀掛號手續。
(2)跨統籌地區轉移
參保職員在繳費時代跨省、地市、縣轉移的,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治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該當憑證劃定保存原有記錄備查。
(3)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職員,到達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數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遲繳費至15年)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申請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歸并計較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敷15年的,在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提出申請治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并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歸并計較為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參保職員若在統一年度內同時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其一再繳費時段(按月計較,下同)只計較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住民養老保險一再繳費時段響應個人繳費和集團補貼退還本人。
(1)已經領取報酬的相關不再轉移
參保職員已經按劃定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無論戶籍是否遷徙,其養老保險相關不轉移,繼承在原參保地領取報酬,報酬領取資格查對事變由戶籍遷入地社保機構幫忙完成。
4.差異養老保險制度的跟尾
(1)老農保參保職員轉入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障制度的跟尾,憑證“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執行。
5.治理所在: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間相關轉移,在轉入地村(居)委會;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轉移,在報酬領取地縣級社保包辦機構。